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及程序/冯兴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3:05:52   浏览:9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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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及程序
       冯兴吾 张静 谢彬

内容摘要: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指有权机关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法律救济最主要途径之一。本文将重点分析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以及程序。

关键词:司法 行政复议 范围 管辖 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司法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更加突出了司法行政复议监控司法行政权的功能。
  一、司法行政复议的特征
  1、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使司法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国家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运用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又拥有准司法职权。如复议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必须向管辖权的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复议决定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这表明,司法行政复议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体的。
  2、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民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争议表现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司法行政争议主要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如果司法行政主体实施解决民事争议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即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3、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决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复议的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分开,同时也要求司法行政复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这就是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准司法性。司法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审判一样,有许多制度贯穿其中。如申请制度、管辖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11条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又体现在行政性方面。如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至作出决定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司法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行政的效率原则,复议组织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迅速查清事实、解决司法行政争议。所以,就解决司法行政争议而言,司法行政复议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更经济、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复议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一种层级行政监督
  司法行政监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完成之后进行;可以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实施,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请求作出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司法行政复议就是有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行政监督措施。通过司法行政复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可以发现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5、司法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司法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行政复议必要的行政效率。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司法审查制度。因此,司法行政复议又不能简单地照搬行政诉讼的程序。
  书面审查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复议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这里的书面材料主要指复议申请书和复议答辩书。书面审查时,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仅对申请人向司法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的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状,结合有关证据进行复议,不传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证人以及其他复议参加人也不必到场。所以,书面审查是行政效率原则在司法行政复议制度中具体表现,也是司法行政复议中及时、便民原则的体现。
  二、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是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在对等原则下他们与我国公民一样有权作为申请人提出司法行政复议。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一种组织,它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中心等。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合伙组织、联营企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书、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2、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2001年12月22日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应当持执业执照、执业证书在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内不予注册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注册:①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②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③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④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5、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③依本办法第18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6、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第30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年度检验,应当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 检验收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7、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护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外国人收养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证处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拒绝公证:①当事人身份与《指定管辖通知》、《收养通知书》不符;②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③我国收养法律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收养法律有法律冲突;④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合法或没有意思表示;⑤当事人未履行公证前的法定程序;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⑦送养人对被收养人没有合法的监护权;⑧公证之前,送养人与收养人事实上已经移交被收养人的监护抚养权;⑨收养通知书、收养登记证有严重错误的;⑩公证处查明的其他足以影响涉外收养公证真实性、合法性情况。但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外国人收养公证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办理。
  8、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留场就业决定或根据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的期限决定不服的。如根据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转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①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②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证确系无理取闹的;③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④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⑤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等。根据不同情节,劳动教养管理所可以批准劳动教养人员警告、记过,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可以批准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但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但本文认为,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发展,应当被摒弃,取而代之的由人民法院审判而确定是否劳动教养,并确定劳动教养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9、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受害人行政赔偿或刑事赔偿。根据《司法行政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18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原承办案件的司法行政机关转交”。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分别由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属的省一级或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负责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调取案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10、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是一种概括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凡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均可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认为”是申请人的一种主观认识,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是否确实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必须等到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才能确定。只要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司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即可以提起司法行政复议。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除外),可以一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另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的规定,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它的普遍约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体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说明,不列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范围。
  1、执行刑罚的行为。
  2、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3、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4、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三、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
  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级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应当由哪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管辖。为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发布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规定第8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司法行政机关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如《公证程序规则》第58条第2款规定:“申诉人、公证处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前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监狱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3、对司法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司法部管辖。申请人对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四、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案件所应遵循的步骤。它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大体上依次经过四个阶段,即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
  1、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
  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因此,没有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则不能启动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复议作为监控司法行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发挥其功能。因此,保护司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权,以及设置便利于司法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请权的法律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司法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人是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的“认为”是指申请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至于在客观上是否受到侵害,则需要通过审理才能确定;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无法进行审理,申请人的请求也无法实现;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复议请求是申请人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④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司法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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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考试计划已实施十余年。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培养人才的需要,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在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原专业考试计划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汉语言文学专业考试计划在保证其基本素质教育的基础
上较好地体现了自学考试的特点和专业的学历规格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考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全国考委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起着统一考试标准的作用。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所规定的课程门数和学分数不得变动,以保证统一规格和质量。根据《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要求,为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考试质量,减轻各地命题工作量,更有效地贯彻“教考职责分
离”的原则,必须加大全国统考力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将从1999年起对基础科段的必考课程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全国统考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详见考委办〔1998〕17号文件),过渡工作应在2000年底完成。2000年起对本科段必考课程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已经开考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地区,应认真对本计划加以研究,尽快采取措施,逐步进行过渡,做到与本计划的要求相一致,以便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试。本专业具体课程的衔接过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在实施本计划过程或调整过渡中有何意见,望能及时告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国家考试,它既是对社会自学者进行的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也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设置要求,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水平相一致;同时,在保证基本素质教育的基础上,根据社会需要和自学考试的特点,注重考核应考者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能力。
二、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
本专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具有较好语言、文学素养和应用能力的专业人才。
专科(基础科段):初步了解语言、文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自学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
本科:深入理解、掌握本专业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三、学历层次与规格
本专业各门课程采用学分制,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专科(基础科段)毕业:凡取得本计划所规定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基础科段12门课程合格成绩,累计达70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在本专业专科毕业的基础上,凡取得本计划所规定的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段10门课程合格成绩,累计达64学分,毕业论文经答辩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学位授予:凡外语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高校授予学士学位。
本专业的基础科段(专科)和本科段,既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层次,又有连续性,互相衔接。
四、考试课程与学分
---------------------------------------
| | 序 号 | | | |
|层次|-----| 课 程 名 称 |学分| 备 注 |
| |必考|选考| | | |
|--|--|--|----------------|--|--------|
| | 1| |哲学 | 4| |
| |--|--|----------------|--| |
| | 2| |政治经济学 | 4| |
| |--|--|----------------|--| |
| | 3| |文学概论 | 7| |
| |--|--|----------------|--| |
| | 4|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 6| |
| |--|--|----------------|--| |
| | 5|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 | 5| |
| |--|--|----------------|--| |
|基 | 6|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 | 6|基础科段必考 |
| |--|--|----------------|--| |
| | 7|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二) | 6|课11门,选考 |
|础 |--|--|----------------|--| |
| | 8| |外国文学作品选 | 6|课任选1门,总 |
| |--|--|----------------|--| |
|科 | 9| |现代汉语 | 7|计70学分以上 |
| |--|--|----------------|--| |
| |10| |古代汉语 | 8| |
|段 |--|--|----------------|--| |
| |11| |写作 | 7| |
| |--|--|----------------|--| |
| | | 1|普通逻辑 | 4| |
| |--|--|----------------|--| |
| | | 2|教育学 | 4| |
| |--|--|----------------|--| |

| | | 3|心理学 | 4| |
| |--|--|----------------|--| |
| | | 4|计算机应用基础 | 4| |
| |--|--|----------------|--| |
| | | 5|外语(英、日、俄语等任选一种) | 7| |
|--|--|--|----------------|--|--------|
| |12| |中国革命史 | 4| |
| |--|--|----------------|--| |
| |13| |美学 | 6| |
| |--|--|----------------|--| |
| |14| |中国现代文学史 | 6| |
| |--|--|----------------|--| |
| |15| |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 7| |
| |--|--|----------------|--| |
| |16| |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 7| |
| |--|--|----------------|--| |
| |17| |外国文学史 | 6| |
| |--|--|----------------|--| |
| |18| |语言学概论 | 6| |
| |--|--|----------------|--| |

| |19| |外语(英、日、俄语等任选一种) |14|本科段必考课8 |
| |--|--|----------------|--| |
|本 | | 6|中国文化概论 | 5|门,选考课任选 |
| |--|--|----------------|--| |
| | | 7|中国古代作家作品专题研究 | 4|2门,总计64学|
| |--|--|----------------|--| |
| | | 8|中国现当代作家作品专题研究 | 4|分以上。基础科 |
|科 |--|--|----------------|--| |
| | | 9|外国作家作品专题研究 | 4|段与本科段累 |
| |--|--|----------------|--| |
| | |10|中国古代文论选读 | 4|计134学分以 |
| |--|--|----------------|--| |
|段 | |11|西方文论选读 | 4|上 |
| |--|--|----------------|--| |
| | |12|文艺心理学 | 5| |
| |--|--|----------------|--| |
| | |13|中国语言学专书研究 | 4| |
| |--|--|----------------|--| |

| | |14|文献学 | 5| |
| |--|--|----------------|--| |
| | |15|训诂学 | 5| |
| |--|--|----------------|--| |
| | |16|汉字学概论 | 5| |
| |--|--|----------------|--| |
| | |17|现代汉语语法研究 | 4| |
| |--|--|----------------|--| |
| | |18|自然科学基础 | 5| |
| |--|--|----------------|--| |
| | |19|社会科学基础 | 5| |
|--|----------------------|--|--------|
|毕 |(1)语言课综合考试 | |二 | 不 |
|业 | | 二者选一 |者 | 计 |
|考 | 文学课综合考试 | |选 | 学 |
|核 |----------------------|一 | 分 |
| |(2)毕业论文 | | |
---------------------------------------
说明:
1、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不得更动。
2、本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必考课程,由全国考委统一组织编写大纲和教材。本专业设置的选考课程,其大纲和教材可由各地自行确定。
3、凡取得教育部认可、属国民教育序列的各类高等学校(含自学考试)非汉语言文学专业专科毕业文凭的、参加本专业本科段的应考者,均须加考本专业基础科段的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古代汉语三门课程。
4、年龄在40岁以上的应考者,可以申请免考本科段的外语课程,但必须加考三门选考课,并且不授予学位。
5、在本计划实行以前,凡考试成绩合格,通过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课程者,可免考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两门课程;通过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课程者,可免考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二)两门课程;通过外国文学课程者,可免考外国文学作品选课程;通过
中国通史课程者,可顶替一门选考课。
五、考试方式和时间
1、本专业各门课程一般均采用闭卷笔试的方法,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合格。考试答卷时间均为150分钟。
2、在本科段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进行毕业考核。毕业考核有综合考试和撰写毕业论文两种方式,采用何种方式由各地自行规定。
3、综合考试分语言课、文学课两类,由应考者自选一类。综合考试应注重考核应考者应用基本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必考课程考试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考试时间安排保持相对稳定。
4、毕业论文的题目由主考高校公布,应考者任选一题撰写。亦可由应考者自选论题,但须经主考高校同意。论文以一万字左右为宜,要求主题鲜明,观点正确,联系实际,层次清楚,语言流畅,字迹工整。论文须经审查答辩后评定成绩。评定成绩采用五级评定制方法,即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不及格。凡经发现毕业论文为抄袭或他人代写者,应取消其获得本科学历资格。毕业论文考核不及格者不能获得本科学历。
六、主要课程说明及使用大纲教材
(一)哲学(略)
(二)中国革命史(略)
(三)政治经济学(略)
(四)外语(略)
(五)文学概论
《文学概论》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理论基础课。学习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系统地掌握文学的基本原理,培养欣赏、分析、评论文学作品的能力;提高文学理论修养;为学习其他文学课程打下初步的理论基础。
《文学概论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文学概论》(全国考办组编) 童庆炳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
(六)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基础课,内容包括“五四”文学革命以来到建国以前的优秀作品和具有代表性的作品。学习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分析和鉴赏现代文学作品的能力,提高文学修养,并为学习现代文学史打下良好基础。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全国考办组编)1998年版 钱谷融、吴宏聪主编 华东师大出版社出版
(七)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基础课。内容包括建国以来各个时期的优秀作品和具有代表性的作品。学习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当代文学的发展线索和基本特征,培养分析、鉴赏和评论当代文学作品的能力,提高文学修养。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全国考办组编)1998年版 钱谷融、吴宏聪主编 华东师大出版社出版
(八)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
(九)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二)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是学习中国古代优秀文学作品和具有代表性作品的基础课。《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学习先秦至唐五代的文学作品,《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二)》学习宋代至近代的文学作品。学习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中国古代文学的优良传统和基本特征,培养阅读、
鉴赏、分析、评价中国古代文学作品的能力,提高文学素养,并为学习中国古代文学史打下良好基础。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全国考办组编)1998年版 徐中玉主编 华东师大出版社出版
(十)外国文学作品选
《外国文学作品选》是学习外国文学作品的基础课。学习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优秀的和有代表性的外国文学作品的基本内容和艺术特征,培养鉴赏、分析、评价外国文学作品的能力,提高文学素养,并为学习外国文学史打下良好基础。
《外国文学作品选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外国文学作品选》(全国考办组编) 刘建军主编 华东师大出版社出版
(十一)现代汉语
《现代汉语》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基础课。学习这门课程的主要目的,是掌握语音、词汇、语法以及文学、修辞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提高现代汉语的运用能力。
《现代汉语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现代汉语》(全国考办组编) 林祥楣主编 语文出版社出版
(十二)古代汉语
《古代汉语》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基础课,也是培养阅读古代典籍能力的基础课。本课程重在应用能力的培养,要结合一定数量的文言文,通过文字、训诂、语法等基础知识的学习和应用,培养自学者初步具备阅读浅近文言文的能力。
《古代汉语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古代汉语》(全国考办组编) 王宁主编 语文出版社出版
(十三)写作
《写作》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基础课。学习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掌握写作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各种常用文体的基本写作方法,提高写作能力。
《写作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写作》(全国考办组编》 王光祖、杨荫浒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十四)美学
《美学》是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段的一门理论课。本课程要求学习、掌握艺术和审美活动的性质、规律、特征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培养良好审美素质和能力。
《美学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美学》(全国考办组编) 朱立元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十五)中国现代文学史
《中国现代文学史》是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段的基础课。学习的主要目的,是系统了解“五四”文学革命以来文艺运动、文艺思潮和文艺发展的基本轮廓与线索,正确认识中国现代文学的性质、特点、主要成就和经验教训,历史地、全面地分析、评价各个历史时期的重要作家和代表作
品。
《中国现代文学史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中国现代文学史》(全国考办组编) 吴宏聪、范伯群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
(十六)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十七)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中国古代文学史》是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段的基础课。《中国古代文学史(一)》论述先秦至唐五代中国文学发展的基本轮廓,《中国古代文学史(二)》论述宋代至近代中国文学发展的基本轮廓。学习的主要目的,是为获得较系统的文学史知识,了解文学发展的基本线索,初步理
解文学发展的基本规律,进一步提高分析、评价文学作品的能力。
《中国古代文学史自学考试大纲》(一)(二) 全国考委制定
《中国古代文学史》(一)(二)(全国考办组编) 陈洪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十八)外国文学史
《外国文学史》是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段的基础课。学习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掌握欧美文学的发展线索,正确评价欧美文学主要发展阶段的代表性思潮、流派、作家作品,同时要了解亚非拉美文学的概况。
《外国文学史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外国文学史》(全国考办组编) 夏仲翼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十九)语言学概论
《语言学概论》是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段的基础课。主要内容包括普通语言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学习的主要目的是,树立科学的语言观,并且初步具备运用语言学的理论与科学方法分析一定语言现象的能力。
《语言学概论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语言学概论》(全国考办组编) 邢公畹主编 语言出版社出版



1998年6月1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八十六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超声诊断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