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岛”商标争执的启事/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7:24:29   浏览:8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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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岛”商标争执的启事

上岛咖啡在北京是个时尚的地方,甚至成了商务谈判的去处。以后恐怕再也不能去上岛咖啡悠闲地享受咖啡的美味了。“上岛及图”是一个来自于台湾,中兴于内地的咖啡品牌,这个在内地发展7年品牌却被生生断送了。
对于这场纷争,社会上流行着许多的版本,以下根据从网络检索到的资料,对这场纷争进行理清,以便我们从这场纷争中汲取教训。
争执之由来
这场争议发生在杭州上岛咖啡有限公司(简称杭州上岛)和上海上岛咖啡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上岛)之间。
台湾上岛创始人陈文敏在台湾很早就注册 “上岛及图”商标,1997年天津广泰公司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上岛及图”被核准,1998年陈文敏与游昌胜等8位股东共同注册成立了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海南上岛),天津广泰公司将“上岛及图”商标转让给海南上岛,2000年6月,海南上岛的原班投资人在上海注册了上海上岛,海南上岛再将“上岛及图”注册商标转让给了上海上岛,上海上岛因而拥有“上岛及图”注册商标。
为迅速发展全国市场,海南上岛董事会决定由公司八大股东分别经营全国八个区块,在和海南上岛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后,八个股东各自经营由抓阄决定的经营区域。陈文敏抓到了浙江片(包括浙江、江西、安徽、陕西和内蒙古),于是,2001年1月,陈文敏在杭州注册成立了杭州上岛,从事上岛咖啡的连锁特许工作。杭州上岛与海南上岛签订了《区域委托特许经营许可合同》,取得“上岛及图”商标的使用权。但是据说这份许可合同是伪造的,经过海口市公安局的鉴定《区域委托特许经营许可合同》上的“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并非该公司的公章所盖,陈文敏因此遭受了牢狱之灾。这么说杭州上岛不拥有“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上岛之纷争
所谓一山不容二虎,上海和杭州两个上岛,各自在国内发展自己的特许经营业务,难免产生业务冲突。2003年2月,上海上岛首次发难,他们向杭州市工商局举报,以冒名生产咖啡豆为由告杭州上岛侵犯其商标权。随后,杭州市工商局对杭州上岛采取查扣行动,并在同年7月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处以10万元罚款。同年8月,上海上岛再度开火,向杭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称杭州上岛“冒充商标所有权人,将该商标专用权授给他人使用并收取费用”,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2003年4月杭州上岛向国家工商总局以侵犯在先著作权为由提出撤销“上岛及图”商标注册的申请。陈文敏和杭州上岛还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起诉上海上岛侵犯陈文敏对“上岛及图”商标的著作权,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没有支持陈文敏和杭州上岛的诉讼请求。
争执之结果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大量的证据查明,上海上岛“上岛及图”商标与陈文敏此前于台湾申请注册的“上岛及图”商标无论是文字与图形组合方式,还是整体外观,均无法从视觉上加以区分,因此“上岛及图”商标应予撤销。上海上岛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这个裁定,为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北京市高级法院支持了工商局的裁定,终审判决撤销“上岛及图”注册商标。
这样一场持续两年的纷争终于尘埃落定,争议的结果是上海“上岛”商标因侵犯他人著作权而被撤销,也就是说“上岛及图”这个注册商标在原注册的类别中,在大陆范围内不存在了,上海上岛将不能再使用“上岛及图”,如果使用将侵犯陈文敏的著作权。对上海上岛而言,这是毁灭性的打击,原先的几百家特许经营店将被摘牌。终审判决后,就不断有加盟商打电话给杭州上岛,目前全国已经有超过100家加盟商表示要转而加盟杭州上岛。
而另一方杭州上岛虽然赢了官司,却也有着不为人所知的尴尬。陈文敏虽然凭借着拥有“上岛及图”的著作权,最终撤销了“上岛及图”这个注册商标,但其并不拥有“上岛及图”的商标权。在杭州上岛未来的规划中,“上岛及图”这个品牌遭到了冷遇,转而大力发展“两岸”这个品牌。
争执之启示
1、注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上海上岛向行政机关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告杭州上岛侵犯了其商标权,目的在于阻止杭州上岛使用“上岛及图”商标,而陈文敏和杭州上岛釜底抽薪直接将这个商标撤销了,这对上海上岛是件惨痛的事情,也应该对商标申请者引以为戒。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如果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将可能被撤销。侵犯在先权利图形商标一般以侵犯著作权为多,找人设计企业logo作为商标来申请现在比较流行,这里千万要注意了如果logo是委托别人设计的,属于委托作品,如果不约定著作权归属自己,著作权就归属设计者,这时用这个logo申请商标,即使获得注册,也可能被因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而被撤销。文字商标可能侵犯的是他人的商号权,将有名的企业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这是“傍名牌”的一种方式之一,目的是使消费者误以为与名企业有关,这种自以为聪明的方法获得注册的商标,将因为侵犯在先权利而被撤销,反而将自己的想创立的品牌派毁于一旦。
2、特许使用商标时,应当审慎审查注册商标的权属状况
上岛这个商标经过几次的转让、许可,出现了两个上岛并列的情况,还有其他几个上岛没有加入纷争,否则更加的热闹。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两家上岛的纷争,受损害更多的是那些特许经营店,他们是无辜者,上岛商标被撤销,也将意味着他们不能继续经营上岛咖啡店,那么多的投资怎么办?要赔偿,特许方有这么大的赔偿能力吗?这给被特许者留下了教训,选择许可方更是要慎重。不光是要审查许可方的资信能力,还要审查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情况。查询商标注册情况,不能光看商标证,还要去商标局查询、核实。在特许经营中,这还不够,有的许可可能是分许可,许可人本身就是被许可方,那么还要审查他们的许可协议,看看其有没有再许可的权利,协议我们不能保证其真实性,一般这种协议是要到商标局备案,所以最后还到商标局查询,只能以商标局查询的结果为准。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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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快北京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广告媒介单位,均按本规定缴纳教育事业发展费。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教育事业发展费征收工作。
第四条 对广告媒介单位按广告刊播费全额的2%计征教育事业发展费。
第五条 广告媒介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应缴的教育事业发展费全额上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汇缴市财政。有关票据使用、帐务处理及缴纳税金,按财政、税务现行规定办理。
教育事业发展费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条 对拒绝或不按规定足额上缴教育事业发展费的广告媒介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除责令其上缴外,并按其欠缴的金额每日加收 2‰的滞纳金;逾期30天仍未足额上缴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教育事业发展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6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2009〕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和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按《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梅市府办〔2004〕14号)执行。

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行邀请招标。为减少招标成本,建设单位可将若干个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捆绑公开招标。

第四条 同一建设单位同时申报立项的两个及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同类性质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捆绑公开招标:

(一)同一条道路不同区段的项目;

(二)同一条河堤、沟渠不同区段的项目;

(三)同一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项目;

(四)同一开发区内的项目;

(五)同一院落内的项目;

(六)同一校园内的项目;

(七)相邻道路上的项目;

(八)政府确定的同一批次建设的项目;

(九)其他适宜捆绑招标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非同时申报立项,一年内又提出申报立项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五条 应当捆绑公开招标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较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制约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应当捆绑招标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可不采用招标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等需紧急启用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五)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六)属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日常维护或清疏的;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贸易局应依照本实施办法认真核准总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发包方案,招标项目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委托招标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主要设备及重要材料的采购等。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达不到招标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直及中央、省属驻梅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