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运行中货盗案件的既、未遂问题浅析/何国宝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59:22   浏览:8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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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运行中货盗案件的既、未遂问题浅析

何国宝


司法实践中对铁路货盗案件既、未遂的认定,通常采用的是刑法学界较为流行的“失控加控制说”。即所窃物是否发生位移而脱离失主的控制,并已置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区分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而列车运行中所发生的货盗案件,由于是在“活动”场所实施的,情况错综复杂,尤其是物主控制力及其范围的不确定性,给既、未遂的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此,笔者试就列车运行中货盗案件既、未遂问题的判定,略予已见。
一、 影响既、未遂问题的因素
作为直接故意犯罪之一的盗窃罪是属于以犯罪结果为标准来区分既遂与未遂的,而发生在列车运行中的货盗案件,因有其与众不同的特点,往往直接影响着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二项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由此可以理解为盗窃未遂,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不构成犯罪。从而也影响着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物主及其控制范围的不确定性。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制,铁路运输部门在承运货物的过程中。出现了如行包特运专列、托运部门派人专门随车押运等等多种形式。因此其货物的持有人对运输途中的货物能够实行有效控制的范围就显得极不稳定。这就对分析判断物主的控制力及其范围、所窃物的“失控”程度显得尤为重要。
2、犯罪现场的动态性
列车运行本身就是发生高速位移的活动场所。因此所发生的货盗案件瞬息万变;有行为人从运行的列车上抛货物的;有在此列车上盗窃的货物,趁临时停车“待避”、编组时,搬到彼列车上运走的;有将车首的货物搬到车尾的;也有隔车厢盗窃的,不一而足。而这对研究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窃物具有重要意义。
3、犯罪对象的高速流动性
货物由甲地运往乙地发生位移,就是运输。铁路运输 中,每列货物列车的车厢位置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不时面临着多次解体、摘挂、编组的情形。因此,所窃物位移的程度也影响着犯罪既遂与未遂。
由此可见,列车运行中发生的货盗案件,应根据其特点来分析判断;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从而对既遂与未遂作一界定。
二 、对既、未遂形态的分析判断
分析判断列车运行中货盗案件的既、未遂形态,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因而必须采取认真慎密的态度,依据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在物主控制力及其范围上把握,力求做到准确认定。
1、物主控制力的分析判断
物主控制力是指货物持有人具有确定的支配、使用及处分该货物的能力。物主如果对该货物丧失控制能力,就是“失控”。因此要研究“失控”的临界点,必须首先分析判断运行列车中货物的物主是谁。《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此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列车上运输的货物,其物主应是铁路运输部门。如其货物被盗,失主也只能是铁路运输部门。然而如前所述,转轨变制中出现的运输新形式,应当分别对待:
(1)近期出现的行包特运专列。由于该专列均派员全程随车押运,(通常是在列车尾部加挂守车,为押运人工作场所)。他们对全列货物的安全负责,而铁路运输部门在此仅负责专列的行车安全,将货物正点运送到目的地。因此,如该专列的货物发生被窃,其失主应为非铁路运输部门的公司、企业,在运行中的控制能力及“失控”临界点可达全专列。
(2)对特种货物的运输,如铝锭、生铁、电解铜等,有些托运部门派人或雇员专门随车押运。铁道部关于《货物运输规程》第十八条规定:押运人对押运的货物应当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第五十九条又规定: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承运人(铁路运输部门)不负责赔偿责任。因此,如被押运的货物被盗,其失主应为派人或雇员的托运部门,运行中的控制能力可达视力所及的押运车厢和相邻车厢,其“失控”临界点可视为相邻车厢。
(3)除上述外的列车运行中货物被盗,其失主应为负有赔偿责任的铁路运输部门,在运行中的控制能力比较薄弱,仅限为具体的装载所窃物的车厢。脱离该车厢是“失控”的临界点。试举一例:被告人卫安民、卫春生系山西省临汾铁路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4月3日晨两被告人受领任务从侯马火车站随车押运两节车厢生铁前往常州。6日下午,当发现其所押运车厢后部又编入一节无人押运装有生铁的车厢时,两人经预谋,于当晚列车从郑州火车站开出后,先后爬入该车厢,将267块生铁(计2968公斤,价值人民币3558元)搬至两被告人所押运的车厢内,准备在常州交货时销赃。8日凌晨,当三节装生铁的车厢在常州火车站新货场卸货时,被车站工作人员发现查获。两被告人自将他人的267块生铁搬至自已押运车厢之时,作为失主的铁路运输部门由于实际控制能力十分有限,仅为所窃物车厢,因此,当267块生铁发生位移时,(尽管距离较短),铁路运输部门就对该生铁呈“失控”状态,而两被告人对所窃物已具有实际控制权。此时其犯罪形态表现出的是既遂状态。
2、 控制范围的分析判断
由于影响列车运行中货盗案件的既、未遂形态的因素诸多,尤其是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所窃物已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实际控制中,其表现出的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形态就大相径庭。
(1)无人押运情形。即行为人在列车运行中盗窃无人押运车厢货物的情形。只要货物一旦脱离该车厢,不论行为人将该货物转移到另车厢,或将货物抛出车外等,对于成为失主的铁路运输部门来讲,实际上已失去了对该货物的控制能力,而行为人已将所窃物掌握在自已的控制之下,又不论行为人在案发时是否最后得到所窃物,由于各车厢装载货物的归属不同,所窃物发生实际位移后,其犯罪结果已经发生。至于行为人最终未得到所窃物,只是追赃或案发及时而已,而此仅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有人押运情形。即行为人在列车运行中盗窃有随车押运人车厢货物的情形。再举一例:2月7日犯罪嫌疑人王和平、万六荣、高晓红从山西省阳城火车站随车押运五节车厢生铁到无锡某厂。11日晚上,三人在徐州火车站发现相邻一节车厢是刚编组进的,车厢内装有生铁且有一人随车押运。当列车开出后不久,三人看到该押运人在睡觉,就不顾高速运行的危险,从该车厢内交替接应,搬了365块生铁(5110公斤,价值人民币5600元)放进自己押运的车厢。次日凌晨,当列车停靠在南京兴卫村火车站等待编组时,该押运员醒来发现生铁短少,寻找中看到相邻车厢内有自己押运的生铁块,即报案后查获。此案中,其失主显然是托运部门,随车押运人应对所押运的货物的安全负责,其控制能力应为常人所应具备的且相对稳定的,而控制范围要大于所押运车厢,为押运人视力所及的相邻车厢。所以365块生铁虽已发生位移,脱离了被押运车厢,但列车在运行中押运人未离开该车厢,并且还未发生列车编组情形,其所窃物尚在押运人的控制之下,而未置于三行为人实际控制中,犯罪结果尚未最后发生,此时其犯罪形态表现应为实行终了的未遂状态。
(3)行包特运专列情形。由于物主对该专列具有稳定的控制能力,所以其控制范围应波及全专列。只要所窃物脱离全专列,抛出车外,此时应当确定已失去控制力,而所窃物已被行为人实际控制,其犯罪形态表现出的应是既遂状态。如果仅是在各车厢内发生位移,那只能是未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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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驰名商标

我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且从战略高度来保护相关知识产权。“驰名商标”是知识产权战略中对商标保护的重要环节。

“驰名商标”不仅仅是一种荣誉,更是商标保护的一个体系。“驰名商标”在国际普遍得到认可,各国政府都对“驰名商标”进行特别的保护。“驰名商标”的内涵不仅仅是一纸证书可以涵盖,我国有的地方政府对“驰名商标”将给予很大的物质上的奖励,国家更是制定专门法律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远远要宽于普通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也延伸到其他类别的商品。对于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更加容易得到普遍的认可,而且认可程度相当的高,“驰名商标”将成为消费者对企业综合实力和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高度评价。
驰名商标认定途径
“驰名商标”也是商标领域最高殊荣,目前全国有几百万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却只有几百个,真正是万里挑一。任何商标无法指望万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有非常严格要求的,其申请的难度非常之大。

“驰名商标”的申请我国以前一直是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直接提出申请,并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和具体的申请程序,并没有固定的认定方式,有时一年审批近百个,有时一年不审批一个,也没有固定的程式。2003年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后,申请“驰名商标”的途径和方式完全改变。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申请“驰名商标”现在有了三条途径可走:

1、在商标异议中认定
商标异议是指经过商标局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在获得注册商标证书之前,商标局先行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提出异议。如果在提出异议的过程中,提出该商标可能构成对自己商标的侵犯,同时申请认定自己是驰名商标。

2、在商标争议中认定
商标争议是指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因为有些法律规定的原因,别人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在提出撤销的过程中,同时可以提出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3、在商标管理中认定
哪个商标如果被假冒,那么反映该商标是畅销的。正是基于这点,地方工商局在打假过程中,发现假冒这个商标比较多,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四条途径 法院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申请方式/途径评析

1、在商标异议中申请
申请机关:国家商标局
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和要申请“驰名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在公告期中。
难点所在:在公告期内商标可以作为异议对象,又符合申请“驰名商标”异议的(即目标商标),这种概率非常之小。如果特意申请,但是有两个关卡:1、这个难度比较大,直接被驳回可能性很大,而无法进入公告期。2、即使能进入公告期,从申请到公告,这个过程将有一年多的漫长期间等待。
优点:比较直接,中间环节少,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能够以较快的速度获得批准,前期费用比较低。
缺点:很难找到目标商标,即使找到如果进入异议阶段,对方要力争,异议时间将变得无法预测。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目标商标,可以操作性不强,时间比较长,有很多未知因素无法把握。
在2005年6月23日公布的驰名商标中,通过商标异议批了5件“驰名商标”。

2、在商标争议中申请
申请机关:国家商标局
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和要申请驰名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注册商标,并且在五年的争议期内。
难点所在:同上,目标商标更加难找,如果重新申请的时间比第一种途径更长,至少要两年多的时间,才有可能提交“驰名商标”申请。
优点:同第一种途径。
缺点:同第一种途径。
通过这种方式以前最少认定了十几个,但最近几期公告中没有发现通过这种途径申请的“驰名商标”。

3、在商标管理中申请
申请机关:两级地方工商局、国家商标局
优点:相对以上两种方案,这个方案最佳,不需要寻找目标商标,不专门针对任何人单位,不会引起和第三方的争议;不需要依托任何现有的公告或注册商标;自己完全可以掌控,自行把握,自行设计方案,时间相对比较短。
缺点:涉及的机关比较多,中间环节比较多,需要很好的策划和操作中的协调、配合,花费的费用将比较大。
2005年6月23日公布的64个“驰名商标”,有59个是通过这种方式认定的。目前这种方式成为申请的主要途径。

4、法院认定
法院的判决认定驰名商标,尽管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已经有了好几年,但是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并不是很多。

关于国家海洋局统一制式服装配发范围标准和供应、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国家海洋局统一制式服装配发范围标准和供应、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1982年11月1日,国家海洋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0〕250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部(82)财事字第5号文件规定,为利于工作,对我局统一制式服装(以下简称海洋制服),经财政部同意,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作如下规定:
一、配发范围
1、各调查船船员、调查队队员、调查船大队部人员,各海洋站试验站、中心海洋站、预报区台、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导航队、码头修理所(管理所)等单位的人员配发海洋制服。
为解决人员调动,号码调整的需要,另设20%机动服装。
2、各单位除上述以外的人员,为解决到第一线、现场工作的需要,配备40%公用服装借穿。各单位公用服比例的分配,本着减少矛盾,利于工作的精神,由局研究确定。
3、机动服装统一由分局(所)掌握,也可作为公用服使用。配备公用服的单位,不另设机动服装。
二、配发标准
1、海洋制服的式样,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8〕155号文批准的:同海军男女干部服,出国时服装质料按国家规定标准制做。
2、海洋制服分为海勤服装和陆勤服装。调查船船员、调查队队员着用海勤服装,其他人员着用陆勤服装。
3、配发标准和使用年限暂按附表的规定执行。
4、公用服装的使用年限,暂按陆勤服装的规定办理。
三、供应办法
1、海洋制服由局统一计划,按级实施调拨发放。每年四月为夏服的发放季节,十月为冬服的发放季节。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帐目手续,以反映收、支、库存情况;按级编报预决算,凭预算计划生产、调拨,凭决算报销。
2、不宜统一生产、筹办的个别特体服装,折发材料和制作费,由各单位筹办。
3、海洋制服凡发给个人的,由个人使用保管。建立个人服装卡片,由基层发放单位填写、保存。局内调动时随工资关系转移,调入单位凭服装卡片接供。
4、在海洋制服发放期间,组织上已确定调离原工作的,原海洋制服停发。
5、凡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职工,海洋制服停发。
6、海洋学校新招收的学员,待毕业分配到工作单位以后,按单位的规定办理。
7、出国、外单位借调或病事假在半年以内者,海洋制服不间断使用年限;超过半年者,按出国、借调或病事假时间延长使用年限。
四、管理办法
1、配发海洋制服的人员,由个人负担制服工料费的10-20%,即十七级以上的负担20%,十八级以下的负担10%。使用期满服装归个人。
在此文下达之前配发的服装,原则上在使用期满换发服装时收旧,如本人愿交10-20%的制服工料费的,在使用期满换发服装时可不交旧。
2、从陆勤调入海勤工作的,原夏服改按海勤标准年限执行,冬服改发海勤服装;从海勤调入陆勤工作的,原夏服改按陆勤标准年限执行,冬服按海勤年限期满后改发陆勤服装。在局范围内调动,原工作性质不变的,海洋制服继续使用。穿着公用服的,调动时必须收回。
3、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如失火、抢险、救灾等)损失服装者,经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分局(所)领导批准后按标准补发,使用年限按补发季节计算。个人丢失或损坏者,由个人申请经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分局(所)领导批准后,按新品价拨,使用年限按原发服装计算。
4、各单位的公用服装应掌握去现场、第一线工作的人员借穿的原则一般在任务完成后及时收回,要建立相应的手续制度。
5、公用服装应由单位集中并指定专人保管。要加强管理,防止丢失、霉烂,无故丢失、损坏者,按实际已使用年限计价赔偿。
上述各条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海洋制服是为了工作需要,不要误认为是福利待遇,穿着要讲究仪表,注意整洁。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海洋制服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附:海洋制服配发标准和使用年限
海洋制服配发标准及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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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陆 勤 │ 海 勤 │ ┃
┃ 品 种 ├─┼──┬───┼──┬──┤ 备 注 ┃
┃ │位│数量│ 年限 │数量│年限│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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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纺涤良大沿帽│顶│ 1│ 5 │ 1 │5 │1、配二个兰帽套,其中┃
┃ │ │ │ │ │ │发白兰单衣的人员配一个┃
┃ │ │ │ │ │ │白帽套。海勤人员另配一┃
┃ │ │ │ │ │ │个呢帽套。 ┃
┃ │ │ │ │ │ │2、南海分局和三所人员┃
┃ │ │ │ │ │ │使用三年。 ┃
┠───────┼─┼──┼───┼──┼──┼───────────┨
┃女无沿帽 │顶│ 2 │ 5 │ 2 │ 5 │南海分局和三所人员使用┃
┃ │ │ │ │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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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仿涤良单衣 │套│ 2 │ 6 │ 2 │ 4 │1、海勤人员配发一套白┃
┃ │ │ │ │ │ │兰单衣。 ┃
┃ │ │ │ │ │ │2、海洋站、试验站人员┃
┃ │ │ │ │ │ │使用年限同海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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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混纺涤良单衣│套│ 2 │ 6 │ 2 │ 4 │1、其中配发一套白兰裙┃
┃ │ │ │ │ │ │服。 ┃
┃ │ │ │ │ │ │2、海洋站、试验站人员┃
┃ │ │ │ │ │ │使用年限同海勤。 ┃
┠───────┼─┼──┼───┼──┼──┼───────────┨
┃单皮鞋 │双│ 1 │ 5 │ 1 │ 5 │南海分局和三所海勤人员┃
┃ │ │ │ │ │ │使用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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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涤卡栽绒棉帽 │顶│ 1 │ 5 │ │ │南海分局和三所人员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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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栽绒棉帽 │顶│ │ │ 1 │ 5 │南海分局和三所人员不发┃
┠───────┼─┼──┼───┼──┼──┼───────────┨
┃呢 服 │套│ │ │ 1 │ 4 │ ┃
┠───────┼─┼──┼───┼──┼──┼───────────┨
┃呢 大 衣 │件│ │ │ 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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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涤卡冬罩衣 │套│ 2 │ 6 │ │ │ ┃
┠───────┼─┼──┼───┼──┼──┼───────────┨
┃棉 大 衣 │件│ 1 │ 10│ │ │ ┃
┠───────┼─┼──┼───┼──┼──┼───────────┨
┃毛 皮 鞋 │双│ │ │ 1 │ 5 │南海分局和三所人员不发┃
┠───────┼─┼──┼───┼──┼──┼───────────┨
┃帽 徽 │枚│ 2 │ │ 2 │ │长期使用 ┃
┠───────┼─┼──┼───┼──┼──┼───────────┨
┃臂 章 │个│ 2 │ │ 2 │ │长期使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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