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进一步构建我国婚姻法/蔡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32:44   浏览:8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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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进一步构建我国婚姻法

蔡武


  婚姻家庭是国家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前进,我们应重新审视我国婚姻家庭的现状。而婚姻法是规范和引导人们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的上层建筑。应此,在我国全面要求与时俱进的方针下,我国原有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必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变革,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倡导严肃对待婚姻,强调履行家庭的义务,从而达到强化婚姻,防止离婚、振兴家庭、稳定社会的目的,毕竟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在道德层面要加强家庭美德的建设;在法律层面,要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的法律。如何完善,要立足于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增设必要的婚姻家庭制度,填补立法空白;另方面,要健全现有的婚姻家庭制度,强化薄弱环节。据此,本文以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基础,结合我国现在婚姻家庭出现的一此新问题,论述一下我国婚姻法应如何完善。

一、完善婚姻法应认清现行婚姻法本身的缺陷

  受“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 婚姻法在立法上存在若干空白。和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律相比,我国婚姻法条文最少,有些基本制度没有涉及或规定了又过于原则。因此,要从“粗略型”过渡到“细密型”就应增设必要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增设亲属制度

  亲属关系是最普遍最亲密最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亲属的概念、种类、亲系、亲等及法律效力等问题,应该属于婚姻法调整的范围。不同的亲属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增设亲属制度是完善婚姻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结合我国国情,依据男女平等原则,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联系,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其中血亲又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姻亲又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血亲的配偶三种。在这些亲属中还应该界定出“近亲属”和“远亲属”的范围。以介定彼此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
  我国婚姻法未对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作明确规定。学者依据我国将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限定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规定将其解释为世代计算法。即用世代数来确定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现代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是适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如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就采用此项制度。为了与国际接轨,建议我国婚姻法以适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为。

(二)在家庭制度中增设亲权制度、婚生子女推定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于家庭制度只规定了父母子女关系和祖孙间、兄弟姊妹间的关系,而且只限于扶养关系,立法空白较多。
  首先,建立亲权制度。
  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而且此种权利义务是专门为保护未成年子女之目的而设立的。亲权制度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和财产上的监督、管理、抚养、培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制度。亲权既是权利更是义务。
  我国婚姻法虽然有关于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原则规定及父母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极为抽象。所以,亲权是婚姻家庭法中亲属法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其次,建立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我国婚姻法学理论上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但在法律上,没有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这就使得执法机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没有法律依据。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确定,丈夫对子女是否自己亲生的怀疑等纠纷往往使子女受到伤害。为了保护子女和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一夫一妻制,增进夫妻双方的信任感和责任感, 巩固家庭和稳定社会,建立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有其必要性。

(三)建立家庭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财产制,但对家庭财产制度未作规定。现实生活中,父母、夫妻、子女的财产日益增多,这些财产有的是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有的则是个人所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独立所有权的享有,父母离婚后子女财产如何管理等纠纷都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建立家庭财产制度能更好的保护家庭成员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二、完善婚姻法应当健全现行的婚姻家庭制度并强化薄弱环节

(一)关于结婚制度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基本上是可行的,但尚有不足这处。
  首先,禁止通婚的亲属范围有待增大;
  禁止直系姻亲,拟制直系血亲通婚是世界各国婚姻立法的通例。而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通婚,对于直系姻亲,拟制直系血亲未作明确规定。世界大多数国家均明文规定,禁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通婚。禁止直系姻亲间通婚,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有利于社会风气的净化,也有利于子女后代的身心健康。因此,建议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直系拟制血亲、直系姻亲间的通婚。即使解除了上述关系的男女,原则上也应禁止通婚,但可设定豁免性规定。
  其次,设立婚前教育制度
  婚前教育早就已成为某些国家采取的举措,婚姻涉及到生理、心理、伦理和法律等各个方面, 设立婚前教育制度可以使结婚者掌握婚姻的规律及基本常识,珍惜爱情和家庭,知道化解婚姻矛盾的应对方法,防止家庭破裂,保持家庭的稳定性。

(二)关于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制度

  首先,完善夫妻人身关系--增设配偶权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中尚未有有关配偶权的内容,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其它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内容包括同居权、住所决定权、日常事务代理权、相互扶助义务等等,增加配偶权的规定可以使夫妻关系得到全面、系统、实质性地保护。通过法律赋予夫妻一方对于有违配偶权的一方有权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权利。

  其次,善夫妻财产制度——细化夫妻对财产处理的权利和方式;

  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并以约定财产制为辅。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均作出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但还必须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车辆等只署一方姓名的,仍认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要明确规定约定财产制是一种要式行为。

(三)关于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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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资府办发〔2003〕64 号



市级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资阳市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





资阳市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考评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资阳市委、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资委发[2003]17 号),推进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具有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市级部门;中、省属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具有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市级部门。

二、考评内容及分值

(一)行政审批(50 分)

1、行政审批事项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未取消的情况。(10 分)

2、是否向社会公告、公示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承诺时限等事项。(10 分)

3、行政审批手续是否简化,时效是否快捷。(5 分)

4、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5 分)

5、行政审批事项是否按市政府规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或受理。(10 分)

6、年检年审事项是否按规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年检年审。(10 分)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50 分)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严格按照中央、省制定的收费项目执行,是否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扩大收费范围,是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是否擅自延长收费期限。(10 分)

2、是否向社会公告、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10 分)

3、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25种收费(罚没)票据,是否存在收费不开具票据的行为。(5分)

4、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及时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10 分)

5、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5 分)

6、纳入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的收费,是否按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10分)

三、考评方法

(一)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考评,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在目标考核中占8 分。

(二)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考评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提高信访民警素质,推动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与警察组织形象建设

李园春
(作者系泉州市公安局油城分局副局长通讯地址:泉州市泉港区生活区油城公安分局 邮编:362800)

摘要: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与警察组织形象建设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本文运用警察公共关系理论,紧密结合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具体实际,对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与警察组织形象建设之间的辩证关系问题进行了论述。进而指出,提高从事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信访民警的自身素质与办信办文质量,对于塑造警察组织形象,实现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目标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警察组织 公共关系 信访工作 队伍建设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随着与WTO运行规则的逐步接轨,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能继续增多,人民警察组织建设和执法领域也将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将会通过信访渠道不断反映出来。警察组织的信访问题成为影响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和警察组织正常运行、干扰党政领导和各级警察组织领导的突出问题。因此,人民警察信访工作,是一项事关警察组织形象建设,事关警察组织职能目标实现,事关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全局的重要工作。笔者在基层警察组织曾经常参与信访接待和信访问题的处理,在泉州市公安局机关工作期间更是具体从事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对于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与警察形象建设的一些问题颇有体会。
一、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与警察组织形象建设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1、从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定位上看。
警察组织的信访问题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县级以上警察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警察组织处理的问题。人民警察信访工作是各级警察组织密切联系群众,解决群众实际问题,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也是警察组织依靠群众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优化警察组织形象,促进警察组织目标实现的重要方面。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好坏,是一个警察组织运行状况、执法水平、队伍素质、民警作风和治安情况的综合反映。可见,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它不但与警察公共关系具有客体要素的相一致性,其工作的对象即公众包括社会组织、群体和个人。而且具有警察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是警察组织以公众为对象,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塑造组织形象为目标,以传播沟通为手段,以警察组织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双向均衡为原则,以依法办事、诚实守信为基本信条与公众联系沟通,促进良性互动,谋求公众理解支持的活动。
2、从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职能上看。
首先,人民警察信访工作是体察民情民意的“寒暑表”,具有采集信息、监测环境的职能。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从诸多方面采集了公众对警察组织形象、警察组织行为、警察个体行为评价反映和态度意见等信息,及时监测了影响警察组织目标实现的公众情况和各种社会环境的变化;其次,人民警察信访工作是发挥政策的“调节器”,具有协调咨询、参与决策的职能。加强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是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警察组织的信访部门在行使直接调查处理信访问题,向下级机关交办信访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向有关业务单位转办、督办和要求协办信访问题,纠正下级机关对信访问题不恰当的处理等四项职权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沟通协调的过程;第三,人民警察信访工作是发扬民主的重要“窗口”,是警察组织联系其他社会组织、公众的桥梁,具有传播职能和形象塑造职能。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这种窗口和桥梁作用,把警察组织与社会公众紧密联系起来,体现在警察公共关系中,就是一种通过传播沟通影响公众的活动。它在广泛收集公众对警察组织评价等各种信息的同时,也把警察组织的各方面有关信息传播给相关公众,使公众更好地了解警察组织,实现了相互沟通、释疑解惑、彼此了解。第四,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具有危机管理职能。产生警察组织的信访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方面分析主要是警察组织或警察成员素质低下,执法执纪不公,越权行政,有的甚至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这些问题极易造成警察公共关系的危机,破坏警察组织形象建设,有的甚至直接导致警察公共关系危机事件。如果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任其发展,势必造成警民关系恶化,危害社会政治稳定的后果。因此,警察组织的信访部门在协调、组织、参与此类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也是对警察公共关系危机的管理。它不仅可以有效地监测、预防警察公共关系危机的发生,而且当这种危机发生时也可以为组织领导果断应对处理危机作好参谋。
3、从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与警察组织形象建设二者之间的关系看。
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信访问题能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直接反映了警察组织对社会公众的责任问题,直接反映了警察组织的运行效率和执法能力,直接反映了警察组织实践“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态度问题。一般而言,一个地方警察组织信访问题的多寡和信访工作成效的好坏,也体现了警察组织形象建设水平。一方面,警察组织如果善于倾听公众的呼声,体察百姓疾苦,多方施策,妥善处理好各种信访问题,必然会赢得社会公众的拥护支持,必将有力地促进了警察组织形象建设。另一方面,警察组织坚持从自身做起,真正从公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进一步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警察组织形象和民警形象塑造,大力提高各项警务活动运行效率,积极化解和消除各种不安定隐患,更好地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警民关系密切了,警察组织的信访问题必然会减少。既或是有公众反映了这样那样的信访问题,也能够通过相互间的沟通了解,很快地加于妥善解决,实现警察组织与社会组织、公众关系新的和谐。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与警察组织形象建设这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表明:着力解决警察组织信访问题,有利于警察组织形象建设;加强了警察组织的形象建设,又有利于警察组织信访问题的解决,减少和遏制警察组织信访问题的产生。
二、信访民警要加强自身的修养,塑造形象,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影响公众,推动工作。
如果说人民警察信访工作是警察组织形象的“窗口”,那么,信访民警就是警察组织的形象大使。拥有一批素质优良的信访民警,是展示警察组织良好形象,顺利开展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前提条件。信访民警要通过自身在政治、思想、道德、情感、法律、学识等方面的修养,塑造形象,以自已特有的人格魅力,去影响信访公众,推动信访工作。
1、信访民警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对信访公众具有影响力。
信访民警的道德情操包括政治道德、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信访民警的政治道德决定其在从事信访工作的政治立场、行为态度和价值取向。信访民警要养成良好的政治道德情操,坚定理想信念。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地遵守长期为公众恪守的道德规范,做一个有德行的人,待人情真意诚,处事光明磊落。认真履行警察组织对社会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按照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要求规范自己。通过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加强自我修养,锻造自己的人格精神,以良好的形象去影响信访公众,使信访公众对你有一种发自内心的敬重感和信任感,愿意与你交谈沟通,进而自觉地配合你解决信访问题。
2、信访民警要有深刻的情感世界,对信访公众具有亲和力。
感人心者莫先乎情。一些警察组织的信访问题往往伤害了信访公众的感情。因此,信访民警必须有着美好的、健康的、高尚的情感,才能唤起信访公众相应的情感。要从各个渠道,培养发展、丰富自己的情感。深入信访公众,贴近信访公众,解决信访公众最盼、最急、最怨的信访问题。自觉实践“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牢固树立宗旨观念,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在接待信访公众、与信访公众相处时要富有同情心和正义感。切忌冷冰冰的,不痛不痒,没有一丝的人情味。要向任长霞学习,接待信访公众不仅要态度热情友善,以礼相待,注意倾听、认真记录。而且要细心观察,关心信访公众的冷暖疾苦,多说一些安慰的话,多做一些感人的事。从为信访公众准备的一袋药、一餐饭和在信访公众伤口上关切的抚摸,体现出她内心深处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展示出一个可亲、可爱、可敬、可信的人民警察良好形象。以自己充派的情感染公众,打动公众,对信访公众具有亲和力。
3、信访民警要有娴熟的业务知识,对信访公众具有感召力。
人民警察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业务性强。要准确地把握解决信访问题的根本所在,就要求信访民警必须具有娴熟的接访、办信、督查、调研的业务知识。倘若一个信访民警业务知识、法律知识贫乏肤浅,在与信访公众交流沟通时不知所云、不知所然。回答问题说不到点子上,只能泛泛而谈,空洞无物,甚至有悖于常识与法律规定,就难以说服信访公众。不仅不能息访息诉,有时反而会引起信访公众的反感、愤怒,反而会添乱,加剧矛盾。因此,信访民警只有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善于观察问题的研究问题,从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入手,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才能对症下药,在为信访公众释疑解惑,做化解矛盾纠纷的思想教育工作时,说的每一句话,做的每一件事都合乎情理、合乎事理、合乎法理,对公众具有感召力。让公众信服你。
4、信访民警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对偏激的言行具有承受力。
信访公众之所以上访,相当一部份是觉得自己受到了伤害,有冤情、有委屈。因而在反映问题或接受调查时情绪易于激动,缺少理智,习惯于用形象和感觉来判断事物。有的甚至容易把一些心中的压抑和愤恨渲泄出来,产生一些偏激的言行。尤其是有些缠诉缠访公众,不愿接受信访部门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固执偏见。对此,信访民警一定要有心理承受力,要善于忍耐,制怒慎行。坚持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晓之以法,动之以情,讲明政策,说明利害。既或是对那些无理取闹、借机发难、诬告损害警察组织或警察成员声誉的言行攻击,也应冷静对待,根据事件的规模、程度、发展趋势,采取相应对策。切不可性情暴燥,图一时之快,鲁莽冲动。因言行不慎授人以柄,激化矛盾与信访公众产生隔阂,把自己也卷了进去,产生新的信访问题。
5、信访民警要有自如的协调能力,对信访工作具有推动力。
公众信访往往涉及几级警察组织,涉及警察组织各部门、各警种,有的还涉及与外地、外部门的问题。对于这些信访问题,信访民警要在警察组织党委、行政班子的领导下,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抓住信访问题的主要矛盾方面,积极协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善于协调不同警种、不同部门的关系,争取警察组织内部之间的相互协作,形成各负其责,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要善于协调警察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社区的关系,争取与他们达成共识,形成内外沟通、齐抓共管的环境氛围;要善于协调警察组织、民警个人与信访公众个人的关系,争取获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增进了解、化解矛盾。总之,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自如地运用协调手段,调动各警种、各部门的力量,依靠其他社会组织公众的力量,借助信访公众本身可以转化为我所用的力量,形成解决信访问题的合力,推动信访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提高办信办文质量,为实现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目标和警察组织形象建设服务。
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中的接信接访、汇总呈报、交办督办、调查分析、答复反馈的每个环节每一项工作都有严格的要求。信访民警的办信办文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警察组织信访工作的能力水平,体现了信访部门组织和信访民警的执法形象、服务形象、社会形象,影响了社会公众对警察组织形象的总体评价。因此,信访民警要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办信办文质量,使信访部门真正成为上级领导了解掌握民情动态的重要阵地,成为警察组织向社会公众展现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
1.坚持办信办文的实效性原则。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办信办文的实效性原则,首先要求信访民警在接受信访公众来访来信时要及时地登记、归类,根据公众所反映个案的具体情况,及时地呈报给领导批示交办或直接转办、交办给有关部门。对于不属于警察组织管理的问题,也应按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所限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决不能压着不转、不办。其次,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警察公共关系危机事件的问题和苗头,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反馈、早控制。切不可瞒报、迟报、不报,贻误时机,造成危害。第三,信访部门在组织对有关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时,必须讲究方法,注重效率,不能久拖不办,久拖不决。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应当在调查研究之后及时形成,切不可只作调查不作报告。第四,对于信访问题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应在《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限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说明。要强化督办手段,确立督办权威,提高督办落实的质量。对党委、人大、政府和上级警察组织关注、批示交办、督办的信访件,则应按照所要求的时限及时地呈报反馈或处理答复。
2.坚持办信办文的针对性原则。一方面,公安信访部门要针对不同时期事关稳定大局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或者上级要求关注的具体问题,在信访阵地上实施监测预警,为领导提供具有针对性、综合性、前瞻性的信息。另一方面要针对一个时期的警务工作中心,围绕警察组织顺利实现职能目标的全局,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在信访渠道上的公众对有关警务运作效能、警察组织形象建设等各种评价态度、建议意见的信息,为领导及时调整警务方式、实施警察公共关系战略、形象塑造战略提供参考。此外,坚持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办信办文的针对性原则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警察组织信访调查必须针对公众信访反映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展开,在其基础上的信访反馈也必须针对具体个案中信访公众反映的具体问题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具体要求,逐项逐条地回答反馈,而不是查非所疑,答非所问,夸夸其谈,不着边际地把一些无关的事实情况塞进反馈内容之中。
3.坚持办信办文的客观性原则。真实客观地对信访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真实客观地将调查结果提供给领导和相关部门作出决策;真实客观地将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告知信访公众,是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保证,也是建设诚信公安,塑造警察组织形象,发展警察公共关系的基本要求。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办信办文的客观性原则,要求信访民警在办信办文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对信访个案产生的原因、过程、结果以及信访个案诸当事人(包括部门)的行为、作用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研究,将其客观真实地反映出来。使上级领导能够据此发现信访问题的症结所在,发现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存在的具体问题或者察觉信访公众进行信访活动的真实动机,为正确采取应因对策提供依据。而不是脱离实际,“盲人摸象”,满足于一知半解,凭主观臆断或夹杂着个人的感情因素,不负责任地敷衍了事,应付过关。此外,信访部门对警察组织所面临的信访工作形势,特别是重点信访问题以及透过信访工作形势所反映的整个警务运行效率、警察组织形象建设、警察公共关系的形势也应真实客观地综合报告给领导和有关部门。不能在初访重访、群体访、异常访和息访息诉的有关数字上玩文字游戏,报喜不报忧。
4.坚持办信办文的合法性原则。由于警察组织享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警察组织、警察成员所开展的活动大多与执法活动有关,由此反映出来的信访问题也大多与法律法规有关。诸如,有的反映警察组织、警察成员不作为,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滥用法律手段,侵犯公民权利等等;有的反映信访公众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信访个案其他相关公众组织或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要求警察组织予以受理立案,开展调查侦查,予以依法处理等等。警察组织针对这些问题所开展的信访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信办文。不论是受案调查,还是作出处理决定,都必须依法进行。即使是那些由于信访公众的思想认识问题,确属无理缠访缠诉的,也应依法予以答复,做好工作。此外,坚持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办信办文的合法性原则,还要注意历史地辩证地看待信访问题。许多信访问题存在的时间跨度长,有着历史的原因。在调查处理时应该根据现行法律有关追溯效力的规定和当时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简单地以现行法律条文套用在过去发生的个案上;或者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从本地、本部门的文件规定中寻找依据,而全然不顾这些规定是否与法律相抵触;或者机械地盲从于领导的批示,按照领导者意图行事,而没有认真分析领导的意见是否与法律相违背。
5.坚持办信办文的严肃性原则。“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警察信访工作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政策性强。有些警察组织信访问题涉及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处理稍有不妥,不仅会损害了警察组织形象,影响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而且还会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对社会稳定构成现实威胁。因此,信访民警要坚持原则,对一些事关法律和政策的问题,不能仅从个人的判断和好恶出发,把感想当政策地随便开口,造成新的被动。对于那些无中生有、无理取闹,甚至恶人先告状的信访公众,应当态度鲜明、措词严厉地予以训诫教育。对于个别别有用心,借机发难,甚至诬告、损毁警察组织、警察成员形象的不法分子要洞烛其奸,刚正果断,予以彻底地揭露,并予以依法惩处,以维护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办信办文的严肃性原则还体现在各级警察组织信访部门、信访民警信访办文的态度和文风上。信访办文不是吟诗作赋,不是绘画绣花,不能文过饰非,华而不实。要严肃纪律,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这项工作,慎重、严谨、务实、认认真真地办信办文,让信访公众从警察组织的办信办文中切身看到警察组织和信访民警脚踏实地、真心为民的工作作风,看到警察组织和信访民警的良好形象,看到警察组织和信访民警认真实践“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实际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