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挂靠单位连带赔偿/戚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24:14   浏览:8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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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八级伤残,挂靠单位连带赔偿

戚谦


【裁判要旨】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肇事司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两人的共同过失行为致人受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司机系在雇佣活动中致人受伤,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4日,周某(事故中死亡)驾驶登记车主为**金象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下称金象公司)的豫A72***号客车,与周艳军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县合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合力公司)的豫HA7***号货车在上街区中心路行驶时相撞,致豫A72***号客车乘车人杨中建等多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杨中建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脾破裂、左肾固血肿、胰尾挫伤等严重性伤害。杨中建住院治疗至2009年3月7日出院。

  该事故经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第20090029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和周艳军均负事故同等责任,杨中建无责任。

  杨中建诉至法院,要求金象公司、周艳军、合力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45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960元、误工费13300元、护理费1900元、住宿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残疾赔偿金及继续治疗费89386元,共计13300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金象公司、周艳军、合力公司均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但赔偿数额应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


  另查明,杨中建自2005年8月至今,一直在郑州市金水区生活、居住。两个肇事车辆司机均系雇员,事故发生在两人的雇佣活动中。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杨中建书面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杨中建伤残等级予以鉴定,结果为构成八级伤残。(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周某和周艳军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两人的共同过失行为致使杨中建受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肇事司机系在雇佣活动中致人受伤,其雇主即合力公司和金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对事故的处理,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应予采信。杨中建的各项损失为123773.68元。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金象公司与合力公司均应各自赔偿杨中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23773.68元的50%,即61886.84元。二、金象公司与合力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评析】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

一、金象公司与合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个肇事司机负同等责任,根据笔者代理的大量交通事故案件来看,实践中不少法院通常只会判决两个赔偿义务人各自承担受害方损失的50%,而不会判决他们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尽管金象公司与合力公司的代理人没有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表示任何异议,但我认为,他们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理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法条确立了我国的危险责任原则。机动车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驾驶机动车属于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应适用该法条之规定。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也有意见认为:两机动车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属于共同侵权时,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两辆机动车具有共同过失而违章撞伤受害人,该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金象公司与合力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的法律对类似案件中责任的承担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审法院判决金象公司与合力公司对受害人的损失互负连带责任,有利于判决的有效执行,也就强化了受害方权益的保护力度,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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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合 同 效 力 问 题 之 探 讨


镇江市京口法院 蒋建平 杨毅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合同,亦称契约。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在电子技术引进前,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即使是后来产生的包含电子脉冲应用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
凭借从接收机中得到的一张通讯记录纸,来形成书面的证据。随着电子
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
却不再以纸张为原始凭证,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
鉴于我国目前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 但结合国际通
行观念,可暂将其概念理解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
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 从终端机输入信
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
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 按照商定的标
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二、电子合同的特点
电子合同虽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同样是对签订合同
的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
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
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
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
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
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
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
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
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迄今,我们对“文件”并没有法定的定义,但约定俗成的观点是:
书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种信息。
但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不少国家已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其效力的
必要性。联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采用了《电子商业示范法》,
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
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我国即将于1999年10月1 日施行的新《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
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工资改革的进行,知识分子的工资收入普遍有了较大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有部分离退休老专家的离退休待遇相对偏低,个别老专家的生活还有一定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要求及时、稳妥地解决好这个问题。经研究决定,对部分
收入较低的离退休专家发给适当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离退休专家。
二、补贴标准
根据离退休专家原专业技术级别和现有月固定收入额确定补贴标准。1-3级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4-6级离退休专家达不到800元的,补足到800元。
月固定收入额,是指离退休专家月基本离退休费或统筹支付的月离退休费和省(部)级以上机构规定(或比照省部级机构规定)的各种月固定补贴。
这次增加的补贴为固定性补贴,今后正常调整离退休费时,对这部分补贴不予冲销。
三、经费来源
补贴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企业单位,凡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审批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的审批发放,隶属中央各部委的,报主管部委人事(干部)部门审批,隶属地方的,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由离退休专家所在单位随本人离退休费按月发放。
企业单位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的审批发放,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审批,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按月发放;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或主管部委
人事(干部)部门审批,由离退休专家所在单位随本人离退休费按月发放。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按《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审批表》(附表一)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按照调查上报的人数严格控制。
给部分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是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要把本
地区、本部门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按附表二汇总,报中央组织部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报告中央组织部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
本通知自1999年1月起执行。



199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