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7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市长:刘晓华
二○○七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市级财政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攀枝花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市级科技专项经费资助,有明确的项目承担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承担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课题、项目分类管理。课题管理一般只适用于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分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一般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专项。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评审、审批、签约四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实际需要,于每年下半年发布次年《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确定项目申报的方向、时间、渠道和方式。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与我市合作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二)具有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地位、技术优势和研究积累;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人才和配套经费,必备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六)是项目的直接实施者。
第十条申请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科技政策,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并以当年《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所确定的支持方向为主。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经有关行业或基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向市科技局申报,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由市科技局提供统一格式);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项目可不提交);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按照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对申报的重点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立项评估。
第十三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管理规定及年度科技项目计划拨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项目管理责任人和管理方式;
(二)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定期进行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项目的咨询或中期评估;
(五)督促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六)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七)帮助协调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按时填报进度表,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
(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和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的咨询、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按时填报市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
(八)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情况,必须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的时限为3年,但可以逐年滚动立项。重点项目的实施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未能通过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的,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整改,决定终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并视情况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部份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凡列入计划管理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应按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在完成项目30日内,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负责,以批准的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二)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验收资料及数据,确定和通知验收时间,组织验收;
(三)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报送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及项目完成书面总结;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六)根据不同计划和项目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可聘请熟悉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科技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5日内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咨询、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和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7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考核目标、内容;
(五)超过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可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也可在接到通知90日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未通过,市科技局视情况有权要求项目承担者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项目承担者3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除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归属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
第五章专家咨询
第二十九条市级科技计划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项目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目的、工作原则和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任务与要求。专家本人同意并符合回避原则的,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付咨询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姓名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管理应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及财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严格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过程及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等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管理的部门监督,确保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高效。
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监督员、监理员、特派员等制度,加强项目管理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研究中弄虚作假或有截流、挪用、挤占、骗取财政资助项目经费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严禁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项目相关实施内容和指标,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降低验收标准或虚假验收。
第三十七条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71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监察局制定的《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监察局)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公有房屋由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第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公有房屋招租前,需填写《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申报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方可组织招租。
第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新闻媒体或张榜等形式对外公开招租。
第五条 公开招租程序:1.确定招租方案(包括标书、监督程序等);2.单位发布招租公告;3.组织报名;4.组织投标(议标)或现场竞标;5.确定中标人并签订租赁协议;6.租赁协议报市财政局等部门备案。招租方案须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市财政局批准。评标(议标)或现场竞标须有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单位主管部门派员现场监督。
第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公有房屋出租的合同文本,由出租单位凭市财政局的审批手续到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取。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应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行政单位出租公有房屋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出租公有房屋的收入应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可首先用于偿还因投资形成的债务,其余部分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或事业发展,但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福利,更不得直接用租金收入抵销招待费等支出。
第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的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并会同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对本暂行办法发布之前已出租的公有房屋,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进行清查,原则上按原有协议执行,到期后重新办理出租的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未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申报审批表;
2.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租赁合同。
附件1:
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产权单位
房屋座落
购建时间
出租面积
出租房屋
类型
招租时间
备 注
主管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批准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附件2:
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状况:租赁房屋坐落在 ,间数 间,建筑(使用)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人民币 万 仟 佰 元整(小写 元)。房屋租赁的相关税费由 方承担。
第四条 租金缴纳期限及方式:
。
乙方必须将租金按时缴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 。
乙方不得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允许的项目,如改变项目需经甲方同意,并补签协议。
第六条 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底数为 度,电表底数为 度,租期内超出此底数的费用由乙方按序时缴纳,直到合同期满。
第七条 甲方负责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以保证乙方正常使用。
第八条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合
同期满,租赁房屋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
第九条 乙方在租赁期必须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守法经营,按章纳税,自觉做好承租房屋“门前三包”等相关工作。
2.对承租房屋的安全和完好性承担全部责任。
3.制作灯箱广告的,式样、尺寸等需符合有关部门规定。
4.按期缴纳水电费。
5.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6.不得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等。
第十条 乙方承租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不交付或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天以上(含 天)。
2.乙方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含 元)。
3.乙方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用途或擅自经营未经甲方同意的项目的。
4.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的。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6.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7.乙方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 天以上(含 天)。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 。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乙方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乙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2.因乙方责任导致所租房屋毁损、灭失或其它降低品质的情形,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逾期缴纳租金、水电费的,除必须承担全部费用外,同时按日支付逾期租金及水电费 %的滞纳金。
4.乙方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5. 。
第十四条 免责条件: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按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有关部门备案 份。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