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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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科计发[2008]94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厅局科技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年)》,实现省科技创新计划科学、规范、高效和严谨的管理,现将《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原省科技厅发《山西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晋科计发[2008]19号)废止。
附件: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创新计划 管理办法 印发 通知
 抄报:科技部。
送:厅领导。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8年11月20日印发 
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实施好《山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保证省科技创新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严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计划是以企业开发市场为导向,围绕我省重点领域,瞄准技术发展的前沿,加强企业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的主体。创新计划面向省内重要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的、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第三条 创新计划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方针,既立足当前亟需又符合未来发展趋势,既着眼前沿技术又考虑先进适用性,既有利于经济快速发展又能与环境、资源、安全、文明相协调。
(一)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建设节约型社会,提出和解决在整个行业中应用,并处于竞争前阶段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可以促进我省支柱产业和重点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的竞争优势。
关键技术是指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完善和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型产业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共性技术是指在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能够广泛共享应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普遍推动作用的技术。
(二)围绕产品结构优化和产品档次提高,以突破核心技术、开发单项战略产品原型中的重要工艺问题为目标,解决重点企业中面临的重大技术难题,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并形成我省新的战略品牌。
第四条 创新计划坚持市场导向、需求牵引的原则,坚持自主开发、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
第五条 创新计划主要扶持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注重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
第六条 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且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好,3至5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第七条 项目采取有限目标、滚动支持、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项目主要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九条 创新计划由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创新计划以企业投资为主,企业提出项目建议后,政府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相关企业提出可使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品牌产品建设方案,或能解决本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或共性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对于拟招标的项目,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和专家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成果共有、效益共享的机制。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计划的管理采取省科技厅、项目组织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是创新计划的主管部门。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创新计划的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研究;
(二)组织项目评估或评审,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审或评估,审定立项项目,会同省财政厅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四)审定批准项目任务书,并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年度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的经费;
(五)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省科技厅分别委托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科技局及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作为项目组织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编制项目相关的建议报告;
(二)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本省境内的企业、中央驻晋的科研院所。鼓励企业与有较好科研条件和较强科研能力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与各参与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由首席专家对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进行总体负责。
项目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研究队伍,聘任子项目负责人;
(三)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项目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第二十一条 首席专家的资格:
(一)原则上行政关系在本省境内任现职的科研人员,一般不超过60岁;
(二)原则上有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计划项目并顺利完成的经历;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
(六)能将主要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的组成可以跨省市、跨单位、跨部门,按项目技术需求进行人员组合,原则上应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技术人员共同组成,并可根据项目需要设立子项目小组。
第二十三条 在省科技厅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创新计划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及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论证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论证结果的公正性负责。
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的;
(二)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的;
(三)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的;
(四)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
(五)与项目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关系的。
第四章 立项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通过媒介或互连网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
第二十五条 企业依据实际需求,提出拟研究和开发的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评审、评估和综合分析,初步选出拟立项及拟招标项目。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拟招标项目向社会发布项目招标公告。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项目,按照国家科技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行业跨度大、涉及领域众多的综合性集成项目,可根据情况实行分段式招标。
第三十条 各参与竞标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将竞标项目方案报送省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 项目方案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不得弄虚作假。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其首席专家三年内不得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参加竞标的项目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递交招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招标会议专家组由行业专家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专家组成,人数通常为9至13人。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标或专家组评审情况确定中标人及各项目组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人和立项项目名单。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与相应的中标人和项目组签订计划任务书。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创新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经项目组织部门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参与单位之间发生与本项目有关的纠纷且已影响到项目正常实施的;
(七)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八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科技厅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省科技厅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撤销的项目,项目组织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核查备案。
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在每年年中、年末分别组织有关行业、管理专家组成检查组对正在研究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执行期二年以上的项目,在实施中期应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及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其参与创新计划活动等处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首席专家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实,撤消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全社会公开,三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创新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的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其参与创新计划的资格。
第六章 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四十四条 创新计划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
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应的验收材料,经项目组织部门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在接到项目的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十六条 项目的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
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按时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需要复议:
(一)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
(二)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为需要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未经批准的;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四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意见由省科技厅通知项目组织部门。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首席专家三年内不得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八条 创新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非涉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鼓励对创新计划项目产生的成果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初评、上报国家科技保密委员会评定,并实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提出单位自筹、省财政专项拨款、项目组织部门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创新计划项目的研究与开发。
第五十三条 创新计划项目资助方式为定额补助式。
第五十四条 创新计划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研究开发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五十五条 创新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创新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组织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预算执行等情况,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有权停止拨款直至终止任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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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丽政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丽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按照“绿色崛起、科学跨越”战略总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阳光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大兴求实作风、干事文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市长报告。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以“审批提速、服务提质、工作提效”为核心,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完善行政管理、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丽水”建设;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执法,推进公平准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加强重大决策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不断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空间规划、重点资源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草案,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全市突发性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及工商联、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应在上一年十二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三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新一年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计划外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需向市政府做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经济利益脱钩的原则,不断理顺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其他各类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规范公权力、提高公信力、增强执行力。



第八章 科学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落实好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各项目标任务。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在年初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各副市长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按市政府统一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市政府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适时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市级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配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健全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和市政府学习会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全市性重大问题;讨论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报请省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讨论报请市委决定的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汇报交流各市长分管领域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和本月主要工作安排、建议等;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上旬和下旬各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交流各市长上周工作开展情况和本周主要工作安排;传达和研究贯彻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研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研究向省政府领导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听取市政府领导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沟通交流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召集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中央、省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学习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学习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社会管理知识。一般采取报告会、专题讲座的形式。原则上每两个月安排一次,每次一个专题。

第四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涉及面广的,牵头部门要事先主动和相关部门协商,或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协调,协调会议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一并提交。部门意见不统一又未经协商、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学习会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有关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九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学习会的,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部门参会对象不能参加上述会议的,应提前报告市政府秘书长,并向市长请假,经批准后,由部门安排其他负责人代会。

第五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经办公室有关领导和秘书长先后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需要拟文批复或以其他文件形式下发的,须待会议纪要成文后,按公文审批程序审核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定,重大事项的宣传报道,须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报市政府批准,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邀请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的须报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五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以市政府名义的发文,经相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交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复核,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包括市政府及办公室抄告单,一般由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阅后发。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上级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或签发;市政府文件涉及机构编制、人事任免、财政预算、政府性建设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出让、政府性债务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类先进表彰事项和对象,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统一报市长审定。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加速协同办公系统推广进度,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二章 严肃纪律和改进作风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政府将通过学习会、理论务虚会、举办讲座、报告会等方式,组织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十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副市长、秘书长到市外开会、学习培训、参观考察、招商引资和疗养、休假等(以下简称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并由市政府办公室视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报告手续。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丽政发〔2006〕7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等适用本规则。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司函
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3]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函

各有关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集团:
目前,全国各地已陆续进入汛期,大量的降雨极易诱发各种事故。5月11日,贵州黔东南地区一施工工地,突发了大面积山体滑坡,造成35名工人全部被埋,已经有29人在事故中遇难。 另据有关部门预测,今年汛期,长江、黄河流域降雨量偏多,可能发生洪涝灾害。为确保非煤矿山汛期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和矿区社会的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国家局以安监管办字[2003]51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的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针对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特点,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扎扎实实抓好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建立有专家参加的汛期灾情预测机构,提高防汛、抗灾决策指挥能力。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配备适当的人员、筹集必要的经费和防汛物资,务必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到人,各负其责。对于忽视预防、疏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
三、认真做好防汛检查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细致、深入的防汛安全检查,对矿井、尾矿库、炸药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力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地质结构复杂、可能或经常发生滑坡、崩塌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加紧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对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监控,避免发生伤亡事故。
四、制定、落实非煤矿山防汛预案。各地区和矿山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汛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以验证防汛预案的可行性。做到“防汛组织、防汛队伍、防汛物资、防汛措施”四落实。
五、建立稳定、有效的工作联系制度。各地、各矿山企业要与水文、气象、电力、交通等部门保持畅通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汛情,统筹安排好防汛工作。严格执行汛期的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在岗带班,做到对各种异常情况能及时进行处理。
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抗灾、减灾和自救能力。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