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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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9〕134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157号)、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60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其中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的保洁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本市市区(即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产生生活垃圾的所有机关、驻城部队、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含驻盐的各类省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垃圾处理费征管处)具体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物价、审计、建设、工商、房产、劳动保障、地税、民政、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六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月计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个人
  城市居民以及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按每户每月4元计征,在缴纳水费时一并征收。
  (二)单位
  1、机关、驻城部队、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其在职人员总数为准,按每人每月3元标准征收;
  2、对商场、市场、宾馆等产生生活垃圾较多的行业,按营业面积或床位数征收,具体标准见附表,不再另行征收其在职人员每人每月3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局委托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确保足额征收。代收单位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的手续费。具体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分别委托财政、地税、市汇津水务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征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1、个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汇津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征收,实行一票两费制;
  2、机关、事业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3、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4、驻城部队、高校等无法由财政、地税等部门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个人,由市垃圾处理费征管处统一负责征收。
  第八条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家庭以及由财政拨款并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机构,凭有效证明经市城管局核定后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市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项收费票据,所收资金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城管局每年根据各区范围的征收量编制支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使用。
  第十条 相关收费部门应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部门在收费时应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
  第十一条 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生活垃圾代清代运费等相关收费一律停止。对擅自设立与环卫有关的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由市财政、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市城管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和规范使用:
  (一)完善征收方式,方便群众缴费;
  (二)加强征收制度建设,规范服务要求;
  (三)指导受托单位做好代收代缴工作,不得乱收费、重复收费;
  (四)依法、合理使用征收资金;
  (五)监督环卫作业服务单位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的环卫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城市环境整洁: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
  (二)按时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三)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后,应当及时保洁、清理、复位作业场地;
  (四)不得任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盐政发〔199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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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促进中医医院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做好中医医院评审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二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二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和《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联系人:邴媛媛 杨荣臣
联系电话:010—59957687 59957683
传  真:010—5995768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综合处)
联系人:王 瑾 赵文华
联系电话:010—59957686 59957685
传  真:010—59957694
电子邮箱:yiyuanpingshen010@126.com

附件:1.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
2.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
3.二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
4.二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
5.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



1、
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及评审核心指标.doc 506b2689a94d62369fb0232111a786cc.doc (46.00 KB)
2、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核心指标.doc 34a1d91a897d9b8043258a6de1f9cab5.doc (51.50 KB)
3、
二级民族医医院核心指标.doc 7dd06ba996ac95cca69ca9e1955f66f2.doc (50.50 KB)
4、
二级骨伤医院核心指标.doc 81b4c4016268a25960b9b386f7d8d26c.doc (50.50 KB)
5、
二级专科医院通用核心指标.doc 2ecab24eec773343c5bee596ac0d945d.doc (49.00 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1月18日




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

    一、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二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65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部分350分。二级甲等中医医院、二级乙等中医医院和不合格中医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300分;
    4.核心指标全部符合要求。
    (二)二级乙等中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二、《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符合以下要求:
   比例1-比例2≥5%;
   比例1计算方法:(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当年新招聘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技术人员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数)*100%
   比例2计算方法:上年度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总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100%
   核心指标三: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符合规定,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外科二级分科应命名为外一、外二、外二……,不得出现其他命名。
   核心指标四: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2个以上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临床科室的4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中医诊疗方案数≥3个。
   核心指标五: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10%。
   核心指标六:中药处方(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平均比例≥60%。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30%;或比例≤1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7个百分点;或10%<比例≤2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或20%<比例<30%,但较上年度增长了3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七: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2个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均应符合要求。
   核心指标八: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的3份运行病历中,执行中医诊疗方案的病历数≥2份。
   核心指标九: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十: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2个科室中,每个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数≥2项。
   核心指标十一: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中医药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17分。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床位数、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二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核心指标二: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三:建立手术安全核查、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
   核心指标四: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五: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六: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核心指标七: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
(2013年版)
    
    一、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65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50分。二级甲等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乙等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不合格中西医结合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二级甲等中西医结合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300分;
    4.核心指标全部达到要求。
    (二)二级乙等中西医结合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和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中医及民族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和中西医结合人员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中医及民族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和中西医结合人员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符合以下要求:
   比例1-比例2≥5%;
   比例1计算方法:(中医类别中医及民族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和中西医结合人员+当年新招聘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技术人员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数)*100%
   比例2计算方法:上年度中医类别中医及民族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和中西医结合人员总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100%
   核心指标三:科室制定至少2个以上常见病及中西医结合优势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临床科室的4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数≥3个。
   核心指标四: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7%。
   核心指标五:中药处方(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平均比例≥40%。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20%;或比例≤1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3个百分点;或10%<比例≤2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2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六:重点专科制定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2个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均应符合要求。
   核心指标七: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的3份运行病历中,执行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的病历数≥2份。
   核心指标八: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九: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2个科室中每个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数≥2项。
   核心指标十: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并与所在科室的中西医结合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9分。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床位数、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基本标准。
   核心指标二: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三:建立手术安全核查、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
   核心指标四: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五: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六: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不超范围执业。
   核心指标七: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二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
(2013年版)

    一、二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民族医药服务功能”65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50分。二级甲等民族医医院、二级乙等民族医医院和不合格民族医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二级甲等民族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300分;
    4.核心指标全部达到要求。
    (二)二级乙等民族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二、《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民族医药特色优势、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民族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民族医或中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70%;或中医类别民族医或中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70%,但符合以下要求:
   比例1-比例2≥5%;
   比例1计算方法:(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当年新招聘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技术人员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数)*100%
   比例2计算方法:上年度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总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100%
   核心指标三: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突出民族医药特色,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
   核心指标四:科室制定至少2个以上民族医优势病种民族医诊疗方案,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临床科室的4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民族医诊疗方案数量≥3个。
   核心指标五:非药物民族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8%。
   核心指标六:民族药和中药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平均比例≥60%。
   核心指标七:重点专科制定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民族医诊疗方案,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民族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的2个病种民族医诊疗方案均应符合要求。
   核心指标八: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的3份运行病历中,执行民族医诊疗方案的病历数≥2份。
   核心指标九:建立民族药饮片(含原料药、卡擦药等)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十:科室开展民族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2个科室中每个科室开展民族医护理技术项数≥2项。
   核心指标十一: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民族医药知识,使用民族医病名和民族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民族医药特色相结合。民族药候药区宣传民族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17分。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床位数、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二级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
   核心指标二: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三:建立手术安全核查、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
   核心指标四: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五: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六: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不超范围执业。
   核心指标七: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二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
(2013年版)
    
    一、二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65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50分。二级甲等中医骨伤医院、二级乙等中医骨伤医院和不合格中医骨伤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二级甲等中医骨伤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300分;
    4.核心指标全部符合要求。
    (二)二级乙等中医骨伤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10;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10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二、《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符合以下要求:
   比例1-比例2≥5%;
   比例1计算方法:(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当年新招聘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技术人员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数)*100%
   比例2计算方法:上年度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医院执业医师总数*100%
   核心指标三: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符合规定,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
   核心指标四: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2个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临床科室的4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中医诊疗方案数量≥3个。
   核心指标五: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15%。
   核心指标六:中药处方(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平均比例≥60%。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40%;或比例≤1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7个百分点;或10%<比例≤25%,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或25%<比例<40%,但较上年度增长了3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七:住院患者非手术治疗的比例≥30%;或比例≤1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或10%<比例≤2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3个百分点;或20%<比例<3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2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八: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2个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2个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均符合要求。
   核心指标九: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的2份运行病历均执行中医诊疗方案。
   核心指标十: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十一: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2个科室,每个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2项。
   核心指标十二: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中医药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15分。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编制及实有床位数均≥100张。
   核心指标二: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三:建立手术安全核查、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
   核心指标四: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五: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六: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核心指标七: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
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
(2013年版)
    
    一、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下同)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二级中医专科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通用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70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00分。二级甲等中医专科医院、二级乙等中医专科医院和不合格中医专科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二级甲等中医专科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255分;
    4.核心指标全部符合要求。
    (二)二级乙等中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10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10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二、《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通用评审标准(2013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符合以下要求:
   比例1-比例2≥5%。
   比例1计算方法:(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当年新招聘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技术人员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数)*100%
   比例2计算方法:上年度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医院执业医师总数*100%
   核心指标三: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符合规定,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
   核心指标四:全院(除重点专科外)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至少2个以上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临床科室的2个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均符合要求。
   核心指标五: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10%。针灸、推拿或按摩、康复医院采用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医院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70%。
   核心指标六:中药处方(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平均比例≥60%。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40%(针灸、推拿或按摩、康复医院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20%);或比例不达标,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七: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2个以上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2个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均符合要求。
   核心指标八: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的2份运行病历均执行中医诊疗方案。
   核心指标九: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十: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2个科室,每个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2项。
   核心指标十一: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中医药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15分。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编制及实有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80张。
   核心指标二: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三: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四: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五: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核心指标六: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测图发〔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互联网地图作为信息时代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体现了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密的科学性、严肃的政治性和严格的法定性,并事关国家安全。为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规范互联网地图编制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

二、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供增值服务(包括浏览、搜索、导航、定位、标注、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下载等)必须使用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

三、互联网地图的编制(包括编辑加工、格式转换、质量测评)、更新等活动,必须由取得相应电子地图编制或者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范围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编制、更新互联网地图,必须遵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等有关地图管理规定。

四、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引进的境外地图必须按相关进口地图的规定管理。

五、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数据库服务器不得设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六、互联网地图必须由相应互联网地图编制单位按照地图审核有关管理规定送审。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一律不得公开登载、传输。

互联网地图审图号有效期为2年。审图号有效期内地图表示内容发生变化或审图号到期前,应重新送审,取得新的审图号。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登载危害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地图,不得在互联网上传输、标注可能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地理信息。

八、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应不断增强国家版图意识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认真对用户上传标注的兴趣点和其他新增兴趣点进行审查,确保所有信息符合国家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等有关规定。

不得公开的兴趣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存储、记录、传播。

地图安全审校人员须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九、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上传标注行为,及时发布相关警示信息。互联网地图服务中出现的泄密等安全问题,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每6个月应将新增兴趣点送交审核批准互联网地图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在互联网上登载、复制、发送、转发、引用、嵌入互联网地图,必须在相应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地图审图号和著作权信息,并应经互联网地图著作权人的同意。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

十二、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属地化(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管理原则,强化对互联网地图及其运行系统(平台)的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建立跟踪监管系统,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及时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互联网地图审查要求

国家测绘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互联网地图审查要求

一、互联网地图是指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的基于服务器地理信息数据库形成的具有实时生成、交互控制、数据搜索、属性标注等特性的电子地图。包括二维地图以及影像地图、三维虚拟现实地图、实景(街景)地图等。

二、互联网地图采用离线和在线审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互联网地图送审单位应构建好相应互联网地图服务运行系统(平台),并提供基于互联网的内部网址和登录账号用于在线审查。

三、送审互联网地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地图数据来源、生产方式、数据范围、数据尺度、数据格式、服务方式等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或电子地图编制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互联网地图数据及浏览软件;

(六)常用格式的兴趣点电子文档和待确认的涉密兴趣点。兴趣点电子文档应当包括位置信息、名称、类别、说明注记等内容;

(七)在线审查的内部网址和登录账号;

(八)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互联网地图,应提交国家测绘局批准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文件、指定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