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11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29:06   浏览:9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11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11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为加强农技推广工作,全面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引导农民科学选用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农民科学种养水平,根据农业部《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我部组织遴选了2011年150个农业主导品种和80项主推技术(见附件),现予推介发布。

  请各地结合全年全程科技服务工作和全国农技推广示范县建设,组织专家、技术指导员,在关键农时、关键技术生产环节集中开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示范展示和培训,指导科技示范户推广应用。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农民选择应用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意识。

  附件:2011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2011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第一部分150个主导品种

  水稻(30个)

  一、长江流域

  (一)Y两优1号:适宜在海南、广西南部、广东中南及西南部、福建南部的稻瘟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早稻种植,以及在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和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二)新两优6号:适宜在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三)丰两优香一号:适宜在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四)中嘉早17:适宜在江西、湖南、安徽、浙江、湖北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早稻种植。

  (五)中早39:适合浙江省作双季早稻种植。

  (六)株两优819:适宜在湖南省稻瘟病轻发区作双季早稻种植,江西全省稻瘟病轻发区作双季早稻种植。

  (七)湘晚籼17号:适宜于湖南省稻瘟病轻发区作双季晚稻种植。

  (八)珞优8号:适宜在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九)淦鑫203:适宜在江西平原地区、湖南以及福建北部、浙江中南部的稻瘟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早稻种植。

  (十)丰源优299:适宜在湖南省稻瘟病轻发区作双季晚稻种植。

  (十一)天优华占:适宜在云南、贵州、重庆的中低海拔籼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四川平坝丘陵稻区、陕西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十二)Q优6号:适宜在云南、贵州、重庆的中低海拔籼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四川平坝丘陵稻区、陕西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十三)川江优527:适宜在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的中低海拔籼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四川省平坝丘陵稻区、陕西省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十四)云光17号:适宜云南省海拔1400米以下籼稻区种植,稻瘟病常发区慎用。

  二、东南沿海

  (一)天优998:适宜在广西中北部、广东北部、福建中北部、江西中南部、湖南中南部、浙江南部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晚稻种植。

  (二)培杂泰丰:适宜在海南、广西中南部、广东中南部、福建南部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早稻种植。

  (三)徐稻3号:适宜在江苏省淮北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

  (四)南粳44:适宜江苏省沿江及苏南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

  (五)宁粳3号:适宜江苏省沿江及苏南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

  (六)武运粳21:适宜江苏省淮北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

  (七)秋优998:适宜在海南、广西中南部、广东中南部、福建南部双季稻区作晚稻种植。

  (八)淮稻9号:适宜江苏省苏中及宁镇扬丘陵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

  (九)宜优673:适宜福建省稻瘟病轻发区、广东省粤北以外稻作区作晚稻种植,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三、北方平原地区

  (一)津原D1:适宜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冀东及中北部的一季春稻区种植。

  (二)宁粳43:适宜宁夏引黄灌区中等肥力田块插秧种植。

  (三)辽星20:适宜在辽宁省沈阳以北中熟稻区种植。

  (四)松粳12:适宜黑龙江省第一积温带插秧栽培。

  (五)吉粳88: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上限、吉林省中早熟稻区,吉林省四平、吉林、辽源、通化、长春、松原等中晚至晚熟平原稻作区、内蒙古兴安盟中南部稻区种植以及辽宁省的东部及北部中早熟稻区种植。

  (六)龙粳21:适宜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插秧栽培。

  (七)龙粳26:适宜黑龙江省第三积温带上限插秧栽培。

  小麦(24个)

  一、黄淮海地区

  (一)百农AK58: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江苏省北部、陕西关中地区、山东菏泽中高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二)济麦22号: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山东、河北南部、山西南部、河南安阳和濮阳及江苏省北部中高水肥地块种植。

  (三)郑麦9023: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晚茬种植。长江中下游麦区的安徽和江苏沿淮地区、河南南部及湖北省麦区中上等肥力地块种植。

  (四)西农979: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江苏省北部、陕西省关中地区、山东省菏泽中高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五)郑麦366: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陕西省关中地区、山东省菏泽中高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六)周麦22号: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江苏省北部、陕西省关中地区及山东省菏泽地区高中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七)皖麦52号: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江苏省北部、陕西省关中地区、山东省菏泽地区中高肥力地块早中茬种植。

  (八)周麦18: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江苏省北部、陕西省关中地区、山东省菏泽中高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九)师栾02-1: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山东中部和北部、河北中南部、山西南部中高水肥地种植。

  (十)烟农19:适宜山东省亩产400~500公斤地块、安徽和江苏两省淮北麦区、山西南部、北京郊区中水肥地种植。

  (十一)邯6172: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河北中南部、山西中南部和山东中上等水肥地,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江苏北部、安徽北部、河南中北部、陕西关中地区的高中水肥麦田早茬种植。

  二、长江中下游地区

  (一)扬麦16:适宜江苏省淮南麦区和上海市麦区种植。

  (二)郑麦9023: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晚茬种植。长江中下游麦区的安徽和江苏沿淮地区、河南南部及湖北省麦区中上等肥力地块种植。

  (三)扬麦13:适宜在安徽、江苏两省淮南麦区推广种植。

  (四)鄂麦18:适于湖北省恩施州等山区以外的麦区种植。

  (五)宁麦13:适宜在长江中下游冬麦区的江苏和安徽两省淮南地区、湖北省鄂北麦区、河南信阳的中上等肥力田块种植。

  三、西南地区

  (一)川麦42:适宜在长江上游冬麦区的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南部、河南南阳、湖北西北部等地区种植。

  (二)内麦836:适宜在四川、贵州中部和西部、重庆东部、云南中部田麦区、甘肃徽成盆地川坝河谷种植。

  四、西北地区

  (一)宁春4号:适宜在宁夏山川水地、内蒙古河套灌区及延山井灌区、土默川井灌区、甘肃、新疆、山西、陕西、广西等地区种植。

  (二)新冬20号:适宜南疆早熟冬麦区种植。

  (三)新春6号:适宜在新疆、内蒙古等有水浇条件的春麦区种植。

  五、东北地区

  (一)克丰10号:适宜黑龙江省北部麦区。

  (二)垦九10:适宜在东北春麦区的黑龙江省中北部和内蒙古呼伦贝尔盟等地中等以上肥力地种植。

  (三)龙麦30:适宜在黑龙江省东部麦区及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岭北旱作小麦区种植。

  玉米(26个)

  一、黄淮海地区

  (一)郑单958:该品种适宜我国黄淮海夏玉米区中等以上肥力地种植。

  (二)浚单20:适宜在河南、山东、河北中南部、陕西、安徽、江苏、山西运城夏播区,以及内蒙≥10℃活动积温3000℃以上地区种植。

  (三)鲁单981:适宜在山东、河南、河北、陕西、安徽、江苏、山西运城夏播区种植。

  (四)金海5号:该品种适宜在河南、河北、山东、陕西、江苏、安徽、山西运城夏播种植,叶部病害和黑粉病高发区慎用。

  (五)京单28:适宜在北京、天津、河北省夏玉米种植区、内蒙古≥10℃活动积温2750℃以上的地区,以及黑龙江第一积温带上限种植。

  (六)中科11号:适宜在河北、河南、山东、陕西、安徽北部、江苏北部、山西运城夏玉米区种植。

  (七)蠡玉16:适宜河北、陕西、安徽、河南、北京夏玉米区,吉林中晚熟区及内蒙古≥10℃活动积温3000℃以上地区种植。

  (八)沈单16:适宜在辽宁、宁夏、甘肃、新疆、内蒙古西部春播区和山东、河南、陕西、河北夏播区种植。

  (九)苏玉20:适宜在江苏沿江沿海和苏皖淮河流域地区种植。

  (十)纪元1号:适宜在天津市作夏玉米品种推广利用。

  二、西南地区

  (一)川单418:适宜在四川、重庆、贵州、湖南、云南的平坝丘陵和低山区种植。

  (二)东单80:适宜在辽宁、吉林晚熟区、北京、天津、河北北部、山西春播和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南、湖北、广西的平坝丘陵和低山区种植,注意防治地下害虫。

  (三)蠡玉16:适宜河北、陕西、安徽、河南、北京夏玉米区,吉林中晚熟区及内蒙古≥10℃活动积温3000℃以上地区种植。

  (四)正大619:适宜在广西玉米主产区推广种植。

  (五)贵单8号:适宜在贵州省的贵阳市、安顺市、毕节地区、六盘水市和黔西南州的中上等肥力土壤种植。在丝黑穗病常发区慎用。

  (六)登海11号:适宜在河北、河南、山东、陕西、江苏北部、安徽北部夏玉米区和四川、重庆等适宜地区种植,但矮花叶病和弯孢菌叶斑病流行区慎用。

  (七)成单30:适宜在四川省平坝、丘陵和底山区种植,与麦苕间套种或净作均可。

  (八)中单808:在四川盆周山区种植。

  三、北方地区

  (一)郑单958:适宜在我国黄淮海夏玉米区和北京、河北、内蒙古、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审(认)定规定的区域内中等以上肥力地种植。

  (二)吉单27:适宜在吉林省东西部等早熟区及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上限种植。

  (三)辽单565:适宜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通辽地区本玉9号品种种植区域和北京市、河北省唐山市、内蒙古自治区审(认)定确定的区域种植。

  (四)龙单38: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及内蒙相关区域种植。

  (五)绥玉10: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下限及内蒙相关区域种植。

  (六)兴垦3:适宜在辽宁东部山区、吉林东部中晚熟区、黑龙江第一积温带上限、内蒙古赤峰地区四单19品种种植区域种植。

  (七)哲单37: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三积温带种植。

  (八)农华101:适宜在北京、天津、河北北部、山西中晚熟区、辽宁中晚熟区、吉林晚熟区、内蒙古赤峰地区、陕西延安地区春播种植,山东、河南(不含驻马店)、河北中南部、陕西关中灌区、安徽北部、山西运城地区夏播种植。

  大豆(18个)

  一、东北地区

  (一)华疆4号: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五积温带种植。

  (二)垦鉴豆27(疆莫豆1号):适宜在黑龙江垦区四、五积温带、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赤峰市≥10℃的积温在2 200~2 300℃的地区春播种植。

  (三)黑河38号:适宜在黑龙江省第四积温带春播种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10℃活动积温2200℃以上的种植区春播种植。

  (四)北豆10: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三积温带下限和第四积温带、吉林东部山区、新疆北部、内蒙古呼伦贝尔中部和南部地区春播种植。

  (五)登科1号:适宜在黑龙江第三积温带下限和第四积温带、吉林东部山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中南部、新疆北部地区春播种植。

  (六)合丰50: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和第三积温带上限、吉林省东部山区、内蒙古兴安盟中南部、新疆北部昌吉地区春播种植。

  (七)合丰55: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种植。

  (八)绥农28: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种植。

  (九)黑农48号: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种植。

  (十)中黄35:适宜在吉林中晚熟区,辽宁锦州、瓦房店和沈阳地区,内蒙古东南部,陕西关中平原,宁夏中部和甘肃中部春播,北京、天津、河北中部和山东北部地区夏播种植。二、黄淮海地区

  (一)冀豆17:适宜在河北中北部(张承中部以南)春播,河北南部、河南中部和北部、陕西关中平原和山东济南周边地区夏播种植。

  (二)中黄30:适宜在辽宁省中部和南部、河北省北部、陕西关中平原、宁夏中部和北部、甘肃中部、北京等地区春播种植。

  (三)徐豆14:适宜江苏、安徽的淮北地区以及山东西南部、河南南部地区夏播种植。

  (四)菏豆13:适宜在山东省西南部、河南省南部、江苏和安徽两省淮河以北地区夏播种植。

  (五)中黄13:适宜在华北北部、辽宁南部、四川低山、丘陵、平坝地区春播,淮河流域及淮北地区、天津市及陕西省南部等地区夏播种植。

  (六)皖豆28:适宜在山东西南部、河南南部、江苏及安徽两省淮河以北地区夏播种植。

  三、南方地区

  (一)南豆12:适宜在四川省平坝、丘陵地区种植。

  (二)天隆1号:适宜在重庆、湖北、安徽三省沿江地区,江苏,江西南部,湖南北部,四川盆地及东部丘陵地区春播种植。

  棉花(14个)

  一、长江流域

  (一)中棉所63:适宜在湖北,湖南北部,四川盆地,河南南阳,江苏、安徽淮河以南(盐城除外),浙江沿海的长江流域棉区春播种植。

  (二)鄂杂棉10号:适宜江苏、安徽淮河以南以及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河南南部等长江流域棉区作春棉品种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三)湘杂棉10号:适宜在湖南省棉区种植。

  (四)苏杂3号:适宜江苏、安徽淮河以南以及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河南南部等长江流域中高产棉区作春棉品种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二、黄淮海地区

  (一)鲁棉研28号:适宜在河北南部,山东,河南北部和中东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麦田春套种植,山东春播种植,应严格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二)中棉所70:适宜在河北中部,山东西北部,河南北部和东部,陕西关中春播种植,应严格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三)中植棉2号:适宜在河北中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北部和中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天津,山西南部,陕西关中黄河流域棉区春播种植,应严格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四)中棉所50:适宜在河北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北部和中部,山西南部夏播种植,应严格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五)鲁棉研21号:适宜在河北东部和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和北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山西南部,陕西关中等黄河流域棉区作春棉品种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六)冀棉958:适宜在河北中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北部和中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山西南部,陕西关中春播种植。

  三、西北地区

  (一)新陆早33号:适宜在新疆南、北疆早熟棉区和甘肃河西走廊早熟棉区种植。

  (二)新陆早42号:适应在北疆、南疆等早熟棉区种植。

  (三)新陆中35:适宜在南疆中熟棉区种植。

  (四)中棉所49号(原名:中287):适宜在西北内陆棉区无霜期180天以上的早中熟棉区种植。

  油菜(10个)

  (一)中双11号:适宜在江苏省淮河以南、安徽省淮河以南、浙江省、上海市的冬油菜主产区推广种植。

  (二)中油杂12号:适宜在长江中游区湖北、湖南、江西等地种植。

  (三)华油杂13号:适宜在湖南、湖北、江西三省冬油菜主产区种植。生产上适当推迟播期,防止早花早苔。

  (四)宁杂11号:适宜在长江上游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大部份地区以及陕西汉中及安康地区和江苏淮河以南地区种植(直播或移栽)。

  (五)青杂5号:适宜在内蒙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及甘肃、青海两省低海拔地区春油菜主产区推广种植。

  (六)秦优七号:适宜在黄淮、长江流域冬油菜区及新疆自治区种植。

  (七)油研10号:适宜在贵州、四川、云南、重庆、湖南、湖北、江西、浙江、上海九省(市)和江苏、安徽两省的淮河以南地区的冬油菜区种植。

  (八)蓉油16:适宜在四川省及江苏省淮河以南、安徽省淮河以南、浙江省、上海市的冬油菜主产区推广种植。

  (九)沪油杂1号:适宜在长江中游、下游的湖北、湖南、江西、上海、浙江、安徽和江苏两省的淮河以南地区的油菜主产区种植。

  (十)湘杂油753:适宜在湖南省种植。

  马铃薯(2个)

  (一)冀张薯8号:适宜在河北省北部、山西北部、内蒙古全部地区及西北地区及东北一作区种植。

  (二)鄂马铃薯5号:适宜在湖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陕西南部的西南马铃薯产区种植。

  畜牧(14个)

  (一)渝荣I号猪配套系:适宜在全国推广。

  (二)杜、长、大种猪:适宜在全国推广,冬季需加以适当的保温措施,夏天需加以适当的降温通风措施。

  (三)荷斯坦奶牛:适宜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奶牛养殖区域。

  (四)乳用水牛

  1.槟榔江水牛:适宜在云南、广西、广东、贵州、湖北等南方地区种植。

  2.摩拉水牛:适宜在广西、广东、云南、贵州、江苏等南方地区。

  3.尼里-拉菲水牛:适宜在广西、广东、云南、贵州、江苏等南方地区。

  (五)西门塔尔牛:适宜在新疆、内蒙古、山东、河北、山西、河南、吉林、辽宁、四川、安徽、甘肃等黄牛主产区域推广。

  (六)牦牛:

  1.九龙牦牛:适于在饲草条件较好,海拔3500m以下的整个牦牛养殖区推广应用,有人工授精条件的地区更好。

  2.大通牦牛:适宜在我国的青藏高原及其毗邻高山地区。

  (七)夏南牛:适宜在河南、山东等中原区域养殖。

  (八)杜泊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九)巴美肉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十)德国肉用美利奴:北方气候干燥地区,适于舍饲半舍饲和围栏放牧等各种饲养方式。

  (十一)奶山羊

  1.萨能奶山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2.崂山奶山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十二)北京鸭

  1.Z型北京鸭:适宜在全国推广。

  2.南口1号北京鸭:全国各个区域。

  (十三)黄羽肉鸡

  1.京星:适宜在海拔2000米以下的地区。

  2.岭南黄鸡:适合全国(西藏除外)饲养。

  3.粤禽皇鸡:适合全国(西藏除外)饲养,尤其适合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消费市场。

  4.苏禽黄鸡2号:最适合长江中下游以北、大众消费水平不高省份推广的新鸡种。

  (十四)蛋鸡

  1.京红1号蛋鸡配套系:适合中国粗放饲养环境。

  2.京粉1号蛋鸡配套系:适合中国粗放饲养环境。

  3.农大3号小型蛋鸡配套系:适宜于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山地、林下散养适宜于冬季气温较高的区域。

  渔业(12个)

  (一)河蟹:全国各地淡水池塘、水库、湖泊、河道、稻田和低洼盐碱地水域均可养殖。

  (二)虾

  1.中国对虾“黄海2号”: 适于山东、天津、河北、江苏等沿海可控水域养殖。

  2.杂交青虾“太湖1号”: 适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人工可控的淡水池塘养殖。

  3.南美白对虾SPF:适于全国沿海地区养殖,经淡化后可在盐碱地及淡水水域养殖。

  4.罗氏沼虾“南太湖2号”: 适合水温连续90天达22℃以上的地区养殖。要求养殖用水为淡水或盐度在3‰以内的咸淡水。并要求在人工可控制的水体中养殖。

  (三)罗非鱼

  1.奥尼罗非鱼:适于池塘、海水、湖泊围栏、稻田、网箱以及工厂化流水养殖。适宜水温为10℃以上,4℃以下会冻死。

  2.“夏奥1号”奥利亚罗非鱼:适于池塘、海水、湖泊围栏、稻田、网箱以及工厂化流水养殖。适宜水温为10℃以上,4℃以下会冻死。

  3.尼罗罗非鱼:适于池塘、海水、湖泊围栏、稻田、网箱以及工厂化流水养殖。适宜水温为10℃以上,4℃以下会冻死。

  (四)鲫鱼

  1.异育银鲫“中科3号”:适宜在全国范围内的各种可控水体内养殖。

  2.湘云鲫2号:适于可控的淡水水域养殖,可进行池塘养殖、水库养殖、湖泊养殖、网箱养殖、稻(莲)田养殖等。

  (五)鲤

  1.津新鲤:适于淡水池塘、水库、湖泊、河道、稻田和低洼盐碱地水域养殖。

  2.松浦镜鲤:适于淡水池塘、稻田、网箱养殖。

  (六)斑点叉尾鮰:全国各地均可进行养殖,池塘、稻田、网箱和工厂化等方式养殖。

  (七)团头鲂“浦江1号”: 适于全国可控的淡水养殖水域。

  (八)大黄鱼:全国沿海地区均可养殖。

  (九)半滑舌鳎:全国沿海地区均可养殖。

  (十)杂交鲍

  1.杂交鲍“大连1号”:适宜在渤海、黄海海域以及福建和广东北部海域养殖。2.杂色鲍“东优1号”:最适生长水温为22-28℃,适宜推广养殖区域为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和台湾等省区。

  (十一)杂交海带“东方3号”:适宜在山东、辽宁、河北等北方沿海地区。

  (十二)坛紫菜“申福1号”:适宜在闽、浙、粤三省沿海地区。

第二部分80项主推技术

  综合技术(8项)

  (一)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1.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2.微量元素肥料施用技术

  3.温室吊袋式二氧化碳施肥技术

  (二)抗旱节水农业技术

  1.西北旱作区抗旱节水农业技术

  2.东北旱作区抗旱节水农业技术

  3.华北地区抗旱节水农业技术

  4.黄土高原旱作区抗旱节水农业技术

  5.全膜覆盖双垄集雨保墒技术

  (三)水肥一体化技术

  (四)秸秆还田快速腐熟应用技术

  (五)新型包膜缓控释肥施用技术

  (六)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1.人工释放天敌控害技术

  2.害虫诱杀技术

  3.生物农药应用技术

  4.蝗区生态控制技术

  (七)毒饵站灭鼠技术

  (八)农药安全使用技术

  农机主推技术(5项)

  (一)保护性耕作技术

  (二)耕整地、播种(育插秧)机械化技术

  1.化肥深施机械化技术

  2.机械化深松技术

  3.“两深一精”和镇压机械化技术

  4.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

  5.双季杂交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

  6.玉米精量播种机械化技术

  7.等离子体种子处理机械化技术

  (三)机械化收获技术

  1.玉米联合收获机械化技术

  2.油菜机械化分段收获技术

  3.薯类(马铃薯、木薯)收获机械化技术

  4.花生收获机械化技术

  5.茶叶收获机械化技术

  (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化技术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8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停车场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及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
第三条 福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使用管理的主管机关,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审查监督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分片分段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严格保护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第五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道路建设、新建大中型建筑、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建停车场,停车场配建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建满足本单位使用的停车场。
第六条 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场竣工后,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的,城市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不配建或少配建停车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七条 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建筑、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原有停车场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建筑物原使用功能改变导致停车量增加的,必须增建停车场。
增建的停车场面积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缴纳停车场建设补偿费。
停车场建设补偿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有权机关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停车场建设补偿费由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八条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投资者可按规定享有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优惠待遇,并可收取车辆代管费。
第九条 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开放,可以收取车辆代管费。
第十条 收取车辆代管费的停车场应当设立明显标志,专人管理,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并开具统一的专用票据。车辆代管费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停车场。确需临时占用停车场的,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道路、公共广场确需作为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建设部门根据道路交通许可情况审批。
第十三条 现有大中型建筑、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违反规划要求,未配建或少配建停车场的,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配建或补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配建、补建,或者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第七条规定缴纳停车场建设补偿费。
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对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十五条 擅自占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逾期不恢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地段等级和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处以300元至800元罚款,直至停车场恢复使用。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部门及有关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批准不建、少建、占用停车场、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责成原批准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部门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市)政府所在地以外建制镇的停车场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7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凡在浦东新区从事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其所管理服务的商品住宅座落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凡委托物业管理的,亦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指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房屋设备运行费(电梯水泵运行费)、维修费。
三、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报修接待、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等各项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
保洁服务,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保持房屋公共部位和公共场地、绿地的整洁而进行的服务。包括:楼道、走道、门厅等部位的定时清扫,公共门窗的擦洗,绿地、园地、街坊路面的清扫,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管理,灭害洒药等服务。
保安服务,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维护居住区公共秩序而进行的防范性值班、巡视等服务。
四、一九九八年度发布的浦东新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准价具体如下:
多层每月每平方米为0.35元。
其中:管理费(含税金、利润等)为0.16元/月平方米;保洁费为0.08元/月平方米;保安费为0.11元/月平方米。
高层每月每平方米为0.45元。
其中:管理费(含税金、利润等)为0.16元/月平方米;保洁费为0.11元/月平方米;保安费为0.18元/月平方米;电梯水泵运行费为0.55元/月平方米。底层和原始结构中电梯不停靠的楼层住户,电梯水泵运行费不予摊算。
上述多层和高层的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电梯水泵运行费4项收费标准如经业主委员会和相应机构同意,每套超过1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可不予计算。
维修费(业主自用部位)按上海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由业主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计算。
五、为平衡地区服务成本和不同管理服务水平的实际情况,凡属浦东新区农村工作党委管理的地区,经批准后可在上述中准价的20%幅度内上浮;凡属浦东新区城区工作党委管理的地区,经批准后可在上述中准价的30%幅度内上浮(除电梯水泵运行费)。个别物业管理单位确属管
理水平较高、提供优质服务的,经业主委员会、相应机构或全体已入住业主同意,可申报突破规定的浮动幅度上限,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不在此列。
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低下或减少服务项目,则必须扣除相应的收费。
六、制定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含浮动幅度),物业管理单位应与业主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协商确定,并制表报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相应机构的报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已经备案或审核的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自行变动。未经申
报、备案审核的收费标准无效。
七、现行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如不重新发布,应继续执行。
八、物业管理单位应以当时房改年度的公有住宅成本价为基数向业主收取首期房屋修缮基金,标准为:多层房屋按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收取,高层房屋按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收取。同时,各物业管理单位应向开发商收取多层3%、高层4%的房屋修缮基金。
九、物业管理单位预收各项费用,预收期不得超过3个月。
十、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代办性服务,必须遵循代收代付的原则,如需加收服务性的代办费用,须报经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收费。
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特约服务,其收费标准须事先向浦东新区工商局备案。
十一、外销商品住宅、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侨汇房)和非居住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相应机构或全体已入住业主协商确定后,报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十二、业主进户和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倾倒在物业公司与环卫部门商定的地点,环卫部门可通过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每吨50元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难以计算的每户最高不超过100元;不装修的不得收费。
十三、机动车的停车收费应向浦东新区工商局申请,如有专业停车场地,经批准后方可收费,收费标准由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未经业主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同意,街坊道路等影响业主(住户)日常生活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停车收费。
十四、各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到明码标价,经备案、审核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布或制订入住手册向住户发放。
十五、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浦东新区物价检查机构,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规和《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六、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