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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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经委、金融办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经委、金融办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7〕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办发〔2006〕6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在广西境内依法设立,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实收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经营担保业务在两年以上(含两年),在自治区金融办登记并报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财政厅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用担保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广西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标准的企业。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仅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票据贴现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类担保业务,予以风险补偿。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担保风险补偿,即: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平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核定风险补偿金,补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风险补偿:

  (一)独立运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遵守敬业、诚信的基本准则,无违规失信记录。

  (三)财务管理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资产管理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四)自觉接受同级金融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及时向同级金融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等相关材料。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它附表。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包括每笔在保业务的贷款金额、担保责任金额、期限和剩余期限、利率、担保费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代偿情况、被担保企业所属行业、所在地等内容。

  (五)60%以上的担保业务是面对中小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

  (六)担保项目符合我区经济产业和社会发展政策,对单个项目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本机构实收资本的15%。

  (七)年平均贷款担保责任额达到本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含2倍)以上。

  (八)担保收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担保风险补偿的计算标准:

  (一)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

  (二)年平均贷款担保责任额达到本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含2倍)以上,按年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0.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第九条 单个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年度最高补偿额不超过600万元。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担保风险补偿范围:

  (一)担保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担保业务。

  (二)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

  (三)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执行

  第十一条 已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于每年4月底前申请上一年度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代码证、章程、税务登记证。

  (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文本。

  (三)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四)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担保合同、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

  (五)反担保合同、被保中小企业基本情况及担保项目介绍。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担保机构据实填报《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连同有关材料在每年4月底前报所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

  (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会同同级财政局、金融办对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于5月底前报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自治区直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直接送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

  (三)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经审核后,对核定的拟补偿担保机构及金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15日后无异议的,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担保机构和申报材料,由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将申报材料退回有关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负责全区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项目受理和审核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自治区金融办负责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地方各级财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和金融办负责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自治区财政厅将收回拨付的全部补偿资金,取消其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收到的风险补偿资金应用于补充其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补偿资金用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附件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


申 请 表




 担保机构名称:

 注册地点: 市 县(市、区)

 申请时间: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审核意见表(表一)

担保
机构
基本
情况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注册地点 注册时间
职工人数
股本构成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形式




担保
业务
情况 当年累计完成担保额(万元)
当年完成担保业务笔数
当年日平均担保贷款金额(万元)
历年担保贷款累计金额(万元)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额(万元)
县(市)中
小企业管理
部门、金融
办、财政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中小企业
管理部门、
金融办、财
政局审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信用担保贷款情况表(表二)

  担保机构名称(盖章):


号 担保业务信息 被担保企业信息
金额
(万元) 担保生效
时间(年/月) 期限
(月) 贷款银行 名称 注册地 企业规模 所属行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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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有利于促使那些不慎失足的未成年人在重新就学、择业过程中,能够真正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彰显了司法文明和人文关怀。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意义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3月17日,媒体刊发新《刑事诉讼法》全文。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该制度一出台,立马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第275条与新刑诉法第266条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原则,挽救方针相符合呼应,直接关系到未成年犯复学,就业和其顺利重返社会的可能性。从制度产生背景和存在意义上来讲,该制度无疑是一个中国司法制度紧随世界潮流而做出的重大进步。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现了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数情形属于初犯、偶犯、激情犯,其往往是由于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较小,经过教育和改造,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比其他罪犯要大的多,所以法律理应对其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等情况下免除报告前科的义务。新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是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宽大政策,这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这一制度能让未成年罪犯感受到国家和法律对他给予的道义体恤和人性温暖,从而唤起其发自内心的感动与悔悟,这相比严厉的惩罚更有助于真正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

(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犯的复学、就业以及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

前科本身也是一种“制度性歧视”。前科本身附设了一种“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使未成年人长期遭受来自司法和社会的负面评价,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导致为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矫治和社会回归的目标束之高阁。将未成年罪犯的犯罪记录封存,有利于弱化其“标签”心理,对今后的学习就业等均不会造成影响,使其重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更好地回归社会、防止再犯;有利于其更好的就业、升学和促进家庭亲属关系的和睦。因此在法律上正式确立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让这些“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也能像其他正常人一样融入社会而不至于受到任何歧视,而这对于很多在未成年时期犯过罪受到法律追究的人来说,至关重要。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符合国际条约的精神。《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简称《北京规则》)第八条规定:“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第二十一条作了进一步规定:“对少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应仅限于与处理手头上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讼案中加以引用。”《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简称《东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被剥夺自由的少年不应因有关这一身份的任何理由而丧失其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有权享有并与剥夺自由情况相容的公民、经济、政治、社会或文化权利。”第十九条规定:“所有报告包括法律记录、医疗记录和纪律程序记录以及与待遇的形式、内容和细节有关的所有其他文件,均应放入保密的个人档案内……非特许人员不得查阅……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简称《利雅得准则》)第五条d项规定:“维护所有青少年的福利、发展、权利和利益。”其f项规定:“把青少年列为‘离经叛道’、‘违规闹事’或‘行为不端’,往往会助成青少年发展出不良的一贯行为模式。”尽管该文件未明确指出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其认为应当维护所有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发展,包括未成年犯;如果对未成年犯贴上“不良”、“罪犯”这样的标签,将影响其今后的发展,会迫使其持续的作出不良行为。这实际上就暗示了要平等对待未成年犯,不能对其标签化,其犯罪记录应能够封存或消灭。《公民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因此,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应当要以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为根据,以帮助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回归社会和重新做人为出发和归宿。

【注释】

[1]蔡仕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探讨》

[2]李静雯、朱宏梅:《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思考》

[3]叶越多:《浅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张石坤

关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原新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抢救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传真[2004]第22号


关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原新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抢救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

  接到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平顶山市鲁山县原新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报告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司室研究,对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全力以赴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核实下井人数,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一切有力措施,抢救被困人员。

  二、事故抢救过程中,要密切注意井下瓦斯等有害气体情况,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抢救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扩大。

  三、认真吸取郑煤集团大平煤矿“10.20”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在平顶山市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以煤矿“一通三防”为重点,加强瓦斯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四、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全国煤矿安全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大煤矿安全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死灰复燃的矿井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五、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00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