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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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的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活动。

第三条 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保证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二)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

(三)统筹各业、各类、各区域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

(四)加强土地生态建设,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强化土地宏观调控,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管理、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经贸、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人口数据和用地规模现状数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从保护耕地、优化用地结构、调整用地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加强生态建设、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面提出目标和任务;从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以及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等方面确定相关指标;并将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分解到市。

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组织划分土地利用区,重点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并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上级规划要求,重点将各类用地控制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地块。

第十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划分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应当划入允许建设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占用的其他区域应当划入禁止建设区;其他应当划入限制建设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轮规划实施的评价;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利用远期目标和近期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五)规划指标的分解;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八)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范围、确定用地规则及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规划大纲。其中,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其他规划大纲,由有规划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规划大纲评审没有通过的,不得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体布局相衔接,不得改变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的布局和规模。

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城乡、交通、能源、水利、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应当及时调整和修改。

前款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在编制阶段应当就用地规模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必须进行听证。听证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人民政府审查或者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报送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专题报告;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公布。

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分区以及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地块用途。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

第二十四条 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严格限制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家安全、矿山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单独选址且属于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范围的,可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不得在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制度。

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核准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前,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用地预审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单位申报核准或者提请批准建设项目时,应当附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未经用地预审或者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监测评价,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



第五章 规划修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实施五年,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经全面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国家规定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修改规划的,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出修改申请;经批准进行修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编制程序修改,并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涉及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因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修改规划的,由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有关批准文件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必须确保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不变;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减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申报批准后,在县、市、省范围内平衡解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定期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或者控告,组织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控告人。对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以及未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三十六条 下级人民政府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扣减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核发用地预审文件的;

(二)批准或者核准未经用地预审或者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不依法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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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综合[2003]136号


关于印发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ㄉ璞啪澄ň⒂泄氐胤缴涛ㄐ幸蛋欤芄揖郑惫苄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在全面分析2003年经济运行环境和充分征求地方经贸委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一、2003年主要行业经济运行预期目标

     二、2003年重要工业产品产量预期目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

  200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重要一年。抓住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的有利时机,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着力加强经济运行调控,对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一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2002年主要调控目标完成情况好于预期

  2002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工作的各项部署,坚持扩大内需,深化改革,推进结构调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民经济保持了快速增长,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2398亿元,比上年增长8%,高于预期目标1个百分点。

  1、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固定资产投资突破3万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过4万亿元。

  继续发行15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在增加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投资的同时,着力培育投资自主增长机制,国有经济投资快速增长,带动了外资和个体、私营经济投资,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3202亿元,比上年增长16.1%,比预期目标高6.1个百分点。国有及其它经济类型投资完成31020亿元,增长17%;其中更新改造投资完成6584亿元,增长11.1%,一批标志性项目相继竣工投产,有效供给能力和企业竞争力明显增强。

  努力改善消费环境,大力开拓市场,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居民消费能力正在增强。汽车、住房、通信产品和旅游等新的消费热点不断涌现,城镇消费结构升级趋势明显,特别是轿车消费中私人购车比例已达60%。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40911亿元,实际增长10.2%。

  2、进出口总额突破6000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超过500亿美元。

  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复杂局面,抓紧落实14个行业的应对措施,建立了汽车、化肥、钢铁行业预警机制和71大类重点敏感商品进口预警系统,灵活运用世贸组织规则,把握好进口节奏,总体上没有出现大的进口冲击;坚持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充分发挥轻纺、机电等行业的比较优势,引导企业积极开拓俄罗斯、南非等新兴市场,有力地促进了出口的快速增长。全年进出口总额达到6208亿美元,增长21.8%,贸易顺差304亿美元,远远好于“进出口力争不低于上年”的预期目标,与全球贸易量仅增长2%左右形成鲜明对照。

  抓住加入世贸组织后开放度扩大、国内市场吸引力增强和全球制造业加快向我国转移的机遇,积极扩大利用外资,在全球直接投资下降30%左右的情况下,我国实际利用外资527亿美元,增长12.5%,首次跃居世界第一。

  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突破3万亿元,实现利润超过5000亿元。

  紧紧抓住有效供给的薄弱环节,依托优势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企业重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正在发生积极变化,冶金、机械、轻工、化工等行业的有效供给能力跃上了一个新台阶。电子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和交通运输设备三大制造业贡献率进一步提高,移动通信设备及产品和微机等高技术产品产量均增长40%以上。全部工业增加值达到45935亿元,增长10.2%,比调控目标高1.2个百分点。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31482亿元,增长12.6%,是1997年以来最快的一年;工业企业实现利润5620亿元,增长20.6%,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636亿元,增长15.3%,明显好于“企业效益力争有所增长”的预期目标。

  4、重点敏感行业运行平稳,经受住了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年的考验。

  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情况复杂多变的特点,对重点敏感行业及时采取了灵活多样的调控措施。针对美国和欧盟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后对我国钢铁市场可能造成较大冲击的新情况,对部分钢铁产品进口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并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保住并扩大了国内市场份额,实现了速度和效益的快速增长,全行业工业总产值增长17%,实现利润达到346亿元。汽车行业以一汽、东风、上汽三大企业集团为主体加快了重组步伐,加强了进口预警监测,全年汽车产量和利润分别增长38.5%和71%,其中轿车产量达到108万辆,增长52.8%。石化行业根据国际油价剧烈波动的新形势,协调两大集团落实原油互供协议,采取了进口多元化策略,行业效益逐步好转;化肥行业及时把握进口节奏,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利润增长了63%。

  在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和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多方面冲击的情况下,我国经济实现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践证明,中央关于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以及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都是完全正确的,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落实中央的决策是坚决有效的。

  二、2003年国民经济运行环境及走势判断

  从总体上看,2003年国民经济发展机遇大于挑战。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适度快速增长的新时期。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奋斗目标,激发了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极大热情。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有利于巩固宏观调控成果和国民经济景气回升的局面。技术改造持续推进,面向经济全球化的结构调整开始加速,利用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相关政策的出台,将有力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非国有经济投资趋于活跃,新的消费热点逐步形成,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不断增强。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回升将进一步扩大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空间。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2003年全球GDP增长3.7%,比2002年高0.9个百分点,世界经济缓慢回升,为我国保持进出口总额的稳定增长创造了条件。我国将继续享受《纺织品服装协议》中配额递增的好处,欧盟对我国鞋靴、陶瓷用品和厨房用品的准入量将增长10-15%;阿根廷、匈牙利和斯洛伐克等国对我国商品的关税将继续削减,准入量增加;利用外资势头不减,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增加。这些都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扩大出口。

  但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仍然不少,国际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突出,有效需求不足和供给结构不合理仍是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体制转轨、改革攻坚、结构优化和就业困难等中长期问题对我国当前经济运行的制约作用进一步凸现。

  1、世界经济不确定因素较多,对我国进出口的影响不容忽视。

  美国经济受股市汇市波动、财务丑闻、企业效益下滑等因素影响,复苏道路并不平坦;欧盟各国由于结构性矛盾突出、失业率高、欧元升值和投资需求不足等因素,下一步走势并不乐观;日本经济内需不振、通货紧缩严重、银行坏账率高、财政负担重等矛盾仍未改观,经济增长将继续低速徘徊。特别是如果美国军事打击伊拉克,有可能引发国际石油价格剧烈波动,将加大世界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

  国际经济的不确定因素增大了国内经济运行的调控难度。美国、日本和欧盟三大经济体增长前景不明朗和部分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贸易壁垒有可能继续增加。特别是由于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数量较大,70%的产品很容易受到反倾销措施的限制,出口难度有可能加大。同时,2003年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将进一步下降到11%,手表、照相机等商品的配额限制将取消,汽车、成品油、化肥、天然橡胶和农产品等进口配额量将增加15%,分配给非国营贸易的配额增加,配额发放时间也比2002年提前,这些都对进口调控和国内企业的竞争力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2、投资增速可能回落,消费潜力有待继续挖掘。

  2003年,国债发行规模不会增加,一些大的国债投资项目相继竣工或进入收尾阶段,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将有可能减弱。房地产投资出现局部过热迹象,有些地区商品房大量闲置,房地产投资增幅很可能减缓。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房地产投资增幅回落,钢铁、建材等行业供大于求的矛盾将会进一步突出。

  近年来,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情况有所扩大,导致居民消费倾向降低。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下降,城镇低收入群体增长较快,中小城镇市场销售增长动力不足。农业产业化经营进展较慢,农村居民购买力不足的问题仍较突出。消费政策有待继续完善,保持消费较快增长难度较大。

  受供大于求、技术进步和进口商品价格下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近年来物价持续走低。尽管当前出现了一些推动价格上升的因素,但从整体上看,保持国内物价总水平合理回升仍有不小难度,这对企业经济效益、投资和消费都将产生不利影响。

  3、资金结构性紧张和信用体系发展滞后,仍是当前经济运行的突出瓶颈。

  当前货币供应总量基本充足。但由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银行贷款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对称,信用体系发展滞后等原因,资金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过于向发达地区、垄断行业、优势企业、中心城市集中。欠发达地区、中小城市的工商企业普遍感到资金紧缺,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贷款难和国有商业银行难贷款的现象仍很突出。2003年,加强银企协调,加快发展信用体系,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资金营运效率,仍需做出艰苦的努力。

  4、产业结构调整面临新的挑战,提高制造业国际竞争能力的任务更加紧迫。

  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正在加速,世界制造业向我国转移的步伐明显加快。我国制造业升级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机遇,同时也存在着很多挑战。虽然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制造能力有了显著提高,但产业结构层次低、竞争力弱,产业链总体上处于国际分工的低端环节,重大装备制造能力不强,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的结合度不高;制造业技术水平较低,自主开发能力弱,与现代制造业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工短缺;企业生产集中度不高,缺少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如何适应跨国资本流动的新特点,把国际资本、技术和管理优势同我国的市场和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制造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是我国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5、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新的攻坚阶段,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面临更大压力。

  党的十六大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新的重大战略部署,国有企业改革继续攻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崭新课题。如何尽快建立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统一的新体制,如何有效监督国有资产和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如何推进地区间资产重组等都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上市公司的规范和质量提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运作,不仅关系到股市的平稳健康运行,而且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全局,必须下大力气予以解决。

  当前,劳动力总量过剩和结构不合理并存,城镇失业增加和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并存,新增劳动力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存,就业和再就业面临着更大压力。与此同时,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与现代制造业相适应的技术工人队伍和经营管理人才,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6、进一步推进体制创新,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任务还很艰巨。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但还存在大量需要努力完善的地方。市场流通体系发展滞后,与现代化大生产相适应的新型流通组织形式需要加快发展;市场经济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打破地方封锁、打击假冒伪劣和各种侵权行为、建立市场信用体系等任务仍很艰巨;市场法规还须完善,市场中介有待培育,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的任务还十分繁重。

  总之,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有许多有利条件,但我们更要正视存在的矛盾和困难。宁可把矛盾和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应对措施准备得更完善一些,把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以便争取主动、从容应对。

  三、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重点

  200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起步之年,也是政府换届之年,经济运行调控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于未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实现工业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艰巨的历史任务,要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必须以发展为主题,坚持扩大内需方针,推动投资和消费的稳定增长,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把可持续发展放在突出位置;必须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抓住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有利时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协调发展,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必须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坚持市场取向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提高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水平;必须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根本出发点,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

  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良好开局,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围绕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各类企业发展,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资源节约利用,发展现代流通方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企业竞争力,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左右,工业增加值增长10%左右,更新改造投资增长1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9%,生产资料销售总额增长10%,进出口总额增长7%,企业经济效益继续好于上年。

  (一)进一步完善调控政策,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1、加大对重点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培育新的增长点。

  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信息产业,使其继续高于工业生产平均增速。努力增加研发投入,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增强计算机网络、移动通讯、数字化终端产品和新型元器件等产品的制造能力,提高信息化装备和系统集成与信息服务的能力。加快发展互联网,通过提供可靠的网络平台和优质服务,积极推进政府上网、企业上网和家庭上网三大工程,促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企业管理信息化的跨越式发展。加快生物工程、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以自主发展为基础的生物技术产业体系。研究制定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加快汽车产业发展。深化车辆产品管理体制改革,优先支持国内大型汽车集团与跨国公司进行战略重组,推动汽车产业组织结构调整,促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的形成。鼓励企业建立产品研究和开发机构,提高零部件企业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

  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继续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副产品深加工。重点支持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及制糖、畜产品、水产品、乳制品、果蔬产品等主要农副产品以及利用地方独特资源、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对龙头企业给予金融、进出口、技术改造等多方面的支持。

  2、增加技术改造投入,全面推动科技创新。

  要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积极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工业企业进行系统的技术改造,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支持冶金、有色、煤炭、石化、建材、电力、轻纺等行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冶金行业要继续开发热轧薄板、冷轧薄板、镀锌钢板、不锈钢板、彩涂钢板等钢材新品种,提高规模效益,增强产品竞争力。有色金属行业重点对铜、铅、锌冶炼企业实施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煤炭行业要立足我国能源供应的战略需要,按照保障安全、节能降耗和防止污染的原则,改进采煤工艺,积极发展洁净煤技术,用先进的洗选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洗选厂。石化行业要提升炼油深加工能力,进一步提高柴汽比,增加进口依存度较高的合成材料、合成橡胶、精细化工及其配套产品的生产,调整子午胎、化肥、农药等的品种结构。建材行业重点发展日产2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年产3万吨以上的玻璃纤维池窑拉丝等产品。轻纺行业要增加市场急需的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品种的技术改造,着重延伸产业链,提升产业竞争力。支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环保、流通现代化等领域的技术改造。

  鼓励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推进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增强装备制造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科研开发能力,力争在大型石化设备、大型冶金设备、大型水电设备等大型成套设备领域取得生产和技术的突破。国债技术改造投资向老工业基地倾斜,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重点支持优势产业、环保产业、特色产业及流通基础设施的发展。

  加快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开展产学研联合,多渠道增加技术开发投入,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创新,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鼓励非国有科技型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科研开发和投入,引导非国有资本进入技术创新平台,使民间科技机构逐步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引导跨国公司在国内设立技术研发中心,促进先进适用技术由引进消化为主向自主创新为主转变。加快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使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在提供技术、信息、人才、金融等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推进重组联合,构造合理的企业组织结构。

  继续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充分发挥优势企业在重组联合中的核心作用和带动作用,以汽车、冶金、石化、船舶行业为重点,着力延伸产业链、产品链和市场链,培育大型跨国企业集团,不断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积极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改组国有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股权转让、债权转让、资产出售、增资扩股等多种形式,促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治理结构的规范化。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提高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使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企业重组联合要进行系统规划,采取多种方式,以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为原则,以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著名品牌为目标,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和企业意愿,不搞“拉郎配”。

  进一步完善企业退出通道,加快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步伐。保持关闭破产政策的连续性,合理使用银行呆坏账准备金,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军工、煤炭等重点行业和地方急需解决的重点项目。在稳步推进政策性破产的同时,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实施依法破产。切实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在改革的进度和力度上,要审时度势、循序渐进,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4、不断完善消费政策,营造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消费环境。

  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努力改善居民消费心理预期。拓宽消费领域,抓住新的消费热点正在形成的机遇,鼓励制造商与金融机构密切合作,大力推进对汽车、住房、旅游的金融服务。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多样化的农业直接补贴制度,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消费水平。依托特色工业园区,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在明确重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征地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兴办基础设施特别是公益设施,培育小城镇经济,扩展小城镇功能,增强消费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会议精神和有关配套政策,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切实落实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提高其吸纳劳动力水平。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鼓励和保护各类弹性就业或临时就业方式,多渠道满足就业需要。

  5、完善进出口贸易政策,推动“走出去”战略迈出实质性步伐。

  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做好重要工业品的进口调控。加强对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口监测,密切关注汽车、钢材、成品油、化肥、氧化铝、食糖等产品的进口总量和节奏,及时发布产业损害预警信息,做好重点产品防范预案。合理运用技术、环保标准和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等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法调控好进口,切实维护产业安全。

  进一步优化出口结构,积极扩大出口。加强产品质量和环保标准认证,严格执行国际标准,提升出口商品质量和档次。选择出口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的地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起点、高水平的出口基地,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充分利用大型跨国零售集团的全球采购网络,推动跨国采购集团增加对我国商品的采购。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强优先退税重点企业的动态管理,改进出口“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加强对技术壁垒、出口产品标准化等非关税壁垒的研究,提出重要商品技术壁垒应对预案。探索建立以企业和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应诉机制,推进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积极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加快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

  进一步完善鼓励境外投资政策,精简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实施资源型行业走出去的全球战略,加大石油、有色金属等资源性产品对外投资力度。支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对外投资,鼓励国内知名品牌和生产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利用国外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设立境外技术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加强对境外投资和加工贸易的宏观指导和服务,及时发布境外投资国别指南及企业所需的信息。制定境外投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加强协调,统筹规划,择优扶持,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

  6、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加快培养各类专门人才。

  加强对技术工人新技术、新知识、新工艺的培训,提高技术工人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岗位竞争能力,培养一支高技能、高素质的高级技工队伍,为我国制造业的发展壮大奠定良好基础。落实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对科技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贡献与收入挂钩政策,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激励机制和宽松环境。继续组织实施就业和再就业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培训方向,选择培训内容,提高广大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二)加强政策协调,确保各项调控措施的顺利实施。

  1、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协调。

  加快启动石油战略储备建设,组织三大石油石化集团落实相关措施。加强原油互供协议的落实,优化成品油流向。对烧碱、电解铝、特钢、碳素制品等用电量大、电费成本高的行业,推动实行合理优惠电价。继续改善储备棉管理,适时抛售库存棉,建立棉花期货市场,调节国内棉价,避免棉价的大起大落。适当增加国家厂丝储备规模,稳定茧丝原料价格。完善食糖储备制度,通过鼓励企业参与工业储备等方式,避免糖价大幅度波动。打破地区壁垒,继续调控电力供需总量平衡,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搞好烟草行业结构调整补贴资金协调,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综合平衡、保证重点的原则,做好交通运输协调,满足煤炭、化肥等重点行业和重点物资的运输要求,继续执行对化肥、农药运输的优惠运价政策和小化肥的税收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2、加强进出口协调。

  加强与外经贸部门、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和企业的协调,共同搞好反倾销调查和国外反倾销应诉工作。对焦炭、锑、钨、稀有稀土等国际市场份额较大的产品,要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出口价格的回升和出口效益的改善。对国内资源缺乏的磷矿石,采取有效措施调控好出口,缓解国内供应紧张的局面。加强边境贸易管理,防止利用边贸大量进口,冲击国内市场。

  3、坚决制止重复建设和“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正确运用行政手段推行经济发展战略,防止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盲目兴办各种开发区、工业园区、度假村、高档房地产项目。以优势大企业为依托,通过兼并重组和推广新产品取代落后生产能力。加大环保、技术、质量标准的执法力度,严格控制 “五小” 企业死灰复燃。

  4、加强企业资金和财税金融政策协调。

  加强银企协作,通过建立银企联席会议制度、召开银企洽淡会等多种形式,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促使信用好、市场好、效益好的企业及时得到贷款。努力推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进服务,促进其它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发展典当行,多渠道解决企业资金紧张、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加强对工商领域税收政策特别是增值税转型、所得税统一等改革的研究,落实企业跨地区兼并和发展中的税收政策,促进跨地区兼并重组。对国家重点培育的30-50户企业集团,抓紧落实外汇管理政策,适当放宽外汇审批权限,实施企业提出规划、相关部门一次审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度外汇工作试点。

  (三)努力改善市场经济环境,为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1、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流通。

  以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改革与创新为切入点,重点推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打破部门、地区封锁,鼓励有条件的商贸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联合,提高连锁经营的规模化和规范化程度。加快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以钢材、电子、医药、建材产品为重点,建立上下游客户的网上采购,探索传统产业和电子商务相结合的发展模式。积极培育物流市场,整合物流资源,鼓励工商企业将原材料采购、运输、仓储和产成品加工等物流服务业逐步从主业中分离出来,加快建立优质高效的社会化、专业化现代物流服务网络体系。

  2、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努力改善各种经济成分的发展环境。

  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按照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参与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管理机构方案的制定。方案调研和制定中要注意界定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和企业之间的责任和权利,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分流和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清理各种歧视性政策,取消在税收、土地使用、企业开办、进出口等方面的限制性和歧视性规定,简化投资的审批手续,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控制的领域外,都鼓励和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改善服务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在税赋、融资渠道、法律保障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提供公平的政策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西部地区的结构调整,推动西部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3、标本兼治,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继续巩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反弹和回潮。开展整治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专项工作,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继续打击生产领域的假冒伪劣行为,集中开展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的专项整治斗争。认真总结“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经验,加强信用管理,引导企业切实提升信用等级,规范发展各类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社会化信息服务,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惩治失信行为与建立诚信社会并举,加强执法与完善法制双管齐下,切实保护守信企业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途径。

  4、加强市场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加强立法,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法律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加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行业法规、技术标准和检验检疫制度,按照国际惯例,运用好各种非关税措施,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发展。保持外商投资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透明度,努力创造完善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5、搞好市场中介服务,强化、规范和健全行业协会职能。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淡化行政色彩,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业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促使行业协会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中介组织。认真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信息引导、价格协调、制订技术和环保标准、建立认证制度、行业自律、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其联结政府与企业的纽带作用。培育投资中介市场,促进投资中介机构规范运作,诚信服务。

  6、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和水平。

  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为重点,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资本来源和性质确定投资管理权限,国家投资的领域实行企业申报、地方推荐、国家审批,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企业投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等要求,不分所有制,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行独立审贷。加强产业政策研究,滚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和信息引导,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预警基础上,及时发布有关宏观经济信息和行业信息。进一步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遵循国际惯例,提高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水平。

附件一:

2003年主要行业经济运行预期目标

                       单位:亿元


行 业 工业总产值(1990年不变价) 实现利润
2002年 2003年增长% 2002年 2003年增长%
机械 19644 13.5 956 4.0
石化 10319 10.6 1221 2.0
纺织 9959 10.0 337 3.0
轻工 21362 12.0 948 11.0
烟草 1104 9.7 215 10.0
医药 3175 18.0 218 20.0
冶金 5672 10.0 307 0.0
有色 2711 16.0 76 8.0
煤炭 1087 5.0 86 0.0
黄金 246 7.6 16 0.0
电力 2440 8.6 508 0.0
建材 4777 10.0 138 0.0
电子 15786 23.5 455 0.0


 

附件二:

2003年重要工业产品产量预期目标

产品名称 单 位 2002年 2003年 增长率%
原煤 亿吨 13.6 13.5 -0.7
原油 亿吨 1.69 1.69 0.0
原油加工量 亿吨 2.06 2.17 5.3
天然气 亿立方米 326 340 4.3
乙烯 万吨 543 546 0.6
发电量 亿千瓦小时 16546 16820 1.7
钢 亿吨 1.8 1.9 5.6
钢材 亿吨 1.9 1.9 0.0
十种有色金属 万吨 1012 1080 6.7
水泥 亿吨 7.5 7 -6.7
平板玻璃 亿重量箱 2.3 2.3 0.0
化肥(折纯) 万吨 3791 3700 -2.4
化学农药 万吨 82 90 9.8
汽车 万辆 324 380 17.3
其中:轿车 万辆 108 120 11.1
微型电子计算机 万部 1464 1600 9.3
蜂窝移动电话 亿部 1.2 1.2 0.0
数字程控交换机 万线 3800 6000 57.9
集成电路 亿块 96.3 100 3.8
彩色电视机 万台 5528 6000 8.5
化学纤维 万吨 991 1050 6.0
纱 万吨 881 900 2.2
机制纸及纸版 万吨 3501 3510 0.3
原盐 万吨 3283 3000 -8.6
糖 万吨 964 920 -4.6
黄金 吨 190 190 0.0
卷烟 万箱 3445 3500 1.6
木材 万立方米 1875 1900 1.3
货物发送量 亿吨 18.6 19 2.2
货物周转量 亿吨公里 14900 15200 2.0
旅客发送量 亿人次 10.1 10.1 0.0
旅客周转量 亿人公里 4780 4930 3.1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0〕11号


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经营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符合市城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和市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城区农贸市场行业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阳区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商务等部门共同编制,作为市城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需变更规划,须按规划变更审批程序报批。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前应先征求市商务部门意见。

  第八条 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建小区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适应小区人口规模的农贸市场。

  第十条 市城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应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改造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建设或改造完成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或改造农贸市场的设计方案,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经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审批,并报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谁开发、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参与生鲜超市、便民生鲜网点建设。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建设逐步纳入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对提质改造和新建的城区农贸市场,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新建、改造、改建农贸市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全免,办理证照只收取工本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三章 市场开办

  第十五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

  (二)具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及卫生保洁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规划、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新建或改造的农贸市场开业前,应当到市、区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规定范围内的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市场准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消费纠纷投诉受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市容环境卫生、计量、用电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三)配合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经营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倡导文明、诚信经商活动;

  (五)按照农副产品种类合理布局,划行归市,功能分区,分类设摊;农贸市场应设立自产自销区,供菜农进场交易;

  (六)审查入场销售经营户的资格,明确入场销售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按规定设置合格的公正计量器具,负责协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市场内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

  第二十条 市场开办者按照规定在市场内配置检测室,负责市场内销售农副产品的安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公示。负责建立进销台账,实行质量追溯。

  市场开办者应当协助执法人员查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无检疫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应当禁止入场交易。

  第二十一条 活禽销售必须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有独立的出入口。水禽与其它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应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活禽经营市场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区域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实行每日清洗、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负责维护市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开办市场必须设置相应的垃圾收集点、设置免费停车场和配套公厕,并保持配套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市场经营者依法承担场外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必须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除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外,其他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必须悬挂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照。

  第二十六条 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

  (二)市场内农副产品必须划行归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农贸市场的统一安排,在划定区域内经营;

  (三)货物摆放整齐、摊内外地面干净卫生;

  (四)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遵守交易规则,文明诚信经商;

  (六)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因所售农副产品质量或者提供服务不合格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物,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三)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影带及迷信用品;

  (四)麻醉药品、剧毒农药及化学农药;

  (五)兽药、鱼药、农药残留超标的动植物农产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其他相关农副产品。

  第二十八条 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烧、烤、煎、炸等,使用松香、沥青等有毒有害物质用于鸡鸭宰杀、拔毛;

  (二)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行业监管

  第二十九条 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公安、消防、建设、规划、物价、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根据政府授权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行为。负责制定农贸市场行业管理规范,归口管理行业协会,指导行业自律,指导规范市场主体经营管理行为,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与规划部门共同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行业发展规划。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经营行为实施监管,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对农贸市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对市场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经营进行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建设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和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临时性市场实行限时、限地监督管理,取缔农贸市场周边的马路市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依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市场内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消防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规划编制和实施。

  物价部门负责督促市场经营者对销售的产品实行明码标价,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市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不符合消防、卫生、安全许可条件或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城市规划改变市场用途的,依法责令改正,不得享受相关优惠;已经享受优惠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追回优惠资金。小区建设不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规划验收不予通过。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