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5月6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简称缔约双方)愿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
二、本协定的合作范围应根据缔约双方的能力和兴趣,包括共同能接受的关于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与技术的领域。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力求促进下列各项的实施:
一、互派专业代表团、科学家、学者、研究人员、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访问和考察;
二、互派留学生、研究生、进修学者和实习生;
三、组织双方感兴趣的科学技术会议和讨论会;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研究与发展项目进行合作;
五、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
六、双方可能共同安排的科学技术合作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的范围内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机构、高等学校、研究组织、公司和企业(简称执行组织)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分别议定安排或合同。
二、缔约双方或由缔约双方指定的协调机构(简称协调机构)遵循各自的法律和规章,负责商定本协定范围内的具体合作领域,并在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下,为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时而进行磋商。各协调机构可邀请本国的执行组织参加由其可能安排的会议。
第四条
一、涉及执行本协定的财政安排应由双方的协调机构就每一个合作项目作出的安排中解决,或由双方执行组织议定的安排或合同中解决。
二、缔约双方或协调机构可共同决定执行本协定所必需的其他安排。
第五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至少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应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可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本协定终止,在执行本协定中所产生的一切未完成的义务应根据本协定条款予以完成。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五月六日在堪培拉签订,共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章文晋 安德鲁·皮科克
(签字) (签字)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研究
梁丽华
内容摘要:罗马法中的所有权体系已经较为完善,对后世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中的所有权体系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罗马法上的所有权的内涵与当今民法典中的所有权的内涵还存在一定的区别。绝对性和抽象性是罗马法中所有权的最大特点,由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影响,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在后来出现了一些变化,受到了很多限制。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摒弃将所有权权能进行列举的方式,而应该对所有权进行抽象的界定。
关键词:罗马法;所有权;观念
一、罗马法中的所有权概念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和家长的物的支配有关,罗马法中的“dominium”除了指家长对财产的支配权以外,还包括家长的一般权利和对于任何主体权利的拥有。 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在罗马帝国的晚期才出现,此时家长的权力日益衰落,“家子”拥有了财产。于是,开始出现了私法意义上的所有权。罗马法学者将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概念定义为“对物的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实质上就是对物的完全、绝对的支配权利。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强调对物的支配,即使是有关用益权、地役权等概念,也被罗马法学家认识是对一种特殊的物的权利,虽然这种物和一般的物不同,存在无形的特点,不为人所感知。因此,罗马法上虽然已经有了所有权的雏形,但是这一概念和现代民法中的所有权相比,还是存在很多区别的。
二、罗马法所有权观念及其演变
(一)绝对性、抽象性是罗马法所有权的最大特点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体系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同时这种所有权观念又是抽象的,体现了罗马人的经济生活特点,即存在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易。而进行交易的前提之一,就是对所有权的划分,因此,罗马法中的所有权观念的出现是必然的。但是,罗马法上虽然确认所有权是对物的绝对权利,是最完全的支配权,早期的罗马法中所有权的不容侵犯程度如同近代的主权观念。但是所有权仍受多方面的限制,而且这种限制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受他物权的限制,包括相邻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受社会公益的限制;受保护债权的目的限制;受理性的观念的限制;为保护权利人本身的权益而加以限制。
罗马法上的所有权观念影响了后世各国的民法典,“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 所有权是民法逻辑的核心,同时也影响了后来出现的宪法、行政法等公法部门。
(二)所有权观念的演变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必然要求
罗马法并没有发展出物权的概念,甚至连债权也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物,但是后世在继承罗马法的过程中,都出现了所有权观念的演变。罗马法中所有权的观念出现演变是和产品的有限联系在一起的。这是因为,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出现物质及其丰富的社会,所有权的绝对性虽然解决了财产的归属问题,但是还远远没有解决财产的利用问题。因此,让所有权接受限制,最大程度地发挥物的效用性,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水平决定的,即便是今天也是如此,因为如果社会财富是无限量的,那么所有权本身也就失去了意义。
三、罗马法所有权制度对后世的影响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罗马法所有权体系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帝国虽然消逝在了历史的烟云中,但是罗马法所有权体系在后世的影响是明显的,文艺复兴和欧洲革命之后各国对罗马法体系的继承和发展可以看作是罗马法在近现代的复兴。罗马法所有权理论体系的完善以及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发达,是罗马法所有权制度得以在后世继续发挥影响的根本原因。“事实证明,有关所有权的一切现代法制,无论是在实体或程序方面都未超出罗马法既定的基本范畴。究其根本原因,不外乎罗马社会乃是一个私有制高度发达而又存在着普遍的商品经济的社会,因而使得它的法律包含了商品生产社会的大多数法权关系。”
具体地来说,罗马法对各国民法制度的影响体现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体系都是以所有权制度为核心的,不论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还是《日本民法典》,这些法典之所以被称为大陆法系民法制度的代表之作,最更本的原因还是他们在所有权制度上高度的一致。同时,所有权权能的分化、所有权本身受到的限制等等,这些内容虽然在罗马法的所有权理论中还不是很成熟,但是其基本的雏形已经存在,并且在大陆法系国家对罗马法的继承中得到了发展。
(二)罗马法所有权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正在制定中国的民法典,在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既要横向地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又要纵向地学习法制史中的一些历史经验。学习和借鉴罗马法中的优秀部分,可以说既是一种移植,又是一种继承。
我国民法体系中对所有权的概念作出的规定是: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见:《民法通则》,第71条)这和上文谈到的罗马法的抽象性的所有权观念存在很大区别,具体来说,这种列举式的形象化的所有权权能的罗列,其实并不能完全反映所有权的内涵。台湾学者史尚宽指出,“所有权并不是物之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之总和。” 从逻辑上讲,这样的列举式也难免遗漏所有权的权能,使人们对所有权的内涵之理解产生误区。
因此,我国将来在立法中是否可以考虑抛弃传统的对所有权列举的立法模式,改为类似于罗马法上的那种抽象观念的所有权概念,值得进一步探讨。本文的观点是,可以在将来的民法典的制定中,学习借鉴罗马法的历史经验,使古老的罗马法在我国也焕发生机。
结语
本文对罗马法中的所有权问题进行了一些简单的探讨,特别是在分析了罗马法上的所有权的概念之后,对罗马法所有权体系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也做了一些阐述,同时将罗马法所有权理论对我国民法体系的完善作用也提出了一定的看法。
参考文献
[1]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194-196页。
[2] 刘玉霞:《罗马法所有权及对我国所有权制度完善的影响》,《边疆经济与文化》,2007年第7期,第60-62页。
[3]梁磊:《罗马法理性精神及其当代意义》,来源:www.lawpass.cn,访问日期:2009年11月。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