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问题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
杨梅/吉洪忠
近年来,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接触到诸多精神病人犯罪案例,轻的有盗窃、寻衅滋事的,重的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目睹了一些精神病人犯罪给家庭造成的伤害以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一些血腥腥的事实让人非常痛心,精神病人犯罪不仅是司法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为此笔者对某区2003-2005年三年中发生的23起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以探讨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精神病人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1、 行为人多为农民,文化较低。某区三年来发生23起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15起发生在农村, 且行为人文化程度较低,其中有12人文盲,有5人小学文化,4人初中文化,2人高中文化,即便有的人是小学文化也只是能识字而已,根本就未达到小学毕业水平。由于这些人的文化水平较低,因此法律意识淡薄就不容置疑的了,从面导致犯罪率的提高。
2、 犯罪的动机不明显,侵害的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通常是在精神病发作的情况下发生的,此时的精神病人认识上存在阻碍,侵害的对象随意,往往见凶器就拿、见人就乱打。如祁某妨害公务案中,祁某无故扣留伊某的摩托车,当见到公安干警到现场处理时,因其精神病处于发作阶段,其辩认和控制能力削弱,祁某竟然持菜刀、斧头、砖头、酒瓶等械具见人打,先后殴打了7人,公安干警在制服其过程中也有2人被打伤。
3、 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精神病人犯罪是在神智不清的情况下作出的,因其本人完全意识不到犯罪时做了什么事,造成了怎样的后果,往往作案手段都比较残忍,危害的后果比较严重。王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一直怀疑被害人李某说其坏话而耿耿于怀,于是便产生要杀死李某的念头。一天中午,王某携带菜刀至李某家中将毫无防备的李某头部连砍数刀,将李某当场砍死。
4、 通过劳动教养等法律手段进行改造的效果差,继续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被判刑,在服刑完毕,由于种种原因,多数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陶某患有爱盗窃的精神病,第一次因盗窃被判刑后,回家后因家无经济能力对其进行治疗,其刑满释放后,不久便又实施盗窃作案被判刑。然而,其再次被释放后却依然重操旧业。这归根到底,还是因其精神病未得到治疗的原因。
5、 受害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不利于社会稳定。家庭中如果有精神病人,长期的治疗费用,往往都难以承受,哪有钱财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在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的打击就已经很大,然而其损害又得不到合理赔偿,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时,迫不得已可能又会采取以牙还牙的方法,导致新的刑事案件的发生,这极其不利于社会稳定。如黄某故意伤害案中,黄某因患有精神病,在病发时无故持刀砍断了被害人赵某的左臂,致赵某重伤。赵家为了给赵某治疗花去2万余元的医药费,然而在案发后本来就经济拮据的黄家又要为黄某治疗精神病,于是根本无法钱赔偿赵家的医药费。赵家在多次与黄家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赵某便扬言也要砍断黄某的手臂作为了断。幸亏赵某的亲朋好友苦口婆心地劝说才避免了另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
6、 作案的场所多为公共场所,社会影响比较恶劣。精神病人由于精神发育迟滞、智力较差,因此考虑问题比较简单、不周到,作案时不分地点、场合,不顾后果、社会影响,即使是在公共场所,只要看到作案对象就开始作案。严某故意杀人案中,严某因与被害人孙某的父亲有矛盾,因孙的父亲外出无法报复,于是想到在学校上中学的孙某。一天,严某买了锥子等作案工具直接到孙某的学校,当着众多学生的面用锥子对毫无防备的孙某头部乱砸,致孙某颅脑损伤死亡。看到自己的同伴被砸倒在血泊中,在场学生们被吓得惊叫,这给中学生们幼小的心灵带来多大的伤害可想而知。
二、 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
第一, 对精神病人监护不到位。精神病人犯罪主要发生在农村,一方面是由于农村家庭精神病人患者的监护人本身就是农民,整天忙于农活,缺乏对精神病人的监管或疏于管理,致使精神病人没有受到严格的管束,整天闲逛,一旦病情发作,就很容易伤及他人。同时精神病人病情比较隐蔽,平时只在言行上与正常人稍有区别,在周围人特别是家人眼里并不把患者的表现当做疾病看待,而认为他们是道德和人品有问题,没有意识到这是严重的社会问题,更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等到作案后才发现其危害性,却为时已晚了。
第二, 政府重视不够,没有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政府作为管理社会的职能机构,对精神病人的管理和治疗负有重要责任。但长期以来,政府对精神疾病缺乏充分认识,重视不够,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患者未能得到及时治疗。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渐建立,许多疾病的防治都应进入了社会保障系统,这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人们身体健康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并未能发现有对精神病人的防治机制,不得不说这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缺陷。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身处农村的精神病患者没有得到及时而长期的治疗,致使精神病情经常或突然性发作,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
第三, 对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的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按照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判定精神病人对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多数精神病人需要长期服药,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许多病人的家庭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另外强制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去治疗都是问题。如某区公安干警在处警时抓获一持刀在学校附近滋事的精神病人,因其家中无人能够监管,干警们只好将其送往精神病院治疗,但医院又不肯承担费用,最后公安干警又自己垫支让其住院。等这笔钱用完了怎么办?这个精神病人又可能重回社会再危害他人。司法精神病学工作者及法律界有关人士多次进行探讨并公开呼吁,但一直没有引起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旨在维护病人权利,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加强对精神疾病人管理的《精神卫生法》在全球140多个国家都已制定,但在我国,经过近20年的酝酿至今仍未出台。
三、 预防和减少精神病人犯罪的应采取的措施
1、 首先要认识到精神疾病患者是弱势群体,应给予患者足够的人文关怀,从政府、社会和法律的层面对他们多一些尊重、关爱和善待,消除歧视,使更多患者得到良好的治疗和康复,从根本上消除其社会危害性。
2、 加强监护人的监管意识,使监护人能充分担负起监管职责,保证精神病人犯罪率的降低。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只有监护人真正履行了自己的责任,社会这个大家庭才能安定祥和。首先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自觉履行自己的责任;其次是通过法律手段迫使不自觉的监护人不得不履行监护责任,让监护人明白失职即是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的原因,自己因此要承担后果。
3、 加大政府集中收治精神病人的职能意识,使大多数的精神病人的治疗由政府“买单”。据统计,全国现有精神病人1600余万,其中具有暴力倾向者为1~2‰,由此可见,可能会造成社会危害的精神病人全国约有1.6万到3.2万人。一个病人一个疗程的治疗费用为3500元,全部由政府买单,一年所有病人的费用约1亿元,分摊到三十余个省二千多个县,每个县仅数万元,却为社会解除了数万个不定时炸弹,让精神病人的家属得以解脱,周围的居民得以安宁,同时也减少了不必要的危害发生。
4、 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以及实施办法,让受害人不再无助,政府不再逃避,精神病人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应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和尊重精神病人合法权益,同时有效地解决精神病人带给社会的意外伤害,解决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保护的两难困境。
5、 把精神病人的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各部门既要应各司其职,又要齐抓共管。一是卫生系统应负责精神卫生的基本知识和精神疾病的基本治疗;二是民政系统对经济上有困难的精神病人应提供义务救助;三是公安系统则对遇上特殊的精神病人犯罪情况,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性的义务监督和强制治疗。同时基层派出所与社区应加强联系,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网络监控体系,及早发现精神病患者的发病征兆督促监护人对其约束、治疗。
6、 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精神病患者是社会中的一个群体。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容易获得支持的优势,积极开展爱心救助行动,组织公益活动,发展公益事业,支持精神病患者治疗,让精神病患者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的进程。
通联: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杨梅 吉洪忠
联系电话:0517-5828028 5828085
邮编:223200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8〕4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办法(试行)
(市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行为,降低出让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是指湘潭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挂牌人)接受委托后,发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按公告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要求接受竞买者的竞买申请,确定合格竞买者,并组织合格竞买者在网上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通过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依法参加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四条 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由网上注册系统、竞买申请系统、网上报价系统、网上限时竞价系统等部分组成。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的内容包括:挂牌人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办理数字证书,提出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进行网上报价;竞买人按有关规则参与网上限时竞价等。
第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之前,应当详细阅读并熟知本办法,同意接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章 挂牌信息发布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相关信息由挂牌人通过湘潭市国土资源网站(www.xtgt.gov.cn/)和湘潭市国土资源市场的电子显示屏同时发布,同时还应通过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挂牌人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调整公告内容。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调整后的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应相应顺延。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相关信息由挂牌人通过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的后台管理模块录入。
第三章 网上注册与竞买申请
第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在网上注册时,应按照操作系统说明填写注册表格,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信息,成为注册用户,注册信息提交成功后,视其为真实、有效,且注册用户同意接受网上挂牌出让有关文件的约束。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需对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以联合竞买人其中一方的名义在网上注册,按系统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 在进行宗地竞买申请之前,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相关信息。
竞买人对网上挂牌出让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挂牌人咨询。
竞买人可现场踏勘网上挂牌出让的宗地,对宗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书面意见,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宗地现状无异议。
第十二条 注册用户如有竞买意向,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到有信息产业部资质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申请办理数字证书。只有通过网上注册并办理了数字证书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才能登陆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网上挂牌出让不接受除网上竞买申请以外的,如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三条 竞买人在确定参加意向宗地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和办理了数字证书后,可通过向网上挂牌出让系统递交竞买申请获得订单流水号,并凭此订单流水号向指定银行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
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个竞买地块,如需竞买多个地块,则须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在交纳保证金时必须准确填写订单流水号,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在接受竞买保证金时,仅以此订单流水号作为识别竞买人身份的依据,并在竞买保证金确认到账之后,赋予与此订单流水号相对应的竞买人对此宗地的竞买权限。
若竞买人没有按时交纳保证金,造成竞买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账,或到账后没有及时在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时进行有效报价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该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竞买人所实施的所有行为,是该竞买人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联合竞买人经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所实施的交纳竞买保证金、网上报价、限时竞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一切后续行为,均视为该联合竞买人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联合竞买人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网上报价
第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注册,输入用户名、密码,并插入存储了数字证书的介质来登录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密码的长度不少于6位,应当由英文、数字或特殊字符共同组成。
联合竞买人用户名、密码及数字证书的保管和使用问题由联合竞买各方自行协商解决,如产生法律纠纷,挂牌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使用用户名、密码和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时,应当防范网络风险,保护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和不受侵犯,并妥善保管密码和数字证书。因竞买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原因导致密码或数字证书泄漏、遗失等不能及时登录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的不良后果,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用户如忘记或丢失密码、数字证书,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资料,到有信息产业部资质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机构重新申领。
第十七条 在宗地网上挂牌出让期间,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挂牌出让起止的时间以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挂牌人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竞买人通过网上挂牌出让系统进行报价。网上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中报价的基本规则为:增价方式报价;一个竞买人可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以上的价格。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第十九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条 在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 网上挂牌出让宗地设有底价的,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半小时,由两名纪检监察人员互相监督,向系统输入宗地底价。
第二十二条 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后续出让活动按宗地挂牌编号顺序进行,如遇无人报价,则自动跳过该宗地。
第二十三条 网上报价期限截止,网上报价系统将自动关闭,系统根据下列条件判断宗地是否成交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出让结果及底价,或者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一)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底价的网上挂牌出让宗地成交,该竞买人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
(二)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经系统询问,无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系统接受的最高报价作为该宗地的最终报价,若最终报价等于或高于底价,则报出该最终报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
(三)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经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第二十四条 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无人报价或不符合其他出让条件的,宗地不成交,挂牌人终止该宗地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五章 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挂牌人规定的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且经网上挂牌出让系统询问,有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挂牌人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的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的起始价,组织限时竞价,并按“价高者得和最终竞买价高于或等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六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按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的预先设定程序运行,其规则与程序不同于现场竞价。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熟知本办法以及有关文件后,参加网上限时竞价,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在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2小时应当登录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密切关注出让动态。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后,有关竞买人应当在4分钟内做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如超过4分钟未提交,则视为其不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第二十八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经网上挂牌出让系统询问完毕后,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开始第一次4分钟倒计时的限时竞价,具有网上限时竞价资格(报价期限截止前报过价且经网上挂牌出让系统询问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竞买人可参加限时竞价,限时竞价中的报价应当在4分钟倒计时内的任一时刻具有网上限时竞价资格的任一竞买人有新的报价,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即从此时刻起再顺延一个新的4分钟倒计时,具有网上限时竞价资格的竞买人可参加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在每一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会出现该宗地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时,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会自动关闭限时竞价中的报价通道,确认当前系统接受的最高报价为宗地的最终报价,由系统按“价高者得和最终竞买价高于或等于底价”的原则判断是否成交,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出让结果及底价。
第二十九条 在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网上报价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宗地网上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第六章 其他规则
第三十条 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竞得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出让须知和系统提示,自行下载打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成交确认书》,并在挂牌人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资料原件(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等)与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随后办理支付宗地成交价款、缴清税费、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竞得人为联合竞买人的,系统将根据网上注册时填写的资料和网上挂牌出让情况自动生成列明联合竞买人各方名称及出资比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成交确认书》、联合竞买人各方(可委托一方)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资料(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联合竞买文件等)与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各方实际身份或实际出资比例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成交确认书》中有任何不一致,则挂牌人不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宗地不成交,挂牌人有权终止该宗地后续的所有出让行为,并由联合竞买人各方连带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宗地成交后,挂牌人将从竞得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取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将于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
第三十三条 宗地起始价和成交价均不包含在网上挂牌出让过程中应当交纳的交易服务费、有关价外税费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中应当交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交纳竞买保证金和支付宗地成交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有权在网上挂牌开始前和网上挂牌出让期间中止,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法定程序再行挂牌出让:
(一)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因竞买人或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挂牌出让无法实现的;
(二)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竞得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造成宗地出让无法成交的;
(二)不按网上注册时登记的内容提供有关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引起出让纠纷的;
(三)逾期或拒绝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四)不能及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款、网上挂牌出让过程中应当交纳的出让服务费、有关价外税费等;
(五)构成违约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因竞买人提供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造成损失的,竞买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挂牌人将对违约人予以公示,并有权终止其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由两名公证员对网上限时竞价过程以及宗地成交结果进行公证,并在此期间内对数据服务器、交易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
第七章 管理员制度
第四十条 湘潭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维护挂牌出让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由信息中心指定专人为系统管理员负责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管理。
本系统管理员应履行以下规定:
(一)管理员必须随时监控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立即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二)管理员对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的任何配置进行更改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领导;
(三)管理员必须严格执行密码管理的规定,妥善保管其数字证书,应该经常对操作密码进行更改,保证密码不被其他人知晓。同时管理员应该将管理员密码设置得相对复杂;
(四)管理员必须对用户的注册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和随意修改用户的注册信息,管理员必须对保证金交纳数据、竞价记录、宗地底价等相关数据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五)管理员禁止删除日志数据;管理员必须每天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备份文件必须备份到指定物理介质上,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保密;
(六)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会自动记录用户对系统的相关操作,管理员应该随时关注系统日志。如果发现有不良信息应锁定不良用户,并上报相关情况;
(七)用户如果在一天内连续三次输错密码,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将会自动锁定该用户的相关权限,权限锁定后用户如果需要解锁,用户必须提供相关证明,经批准同意后方能解除锁定;
(八)在出让过程中,如果保证金数据因其他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将数据正常传输到系统,需要采用手工方式对已交纳保证金的竞买人的竞买资格进行确认。手工确认必须提交相关的材料,并经批准同意后方能手工确认,并进行详细记录;
(九)在出让过程中,如果因为用户填定的订单流水号有误,导致网上挂牌出让系统无法正常识别,同样需要手工确认时,操作方式同上;
(十)按照相关规定,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有权依法对挂牌活动进行中止、终止。管理员在进行中止、终止挂牌时,必须持有领导批示同意的文件,并对过程详细记录。
管理员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若因违反以上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免责说明及安全提示
第四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挂牌人因素,导致网上挂牌出让时间的变更、网络堵塞等故障,造成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能及时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办理数字证书,提出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的,挂牌人除将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竞买人的利益,系统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不保证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服务器不发生网络病毒故障,也不保证网络信息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挂牌人将采取有效办法尽量避免网上挂牌出让系统错误的发生,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为了保证系统运行安全、稳定、高效,竞买人应当以宽带方式连接INTERNET网,将个人电脑系统中IE浏览器的版本升级到6.0及以上,并按要求进行安全设置。
第四十四条 竞买人应当尽量避免在期限截止前的最后1分钟内进行竞买申请、报价、竞价,以防止因网络延迟造成网上挂牌出让系统无法接受。
第四十五条 挂牌人有权通过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保存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的所有记录,作为其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