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2003]89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现将《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工作,推动文明施工管理和文明工地(场站)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建设工地和施工企业后方生产场站文明施工(生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文明工地(场站)的管理工作由以下机构负责具体领导、管理和实施。
一、 领导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和文明工地(场站)创建、评选工作。
二、 日常管理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文明工地(场站)创建、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该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三、 工作实施机构。
根据管理专业不同,依次划分为:
(一) 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上海市级重大工程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二) 上海市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由市、区、县(专业)安全监督站实施监督管理的土建、装饰装潢、安装工程以及水利、园林、民防、港口工程(市重大工程、管线工程除外)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三) 上海市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全市道路管道工程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四) 上海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市政安监站监督的市政工程(市重大工程、道路管线工程除外)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五) 上海市场站文明生产管理块负责在沪施工企业生产场站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应包含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社会督查员参与建设工程和后方场站文明施工(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督查员反映的情况将作为年终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 审核批准年度文明施工和文明工地、生产场站创建工作计划。
(二) 选聘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社会督查员。
(三)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建设党委、建委的阶段性工作要求下达任务。
(四) 审核并报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批准、命名和公布年度文明工地(场站),审核批准撤消文明工地(场站)称号。
第七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工作计划,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二) 实施调查研究,负责拟定文明施工管理的文件。
(三) 负责对社会督查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四) 组织对创建文明工地的项目实施抽查。
(五) 组织协调各管理块工作。
(六) 负责筹备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年度表彰会议。
第八条 各管理块职责
(一) 贯彻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组织对符合申报、推荐程序的工地(场站)进行评查活动,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评查结果报告。
(三) 配合其它各管理块搞好文明工地(场站)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 称号设置和公布机关
第九条 荣誉称号设上海市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场站、创建上海市文明工地鼓励奖三项,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文公布。
第四章 申报、推荐程序
第十条 参加文明工地(场站)评选活动实行自愿申报,由在建工地和施工企业生产场站按要求填写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申报表。
文明工地(场站)申报程序:企业申报、管理部门初审、管理块汇总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时限:新开工地在开工后三十天内,跨年度结转工程工地在当年一月底前。
第十二条 推荐程序同申报程序。推荐时限由各管理块根据实际另行规定。
第五章 检查与评选
第十三条 各管理块应视各自的管理需要和施工特点,对所推荐的工地(场站)按“评分标准”实行全数评选检查。
第十四条 凡已申报或已推荐的工地(场站)在随机抽样或暗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取消推荐或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评查人员必须亮证检查,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第十六条 被评选工地或生产场站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 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
二、 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规定。
第六章 检查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七条 评查活动应对基础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形象、宣传教育、卫生防疫、综合治理等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评分标准由现场(施工现场、生活区现场)和内业两大类组成,两大类标准得分各为100分,现场按70%计入,内业按30%计入。其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 = 现场总得分 × 70% + 内业总得分 × 30%
第十九条 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地(场站)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 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产品)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二、 发生恶性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三、 发生火灾或治安、经济案件的;
四、 发生重大管线事故的;
五、 市级各类检查中,受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六、 因施工或受到举报、投诉被新闻媒介曝光并经查实的;
七、 因拖欠职工工资等原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 工地未通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证审核的;
九、 工地未按市建委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的。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市级评选范围。
一、 建筑面积市区在8000平方米以内,郊县在4000平方米以内的;
二、 未达到市级安全标化管理达标标准的;
三、 管线敷设工作量少于500万元的(内环线内少于200万元);
四、 市政道路工程整条道路或每标段工作量少于700万元、施工面积少于15000M2的;
五、 工作量少于200万元的装潢工程;
六、 连续施工总工期不满七个月的土建、市政工程(特殊工程除外)。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得本规定所称荣誉称号工地(场站)的所属企业可在工程招投标各有形市场中公布。
第二十二条 获本规定所称荣誉称号工地(场站)的所属企业,可在当年企业综合考评中按规定予以加分。
第二十三条 对在文明工地创建工作中未能获得各项荣誉称号,但成效明显的工地,将设若干鼓励奖予以表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评选标准和制表等补充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颁发。
第二十五条 在获得荣誉称号后至竣工前,发生本规定第六章第十九条第一款至第九款其中之一情况的,由办公室撤消其称号。
第二十六条 年度文明工地在正式行文公布前十五天实行公示制。
第二十七条 各管理块可根据本块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19号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1月24日国防科工委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鼓励自主创新,按照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若干配套政策要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防科工委决定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工委第14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新增);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新增)。”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与军队建设和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第六条改为第九条,第十条,分别修改为:第九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第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五、删除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防科工委会同财政部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表述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4年10月22日国防科工委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06年12月27日《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为了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申报者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与军队建设和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第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及各专业评委会由国防科工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成员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
第十二条 各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向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科技奖励的建议意见。
第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二)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向国防科工委提出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经批准后向国家推荐。
第十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承担。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五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同时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应的《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供的有关材料应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成果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成果办。
(三)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直接报送国防成果办;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送国防成果办。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十八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国防成果办进行初审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自主创新程度;
(二)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科学技术价值。
第二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采取评委集体讨论、投票的方法进行评审。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五分之三及以上的票数通过。
具体评审规则由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评项目的完成人或来自项目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委的,在该项目讨论和投票时均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内为异议期。自公布之日起70日内异议处理完毕的,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经过异议程序后,由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对国防科学技术奖进行终审。
第二十四条 经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终审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准授奖,向获奖人员和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二十五条 获奖人员的情况及主要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奖金应按完成单位、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防科工委会同财政部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布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二十九条 对公布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提出异议的,要填写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的异议;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
(三)关于奖励等级的异议。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的异议由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处理;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内部的异议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处理;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之间的异议,以及其他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国防成果办负责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于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建议其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0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