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公章进行招摇撞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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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公章进行招摇撞骗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公章进行招摇撞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
  最近,我们发现有人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公章进行招摇撞骗,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和十分严重的后果。为维护政府机关形象,严防不法分子扰乱经济秩序,防止有关地区和单位上当受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以来,我委从未就有关石油企业的购油手续和生产调拨计划下发过文件。最近发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内部传送文件《关于国务院(油字42号)文件的通知》(中计油字2002-l0-25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公章均系伪造。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肆意篡改或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章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各地计划、物价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警惕,一经发现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公章和擅自使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领导名义进行招摇撞骗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我委办公厅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此进行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三、对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公章、擅自使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领导名义,甚至肆意篡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领导批示,并以此进行招摇撞骗的,我们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办 公 厅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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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政法[1999]616号

关于贯彻实施《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煤炭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得到好转,但煤炭经营秩序混乱、煤炭经营单位过多过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在一些地区仍比较突出,助长了非法及布局不合理小煤矿的盲目生产和乱采滥挖行为。为完成国务院确定的煤炭关井压产任务,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为此,国家经贸委组织国家煤炭工业局和国家国内贸易局,依据《煤炭法》制定了《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保证《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与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密切相关,与当前的关井压产工作紧密联系,关系到煤炭经营企业及用户的利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办法》有关规定,抓紧组织落实。

  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及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煤炭工业局会同国家国内贸易局负责。涉及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及经营监督管理的问题,两局必须共同研究、协商一致。两局要从大局出发,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三、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督职责,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审查中要切实转变职能,实现政企分开。

  四、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从有利于协调生产和流通企业利益出发,加强产运销衔接,保证生产和生活用煤平稳供应。

  五、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按照《煤炭法》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为保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办法》发布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煤炭法》规定,已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原则上维持不变;已进行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继续有效。

  六、各省经贸委要做好协调工作。对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要注意理顺生产部门与流通部门、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的关系,及时发现和解决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及监督管理中的问题。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环保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费。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要求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费的范围。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取消的机动车尾气检测费,是指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进行的排气设施检验,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年度安全检验进行的尾气检验所收取的检测费以外,其他各种对机动车的强制性尾气检测收费。
二、由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包括了排气设施的检验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年度安全检验,包含了尾气检测项目。因此,环保等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宜再对机动车尾气排污进行重复检验并收取相关费用(包括对机动车尾
气排污进行路检收取的费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坚决落实取消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200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