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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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

铁政法〔2012〕97号



  铁路作为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是实现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深化铁路体制改革,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促进铁路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结合铁路行业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依法合规进入铁路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二、深入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股改上市,创新铁路债券发行方式,鼓励保险基金扩大投资铁路的范围和力度,探索利用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多种融资工具,为民间资本投资铁路提供投融资平台,拓宽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建设的渠道和途径。

  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建设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

  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凡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营企业,允许参与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投标。对民营企业和其他各类所有制企业采用统一的招标条件,确保公平竞争。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鼓励民营企业和国铁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物流合作,提高铁路物流运输服务水平。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技术创新,投资铁路新型运输设备、轨道桥梁设备、电气化铁路设备器材、节能环保设备器材、安全检验检测设备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维修,平等参与设备采购投标。

  七、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铁路非运输企业改制重组,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八、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走出去”项目。支持民营企业与国铁企业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开拓国际市场。

  九、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产品认证、质量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专业培训、合同能源管理及其他相关技术服务活动。

  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在铁路市场准入条件、财务清算办法、运输管理、项目审批、接轨许可及公益性运输负担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铁路行业管理和政府监管,统一铁路网建设规划,完善铁路技术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进铁路法制建设,严格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职责,为民间资本投资铁路提供良好环境。

  十二、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铁路行政审批事项,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可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再实行行政审批。完善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推动许可管理内容、标准、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做到依法行政。

  十三、加强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发布有关铁路政策法规、规划、标准、市场准入、建设、运输、投资等方面的信息和规定,积极向民营企业提供铁路技术、管理和人才支持,引导民间投资主体强化铁路安全质量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十四、切实转变铁道部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加大铁路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力度,确立铁路运输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及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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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商品价格指数编制办法

卫生部


医用商品价格指数编制办法

1987年4月20日,卫生部

为了及时反映市场医用商品价格变化情况,为编制卫生事业费预算,制定医疗收费标准和加强医疗卫生事业经济管理提供信息及参考依据,进而为编制卫生事业规划,制定卫生政策服务,决定编制医用商品价格指数。
医用商品价格指数计算办法如下:
一、医用商品的范围:
医用商品包括医院在医疗服务中经常购买、使用和消耗的各种医药卫生材料、小型医疗器械、被服器具、业务用各种消耗品、维修材料、水、电、燃料等能源及公用事业消耗与商品性劳务费支出。
医院流通环节的某些商品如药品、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以及由专项拨款支出的大修理、大购置暂不列入编制医用商品价格指数范围。
二、医用商品的分类及商品品种的选定:
根据医用商品使用性质,将医用商品划分为八大类:(1)卫生材料类;(2)小型医疗器械类;(3)被服器具类;(4)文具印刷图书类;(5)维修材料类;(6)杂项消耗类;(7)能源消耗及公用事业类;(8)商品性劳务类
八大类以下还可分为若干小类,每一大类应选择若干种耗量较大、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品种,作为计算价格指数用的商品,并明确确定其规格、型号、牌号、质量、等级及计算单位。
为统一计算口径,各地可按“医用商品价格指数调查表”所列分类及品种组织调查。
三、医用商品权数的确定。
医用商品价格指数的计算采用加权平均法。根据不同商品耗用量的比重,分别确定商品“类权数”和代表性商品“项目权数”。医用商品品种繁多,为了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医疗单位的实际情况,权数的确定采取以下方法:
首先,以医疗单位财务决算资料为参考依据,确定计算期内医用商品总支出数,然后计算医用商品支出占医院总支出的比重。如某医院,当年总支出为250万元,其中属于医用商品范围的支出归集为60万元,则医用商品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为24%。该比重应视为固定的常数,用
于分析价格指数变动对医院总支出的影响程度。
将医用商品支出总额按八大类进行归集,分别求出各类商品占医用商品总支出的比重(即权数)。如卫生材料类和被服器具类分别占医用商品总支出的32%和5.8%,权数就分别为32和5.8。八大类权数相加,权数总和应为100。
确定代表性商品权数。单项代表性商品权数系指该单项商品在选定的若干种商品支出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可采取下列方法确定。
该项商品支出总额
单项商品权数=------------×该大类商品权数
该大类代表性商品支出总额

如卫生材料类所选15种代表性商品,计算期内总支出为55000元,其中脱脂棉花支出2500元,占总支出的4.5%,乘以医药卫生材料类权数32,脱脂棉花权数即为1.4。各单项商品权数相加,应等于该大类商品权数。
确定权数是制订价格指数的基础,为保证其准确合理,“类权数”及代表性商品“项目权数”均应根据实际消耗情况调查统计确定。有条件的地方或单位,应选择若干所医院对2年或3年的实际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剔除业务量增减的因素后,确定各类和各单项商品消耗的合理比重
,得出相应的权数。
四、医用商品价格的确定:
商品价格原则上应以国营商业统一的零售价格为准,但由于商品供应渠道不同,有的商品固定按批发价供应的,也可按批发价计价。没有国营商业牌价的可采用市场供应价或其他价格,对某些进货渠道复杂,价格不等的大宗同类商品,应按加权方法计算平均价格。例如:500号水泥
每吨国家计划价85元,计划外价格150元,议价178元,某医院年购买数量依次为10吨、7吨、3吨,则该水泥平均价格应为:
(85×10+150×7+178×3)÷(10+7+3)
=121.7元

计算价格指数时,价格较为稳定的商品一般以当年年末价格为准。如果有些商品在1年内价格多次变动,应采用年平均价格,计算方法同上。
不论采用何种价格,基期和报告期价格口径应当一致,即:不能基期用零售价,报告期采用批发价或基期采用年末价格,报告期采用平均价格。
五、医用商品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
根据确定的代表性商品品种,取得这些商品基期和报告期的价格资料后,凭以计算医用商品价格指数。
1.计算单项商品价格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某商品单价
单项商品价格指数=--------×100
基期某商品单价
如:五毫升针筒1980年每只0.80元,1985年
为0.91元,代入公式为:
0.91
5毫升针筒价格指数=----×100=114
0.80
2.计算医用商品价格“类指数”,计算公式为:
商品“类指数”=
∑(该类各单项商品价格指数×权数)
-----------------
∑该类各单项商品权数

如:假定卫生材料类只选了5毫升针筒和14号导尿管两种,其报告期价格指数分别为114和137,它们的权数分别为3.1和0.6,代入公式为:
卫生材料类指数=
114×3.1+137×0.6
---------------=117.7
3.1+0.6
3.计算医用商品价格总指数,计算公式为:
医用商品价格总指数=
∑(各商品“类价格指数”×各商品“类权数”)
----------------------
∑各商品“类权数”
六、医用商品价格指数以1980年为基期,1985年为报告期进行计算,以后每年计算1次,除了计算定基指数外,还要计算与上年比较的环比指数。
七、附“医用商品价格指数调查表”(略)


印发《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的通知
惠府〔20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

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和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本市惠城区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公共汽车和按照公共汽车营运模式从事客运服务的专线车。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乘客乘车须在站台自觉排队候车,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待车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不得强行上下车。
第四条 乘客乘车应文明礼貌,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并让其优先上、下车。
第五条 乘客应遵守公共道德,语言举止文明,禁止在车厢内吸烟、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不得将痰液吐在厢体上和厢体外,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第六条 乘客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和妥善保管所带财物;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自行开关车门;禁止乘客在车厢内编结针织品、躺卧、踩踏座席和跳车、撑伞等危及其他乘客安全的行为。乘客不得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
第七条 司乘人员应文明用语,礼貌待客,做好行车安全提示,及时报清线路、站点。严禁车辆到达站点不停车及未到达站点停车上落客。
第八条 车辆在运行途中和未到达站点前乘客不得强行要求上、下车。乘坐无人售票车应当按照指定的车门上、下车。
第九条 车辆抵达终点站后,乘客需回乘的,要按规定重新购票。
第十条 醉酒者和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车。
第十一条 乘客上车后应主动购票或者出示其他有效乘车凭证,车票保存至下车,以便司乘人员、稽查人员查验。无人售票车不设找赎,乘客应自备零钱或使用公交IC卡乘车。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
第十二条 每位乘客可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第十三条 司乘人员应认真执行查验票据规定,乘客有配合司乘人员、稽查人员查验车票或乘车凭证的义务,不得拒绝和刁难。乘客拒绝验票的,按无票处理。乘客有检举和投诉司乘人员违反工作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四条 查验乘车凭证时,发现乘客持无效的《老人优待证》、《伤残军人证》、《残疾证》等乘车凭证乘车的,按该线路全程票价补票。乘车凭证应在规定的线路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超过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作无票处理。伪造、涂改、冒用乘车凭证或将乘车凭证转借他人使用的,一经查获,司乘人员或稽查人员有权予以没收。
第十五条 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驶时,驾驶员、售票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市区线路在20分钟内、郊区线路在30分钟内不能安排乘客乘坐后车的,应当按照原票价退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乘车费:
(一)未按规定在车厢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未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第十七条 65岁以上具有惠州市户口的老人凭本人《老人优待证》、革命伤残军人凭本人《伤残军人证》、盲人凭本人《残疾证》在市区惠城区中心区内可免费乘坐公共交通车。
第十八条 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20公斤、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长度不超过1米的物品上车,凡携带超过以上标准的物品应当购买行李票,行李票票价按携带行李者的同等票值计算。总重量超过50公斤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7米的物品禁止上车。乘客携带的物品,不得占用座位和妨碍其他乘客通行。
第十九条 乘客不得携带犬、猫等有碍他人安全和卫生的动物上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车。
第二十条 乘客在车内拾到其他乘客遗失的物品,应交司乘人员登记保管,并由司乘人员出具收据;乘客在车内失落物品,可凭有效凭证向线路当班人员问询,认领时须出具有关身份证明、凭证,认领后应出具收条。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应保持车内外整洁和服务设施齐全、良好。乘客损坏车辆或相关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对扰乱乘车秩序,无理取闹,侮辱、殴打、伤害客运从业人员和乘客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则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