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8:16:38   浏览:9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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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监狱管理局:
为了规范监狱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监狱资产划分为监管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两部分资产分别按照行政单位、企业的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监管改造用资产,是指监狱为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所需用的资产。监管改造用资产按以下原则界定:
(一)监狱为执行刑罚和组织罪犯劳动所使用的土地。
(二)监狱管理机关办公、生活区,驻监狱武警部队办公、生活区和关押、管理、教育罪犯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
(三)监狱管理机关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用于狱政、警戒的各种设施、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装备,罪犯生活设施、设备及医疗、卫生设备。
(四)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共同使用的资产,按其单项资产的主要用途划分,其主要用途作为监管改造使用的,划作监管改造用资产。
三、生产经营用资产是划出监管改造用资产后余下的资产。
四、监管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变动。若资产服务对象转变,确需变动的,经监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五、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监狱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狱资产划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监狱资产真实、合理的划分。
六、监狱资产的划分以1996年12月31日止的实有资产数额为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监狱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备案。

附件:监狱固定资产目录
一、土地(平方米)
1.行政办公区用地
2.监狱警察及家属区用地
3.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用地
4.招待所用地
5.供电、供水用地
6.驻监武警部队用地
7.监墙等警戒设施以内用地(包括警戒设施用
地)
8.组织罪犯劳动用地(不包括监墙等警戒设施
以内的劳动用地)
9.其他用地
二、房屋、建筑物
(一)房屋(平方米)
1.行政办公用房
2.监狱警察、工勤人员住房
3.罪犯监舍
4.罪犯生活、卫生用房屋
5.教育改造罪犯用房屋
6.驻监狱武警部队用房
7.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用房
8.公检法派出机构用房
9.其他用房
(二)建筑物
1.监狱围墙(米)
2.电网(米)
3.无线通讯塔(座)
4.生活用水水塔、水井(座、眼)
5.监区道路(米)
6.岗楼(座)
7.其他建筑物
(三)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
1.通水管道(米)
2.通气管道(米)
3.输电、通讯、监控线路(米)
4.其他附属设施
三、通用设备
1.发电机组(KW/套)
2.变电设备(KVA/套)
3.计算机(台)
4.打字机、复印机、传真机(台)
5.广播、电视设备(台)
6.生活用锅炉及设备(台)
7.其他
四、交通运输设备
1.警车(辆)
2.囚车(辆)
3.摩托车(辆)
4.生活物资用车(辆)
5.其他用车(辆)
五、监控、侦察、警务设备
1.通讯设备(台)
2.监控设备(台)
3.摄(照)橡机(台)
4.录像(音)机(台)
5.洗印机(台)
6.枪(支)
7.戒具(只)
8.其他设备
六、医疗、卫生设备
1.X光机(台)
2.CT机(台)
3.B超机(台)
4.专科医疗设备(台)
5.其他设备(台)
七、其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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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据反映,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合作研究之后,不按期回国,并提出一些理由要求在国外继续做博士后或进行合作研究。由于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给设站单位正常的科研工作和博士后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合作研究的工作,尽量避免逾期不归的情况继续发生,并妥善解决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所遗留的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科技交流活动,对他们开阔眼界,及时获得世界前沿的科技和学术信息,使自己的研究工作始终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是非常必要的。因此,今后对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地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交流活动,以及短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
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仍应予以积极支持。
二、各有关部门、地方和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审查,从严掌握,凡是出国必要性不大或不符合出国条件的应不予批准。
三、对已出国又未按批准期限回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他们明确提出在国外停留时间超过半年(或虽未明确提出,但实际已在国外停留超过半年)以上,则应做如下处理:
(一)对他们暂按自动退站处理,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以及档案材料暂时保存在设站单位。待其回国正式分配工作后,再将各种关系和档案转到接收单位。
(二)设站单位应及时到有关公安、粮食部门将他们的户口、粮油关系注销。
(三)请各有关设站单位将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的情况及时上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从他们出国第二个月起,管委会办公室停拨其日常经费,已下拨的,各有关设站单位应按标准如数退回,未使用的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也应同时退回。
(四)请有关设站单位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办理回原单位工作和临时粮油关系迁移等手续,并督促他们及时退出原住房,以供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居住。



1989年12月27日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草原防火条例》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草原防火条例》的意见

农牧发[2008]1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火指挥部、农业局:

  2008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542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草原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条例》,认真履行草原防火职责,进一步提高草原防火工作水平,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草原防火工作,已将草原火灾突发事件纳入国家危机事件应急管理范畴。《条例》突出了草原防火应急体系和制度建设,明确了制订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防火规划的重要作用,完善了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强化了草原防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细化了法律责任。《条例》的实施,对完善草原防火工作体系,健全草原防火工作机制,有效防止重特大草原火灾的发生,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领会精神实质,创新工作机制,狠抓措施落实,确保《条例》如期顺利施行。

  二、建立健全草原火灾应急体制和机制

  重点草原防火地区的农牧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和本地草原防火工作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成立草原防火指挥部,理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指挥部对草原防火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作用。加强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对草原火灾的应急反应和综合防控能力。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条例》要求,尽快制定并不断完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把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应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草原火灾联防联控机制,积极推进地区联防、专群联防、草林联防、军地联防,做到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大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各类专业、半专业草原防扑火队伍建设,强化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实战能力。特别是要积极协助和支持武警森林部队建设,充分发挥武警森林部队在草原火灾扑救中的重要作用。

  三、尽快完善《条例》各项配套规章和制度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完善《条例》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要全面落实草原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层层签定防火责任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建立并完善草原防火绩效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要完善火源管理制度,规范和严格野外生产用火审批,加强对生活用火的管控,加大巡查力度,严格管理和控制外来火源,排除各种火灾隐患。要与气象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草原火情的适时监测工作,建立草原火险预报预警制度,作好草原火险等级预报和发布工作。加强草原火灾应急值守,严格执行草原火灾归口管理上报制度,一旦发生火灾,按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及时报告火情动态,坚决杜绝谎报、迟报、瞒报现象。

  四、不断加大对草原防火的投入力度

  各级农牧部门和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编制草原防火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为草原火灾的应急管理提供坚实的物资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加大协调力度,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建立起稳定的投入机制,打牢草原防火工作的物质基础。

  五、全力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农业部草原防火办拟于2009年春季草原防火期前,专门召开《条例》宣传贯彻会议。各级农牧部门和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认真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制度和措施。要着力推进草原防火知识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进牧户,通过采取发放明白纸、印制标语、公益广告、开展宣教和座谈等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和广大农牧民的草原防火意识,营造草原火灾群防群控的社会环境。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