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货车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及其治理对策
洪碧华
摘要:超载超限运输是公路第一杀手,严重破坏公路路面及其桥梁设施,造成国家交通规费的大量流失,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汽车工业的畸形发展;整治违章超载必须加强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大执法力度,并实行宏观调控和综合治理。
关键词:公路货车;超载超限;违章车辆;危害;治理对策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反超限超载专项治理斗争,并已经取得一定成效。所谓超限超载运输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装载货物超过路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1]。和人一样,公路也是有生命的,货车超限运输对公路的危害最大,设计在20年寿命的公路,通常不到4年就要重新翻修。《公路法》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都严禁车辆超载,但由于运输专业户受利益驱动,车辆超限屡禁不止。超限超载运输被称为头号“公路杀手”和“事故元凶”[2],不仅对公路造成损害,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同时还损害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整治超载刻不容缓[6]。
一、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极大。
(一)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增加公路维护费用,缩短公路使用寿命。根据专家分析,车辆超限重量的增加和其对路面的损害是呈几何倍数增长的,超限10%的货车对道路的损坏会增加40%,一辆超载2倍的车辆行驶一次,对公路的损害相当于不超限车辆行驶16次;一辆36吨的超载车辆对道路的毁坏程度相当于9600车1.8吨重的小汽车对道路的破坏。司机和车主超限运输每赢利1元钱,就会造成公路损坏100元的代价[3]。按照福建省超限运输赔(补)偿费100元/吨标准收取,路政部门收取的钱只是超载车辆对公路损坏修复载重量增大后,路面就会发生结构性的破坏,造成路面网裂、变形、松散和坑槽等病状。国道319线龙岩、漳州路段,每天都有6000多部超载车辆在公路上来回行驶,龙岩路段已经不堪负重,路面龟裂、错台、石拱桥拱圆裂缝等损坏情况非常突出,漳州超限运输的路段有80公里长,维修已耗资几千万元,平均每年修复投资上千万元。
(二)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超载车辆大多采取加装钢板弹簧等办法,使车货总量及轴载量大大超过了公路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从而导致了大部分桥梁涵洞出现拱圈开裂、桥墩变形等病状,引起桥梁结构灾难性的破坏。目前超载货车是越超越大,越超越重,一辆5吨的货车居然改造成20吨,甚至30吨的货车,15吨的货车则被改造成近100吨的货车使用[5]。难怪漳州的战备大桥、工农兵大桥、西溪大桥、江东大桥和郭坑大桥等都成为危桥,有的已被拆除重建,有的禁止汽车通行,只允许摩托车、自行车和行人通行。
(三)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影响了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超限运输使得运价低迷,干扰了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货运市场是最早开放的,改革开放初期就允许个体户跑运输,早期的车主和司机收入很高,所谓“要致富、上大路”,“车轮一转,钞票成捆”。后来由于缺乏宏观调控,造成供求失调,车多货少,运力扩张,过剩运力拥挤在有限的货运市场空间,车主为了揽取生意竞相压价,导致运价降低,而运价下滑又刺激了超限运输,靠超限来弥补损失,从而形成越超限运价越低,运价越低越超限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形成的公路运价过低的状况,使原先由铁路或水路运输的货物也转而通过公路运输,加剧内部竞争,扰乱了交通运输秩序。目前公路的养路费、货、客运附加费、运管费、车辆通告费等大部分交通规费都是以车辆核定吨位进行计算的,吨位越高,应征额就越大[4]。为了少缴规费,货运车辆“大吨小标”[6]的现象严重;为了多赚钱,运煤车加高马槽超长加宽、多拉快跑;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串通一气,几部货车共用一个车牌号码,分别行驶在不同的道路上,这些都导致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造成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减少,使原来就落后的公路交通发展受阻。
(四)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各省公路上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桥涵坍塌事件都与超载越限密切相关,并常常造成局部交通线路的堵塞或区域路网“感冒”[7],给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超限运输车辆特别是一些改装拼装车辆,其实只不过采取了仍保持出厂的配置。由于大量的超载运输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使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表现为轮胎变开形爆胎,刹车失灵,转向器轻飘抖动,钢板弹簧折断、半轴断裂断,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事故隐患。据统计,载重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载运输引起的。
(五)造成汽车行业的畸形发展。发达国家汽车工业的发展经验表明,运输车辆的大型化和专业化能够大大降低运输成本,制造大型化车辆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部分经营者在购置车辆时,为了逃避国家规费,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往往希望购买吨位标定较小,而实际装载量大的货车。而一些汽车制造业和改装企业为了打开销路,迎合购车者少缴交通规费和保险费用的心理,不顾公路的承受能力,随意生产大吨位车轴小的重型车,伪造型号和技术数据,大车小标识,降吨位促销,对同一车型任意提供产品合格证等手段,以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阻碍了货物运输向大型化、专业化和高档化方向发展,阻碍了车辆的更新换代和车辆结构调整,使货运企业竞争力和经济利益难以提高。
二、治理超载超限运输的具体对策
超限运输涉及到车辆生产、运输市场、收费管理和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全国联动,以“堵”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一)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国家的“四五”普法规划,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宣传对象,让广大群众尤其是驾驶员和运输专业户都学法、懂法、守法,为路政部门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利用群众乐于接受的宣传方式,向大家宣传、介绍超限运输的危害性,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并强调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进行生动、深刻的直观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各地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立法机关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及时制定一些规范文件,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合理调控运力,规范运输行为,促进运输市场运力与运量的供求平衡;推广集装箱化运输方式,规范公路货运车辆类型,特别是特殊产品运输车辆的类型;加大查处违规企业力度,加强汽车生产环节的控制管理,禁止生产违规超限车辆,禁止非法改装车辆。加快清理整顿货运机动车生产管理目录,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杜绝“大吨小标”和倒卖产品合格证问题:公安交警要加强车辆落户的源头管理,把好车辆落户关,凡是行驶证登记的技术数据与改装后的车辆技术数据明显不符的应不予落户;有关部门应对违规擅自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个体业主给予依法取缔,禁止违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对违规改装车辆已办理证照的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改装车辆要注销其证照,并从严处罚;货运部门应严把货源关,禁止车辆超限装载。公路部门应对公路承载能力重新检查并做出明显的标志[5]。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执法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因此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训,深入开展“四个教育”;宗旨教育、法律政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三个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巩固树立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两个意识”:增强依法行驶,依法办案的观念,努力建立“一支队伍”:即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执法队伍。要严把选人关、制度关和培训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强化爱岗敬业精神,变管理为服务,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维护路权、保护路产”意识[2],努力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切实提高路政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四)联手行动、综合治理。从2003年12月开始,北京及华北5省市联合行动,构筑4道防线严堵超载车,加强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整治衔接,使违章超载车辆无路可逃[7]。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负责牵头,召集公安、交通、煤矿、工商、新闻等部门组成综合执法大队,统一政令,联合行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开展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反超限超载的专项治理斗争,严厉打击违章超载行为。执法大队要经常组织、安排人员上路巡查,指定地点设立检测关卡,实行计重收费,基本原则是:空车降低收费,标准装载标准收费,超限装载合理收费,严重超载卸载放行。具体做法是:将交通部颁发的货车分类标准按“车辆自重+准载质量+20%允许装载误差=认可总质量”折算为计重收费的分类标准,货车按通行时实际总质量分类后按照该类收费标准及行车里程收取通行费[7]。对超载车辆坚决卸载,杜绝罚款收费后放行的做法,这是制止超限的有效措施。同时应追究相关单位的连带责任,拉运工矿企业货物的车辆一理超载,不但要处罚车主而且要处罚该企业。各部门要协调一致,加强省际之间的联系避免重复执法、重复处罚。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认定违章事实确凿,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正确,执法文书齐全,归档及时,确保超限运输的查处质量。
总之,治理超限超载运输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的摸索和创新,只有各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并且常抓不懈,才能稳定路况,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参考文献:
1、王志江.《公路路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实用全书》[M].吉林:延边人民出版社,2002年6月出版
2、洪秀敏.《公路超限运输的危害》[J].《中国公路》2002年第15期
3、刘智勇、乔云、何辉.《内蒙古治超的措施与成果》[J].《中国公路》2003年第7期
4、洪秀敏.《公路路政管理学》[M]杭州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
5、郑一平.《反超限运输,综合治理是上策》[J].《福建交通》2003年总第96期
6、吴稳水.《制止超限运输刻下不容缓》[J]福建公路,2000年第6期总第25期
7、刘布阳.《联合行动围剿“公路杀手”》[N].中国交通报,2003年11月20日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广州抽水蓄能电站二期工程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普通业务:广州抽水蓄能电站二期工程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1月5日)
本贷款协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下称“亚行”)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签订。
鉴于
(A)为本贷款协议附件1中所述的项目,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广东抽水蓄能电站联营公司(下称“联营公司”)执行。本着这一目的,借款人将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使联营公司得到本贷款资金;
(C)在亚行的帮助下,借款人已同意通过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机构为本项目安排商业性的联合融资,金额为六千三百万美元($63,000,000);
(D)为进行财务和管理信息系统研究,借款人与联营公司已向亚行申请技术援助。按照与本协定同一日期签订的、以借款人政府和联营公司为一方、以亚行为另一方的技术援助协议,亚行同意提供相当于三十七万五千美元($375,000)的技术援助赠款;
(E)为进行电力效率研究,借款人与广东电力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已向亚行申请一笔技术援助,按照与本协定同一日期签订的以借款人政府和集团公司为一方,以亚行为另一方的技术援助协议,亚行同意提供相当于三十四万美元($340,000)的技术援助赠款;
(F)借款人还向亚行申请了电力部门电价与融资改革支持援助。按照借款人政府与亚行之间一九九三年九月六日签订的技术援助协议,亚行同意提供相当于四十五万美元($450,000)的技术援助赠款。
(G)根据上述条件,亚行已经同意按本协议(以及亚行与联营公司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本协定中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修正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下称“贷款规则”)。
(a)删去第2.01款(17),由下列文字代替:“‘dollar’或‘dollars’或符号‘$’均指美元。”
(b)删去第2.01(26)和(27),新的第2.01(26)款规定如下:“‘美元总库’意为亚行对未偿还美元借款建立起来的总库制,以便从其普通业务资金中拨付美元贷款”。
(c)删去第3.02款第一段的最后一句话。
(d)删去第3.02(b)款中第(ii)节,代之以“(ii)与本贷款有关的‘合格借款’指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后提款的亚行在美元总库中的未偿还借款。”
(e)删去第3.06(a)款中的最后一句和第3.06(b)款中“在亚行可接受的日期之前”。
(f)删去第4.02款,代之以“从本贷款账户中提款的货币须为美元”。
(g)删去第4.03(a)款,代之以:“本贷款的本金须用美元偿还”。
(h)删去第4.04款,代之以“本贷款中任何部分的利息须以美元支付”。
(i)从第4.05款中删去“根据第5.02款规定的任何特别承诺费”一语。
(j)删去第4.09款,新的4.09款规定如下:
“无论贷款规则的任何规定是否与此相冲突,凡在特殊情况下亚行确定不可能以美元拨付贷款时,从贷款账户中的提款货币应当是亚行认为合适的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这部分贷款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应以提款货币偿还。计算这部分本金的利率时,应考虑亚行筹措这一种或几种货币所花费的开支和利差。利率和利差可随时由亚行合理确定。”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作明确解释的术语,在本贷款协议中无论用于何处,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沿用贷款规则中的定义。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涵义:
(a)“公司章程”指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签订的联营公司章程。虽几经修改,但按照该章程,联营公司仍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营公司。
(b)“营业执照”指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六日签发、并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重新更换的联营公司营业执照。
(c)“联合融资”,为本贷款协定附录(C)中所指的商业性联合融资,包括发行亚行担保的债券、亚行的补充贷款,或替代这种商业性联合融资的其他令亚行满意的融资方式。
(d)“联合融资安排”指法律安排,包括签订联合融资协议或合约。
(e)“财政年度”指联营公司的财政年度,即从每个历年的一月一日开始,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
(f)“集团公司”指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
(g)“联营合同”指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签订的广州抽水蓄能电站联营公司的联营合同,以及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h)“法律文件”指(1)即将签订的购电协议,(2)即将修订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以及联营合同,如在本贷款协定附件6中第三段之规定。
(i)“电站”指联营公司的广州抽水蓄能电站,本项目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
(j)“项目执行机构”指在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畴内,负责执行本项目的联营公司。
(k)“项目设施”指在本项目下已经或将要提供、建设、或安装的设备、材料和设施。
(l)“省”指借款人的广东省。
(m)“配件”指为本项目已经或将要采购的配件,用于配套原为第一期工程采购,但仍将可用于本项目的施工设备。
(n)“一期工程”指电站两期开发中的第一期工程。
(o)“第二期工程”指电站两期开发中的第二期工程,即本项目。
(p)“转贷协议”指本贷款协定第3.01款规定的借款人与联营公司之间的协议。
(q)“工程监理”指本贷款协定附表6第5段所述之监理单位。
(r)“Yuan”或“¥”指人民币。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发放给借款人二亿美元($200,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按贷款规则第3.02款之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应按0.75%的年率支付承诺费。对本贷款资金(扣除提出部分)计收的承诺费,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连续六十天之后开始起算,计算的具体办法是:第一年十二个月按$30,000,000计收,第二年十二个月按$90,000,000计收,第三年十二个月按$170,000,000计收,此后按全额贷款计收。
(b)如果贷款任何部分取消,则应按取消金额在贷款总额内在取消之前所占的比例,从本条款(a)中所规定的每项计费额度内按此比例扣除取消的金额。
第2.04款 每半年,即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须支付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议附表2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日期,偿还从贷款账户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签订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联营公司。除亚行和借款人另有协定外,转贷条款应当包括(i)按不低于本贷款的利率转贷,而且还贷期不得少于本贷款协定之规定;(ii)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由联营公司承担。
(b)借款人应责成联营公司按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的规定,把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开支。
第3.02款 用本贷款采购的货物、服务和支付的其他开支项目,以及每一种货物、服务和开支项目不同类别之间应占的贷款额度,皆应遵照本协定附件3之规定,尽管该附件可能根据借款人和亚行达成的协议随时修订。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有协议,用本贷款采购货物和服务,须遵照本协定附件4和5之规定。如果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违背了借款人和亚行已经商定的采购程序,或者采购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不能使亚行满意,那么亚行会拒绝为合同拨款。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有协议,借款人务必将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完全用于本项目的实施。
第3.05款 按照贷款规则第8.03款之规定,从本贷款账户提款的截止日期应是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者是借款人和亚行可能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联营公司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保措施和公用事业惯例,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执行本项目以及本项目设备的营运过程中,借款人应当履行或责成有关单位履行本协定附件6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除了本贷款资金以外,借款人还应负责及时,或责成有关单位及时向联营公司提供为执行本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和其他资源。
第4.03款 在执行本项目以及本项目设备的营运过程中,借款人应保证其下属部门和机构能够以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发挥作用,给予协作。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敦促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资料,其中包括(i)本贷款、贷款资金的使用及还贷情况,(ii)利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及其他开支项目,(iii)本项目情况,(iv)联营公司或其他执行机构的管理、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本项目全部或部分设备的营运情况,(v)借款人国内的财政、经济状况及其国际收支状况;(vi)与本贷款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利用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及任何有关的文件和记录。
第4.06款 借款人应主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敦促联营公司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书中规定的义务。借款人不采取、也不允许他人采取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行使其在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籍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实现本贷款的目标。
(b)未经事先征得亚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止或放弃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都认为,在对借款人的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其他外债债权人不得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外同意,凡是以借款人的任何资产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的任何留置权,此留置权应视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确保本贷款本金的偿还、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支付;(ii)借款人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上述要求作出明文规定。
(b)本款(a)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还贷期不足一年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本款(a)中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部门下属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为借款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其他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1)款的要求,如遇下述情况,应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账户提款的权利:
(a)借款人或联营公司未能履行其在转贷协议中应当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b)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联营协议其中或任何条款被以任何形式废除、中止、修改,而依照亚行合理意见,这将对本项目的执行或本项目设备的营运产生反面影响;或者
(c)联合融资或相应提供的任何资金已被中止、取消或者需要提前偿还。
第5.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7(d)款的要求,必须提前还贷的条件是:本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1(f)款的要求,对本协定的附加生效条件规定如下:
(a)借款人国务院已经核准本协定;
(b)借款人和联营公司正式签署并送达形式和内容皆令亚行满意的转贷协议,而且该协议将能完全生效,其条款对借款人和联营公司具有完全约束力;
(c)法律文件已经正式签署并送达亚行;
第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2(d)款的要求,向亚行提供的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转贷协议已经借款人和联营公司正式授权。批准并开始执行,而且以借款人和联营公司的名义签署并送达,该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规定,本协定在签订九十天之后生效。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特指定联营公司为其代理人,以便联营公司可按本协定第3.02、3.03和3.05款以及贷款规则第5.01、5.02、5.03、5.04和5.05款的规定,采取上述条款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措施,或者签订上述条款要求或允许签订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联营公司根据本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措施或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且与借款人本人采取的措施或签订的协议一样具有相同的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协议第7.01款的规定,凡授予联营公司的权力,经借款人和亚行商定之后可以撤销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按照贷款规则第11.02款之规定,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借款人的指定代表。
第8.02款 按照贷款规则第11.01款之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22612 PBCHO CN
221074 PBCZD CN
传真号:(861)6016724
亚行方面为
-----
菲律宾
马尼拉789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29066 ADBPH (RCA)
42205 ADBPM (ITT)
63587 ADBPN (ETPI)
传真号:(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议首页所载日期,以各自的名义签署本协议,并将其送交亚行主管部门,以昭信守。
编者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黄桂芳 佐藤光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