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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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原有专业技术人员,可予辞退:
(一)严重违反工作、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原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单位对不胜任本职工作,以及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而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原有专业技术人员,可予辞退。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工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孕妇和哺乳期妇女;
(三)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
(四)其他国家规定不应辞退的。
前款第(三)项中,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除外。
第六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应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后,由行政领导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单位对被辞退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发给《辞退证明》。《辞退证明》由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制发。
第八条 被辞退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后,单位应将其档案材料移交给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
第九条 被辞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持《辞退证明》向原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登记,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 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龄除待业期间外可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被辞退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单位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可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被辞退的专业技术人员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单位对符合本办法辞退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合同规定外,不得收回其住房使用权,不得收回培训费,也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家机关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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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包括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和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两人。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直接依据。
第七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领域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中有杰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需要解决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基础性的科技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的;
(二)在对行业或地方经济起关键作用的科学技术问题及国际合作项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促进我市技术进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调整和提升产业结构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巨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设中,设计新颖,工程质量一流,技术水平居全国同类系统领先,社会、经济效益巨大的。
第九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述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技发明,且实用性强;
(二)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或采用新原理、新工艺、新材料,其技术水平居国内同类系统领先,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经实践证明,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推进、示范作用明显,社会效益特别显著;
(四)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规模化上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五)在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中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示范引导作用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十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委、办、局科技管理部门;
(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
第十一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并报市政府批准,负责奖励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一般任期3年。
第十二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委托市技术评估论证中心,实行特邀评审委员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两级评审制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奖励等级建议,对奖励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时授予”长沙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长沙市科技创新贡献奖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4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奖6千元。
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个等级项目授奖人数为:一 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十五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告制度,获奖项目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凡在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产生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长沙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项目、单位或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请奖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下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9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2000年4月26日

铜陵市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2004〕44号

印发铜陵市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业经2004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铜陵市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送温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温暖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每年元旦、春节前,市委、市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通过财政专项安排和发动社会各界捐助等方式筹集的专门用于慰问我市困难职工及其他生活困难人员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来源:

(一)省政府慰问资金;

(二)市财政安排的资金;

(三)市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个人捐款;

(四)效益好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集体捐款。

第四条 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账户设在市总工会),专款专用。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慰问市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家庭;

(二)慰问企业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和患重病、大病或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职工、退休人员等;

(三)对少数尚未改制的特困企业予以补助,由企业自行安排慰问困难职工;

(四)扩充市救急济难基金本金。

第六条 资金的申请:

(一)慰问城市低保户所需资金由市民政部门向市政府报告,慰问户数以上年12月份在册低保户数为准。

(二)慰问企业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和患重病、大病或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职工、退休人员所需的资金由市总工会向市政府报告,慰问人数(不含城市低保户)由市总工会在调查摸底基础上核实汇总。

(三)少数尚未改制的特困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或各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 资金的审批

依据有关部门申请资金的报告,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当年资金筹集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财政的市长批准。

第八条 资金的发放:

(一)慰问低保户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到各区财政,发放由区民政局负责。

(二)慰问企业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和患重病、大病或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职工、退休人员的资金由市总工会通过基层工会发放到户,基层工会按要求向市总工会反馈发放结果。

(三)慰问少数尚未改制的特困企业困难职工的资金由市政府拨付给企业主管部门或各区政府,再由其主管部门或区政府分配给相关企业,企业在当年春节前发放给困难职工,并将发放名单张榜公布。企业主管部门或区政府要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反馈企业资金分配发放情况。

第九条 资金的监督管理

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将追究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有关单位的资金分配发放情况,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总工会进行检查核实。

当年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要向各捐款单位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资金收支情况,由市审计部门每两年审计一次,并将审计结果向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 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筹集资金,开展县、区的送温暖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