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直管理局关于颁发《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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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直管理局关于颁发《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等


财政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直管理局关于颁发《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23日,财政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直管理局


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各单位、中直管理局所属社会科学事业
单位:
现将《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需要,加强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促进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社会科学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社会科学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从事哲学和政治、经济、文学、历史等社会科学研究的机构,其事业计划和经济活动是国家科学事业的一部分。
第三条 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单位要在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首长(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将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财务规章制度和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矛盾,合理安排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正确、及时地反映各单位的经济情况,开展财务分析与经济预测,参与本单位的经济决策;对单位全部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范围是: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等。
第六条 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必须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物价、银行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单位要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积极探讨财务改革办法。重大改革办法应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或备案。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单位预算(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预算资金的来源由国家预算拨款和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组成。国家预算拨款包括正常经费拨款和专项经费拨款两部分。
第九条 根据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单位预算管理可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三种形式。
(一)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二)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三)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财务主管部门应支持、促进有条件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分别向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过渡。预算管理形式的确定和转换,由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条 单位预算经费的管理办法
单位预算经费实行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分开管理的办法。正常经费是用于固定性、经常性开支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正常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经费是指定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社会科学基金、重点科研项目经费、房屋大中修经费、大型设备购置经费、学会经费、外籍专家经费、科研著作出版经费等。专项经费由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一)单位的正常经费实行预算包干办法。预算包干的基数要按定员定额核定。不同预算管理形式的单位,采取不同的包干办法:
1.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一般实行全额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也可以在实行全额包干的同时,实行单项或几项经费包干。
2.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3.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4.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在编制和定员定额管理健全的情况下,可经财政和人事部门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5.有条件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也可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承包范围和指标,其中包括财务收支包干指标。
财务主管部门应本着有利于加强预算管理,促进增收节支,推动事业发展的原则,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包干办法。
(二)单位的专项经费实行任务和经费挂钩的办法。作为专项经费管理的项目经费,要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履行立项程序和申报手续,并建立项目经费追踪反馈制度。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和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收入必须积极可靠,支出不留缺口,不编赤字预算。
(二)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要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资金。
(三)坚持严格分清经费渠道的原则,要划清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的界线,不得相互挤占或挪用。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单位的事业计划编制年度概算,提出预算指标建议数,上报财务主管部门。
(二)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年度概算,汇总编制部门年度概算,上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财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指标,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调整下达单位的预算指标。
(四)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调整下达的预算指标,编制年度预算,报财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
单位财务部门要会同业务部门,核实各项基本数字,确定各项收支指标,并按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的要求和表格,编制单位预算。单位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一)收入预算。要按规定的收入科目或项目汇总编制,不同预算管理形式的单位采用不同的编制方法。
1.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收入预算数包括财政拨款(含动用上年预算包干结余数)和抵支收入数。凡有一定收入的单位,应将其收入全部作为抵支收入。
2.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收入预算数包括单位组织收入和财政差额补助数。单位收入数抵减支出预算后的差额,作为申请财政差额补助数。
3.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收入预算数,应大于等于支出预算数。
(二)支出预算。包括单位正常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正常经费支出采取按定额标准核定预算指标的分配办法。财务主管部门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定额管理体系,用以代替按基数分配预算的办法。专项经费支出要据实编报,并按其用途编列在有关科目中。支出预算的具体编制方法如下:
1.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款”“项”“目”级科目,以及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节级科目进行编列。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开支标准计算编列。
3.按照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定额标准计算编列。未实行预算定额管理的,根据上年支出情况和本年增支减支因素计算编列。
第十四条 单位预算的执行
(一)单位预算经批准后,即成为组织预算执行的依据。除经批准调整收支计划或发生重大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追加追减。
(二)单位必须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不得办理超预算和无预算的开支。因盲目开支造成银行透支罚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单位必须按照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各种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报表批复意见。凡不按时报表或不执行报表批复的,财务主管部门应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决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后,单位要根据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编报决算。经费结余应按规定的比例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集体福利基金等。
单位应认真总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肯定成绩,暴露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将总结情况写进报表编制说明,随报表上报财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在保证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技术、设备及科研成果条件,通过多种形式为社会提供服务,广辟财源,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组织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各项收入的合理合法。
(三)组织收入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必须加强经济核算,注重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单位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取费,必须使用财政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或收据。
第十八条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送有关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
第十九条 收入的内容
(一)事业性收入。指各单位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1.科研成果收入,指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的科研任务,包括承担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的课题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课题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咨询收入,指以咨询的形式,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计划、项目或产品,提供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所获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为社会各方面提供多种技术服务,包括提供翻译、摄影、缩微、查询和古文物的鉴别等所取得的收入。
4.技术转让收入,指通过技术贸易,向社会各方面转让其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专利技术、设计方案以及其他专有技术所取得的收入。
5.技术培训收入,指为普及某种专门技术和某方面的科学知识举办讲座和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
6.技术承包收入,指以自身专有技术或管理知识承包经营或领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
7.国际合作与交流收入,指承接国外科研任务、国际会议和接待自费外宾等所取得的收入。
8.出版发行收入,指出版和发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以及刊登广告所取得的收入。
(二)生产经营性收入,指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研制销售技术产品、仿古制品及从事其他贸易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缴收入,指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如科技实体、招待所以及其他服务机构上缴的纯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收入,如各单位资产租赁和固定资产变价处理收入以及开展后勤服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收入的计算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收入应实行单独核算。收入按扣除实际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计算。无法计算实际成本(费用)的,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扣除,具体比例由财务主管部门确定。单位组织各项收入过程中所消耗的费用,凡已在社会科学事业费列支的,在核算收入时应相应冲减单位当年事业费支出。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的收入,按毛收入计算,满收满支。收入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
(三)为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完成的任务和为社会做出的贡献直接挂钩。对外集体承担或承包科研项目的单位,可从项目经费结余中提出40%的劳务酬金奖励有关人员。未完成任务或未有结余的不得提取。单位通过技术贸易市场为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等服务,可从纯收入中提取20%的劳务酬金,用于奖励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单位变卖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作为专用基金收入,用于固定资产的重置。
第二十二条 单位依据税法减免的税金及利息收入要单独计算,全部用于建立事业发展基金。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讲求资金使用效益。既要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又要精打细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 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按核定的预算计划办理支出。
(二)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三)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办理支出。
(四)按规定的经费开支渠道办理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正常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人员经费。指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开支标准和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按实际支出数列支。
(二)公务费。指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养路费、取暖费等。应严格按照核定的预算,采用定额包干的办法管理,按实际支出数列支。
(三)业务费。指正常科研材料费、出版印刷费、考古发掘费、科学调研费等。应严格按照核定的事业计划和预算执行,按实际支出数列支。
(四)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指正常修缮费和一般设备购置费。应在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的预算额度之内,按实际支出数列支。
(五)差额补助费,按拨款数列支。
(六)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支出数列支。
各单位与其所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在经济上应保持相互独立,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使用了单位的水、电、气、设备、房屋的,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并缴纳占用费。单位收到占用费后应冲减相应支出。
为加强经营管理,有条件的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可参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在单位内部实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成本(费用)开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专项经费应单独核算,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按实际支出数列支。要实行专项资金的追踪反馈制度,定期将执行情况报送有关部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表和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对已完成项目的验收和检查。
(二)专项课题(包括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应视同专项经费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应对课题经费支出进行全面核算,其主要核算内容包括资料费、小型会议费、调研差旅费和科研管理费等。开支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经费年终结余,属未完成项目的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属已完成项目的应报原拨款部门批准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支出的管理
单位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院所长基金和后备基金。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还可建立修购(折旧)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它基金。
专用基金管理要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原则,要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以实际发生数列支。专用基金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一)事业发展基金,用于抵补业务费、设备更新、房屋修缮、建立事业发展周转金和购买国家债券,以及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集体福利基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洗理费、书报费和职工统筹医疗、医疗费超支以及非国家公费医疗职工的医疗费支出等。
(三)职工奖励基金,用于发放奖金和缴纳奖金税以及属于奖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
(四)院(所)长基金,用于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支出项目。
(五)后备基金,用于职工离退休保险和不可预见的支出等。
(六)修购(折旧)基金,专项用于单位的仪器设备购置和房屋修缮支出。
(七)医疗保险基金,专项用于非国家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单位用专用基金(不包括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事业费包干结余部分)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
第二十九条 为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合理组织收入,弥补事业经费不足。主管部门可用财政专项周转金、专用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建立事业周转金。主要用于帮助有偿还能力的单位,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临时资金短缺问题。事业周转金优先用于扶持向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单位。
第三十条 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计划和有关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按规定经批准后购置。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的财产物资是国家财产物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单位从事科研和生产活动所必备的物质条件。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加强财产物资的计划管理,既要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损失和浪费。
第三十二条 单位必须设置财产物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管人员,专门负责财产物资管理工作。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财会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财产物资的核算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财会部门只设立总帐,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按类分品种设立明细帐。
第三十三条 财产物资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单位的一切财产物资均属国家所有,不得化公为私。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的设备设施均为固定资产。单价虽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科研和生产用房、宿舍、仓库等各种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包括各种科研仪器设备、机械设备,医疗器械和交通运输工具等。
3.一般设备,包括被服装具,各种家具,一般文体设备等。
4.图书,包括图书室和资料室长期保存管理的各种图书、报刊、资料等。
5.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资产。
(三)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
1.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责任制管理。各业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加强维护和保养,要制定科学的操作规程,健全仪器设备使用、交接的报告制度。
2.要坚持验收制度。购建和调入固定资产,应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验收。贵重的专业仪器设备,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竣工时,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
3.要加强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和调拨的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确属不能使用,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报请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报废、报损。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和报损,要请专家鉴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4.固定资产用作为联营投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材料管理。材料是指一次性或逐渐消耗并改变其实物形态的物资。材料是单位开展业务工作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加强材料管理是科研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要加强材料的计划管理。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材料采购计划,经财会部门审核并报单位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要建立材料储备定额和制定主要材料的消耗定额。材料收发业务量大,且品种较多的单位,要进行材料核算。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材料明细帐,定期与财会部门的材料总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对随买随用且耗用不多的材料,一般可不进行材料核算,但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此类材料用品的收发登记簿,以加强管理,防止损失和浪费。
(二)要加强库存材料的管理。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材料验收、进出库保管制度。要坚持进料发料有登记,报废核销有手续,并定期与财会部门核对有关帐目。材料的保管要做到地点固定、零整分开,存放有序和帐实相符。对贵重、剧毒、易燃易爆材料,应专橱(库)保管,随时进行查对。材料使用部门一般不设库存。采取随用随领的办法,以减少保管环节。
第三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能多次使用却不改变其实物形态,但单价低于固定资产的起点,或价值虽较高,但易于损坏需经常补充和更新的物品。低值易耗品采取以下管理办法:
(一)低值易耗品实行分类管理。一般用品可采用以旧换新的办法,消耗性用品实行定额管理,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消耗情况核定消耗定额,按定额领用。


(二)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对在用、在库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管理。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需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编制采购计划,经财会部门审核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购进。
第三十七条 单位的财产物资,必须每年全面清点一次。清点时由财产管理部门、财会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清仓查库小组。清点结果应报告单位领导,财产物资如有盈亏,要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单位的财务分析与监督检查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部门要统一负责,建立必要的分析、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单位财务收支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单位事业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九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社会科学基金和重点科研费的使用情况、资金运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等。单位应重点分析各类基金、科研业务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科研生产成本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考核指标,反映和考核单位业务工作、经济活动和经费使用的效果,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财务部门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考核办法》,制定具体分析考核办法。
第四十一条 财务监督检查。单位财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政财务制度以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科研生产成本(费用)、专项资金和专用基金使用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要和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结合起来,将分析和监督的情况如实写进报表说明,随报表一并上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财务人员要深入基层单位,了解财务管理情况,帮助单位及时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七章 财会机构与财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凡独立核算的单位一般都要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单位规模较小,未设财会机构的,必须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办理财会工作。财会机构应在单位主管首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调入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经财务部门考核后方可上岗。有条件的单位应按国务院颁发的《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备总会计师,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
第四十四条 单位要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支持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会计人员要遵守《会计法》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四十五条 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要经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任免,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对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调换。
第四十六条 财会人员离职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办清以前不得离职。财会人员短期离职,要由单位领导指定专人临时接替。撤销或合并的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要负责全面清理帐目,在向接收单位办清移交手续后方能离职。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的具体情况,建立财会工作的考核与奖惩制度,制定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对业绩突出的财会人员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以此作为单位聘任会计专业职务、晋升行政职务和调整工资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违纪和使国家财产或工作遭受损失的财会人员,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直管理局所属社会科学事业单位。
第五十一条 各地社会科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国家现行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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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市政府


1995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指:
(一)从事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魔术、马戏、木偶、皮影、时装艺术表演等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
(二)为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提供场所的剧场、影剧院、俱乐部、礼堂、文化中心、文化宫、文化馆(站)、艺术宫、体育馆(场)、宾馆、饭店、商场、公园、广场等单位。
(三)为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演出经纪机构。
第四条 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本辖区内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设立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艺术表演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艺术表演团体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政治、业务素质及艺术修养,并经市文化局培训合格;
(二)有相应的演职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四)有一定艺术质量和数量的剧(节)目;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排练场所和演出所需的器材设备。
第六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在职人员必须有所在单位的批准证明,非在职人员必须有所在乡、镇(含街道)的求职证明;
(三)有相应的表演技能和艺术修养,并经文化行政机关考核合格。
第七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性演出场所负责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政治、业务素质及艺术修养,并经市文化局培训合格;
(二)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四)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建筑物和演出的设备器材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五)建筑结构必须符合安全、消防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设立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经纪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演出经纪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政治、业务素质及艺术修养,并经市文化局培训合格;
(二)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
(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九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材料向市或区、县文化行政机关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演出经营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还必须向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文化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给予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
中央各部门、部队系统申请设立从事营业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领取许可证之日起满半年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为歇业,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经营者必须每年向原发证机关申报核验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营业。未经核验换领新证继续经营的,视为无证经营,
禁止涂改、转借、伪造、出租许可证。
第十一条 非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因特殊需要举办或者参加临时营业性演出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向市文化局申领《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十二条 举办下列营业性演出活动,必报市文化局批准:
(一)本市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以及演出经纪机构组台(团)赴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以及演出经纪机构组台(团)来京进行的营业性演出。
(二)艺术表演团体之间的联合演出及艺术表演团体临时邀请个人参加的组台(团)演出。
(三)演出经纪机构主办、承办的演出活动。
(四)在公园、广场、宾馆、饭店、体育馆(场)等大型公共场所举办的演出活动。
(五)以广告、赞助形式收取费用进行的演出活动。
(六)个体演员的个人专场演出和个体演员之间的组台演出。
(七)因特殊情况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演出活动。
第十三条 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来京进行的营业性演出,邀请在京居住、学习、工作的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必须按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市文化局办理演出手续。
本市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到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进行营业性演出必须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进行募捐性演出和义演活动,举办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市文化局批准。
募捐性演出和义演活动的收入除支付必要的开支外,必须全部作为募捐款,举办单位、演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提取演出报酬。
第十五条 从事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举办演出前20日内按办法规定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市文化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其中从事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六项和第十三条所列演出经营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还必须向公安机关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财务、票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维护演出秩序,确保演出安全,制止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二)演出内容不得违反《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三)不得邀请、接待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
(四)演出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演出的节目应与其刊登的演出广告节目单相一致;不得弄虚作假、欺骗观众;举办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先报经市文化局批准,方可依法办理刊登、播放演出广告手续。
(五)演唱人员不得以录音磁带、唱盘(片)等方式代替本人现场演唱,
(六)已刊登、播发广告或者已售票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不得无故停演。
(七)演出时必须携带许可证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八)营业性演出场所单位不得在本单位所属场所外举办营业演出活动。
(九)营业性演出当事人必须就演出节目内容、场所、票价、收入分成及违约责任签订书面演出合同;承办营业性演出,必须提交委托单位的委托书,并报市文化局备案。
(十)执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营业性演出票价。
(十一)接受文化行政机关的管理。
(十二)依法交纳税费。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文化行政机关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文化娱乐市场检查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文化行政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文化行政机关批准而从事演出活动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二)对违反举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歉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五)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演出或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3倍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六)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演出或者停业整顿。
(七)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管理职权的,由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机关给予吊销许可证处罚后,应立即通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收回安全合格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经营项目,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从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该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再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5年9月1日发布的《北京市文艺演出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4月27日发布的《北京市专业文艺表演团体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文艺演出经营单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5年10月23日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国发〔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现予公布。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国务院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计518项)

一、民间文学 (共计31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1  Ⅰ—1   苗族古歌         贵州省台江县、黄平县
 2  Ⅰ—2   布洛陀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
 3  Ⅰ—3   遮帕麻和遮咪麻      云南省梁河县
 4  Ⅰ—4   牡帕密帕         云南省思茅市
 5  Ⅰ—5   刻道           贵州省施秉县
 6  Ⅰ—6   白蛇传传说        江苏省镇江市
                      浙江省杭州市
 7  Ⅰ—7   梁祝传说         浙江省宁波市、杭州市、上虞市
                      江苏省宜兴市
                      山东省济宁市
                      河南省汝南县
 8  Ⅰ—8   孟姜女传说        山东省淄博市
 9  Ⅰ—9   董永传说         山西省万荣县
                      江苏省东台市
                      河南省武陟县
                      湖北省孝感市
 10  Ⅰ—10   西施传说         浙江省诸暨市
 11  Ⅰ—11   济公传说         浙江省天台县
 12  Ⅰ—12   满族说部   吉林省
 13 Ⅰ—13   河西宝卷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酒泉市肃州区
 14 Ⅰ—14   耿村民间故事 河北省藁城市
 15 Ⅰ—15   伍家沟民间故事 湖北省丹江口市
 16 Ⅰ—16   下堡坪民间故事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17 Ⅰ—17   走马镇民间故事 重庆市九龙坡区
 18 Ⅰ—18   古渔雁民间故事 辽宁省大洼县
 19 Ⅰ—19   喀左东蒙民间故事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20 Ⅰ—20   谭振山民间故事 辽宁省新民市
 21 Ⅰ—21   河间歌诗          河北省河间市
 22 Ⅰ—22   吴歌            江苏省苏州市
 23 Ⅰ—23   刘三姐歌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
 24 Ⅰ—24   四季生产调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25 Ⅰ—25   玛纳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
 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联民间
                       文艺家协会
 26 Ⅰ—26   江格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
 治县、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巴音郭
 楞蒙古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
 联民间文艺家协会
 27 Ⅰ—27   格萨(斯)尔 西藏自治区
                       青海省
                       甘肃省
                       四川省
                       云南省
                       内蒙古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国社会科学院《格萨(斯)尔》办
                       公室
 28 Ⅰ—28   阿诗玛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
 29 Ⅰ—29   拉仁布与吉门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30 Ⅰ—30   畲族小说歌         福建省霞浦县
 31 Ⅰ—31   青林寺谜语         湖北省宜都市

二、民间音乐(共计72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32 Ⅱ—1   左权开花调         山西省左权县
 33 Ⅱ—2   河曲民歌 山西省河曲县
 34 Ⅱ—3   蒙古族长调民歌 内蒙古自治区
 35 Ⅱ—4   蒙古族呼麦 内蒙古自治区
 36 Ⅱ—5   当涂民歌 安徽省马鞍山市
 37 Ⅱ—6   巢湖民歌 安徽省巢湖市
 38 Ⅱ—7   畲族民歌 福建省宁德市
 39 Ⅱ—8   兴国山歌 江西省兴国县
 40 Ⅱ—9   兴山民歌 湖北省兴山县
 41 Ⅱ—10   桑植民歌 湖南省桑植县
 42 Ⅱ—11   梅州客家山歌 广东省梅州市
 43 Ⅱ—12   中山咸水歌 广东省中山市
 44 Ⅱ—13   崖州民歌 海南省三亚市
 45 Ⅱ—14   儋州调声 海南省儋州市
 46 Ⅱ—15   石柱土家啰儿调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47 Ⅱ—16   巴山背二歌 四川省巴中市
 48 Ⅱ—17   傈僳族民歌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
 49 Ⅱ—18   紫阳民歌 陕西省紫阳县
 50 Ⅱ—19   裕固族民歌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51 Ⅱ—20   花儿 甘肃省康乐县、和政县、岷县
(莲花山花儿会、松鸣岩花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互助
儿会、二郎山花儿会、老爷山 土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
花儿会、丹麻土族花儿会、七 县、乐都县
里寺花儿会、瞿昙寺花儿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山花儿)
 52 Ⅱ—21   藏族拉伊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
 53 Ⅱ—22   聊斋俚曲          山东省淄博市
 54 Ⅱ—23   靖州苗族歌鼟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55 Ⅱ—24   川江号子          重庆市
                       四川省
 56 Ⅱ—25   南溪号子          重庆市黔江区
 57 Ⅱ—26   木洞山歌          重庆市巴南区
 58 Ⅱ—27   川北薅草锣鼓        四川省青川县
 59 Ⅱ—28   侗族大歌          贵州省黎平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
                       自治县
 60 Ⅱ—29   侗族琵琶歌 贵州省榕江县、黎平县
 61 Ⅱ—30 哈尼族多声部民歌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62 Ⅱ—31 彝族海菜腔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63 Ⅱ—32 那坡壮族民歌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
 64 Ⅱ—33 澧水船工号子 湖南省澧县
 65 Ⅱ—34 古琴艺术 中国艺术研究院
 66 Ⅱ—35 蒙古族马头琴音乐 内蒙古自治区
 67 Ⅱ—36 蒙古族四胡音乐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68 Ⅱ—37 唢呐艺术 河南省沁阳市
  甘肃省庆阳市
 69 Ⅱ—38 羌笛演奏及制作技艺 四川省茂县
 70 Ⅱ—39 辽宁鼓乐 辽宁省、辽阳市
 71 Ⅱ—40 江南丝竹 江苏省太仓市
  上海市
 72 Ⅱ—41 海州五大宫调 江苏省连云港市
 73 Ⅱ—42 嵊州吹打 浙江省嵊州市
 74 Ⅱ—43 舟山锣鼓           浙江省舟山市
 75 Ⅱ—44 十番音乐 福建省龙岩市、福州市
  (闽西客家十番音乐、茶亭十番
音乐)
 76 Ⅱ—45 鲁西南鼓吹乐 山东省嘉祥县
 77 Ⅱ—46 板头曲 河南省南阳市
 78 Ⅱ—47 宜昌丝竹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79 Ⅱ—48 枝江民间吹打乐 湖北省枝江市
 80 Ⅱ—49 广东音乐 广东省广州市、台山市
 81 Ⅱ—50 潮州音乐 广东省潮州市、汕头市
 82 Ⅱ—51 广东汉乐 广东省大埔县
 83 Ⅱ—52 吹打 重庆市巴南区、万盛区
  (接龙吹打、金桥吹打)
 84 Ⅱ—53 梁平癞子锣鼓 重庆市梁平县
 85 Ⅱ—54 土家族打溜子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86 Ⅱ—55 河北鼓吹乐 河北省永年县、抚宁县
 87 Ⅱ—56 晋南威风锣鼓 山西省临汾市
 88 Ⅱ—57 绛州鼓乐 山西省新绛县
 89 Ⅱ—58 上党八音会 山西省晋城市
 90 Ⅱ—59 冀中笙管乐 河北省固安县、涞水县、霸州市
  (屈家营音乐会、高洛音乐会、
高桥音乐会、胜芳音乐会)
 91 Ⅱ—60 铜鼓十二调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贞
丰县
 92 Ⅱ—61 西安鼓乐 陕西省
 93 Ⅱ—62 蓝田普化水会音乐 陕西省蓝田县
 94 Ⅱ—63 回族民间器乐 宁夏回族自治区
 95 Ⅱ—64 文水鈲子 山西省文水县
 96 Ⅱ—65 智化寺京音乐 北京市
 97 Ⅱ—66 五台山佛乐 山西省五台县
 98 Ⅱ—67 千山寺庙音乐 辽宁省鞍山市
 99 Ⅱ—68 苏州玄妙观道教音乐 江苏省苏州市
 100 Ⅱ—69 武当山宫观道乐 湖北省十堰市
 101 Ⅱ—70 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哈密
(十二木卡姆、吐鲁番木卡姆、 地区、麦盖提县
  哈密木卡姆、刀郎木卡姆)
 102 Ⅱ—71 南音 福建省泉州市、厦门市
 103 Ⅱ—72 泉州北管 福建省泉州市


三、民间舞蹈(共计41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104  Ⅲ—1   京西太平鼓          北京市门头沟区
105  Ⅲ—2   秧歌             河北省昌黎县
         (昌黎地秧歌、鼓子秧歌、胶  山东省商河县、胶州市、海阳市
         州秧歌、海阳大秧歌、陕北秧  陕西省绥德县
         歌、抚顺地秧歌)       辽宁省抚顺市 
106  Ⅲ—3   井陉拉花 河北省井陉县
107  Ⅲ—4   龙舞             重庆市
         (铜梁龙舞、湛江人龙舞、汕  广东省湛江市、汕尾市
         尾滚地金龙、浦江板凳龙、长  浙江省浦江县、长兴县、奉化市
         兴百叶龙、奉化布龙、泸州雨  四川省泸县
         坛彩龙) 
108  Ⅲ—5   狮舞             河北省徐水县
         (徐水舞狮、天塔狮舞、黄沙  山西省襄汾县
         狮子、广东醒狮)       浙江省临海市
                        广东省佛山市、遂溪县、广州市
109  Ⅲ—6   花鼓灯            安徽省蚌埠市、凤台县、颍上县
         (蚌埠花鼓灯、凤台花鼓灯、
         颍上花鼓灯)
110  Ⅲ—7 傩舞              江西省南丰县、婺源县、乐安县
        (南丰跳傩、婺源傩舞、乐安傩
         舞)
111  Ⅲ—8 英歌 广东省揭阳市、汕头市
  (普宁英歌、潮阳英歌)
112  Ⅲ—9 高跷 山西省稷山县
(高跷走兽、海城高跷、辽西高 辽宁省海城市、锦州市
跷、苦水高高跷) 甘肃省永登县
113  Ⅲ—10 永新盾牌舞        江西省永新县
114  Ⅲ—11 翼城花鼓           山西省翼城县
115  Ⅲ—12 泉州拍胸舞          福建省泉州市
116  Ⅲ—13 安塞腰鼓           陕西省安塞县
117  Ⅲ—14 洛川蹩鼓           陕西省洛川县
118  Ⅲ—15 兰州太平鼓          甘肃省兰州市
119  Ⅲ—16 余杭滚灯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120  Ⅲ—17 土家族摆手舞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121  Ⅲ—18 土家族撒叶儿嗬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122  Ⅲ—19 弦子舞 西藏自治区
         (芒康弦子舞、巴塘弦子舞)   四川省巴塘县                        
123  Ⅲ—20 锅庄舞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
(迪庆锅庄舞、昌都锅庄舞、玉 西藏自治区
树卓舞)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
124  Ⅲ—21 热巴舞 西藏自治区
(丁青热巴、那曲比如丁嘎热巴)
125  Ⅲ—22 日喀则扎什伦布寺羌姆 西藏自治区
126  Ⅲ—23 苗族芦笙舞 贵州省丹寨县、贵定县、纳雍县
(锦鸡舞、鼓龙鼓虎-长衫龙、滚
山珠)
127  Ⅲ—24 朝鲜族农乐舞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象帽舞、乞粒舞) 辽宁省本溪市
128  Ⅲ—25 木鼓舞 贵州省台江县
(反排苗族木鼓舞、沧源佤族木鼓舞)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
129  Ⅲ—26 铜鼓舞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文山壮族、彝族铜鼓舞)
130  Ⅲ—27 傣族孔雀舞 云南省瑞丽市
131  Ⅲ—28 达斡尔族鲁日格勒舞 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32  Ⅲ—29 蒙古族安代舞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
133  Ⅲ—30 湘西苗族鼓舞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134  Ⅲ—31 湘西土家族毛古斯舞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135  Ⅲ—32 黎族打柴舞 海南省三亚市
136  Ⅲ—33 卡斯达温舞 四川省黑水县
137  Ⅲ—34 舞 四川省九寨沟县
138  Ⅲ—35 傈僳族阿尺木刮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139  Ⅲ—36 彝族葫芦笙舞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140  Ⅲ—37 彝族烟盒舞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141  Ⅲ—38 基诺大鼓舞 云南省景洪市
142  Ⅲ—39 山南昌果卓舞 西藏自治区
143  Ⅲ—40 土族於菟 青海省同仁县
144  Ⅲ—41 塔吉克族鹰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
塔吉克自治县


四、传统戏剧(共计92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145  Ⅳ—1   昆曲 中国艺术研究院
江苏省
浙江省
上海市
北京市
湖南省
146  Ⅳ—2   梨园戏 福建省泉州市
147  Ⅳ—3   莆仙戏 福建省莆田市
148  Ⅳ—4   潮剧 广东省汕头市、潮州市
149  Ⅳ—5   弋阳腔 江西省弋阳县
150  Ⅳ—6   青阳腔 安徽省青阳县
江西省湖口县
151  Ⅳ—7   高腔 浙江省衢州市、松阳县
(西安高腔、松阳高腔、岳西高 安徽省岳西县
腔、辰河高腔、常德高腔) 湖南省辰溪县、泸溪县、常德

152  Ⅳ—8   新昌调腔            浙江省新昌县
153  Ⅳ—9   宁海平调            浙江省宁海县
154  Ⅳ—10 永安大腔戏           福建省永安市
155  Ⅳ—11 四平戏             福建省屏南县、政和县
156  Ⅳ—12 川剧              四川省
                         重庆市
157  Ⅳ—13 湘剧 湖南省衡阳市
158  Ⅳ—14 广昌孟戏 江西省广昌县
159  Ⅳ—15 正字戏 广东省陆丰市
160  Ⅳ—16 秦腔 陕西省
161  Ⅳ—17 汉调桄桄 陕西省汉中市
162  Ⅳ—18 晋剧 山西省
163  Ⅳ—19 蒲州梆子 山西省临汾市、运城市
164  Ⅳ—20 北路梆子 山西省忻州市
165  Ⅳ—21 上党梆子 山西省晋城市
166  Ⅳ—22 河北梆子 河北省
167  Ⅳ—23 豫剧 河南省
168  Ⅳ—24 宛梆 河南省内乡县
169  Ⅳ—25 怀梆 河南省沁阳市
170  Ⅳ—26 大平调 河南省濮阳县、滑县、延津县
171  Ⅳ—27 越调 河南省周口市
172  Ⅳ—28 京剧 中国京剧院
北京市
天津市
辽宁省
山东省
上海市
173  Ⅳ—29 徽剧 安徽省、黄山市
江西省婺源县
174  Ⅳ—30 汉剧 湖北省武汉市
175  Ⅳ—31 汉调二簧 陕西省安康市
176  Ⅳ—32 泰宁梅林戏 福建省泰宁县
177  Ⅳ—33 闽西汉剧 福建省龙岩市
178  Ⅳ—34 巴陵戏 湖南省岳阳市
179  Ⅳ—35 荆河戏 湖南省澧县
180  Ⅳ—36 粤剧 广东省文化厅
香港特别行政区民政事务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局
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
181  Ⅳ—37 桂剧 广西壮族自治区
182  Ⅳ—38 宜黄戏 江西省宜黄县
183  Ⅳ—39 乱弹 浙江省台州市、浦江县
184  Ⅳ—40 石家庄丝弦 河北省石家庄市
185  Ⅳ—41 雁北耍孩儿 山西省大同市
186  Ⅳ—42 灵丘罗罗腔 山西省灵丘县
187  Ⅳ—43 柳子戏 山东省
188  Ⅳ—44 大弦戏 河南省滑县、濮阳县
189  Ⅳ—45 闽剧 福建省福州市
190  Ⅳ—46 寿宁北路戏 福建省寿宁县
191  Ⅳ—47 西秦戏 广东省海丰县
192  Ⅳ—48 高甲戏 福建省泉州市、厦门市
193  Ⅳ—49 碗碗腔 山西省孝义市
(孝义碗碗腔)
194  Ⅳ—50 四平调 河南省商丘市、濮阳市
195  Ⅳ—51 评剧 天津市宝坻区
河北省滦南县
辽宁省沈阳市
196  Ⅳ—52 武安平调落子 河北省武安市
197  Ⅳ—53 越剧 浙江省
上海市
198  Ⅳ—54 沪剧 上海市
199  Ⅳ—55 苏剧              江苏省苏州市
200  Ⅳ—56 扬剧 江苏省扬州市
201  Ⅳ—57 庐剧 安徽省合肥市、六安市
202  Ⅳ—58 楚剧 湖北省
203  Ⅳ—59 荆州花鼓戏 湖北省潜江市
204  Ⅳ—60 黄梅戏 安徽省安庆市
湖北省黄梅县
205  Ⅳ—61 商洛花鼓 陕西省商洛市
206  Ⅳ—62 泗州戏 安徽省宿州市、蚌埠市
207  Ⅳ—63 柳琴戏 山东省枣庄市
208  Ⅳ—64 歌仔戏 福建省漳州市、厦门市
209  Ⅳ—65 采茶戏 江西省赣州市
(赣南采茶戏、桂南采茶戏)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210  Ⅳ—66 五音戏 山东省淄博市
211  Ⅳ—67 茂腔 山东省高密市、胶州市
212  Ⅳ—68 曲剧 河南省
213  Ⅳ—69 曲子戏 甘肃省敦煌市、华亭县
(敦煌曲子戏、华亭曲子戏)
214  Ⅳ—70 秧歌戏 河北省隆尧县、定州市
(隆尧秧歌戏、定州秧歌戏、朔州 山西省朔州市、繁峙县
秧歌戏、繁峙秧歌戏)
215  Ⅳ—71 道情戏 山西省右玉县、临县
(晋北道情戏、临县道情戏、太康道 河南省太康县
情戏、蓝关戏、陇剧) 山东省莱州市
甘肃省
216  Ⅳ—72 哈哈腔 河北省清苑县、青县
217  Ⅳ—73 二人台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山西省河曲县
河北省康保县
218  Ⅳ—74 白字戏 广东省海丰县
219  Ⅳ—75 花朝戏 广东省紫金县
220  Ⅳ—76 彩调 广西壮族自治区
221  Ⅳ—77 灯戏 重庆市梁平县
(梁山灯戏、川北灯戏) 四川省南充市
222  Ⅳ—78 花灯戏 贵州省思南县
(思南花灯戏、玉溪花灯戏) 云南省玉溪市
223  Ⅳ—79 一勾勾 山东省临邑县
224  Ⅳ—80 藏戏 西藏自治区
(拉萨觉木隆、日喀则迥巴、日喀则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
南木林湘巴、日喀则仁布江嘎尔、
山南雅隆扎西雪巴、山南琼结卡卓扎
西宾顿、黄南藏戏)
225  Ⅳ—81 山南门巴戏 西藏自治区
226  Ⅳ—82 壮剧 广西壮族自治区
227  Ⅳ—83 侗戏 贵州省黎平县
228  Ⅳ—84 布依戏 贵州省册亨县
229  Ⅳ—85 彝族撮泰吉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

230  Ⅳ—86 傣剧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231  Ⅳ—87 目连戏 安徽省祁门县
(徽州目连戏、辰河目连戏、南乐目 湖南省溆浦县
连戏) 河南省南乐县
232  Ⅳ—88 锣鼓杂戏 山西省临猗县
233  Ⅳ—89 傩戏 河北省武安市
(武安傩戏、池州傩戏、侗族傩戏、 安徽省池州市
沅陵辰州傩戏、德江傩堂戏)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沅
陵县
贵州省德江县
234  Ⅳ—90 安顺地戏 贵州省安顺市
235  Ⅳ—91 皮影戏 河北省唐山市、邯郸市
(唐山皮影戏、冀南皮影戏、孝义皮 山西省孝义市
影戏、复州皮影戏、海宁皮影戏、 辽宁省瓦房店市
江汉平原皮影戏、陆丰皮影戏、华县 浙江省海宁市
皮影戏、华阴老腔、阿宫腔、弦板腔、湖北省潜江市
环县道情皮影戏、凌源皮影戏) 广东省汕尾市
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富
平县、乾县
甘肃省环县
辽宁省凌源市
236  Ⅳ—92 木偶戏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漳州

(泉州提线木偶戏、晋江布袋木偶戏、 辽宁省锦州市
漳州布袋木偶戏、辽西木偶戏、邵阳 湖南省邵阳县
布袋戏、高州木偶戏、潮州铁枝木偶 广东省高州市、潮州市
戏、临高人偶戏、川北大木偶戏、石 海南省临高县
阡木偶戏、郃阳提线木偶戏、泰顺药 四川省
发木偶戏) 贵州省石阡县
陕西省
浙江省泰顺县

五、曲艺(共计46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237  Ⅴ—1   苏州评弹 江苏省苏州市
(苏州评话、苏州弹词)
238  Ⅴ—2   扬州评话 江苏省扬州市
239  Ⅴ—3   福州评话 福建省福州市
240  Ⅴ—4   山东大鼓 山东省
241  Ⅴ—5   西河大鼓 河北省河间市
242  Ⅴ—6   东北大鼓 辽宁省沈阳市
                        黑龙江省
243  Ⅴ—7 木板大鼓 河北省沧县
244  Ⅴ—8 乐亭大鼓 河北省乐亭县
245  Ⅴ—9 潞安大鼓 山西省长治市
246  Ⅴ—10 京东大鼓 天津市宝坻区
247  Ⅴ—11 胶东大鼓 山东省烟台市
248  Ⅴ—12 河洛大鼓 河南省洛阳市
249  Ⅴ—13 温州鼓词 浙江省瑞安市
250  Ⅴ—14 陕北说书 陕西省延安市
251  Ⅴ—15 福州伬艺 福建省福州市
252  Ⅴ—16 南平南词 福建省南平市
253  Ⅴ—17 绍兴平湖调 浙江省绍兴市
254  Ⅴ—18 兰溪摊簧 浙江省兰溪市
255  Ⅴ—19 贤孝               甘肃省武威市、临夏市
(凉州贤孝、河州贤孝)
256  Ⅴ—20 河南坠子 河南省
257  Ⅴ—21 山东琴书 山东省
258  Ⅴ—22 锣鼓书 上海市南汇区
259  Ⅴ—23 绍兴莲花落 浙江省绍兴县
260  Ⅴ—24 兰州鼓子 甘肃省兰州市
261  Ⅴ—25 扬州清曲 江苏省扬州市
262  Ⅴ—26 锦歌 福建省漳州市
263  Ⅴ—27 常德丝弦 湖南省常德市
264  Ⅴ—28 榆林小曲 陕西省榆林市
265  Ⅴ—29 天津时调 天津市
266  Ⅴ—30 新疆曲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
治州
267  Ⅴ—31 龙舟说唱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268  Ⅴ—32 鼓盆歌 湖北省荆州市
269  Ⅴ—33 汉川善书 湖北省汉川市
270  Ⅴ—34 歌册 福建省东山县
(东山歌册)
271  Ⅴ—35 东北二人转 辽宁省黑山县、铁岭市
                        吉林省
                        黑龙江省海伦市
272  Ⅴ—36 凤阳花鼓 安徽省凤阳县
273  Ⅴ—37 答嘴鼓 福建省厦门市
274  Ⅴ—38 小热昏 浙江省杭州市
275  Ⅴ—39 山东快书 山东省
276  Ⅴ—40 乌力格尔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科尔
沁右翼中旗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

277  Ⅴ—41 达斡尔族乌钦 黑龙江省
278  Ⅴ—42 赫哲族伊玛堪 黑龙江省
279  Ⅴ—43 鄂伦春族摩苏昆 黑龙江省
280  Ⅴ—44 傣族章哈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281  Ⅴ—45 哈萨克族阿依特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
自治州
282  Ⅴ—46 布依族八音坐唱 贵州省兴义市

六、杂技与竞技(共计17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283  Ⅵ—1   吴桥杂技 河北省吴桥县
284  Ⅵ—2   聊城杂技 山东省聊城市
285  Ⅵ—3   天桥中幡 北京市
286  Ⅵ—4   抖空竹 北京市宣武区
287  Ⅵ—5   维吾尔族达瓦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88  Ⅵ—6   宁德霍童线狮 福建省宁德市
289  Ⅵ—7   少林功夫 河南省登封市
290  Ⅵ—8   武当武术 湖北省十堰市
291  Ⅵ—9   回族重刀武术 天津市
292  Ⅵ—10 沧州武术 河北省沧州市
293  Ⅵ—11 太极拳 河北省永年县
(杨氏太极拳、陈氏太极拳) 河南省焦作市                       
294  Ⅵ—12 邢台梅花拳 河北省邢台市
295  Ⅵ—13 沙河藤牌阵 河北省沙河市
296  Ⅵ—14 朝鲜族跳板、秋千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297  Ⅵ—15 达斡尔族传统曲棍球竞技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
族自治旗
298  Ⅵ—16 蒙古族搏克 内蒙古自治区
299  Ⅵ—17 蹴鞠 山东省淄博市

七、民间美术(共计51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300  Ⅶ—1   杨柳青木版年画 天津市
301  Ⅶ—2   武强木版年画 河北省武强县
302  Ⅶ—3   桃花坞木版年画 江苏省苏州市
303  Ⅶ—4   漳州木版年画 福建省漳州市
304  Ⅶ—5   杨家埠木版年画 山东省潍坊市
305  Ⅶ—6   高密扑灰年画 山东省高密市
306  Ⅶ—7   朱仙镇木版年画 河南省开封市
307  Ⅶ—8   滩头木版年画 湖南省隆回县
308  Ⅶ—9   佛山木版年画 广东省佛山市
309  Ⅶ—10 梁平木版年画 重庆市梁平县
310  Ⅶ—11 绵竹木版年画 四川省德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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