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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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的处罚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关于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的处罚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制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夫妻名义同居或骗取婚姻登记的;早育是指女二十周岁零九个月以下生育的;非婚生育是指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而生育的。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中国公民,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民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做好婚姻登记、计划生育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对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
第六条 对早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1000元至5000元计划外生育费。对非婚生育的双方,生育前无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1000元至5000元计划外生育费;生育前已有子女的,按实际存活子女数合计计算,比照超生处理。


计划外生育费的使用、管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早育、非婚生育的,除执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外,其所在单位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㈠职工产期休息时停发工资,生育中的一切医疗费用自理,子女托幼费自理,三年内不得提职,不得评为先进生产(工作)者;
㈡学徒工、试用期人员延长一年转正;
㈢在机关工作的降二级工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在事业单位工作的降二档工资;在企业工作的降一级工资;
㈣对早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在分配住房、动迁户回迁时不予计算住房面积;
㈤农民在宅基地、责任田、果树分配及公益福利方面给予限制。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
单位领导人对早婚、早育、非婚生育负有领导责任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九条 经调查认定为非婚生育当事人拒不承认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做“亲子鉴定”,当事人拒不做“亲子鉴定”的,可按认定的事实进行处罚。
亲子鉴定费用,鉴定结果为当事人生育的,由当事人承担;鉴定结果为非当事人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因早婚、非婚同居怀孕的,应及时下达《中止妊娠通知书》,限期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单位实施中止妊娠手术,其医疗费自理。逾期未中止妊娠每逾期一日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50元。
第十一条 对早婚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处以200元罚款,宣布其婚姻无效,已骗取《结婚证》的,撤销结婚登记,收回《结婚证》。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为早育、非婚生育者发给生育指标的,生育指标作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早婚、早育、非婚生育者而为其提供居住条件或隐匿场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票据,罚没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辨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七条 对拒绝和阻碍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大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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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5〕8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工业园区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4〕33号)、《温州市工业产业布局导向规划》,规范全市工业园区工作流程,建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后,省政府予以保留的我市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今后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上述区域内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产返还用地和全市范围内各工业功能区块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根据我市目前各工业园区现状,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温州鹿城轻工特色园区、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二类: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虹桥科技园区、瓯北泵阀工业园区、温州扶贫经济开发区;三类: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平阳昆阳服饰工业园区、苍南灵溪示范工业园区。
  二、明确各工业园区产业导向。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温州市工业产业布局导向规划》,进一步明确本园区重点发展方向(见附件1)及严格限制的行业,并要严把准入关,加快园区主导产业及相关产业的集聚,提高园内企业的协作和配套程度。
  三、严格执行园内项目用地的控制指标。对于企业投资规模小于1000万元,申请用地规模小于10亩的,各工业园区不得单独供地。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工业企业内部绿化率,不得超过20%;对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得超过7%;工业项目建设系数不低于26%(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例外);容积率必须达到分行业的有关要求(见附件2)。
  四、合理设计入园评价指标体系。各工业园区评价指标设置要做到评价指标刚性、权数设置得当、评价方法定量,并设置以下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入园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政策,符合该园区重点发展产业或配套行业,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2.入园企业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浙政发〔2004〕37号文件的要求(见附件3),一、二、三类园区企业拟投资项目每亩土地税金产出应分别高于15万元、12万元、10万元。
  3.企业原投资项目的单位土地产值、单位土地税金分别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的130%、120%(租用厂房部分按同行业平均容积率折算为相应土地面积)。
  4.进入一、二、三类园区的企业,原投资项目年纳税额(前三年最高值)应分别高于15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
  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将在每一批土地预审前,根据上述基本条件严格把关,对达不到以上基本条件的入园企业行使否决权。
  (二)评价指标体系样本(总计130分,其中30分为加分)。除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特殊方式解决用地之外,其他企业一律要按各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进行打分筛选。
  五、规范工业园区入园评价办法。各工业园区必须按本办法的指标评价体系样本,对原评价办法统一进行调整和修改,并报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审核。调整的要求是:具体要素构成及要素的权数设置,必须严格按照样本的范示进行设置,各要素的累进分值和加分项,可根据该园区实际及产业导向进行适当微调。
  经审核合格后的各工业园区入园评价办法,统一在市主要媒体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今后各工业园区凡修改评价办法,必须重新报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并再次进行公示。
  六、统一并公开入园评定程序。各工业园区必须严格按下列四个步骤对企业进行筛选,确保工业园区用地得到最大程度合理利用。
  (一)公布信息。各工业园区必须在市主要媒体公布每批可供工业用地情况,同时明确申请期限、申请条件(即入园评价办法)等。
  (二)公开申报。用地需求企业依照各工业园区《入园评价办法》,向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相应的资料。
  (三)公正评审。各工业园区严格依照本园区《入园评价办法》进行打分排序。打分不得考虑《入园评价办法》之外的因素。
  (四)公平优选。各工业园区将在市主要媒体公布入园企业排序名单、得分情况,以及本地监察部门举报电话。同时,向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上报所有申请企业打分情况。
  鼓励各工业园区加快园区管理信息化,并在本园区网站按上述要求,全流程推行电子政务。
  七、加强工业园区用地利用的监管。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内容,切实促进土地的及时开发和合理利用;同时,通过加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执行力度,督促用地受让企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土地利用要求进行投资、开发、建设。特别是对于受让企业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从重向受让企业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和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所有工程开发建设的,要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有步骤地解决好各类企业工业用地。各地政府在积极引导重点骨干企业向各工业园区集聚的同时,要根据本地产业特色加快其他企业向各工业功能区块有序集聚,并通过加快标准厂房建设,切实解决好中小企业用地问题。
  附件1

  温州市各工业园区重点发展方向

   园区名称
重点发展方向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整合现有产业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
新兴产业(含出口加工区2平方公里)

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新材料和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及其相关联产业

高端传统产业(文具、包装印刷、水暖器材)及相关联产业

温州鹿城轻工特色园区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工业、高端的传统产业(眼镜、剃须刀、金属外壳打火机业)及其相关联产业

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端的传统产业(制锁业、眼镜、金属制品)及其相关联产业

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
机械制造、汽摩配件、高分子材料及其制品,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品;改造提升现有产业

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
新型电气元件、高中压电器及成套设备、电子专用设备及仪器仪表、通讯、网络产品、计算机软件及应用系统等相关产业

乐清虹桥科技园区
新型电子元器件、模具、钻头及相关行业

瓯北泵阀工业园区
泵阀、高端鞋服及相关行业,应用高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产业

温州扶贫经济开发区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提升现有传统产业

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
包装机械、金融设备、医用明胶及高性能、绿色精细化工产品系列,承接温州市区梯度转移产业

平阳昆阳服饰工业园区
服装、服饰业、灯具、工艺礼品及其相关联产业

苍南灵溪示范工业园区
自动化仪表、印刷、家具业、承担扶持西部山区经济等综合工业,承接温州市区梯度转移产业

  附件2

  分行业容积率参照值表

  

工业种类
容积率
(国标)行业分类

代号
名称

重工机械
0.6-1.2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
金属制品业

化学工业
0.8-1.2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鞋革、服装、低压电器、塑料制品、印刷、打火机、眼镜、制笔、金融设备、剃须刀、工艺美术工业
1.2-2.0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30
塑料制品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家具工业
1.0-1.8
21
家具制造业

机械工业
1.0-1.5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摩托车配件业为1.2-1.8)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食品加工业
1.2-2.0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制药工业
1.2-1.8
27
医药制造业

其他工业
1.0-1.8
16
烟草加工业

17
纺织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40
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3
废旧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附件3

  分行业投资强度参照值表

  *根据浙政发[2004]37号文件换算
   代


行业分类
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左侧值/15(转化为万元/亩),再×120%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687
135

14
食品制造业
≥1687
135

15
饮料制造业
≥1687
135

16
烟草加工业
≥1687
135

17
纺织业
≥1687
135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687
135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687
135

20
木材加工及竹、蘑、棕、草制品业
≥1350
108

21
家具制造业
≥1575
126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1687
135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2250
180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687
135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250
180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250
180

27
医药制造业
≥3375
270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3375
270

29
橡胶制品业
≥2250
180

30
塑料制品业
≥1800
144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350
108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700
216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700
216

34
金属制造业
≥2250
180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2700
216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2700
216

37
交通运辅设备制造业
≥3375
270

3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700
216

39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825
306

40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

机械制造业
≥2700
216

41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350
108

42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350
108

  附件4

  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表

评价要素
权数
具体内容及标准
依据
备注

原投资项目情况(50分)
1.年销售收入
5分
进入一、二、三类园区企业,分别每2000、1500、1000万,计0.5分。
销售收入以老企业上年度的统计报表为准
如属引进新项目,可参考5、6、7、8、9等五项指标,同时权数相应扩大到130分

2.单位面积产值
10分
以行业平均水平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0.5分。
产值按老企业上年度的统计报表为准

3.单位面积税收
25分
以行业平均水平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1分。(此项不设上限,可连续加分)
税收以上年度财税部门核准的报表为准

4.近三年年均税收增长率
10分
以0为起点,平均增长率每增长2个百分点为1分。(此项不设上限,可连续加分)
税收以相关年度财税部门核准的报表为准

拟投资项目情况(50分)
5.投资规模
15分
一、二、三类园区分别以2000万、1500万、1000万为0起点投资规模,平均每增加100%加1分。
以拟设立的公司为准

6.投资强度
20分
以起点投资密度(分别参照基本条件第二条三类)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1分。
参考可行性报告及《温州工业用地指南》中同行业投资强度指标

7.单位面积产值
15分
以行业平均水平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1分。
参考可行性报告及《温州工业用地指南》中同行业单位面积产值指标





鼓励性条件(加分项(30分)
8.外向型
8分
产品出口国际市场50%以上3分,与国际同行龙头企业合资合作企业5分,与世界500强合资合作企业8分。



9.科技型
6分
项目、产品或关键技术符合最新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且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并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债技改项目(6分)

符合上述《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三个文件,且拥有关键技术部分知识产权;(4分)

基本符合上述三个文件或属于利用上述高新技术改选传统产业且拥有部分知识产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技改项目企业;近三年国家级科技项目或者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成果(3分)


10.成长型
4分
入选温州市成长型企业名单
按市政府有关文件


11.规模型
4分
入选全市工业企业50强或纳税50强企业分别得2分
按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情况

12.品牌型
4分
市级品牌1分、省级品牌2分,国家级品牌4分
按有关文件

13.清洁生产型
4分
通过ISO14001体系认证(2分),评选为省级绿色企业(2分),国家级绿色企业(4分)
按有关文件


  附件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工业用地)

温土资合[ ]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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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现将《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对于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宣传教育,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种发票均由各级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并负责对指定的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个体工商业户等一切单位和个人,凡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包括对内对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都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单位发票章或公章。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可不开具发票,如消费者索要,则应开具。

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凡购买商品、产品等付出款项时,都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四条 发票的内容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客户名称、产(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号累计金额、经手人,开票日期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设计式样印制的发票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帐号、企业名称、地址;实
行增值税的单位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分为八大类:(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发票;(二)集体企业发票;(三)个体工商业户发票;(四)临时经营发票;(五)行业专用发票;(六)代扣税款专用发票;(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八)商业批发、调拨专用发票。发票的式样由县(市)税务局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分别城乡和不同经济类型、行业等加以确定。票面一律套印“福建省××县(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色为红色)。
第六条 严禁伪造、转让(包括转让性代开)借用、套用、重用、赠送、买卖、撕毁发票。填开发票时应严格按照顺序整份复写,不得涂改、超票面限额和拆本分散使用。丢失发票须在七天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税务机关查处。对作废的发票必须全份保存,不得私
自销毁。发票存根必须保存三年以上,由税务机关定期核销。
第七条 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财务制度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完善、使用量大、行业性强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自行设计发票,由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发给印制发票通知单,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并在
发票上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第八条 银行、保险、邮电、新华书店、医疗保健、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单位使用的专业票据和水电、煤气、房管、学校等部门的收费专业票据可自行确定式样,自行印制,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第九条 发票仅限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使用,不得带到本县(市)境外填用。到本县(市)以外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工商业户必须持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销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用当地发票;临时经营者,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当地的发票。省外来我省从
事经营活动的,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转业、改组、联营、分设、合并、迁移、歇业、停业、破产、撤销、改变隶属税务机关等,应将已填用的发票存根及时移交;未填用的部分,如需要继续使用,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办理移户或续用手续,其余的应送交税务机关办理戳角销毁手续。
第十一条 发票由县(市)税务机关指定印刷厂承印。发票监制章由县(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厂、店承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作发票和发票监制章。
第十二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购用、印制、保管、登记、核发、缴销等事项。必须有专门库房或箱柜存放,妥善保管,并设置专项帐簿,如实进行购(印)用记录和统计。经办人工作调动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监督,办理发票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对单位内部使用的非经营性票据(如内部借据、内部结算凭证等)的管理,是否按照对经营性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由地、市税务局确定。但应在票面上注明“仅限于本单位内部使用,对外无效”的字样。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查处后可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福建省统一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均同时废止。



198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