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金穗卡风险责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32:25   浏览:9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金穗卡风险责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金穗卡风险责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金穗卡风险防范工作,减少业务纠纷,督促各行严格执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请各行遵照执行。

附:金穗卡风险责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穗卡风险防范,划清风险责任,处理和解决好各种业务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损失,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及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应加强信用卡风险防范工作,本着“尊重事实,相互合作,顾全大局”的原则,尽可能避免风险责任引发的业务纠纷。各行要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各级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并根据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明确特约商户与持卡人的责任。

第二章 风险责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凡涉及到异地诈骗行为或在本地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案件,必须及时报总行备案。凡案件涉及其他行的,必须无条件向对方提供详细情况及复印有关票据、凭证和资料,并积极配合对方行追回赃款,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第五条 各级行应遵循本规定,妥善处理好风险损失。凡涉及两个发卡行的资金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双方责任,承担风险损失。如双方对案情有争议而无法协商解决的,省辖内的纠纷由省分行裁决,跨省的纠纷要报总行裁决。
第六条 信用卡止付名单的传递,是划分风险责任的重要依据。止付名单发送应在各发卡中心收到后5日内送达各银行受理网点和特约商户;凡已使用POS和TBS的网点,发卡中心必须于收到止付名单当日装入业务运行系统。对于紧急止付各行要严加管理。鉴于目前的通讯手段和其他条件的限制,紧急止付只作为信用卡风险控制的应急措施,暂不作为风险责任划分的依据。
第七条 为确保资金交易安全,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只能是受理行主动索权。各信用卡部不得向受理行主动授权,对于发卡行主动授权的,受理行有权拒绝。
第八条 发生业务纠纷时,发卡行不得随意退单,如确属收单行的责任,应待省行或总行仲裁后,方可追究收单行的责任。对于随意退单的行,总行将通报批评。

第三章 风险责任的划分
第九条 发卡行的风险防范工作,是降低风险、杜绝各种案件发生的关键。各发卡行一定要把好发卡审查关,凡属发卡行把关不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卡行应承担主要风险责任和损失。
凡属下列情况,应由发卡行负主要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
一、因发卡手续不齐备、审核不严,致使持卡人采用欺骗手段,用假身份证、假担保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因不坚持授权值班制度,值班时间擅离职守,而由总行或省分行代授权所造成的损失。
三、信用卡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内外勾结,串通持卡人或特约商户进行假授权,骗取银行资金的;制卡员监守自盗,冒用他人信用卡或ATM卡资料,私制伪卡,进行诈骗活动的。
四、持卡人信用卡已挂失,发卡中心因工作失误未能按银行规定的时间及时将其卡号编入止付名单而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的。
五、将已打好而未发出的卡丢失、被盗,从而被人冒用而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的。
六、持卡人恶意透支,已确认无法追回的款项。
第十条 收单行应积极地办理异地卡收单业务,认真做好特约商户和银行受理网点的培训工作,严格按照银行规定的程序受理业务,防止信用卡风险的产生。各行必须将凭证及时寄往持卡人的发卡行,不得随意压单、拖延。
一、受理过期卡、被止付卡和有明显痕迹的伪卡。
二、不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临柜业务,身份证、持卡人签名不相符而予受理的。
三、异地卡取现、消费超过限额,未经授权便同意交易成立而造成损失的。
四、同一天内、同一持卡人在同一网点限额以下取现三次,累计金额超过1500元的,应及时报告持卡人的发卡中心并查询,如不报告而延续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的;收单行发卡中心在汇集单据时,发现同一持卡人连续限额以下取现、消费数笔、金额较大且时间集中,而未向发卡行提出质询而发生风险损失的。
第十一条 特约商户是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重要场所,各级行应加强对特约商户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有条件的行应主动上门收单,对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要用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
凡属下列情况,特约商户要承担风险损失。
一、受理过期卡、止付卡、有明显痕迹的伪卡而造成风险损失的。
二、持卡人身份证、签名不相符,受理时未被发觉而造成损失的。
三、能够确定是利用分单方式逃避授权或超过授权限额不索权而蒙受损失的。
四、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与持卡人串通作案,骗取银行资金的。
五、利用信用卡压单做押金,结帐时未能发现此卡已被止付而蒙受损失的。
六、同一持卡人、同一天、同一收银台,连续三次限额以下消费未索权,造成的风险损失。
凡应特约商户承担的风险损失,由收单行负责清算。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作为信用卡的持有者和使用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损失款项应由持卡人自己承担。
凡属下列情况,应由持卡人自己承担风险损失。
一、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必须及时签名,因未签名卡丢失而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持卡人不慎将身份证、信用卡丢失、被盗或被抢,在止付名单送达各银行受理网点和特约商户前的损失款项。
三、恶意透支或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凡应由持卡人承担的经济损失,由发卡行负责追讨。

第四章 风险处理奖罚规定
第十三条 为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防止和减少资金损失,各行必须认真地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对于工作中已出现的风险,各行应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有利措施,尽力挽回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对截获止付卡、假卡、伪卡的,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主要有功人员予以适当的奖励,资金由受奖人所在行支付。对于特约商户和银行受理网点的奖励,由各发卡行根据情况酌定。
第十五条 对信用卡工作中消极被动、发现问题措施不力,致使损失不断扩大的主要责任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罚,并责成其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风险报损制度
第十六条 信用卡是一项高风险、高盈利的新业务,各级行应采取积极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一旦发生经济损失,应正确处理,各行必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向保险公司投保或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十七条 信用卡风险损失款按流动资产核销手续办理。凡无法追回的损失款项,应有书面材料,写明损失原因,明确风险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行长签字,加盖行章,方可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总行审批并予以核销。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总行。凡以前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明政[2001]文214号

关于印发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补充规定》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在1999年已出台《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规定》(明政[1999]275号文)的基础上,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优化股权设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经批准可出售部分股权或吸收其它成份的股份,改善股份单一、股权过于集中的现状;对股权过于分散的企业,应鼓励按企业章程约定规则,促进股权内部流动转化、适当集中,或从外部吸收其它一些形式的股份,改善“小而散”的状况,并按出资人到位、企业法人财产权到位的要求,构建权责明确的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
二、加大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改制改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自主决定招聘职工和设定管理岗位与管理人员的职数,推行职工竞争上岗、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制度 ,取消企业干部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建立企业与职工以劳动合同为标志的新型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鉴证等管理工作。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多种分配方式,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依据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建立以岗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制度,明确规定岗位职责和技能的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动薪变,形成职工收入能增能减、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三、盘活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国有企业在改制中需转让变现土地使用权的,由同级政府土地收储中心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储。收储时由收储单位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协商,按一定价格给予收储补偿;收储后经转让、拍卖的净增收入部分,再提取二分之一给予增加补偿。补偿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同级政府的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和社会保障等改革成本支出。
四、加快工业小区的建设发展步伐。各县(市、区)应利用城郊区位优势,合理规划、建立和发展各具特色的工业小区,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并参照沙县做法制定落实相应的小区开发政策,用最优惠的地价、电价、水价和减免其他各项收费等吸引外来投资,重点吸纳民资、外资,争取每年都有一批企业进小区“落户”。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工业小区创业发展资金,扶持入区企业的创业与发展。资金来源主要为区内土地出让收入、区内税费地方分成收入、政府拨款等。由工业小区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创立和管理,根据入区项目规模和科技含量,给予扶持和补助。对乡镇引进小区的投资或新增投资,其税收的地方所得和涉及的经济总量,可按实际数划分给各乡镇。
五、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各部门要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在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对涉及改制企业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供水、气、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改制企业办理水、气、电、通讯等过户手续,免收手续费、开户费。企业改制改组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原企业注册资本(包括资产重组各企业原有注册资本)以内的只收取变更登记费,增加部分按最低标准收取注册登记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税务部门、建设(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房产变更登记和不涉及土地分割或面积变化的土地变更登记时,每证只收工本费。对改制企业涉及的房地产契税,在国家新的相关政策未出台之前,予以缓交。对社会审计、评估(含房产、土地)、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其收费标准按原最低标准的50%以内收取。
六、理顺劳动关系。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可以继续发履行或变更原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今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在企业改制前后工作年限累计计发经济补偿金(原固定工第一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计发);企业改制成为非国有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职代会通过,可根据企业支付能力,职工工龄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计算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转为入股股金,职工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共担风险;对于在改制中经协商确实不能就续订、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省政府闽政[2000]266号文件的规定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
七、完善销售人员的分配办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销售人员建立不同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对内设销售机构,可实行联销、联货款回收、联报酬、费用包干的办法;对销售人员可在核定相应价格的前提下,实行按销售业绩结算抽成提取收入,或按推销产品的数量实行销售费用包干。凡为企业推销压库产品或介绍新产品销路并实现销售货款到账的,可按销售回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列入财务费用。
八、建立健全企业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企业经营者的薪酬必须与职责、贡献挂钩。监督约束机制健全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经营者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试行年薪制,充分发挥分配机制的激励功能。对改制为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的企业,经营者工资报酬形式由董事会全权确定。
九、本规定作为《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规定》的补充,条款中与原若干规定(包括此前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0月24日印发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政府令〔2008〕第60号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刘国强
                         二○○八年十月八日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及四川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加速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以及科技管理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泸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即泸州市科学技术奖。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
  市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类奖。
  第七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1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名,可以空缺。
  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项目不超过35项。
  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项目不超过15项。
  第八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范围: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科研成果,对推动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九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
  应用于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专利),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专利),自然科学理论成果。
  第十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奖励范围:
  在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和省、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不含市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科技项目中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工作,作出较大成绩的科技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奖励等级及奖金的设置:
  (一)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位获奖人员一次性奖励经费20万元(其中10万元为个人奖金,10万元为个人新科研课题经费,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监管使用);
  (二)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三)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奖金数额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第三章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条件、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一)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1.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作出突出的、具有历史意义的特殊贡献且必须是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自然科学二等奖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成果奖励的主研人员。
  2.在泸州市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或从市外、境外、国外引进先进技术成果(专利),消化、吸收并推广应用,为泸州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工业类实现年新增利税2000万以上,农业类实现年新增产值2亿元以上,其中粮油类农产品实现年新增产量1亿公斤以上)的直接实施者。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1.应用于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或省内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在我市推广、应用和发展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在我市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具有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或生产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以及对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或自然科学奖的项目;
  2.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3.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
  第十三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县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泸各部队;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专家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结论对推荐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设立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的评选和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市评选、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参评的人员、项目作出评定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予以公布,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
  对有异议的人员、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
  经审核确认后的拟授奖人员、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八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状、证书及奖金。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的奖励经费从获奖项目所在单位的自有资金中支付。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每3年调增一次。
  奖励工作经费与评审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及省政府一等奖获得者(第一主研),省、市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牵头承担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首席专家,载入泸州市志,专家照片和事迹存入市博物馆。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及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序运作。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须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奖励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华侨、外国人或市外的组织、个人,在我市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凡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及四川省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配套奖励,同一项目只能匹配一次。
  第二十七条 牵头承担“863计划”、“973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且项目已通过鉴定或验收,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牵头承担单位及课题组人员重奖。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1年7月26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