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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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
1993年10月4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为制止不正当竞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规范医药市场行为,保证医药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医药生产经营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和保护所有单位和个人对医药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进行社会监督。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或《医疗器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经医药、卫生、工商等部门审查批准,认定资格,取得合法地位,方可进行相应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医药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得擅自使用其它医药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药品批准文号和医疗器械批准号。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合法的医药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一般不得直接向医疗单位或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医药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合法的医药批发企业购进所需的药品。一般不得直接从医药生产企业进货。
第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准同集体单位、个体工商户以“联营”、“合作”、“委托代销”等名义从事药品批发业务。不准雇用个体工商户为本企业推销药品。
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在交易活动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医药商品购销合同管理及调运责任制划分办法》,购销人员必须具有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代理证书进行购销活动,认真履行购销合同,不得以赊销作为竞争手段,不准虚报在途损耗或损失。
第八条 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送钱、送物、提供旅游、为其报销费用等各种贿赂手段诱使对方购买医药商品。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给对方折扣,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的单位和个人也必须如实入帐。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第九条 医药企业的药品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采用生活用品等包装药品。
第十条 医药商品广告必须真实、科学、准确。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医药商品作虚假宣传。
刊播医药商品广告要按照《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要求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销售积压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除外。
第十二条 医药商品不得搞有奖销售。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省级以上医药生产经营行政管理部门按情节轻重,依法处以通报批评、停产停业整顿,以至吊销《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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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的批复

195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你院1953年5月20日东法行字第2449号报告收悉。
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在中央未作明文明规定以前。一般的可不超过十五年,但有特殊情况得提高至二十年。
此复。


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3〕2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鼓励自主创新,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珠海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二)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





(一)、(三)类奖项不设等级,(二)类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予过程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主管科技副市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税务部门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修订评审标准并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其第一完成者必须是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合法组织或者公民。





第八条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九条 珠海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在科技基础性应用研究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为本市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十条 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授予在本市五年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在本市科技创新或者技术项目引进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归国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





第十四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拨付。





第十五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市属各区不另设科学技术奖。





第十九条 由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对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己获得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授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政府于1986年12月19日发布的《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1996年5月2日发布的《关于奖励推动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