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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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建设部


关于印发《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2]4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

  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防止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我部制定了《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二月十日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防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申报,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申报资质的定级、换证(就位)、升级、年检等。

  第三条 企业申报资质,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包括附件),凡有与其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条 对于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一)对于在申报资质换证(就位)、升级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不批准其申报该类别资质换证(就位)或者升级,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该类别资质申报。

  (二)在资质年检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定为年检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新设立企业申报资质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报。

  对于弄虚作假已骗取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由所在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申报的监督,对主管范围内的资质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嫌疑或者被举报的,应当进行核查。

  第七条 申报资质的企业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质申报抽查或者核查应予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原始资料等;对于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和原始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受理该企业的资质申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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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1月28日辽宁省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1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罚款没收财物(以下简称罚没财物)管理和监督,杜绝罚没财物流失,规范执法单位的罚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罚没财物执法权的各执罚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罚单位依法实施处罚是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物品和赃物及赃物的折价收入。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区财政部门是罚没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具有下列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对执罚单位罚没项目和标准的审核管理;
(三)负责对罚没财物的统一征管;
(四)负责对执罚单位的执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鞍山市收费管理局受市财政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对罚没财物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县、区罚没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罚没管理实行处罚与收缴罚款分离,执罚单位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者应到罚没管理部门指定的罚款收缴机构交纳罚款。

第二章 罚没项目管理
第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经济处罚的规定为罚没财物的处罚依据。
第七条 罚没财物管理实行《罚没财物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市、县、区罚没管理部门发放。
第八条 执罚单位因机构变更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罚没项目和标准的,必须在十日内持《罚没财物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到市、县、区罚没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罚没财物许可证》上增加罚没项目或涂改罚没标准,不得转让和借用《罚没财物许可证》。

第三章 罚没财物管理
第十条 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同级罚没管理部门指定的罚款收缴机构,由罚没管理部门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执罚人员开具合法罚没票据,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罚款收缴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
第十二条 执罚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执罚单位;执罚单位应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罚款收缴机构。
第十三条 执罚单位对罚没财物应填写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物品清单,并建立登记、验收、保管、交接、注销制度,对没收的贵重物品应当拍照存档。
第十四条 执罚单位对没收的物品,应当在五日内,遵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金银、外币,交罚没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收购或收兑;
(二)有价证券,交罚没管理部门指定的证券机构收兑;
(三)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偿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毒品和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中药材,交医药管理部门处理;
(五)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以及违法宣传品,无偿交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六)淫秽物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交公安机关销毁;
(七)假冒伪劣物品,由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处理;
(八)法定保护的野生植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交林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九)粮油鲜活物品,在当地集贸市场拍卖;
(十)其他物品,执罚单位会同罚没管理部门委托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行拍卖,没有拍卖行的地区,由当地政府指定单位,在罚没管理部门监督下公开拍卖;
对需要估价拍卖的物品,在拍卖前按照《鞍山市赃物、罚没物估价条例》规定由物价部门进行价格评估。
执罚单位应当将没收物品清单、有关图像资料以及处理结果报送罚没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执罚单位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当在二日内上缴同级罚没管理部门指定的罚款收缴机构,由罚没管理部门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
第十七条 执罚单位要按规定期限向罚没管理部门填报会计报表。

第四章 罚没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罚没票据分为定额罚款票据、不定额罚款票据和罚没物品清单三种,由罚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发放,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或发放。
第十九条 实施罚没时,应开具由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有当年字样的罚没票据并加盖公章,详细填写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名称、罚款的事项及内容、标准。对未使用规定票据处罚、无票据处罚和不按规定开具票据处罚的,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处罚。
第二十条 票据使用单位必须到市、县、区罚没管理部门领取罚没票据,罚没票据不得相互转借、挪用。
第二十一条 票据使用单位应建立票据保管、领取、使用、缴回制度,妥善保管不定额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管期限为五年,超过保管期限的,报请市、县、区罚没管理部门核查,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销毁。罚没票据如有遗失,使用单位要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报罚没管理部
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罚没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罚没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执罚单位、执罚依据。执罚单位应公开执罚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罚没管理部门对执罚单位《罚没财物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罚没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时,须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说明检查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检查。
第二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罚没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八条、十九条规定的,由罚没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八条规定的,依据有关财政法规,由罚没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罚没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其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拒绝、阻碍罚没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和诉讼期间执行原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罚没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4]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资源节约和工业污染治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利用国债资金组织实施一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项目。按照2004年国债投资计划编制工作会议要求,现将组织申报备选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债专题和内容
  (一)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
  节能方面,重点支持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包括以洁净煤、天然气等替代燃料油改造,干熄焦、高炉炉顶压差发电、水泥中低温余热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以及能量系统优化节能改造。
  节水方面,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等高用水行业节水;矿井水利用、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沿海缺水城市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以及工业节水示范园区建设等。
  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共伴生矿综合开发利用、木材节约代用,工业废渣资源化利用,以及以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为重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重大技术示范方面,以推广潜力大的共性和关键技术为主,重点支持火电厂不同规模、不同工艺路线烟气脱硫、脱氮国产化、产业化示范及高效除尘产业化示范;重点行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产业化示范;城市污水、污泥利用技术产业化示范,城市垃圾焚烧技术和成套设备产业化示范;高效环保材料、药剂产业化示范,高性能环境在线监测仪器仪表产业化示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示范。
  (二)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
  针对我国二氧化硫、酸雨污染严重的现状,以及电力工业快速发展与脱硫减排措施严重滞后的矛盾,重点支持“两控区”内或中心城市现役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
  二、项目选择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国债专题和内容,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所报项目从严控制。
  (二)技术先进适用。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的环境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进行改造。
  (三)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年内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火电厂脱硫项目湿法脱硫率95%以上、干法脱硫率80%以上;重大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装备国产化率90%以上;节能项目单项年节能折标准煤5万吨以上;节水项目单项年节约用水或替代淡水50万立方米以上;综合利用项目综合利用本企业废弃物85%以上,利用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重大示范项目以解决共性和关键技术为重点,有较强示范意义,推广前景广阔。
  三、项目组织方式
  (一)请接到通知后,按照国债专题内容和项目选择原则,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每个项目要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简介(2000字以内,包括项目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前期工作情况等),并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以上材料(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项目简介、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项目汇总表一式六份及其电子版本),请于2004年7月15日前报送我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二)在项目主持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附件:

一、《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国债项目汇总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4]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资源节约和工业污染治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利用国债资金组织实施一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项目。按照2004年国债投资计划编制工作会议要求,现将组织申报备选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债专题和内容
  (一)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
  节能方面,重点支持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包括以洁净煤、天然气等替代燃料油改造,干熄焦、高炉炉顶压差发电、水泥中低温余热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以及能量系统优化节能改造。
  节水方面,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等高用水行业节水;矿井水利用、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沿海缺水城市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以及工业节水示范园区建设等。
  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共伴生矿综合开发利用、木材节约代用,工业废渣资源化利用,以及以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为重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重大技术示范方面,以推广潜力大的共性和关键技术为主,重点支持火电厂不同规模、不同工艺路线烟气脱硫、脱氮国产化、产业化示范及高效除尘产业化示范;重点行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产业化示范;城市污水、污泥利用技术产业化示范,城市垃圾焚烧技术和成套设备产业化示范;高效环保材料、药剂产业化示范,高性能环境在线监测仪器仪表产业化示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示范。
  (二)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
  针对我国二氧化硫、酸雨污染严重的现状,以及电力工业快速发展与脱硫减排措施严重滞后的矛盾,重点支持“两控区”内或中心城市现役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
  二、项目选择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国债专题和内容,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所报项目从严控制。
  (二)技术先进适用。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的环境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进行改造。
  (三)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年内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火电厂脱硫项目湿法脱硫率95%以上、干法脱硫率80%以上;重大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装备国产化率90%以上;节能项目单项年节能折标准煤5万吨以上;节水项目单项年节约用水或替代淡水50万立方米以上;综合利用项目综合利用本企业废弃物85%以上,利用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重大示范项目以解决共性和关键技术为重点,有较强示范意义,推广前景广阔。
  三、项目组织方式
  (一)请接到通知后,按照国债专题内容和项目选择原则,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每个项目要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简介(2000字以内,包括项目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前期工作情况等),并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以上材料(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项目简介、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项目汇总表一式六份及其电子版本),请于2004年7月15日前报送我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二)在项目主持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附件:

一、《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国债项目汇总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4]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资源节约和工业污染治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利用国债资金组织实施一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项目。按照2004年国债投资计划编制工作会议要求,现将组织申报备选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债专题和内容
  (一)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
  节能方面,重点支持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包括以洁净煤、天然气等替代燃料油改造,干熄焦、高炉炉顶压差发电、水泥中低温余热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以及能量系统优化节能改造。
  节水方面,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等高用水行业节水;矿井水利用、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沿海缺水城市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以及工业节水示范园区建设等。
  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共伴生矿综合开发利用、木材节约代用,工业废渣资源化利用,以及以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为重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重大技术示范方面,以推广潜力大的共性和关键技术为主,重点支持火电厂不同规模、不同工艺路线烟气脱硫、脱氮国产化、产业化示范及高效除尘产业化示范;重点行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产业化示范;城市污水、污泥利用技术产业化示范,城市垃圾焚烧技术和成套设备产业化示范;高效环保材料、药剂产业化示范,高性能环境在线监测仪器仪表产业化示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示范。
  (二)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
  针对我国二氧化硫、酸雨污染严重的现状,以及电力工业快速发展与脱硫减排措施严重滞后的矛盾,重点支持“两控区”内或中心城市现役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
  二、项目选择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国债专题和内容,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所报项目从严控制。
  (二)技术先进适用。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的环境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进行改造。
  (三)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年内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火电厂脱硫项目湿法脱硫率95%以上、干法脱硫率80%以上;重大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装备国产化率90%以上;节能项目单项年节能折标准煤5万吨以上;节水项目单项年节约用水或替代淡水50万立方米以上;综合利用项目综合利用本企业废弃物85%以上,利用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重大示范项目以解决共性和关键技术为重点,有较强示范意义,推广前景广阔。
  三、项目组织方式
  (一)请接到通知后,按照国债专题内容和项目选择原则,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每个项目要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简介(2000字以内,包括项目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前期工作情况等),并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以上材料(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项目简介、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项目汇总表一式六份及其电子版本),请于2004年7月15日前报送我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二)在项目主持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附件:

一、《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国债项目汇总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4/W020050613736693563998.doc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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