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票改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3:09:19   浏览:8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票改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票改版的通知

国税发[2002]3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事业的发展,有效发挥印花税票的作用,总局决定,自2001年起,每两年对印花税票进行一次改版。2001年版印花税票现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送各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新版印花税票一套9枚,面值(图名)分别是:1角(新疆风力发电总厂)、2角(秦山核电站)、5角(二滩水电站)、1元(九江长江大桥)、2元(广州港集装箱码头)、5元(浦东国际机场)、10元(上海体育场)、50元(上海国际会议中心)、100元(中华世纪坛)。9种票规格均为40×30mm,图案右上角印有“中国印花税票,CHINA”,左下角印有“2001”字样,右下角按票面金额大小顺序印制有“9-X”序号。新版印花税票每包100张,每张40枚,每包计4000枚。
  新版印花税票采用以下防伪纤维纸印制:一是图案右下方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税徽(在紫光灯下显绿色);二是图案左下方刮有漏空篆体“税”字;三是四角边孔采用“十”字异型孔。
二、今后印花税票参照邮票印制和发行方式,将1988年版印花税票作为普票每年印制和发行,每两年改版的新票作为特种纪念票定量印制和发行,新版和老版票均可使用。2002年分发各地的印花税票,既有新版印花税票,也有老版印花税票,各地收到新版印花税票后即可启用。由于新版票印量有限,加上各地上报的需用印花税票种类不全,因此,各地收到的新版印花税票不一定9种面值齐全。为便于库存管理,各地在领发、使用印花税票时,请先发放使用新票。
三、为保证印花税票的正常供应,今后各地务必按时上报印花税票年度需用量计划,并按预计需用量的30%留出库存周转量。
四、1994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时留存在国税局的印花税票,总局已多次明文要求各地国税局清缴销毁,但目前仍有部分单位未销毁,给税票保管工作带来很大隐患。为此,仍存有印花税票的国税局,务必于2002年6月底前,将库存印花税票全部清理上缴省级国税局,由省级国税局组织集中销毁。清点、上缴、销毁印花税票要严格按现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将清点、销毁情况于7月底前报总局(计统司)备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1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10日公布 1993年11月10日起施行)


为了及时、有效地打击公职人员携款潜逃行为,保障公共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携款潜逃,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盗窃等手段进行经济犯罪活动,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后,隐匿去向、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二、本决定所称公职人员,包括:
(一)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
(三)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
三、本决定所称公共财产,包括: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财产。
四、任何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发现本单位人员预谋携款潜逃或者已经携款潜逃的,必须迅速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报告,协助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采取防范和处理措施。
五、司法机关发现携款潜逃行为后,应当依法立案,并迅速通缉追捕携款潜逃行为人;对已经逃至境外的携款潜逃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法通过各种途径予以缉捕。
六、对主动投案自首、积极清退赃款或者检举揭发其他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携款潜逃行为人,司法机关可依法从宽处理;对被司法机关缉捕归案的,依法从严处理。
七、对携款潜逃行为人的财产,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或者没收。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协助携款潜逃行为人携款潜逃的;
(二)窝藏、包庇携款潜逃行为人的;
(三)窝藏或者帮助携款潜逃转移赃款的。
有上述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本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由司法机关责令其说明财产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由司法机关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对携款潜逃行为人有失职责任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渎职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财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制度,致使发生携款潜逃行为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对检举携款潜逃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携款潜逃行为人归案的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挽回经济损失的,按照所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5-10%给予检举人或者协助人奖励。
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为检举人或者协助人保密,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
十一、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的办案人员在查处携款潜逃案件中,成绩显著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徇私枉法或者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10日

邮电部关于国内传真存储转发业务资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国内传真存储转发业务资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5年12月28日,邮电部

现将国内传真存储转发业务资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开户费(一次性收取):100元
二、月使用费:200元
三、通信费:
(一)基本传送费:
市内:按被叫端接收时长和现行市话资费标准计收市内基本传送费。
长途:按被叫端接收时长×主叫至被叫的国际、国内长途电话资费标准×80%计算。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夜间长途电话的资费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广播方式(多址)传送:
每增加一址,按每址基本传送费计收。
(三)加急业务:
加收25%的基本传送费。
四、报文存储费:
30天内免收,30天后如果用户要求继续存储的,每天每千字付收取0.20元存储费。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