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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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2002年8月17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银川市人民政府对截止2001年底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已清理完毕的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已经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代替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3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17件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0件)

附件二: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0)件



┌──┬─────────┬──────────┬───────────┐

│序号│ 规 章 名 称 │ 发布日期及文号 │ 说 明 │

├──┼─────────┼──────────┼───────────┤

│ │ │ │已被1997年8月21日自治 │

│ │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 银政发[1985]84号 │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1 │奖惩规定 │ 1985年5月1日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 │ │ │批准的《银川市建筑管理│

│ │ │ │条例》代替 │

├──┼─────────┼──────────┼───────────┤

│ 2 │银川市建筑安装竣工│ 银政发[1986]201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工程质量评定办法 │ 1986年12月27日 │不适用 │

├──┼─────────┼──────────┼───────────┤

│ │ │ │已被1997年8月21日自治 │

│ │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 银政发[1986]201号 │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3 │奖惩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6年12月27日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 │ │ │批准的《银川市建筑管理│

│ │ │ │条例》代替 │

├──┼─────────┼──────────┼───────────┤

│ 4 │银川市中小学勤工俭│ 银政发[1987]52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学管理办法 │ 1987年5月11日 │不适用 │

├──┼─────────┼──────────┼───────────┤

│ │ │ │主要内容与1999年5月23 │

│ │ │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银川市国营企业职工│ 银政发[1987]7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5 │退休基金社会统筹实│ 1987年7月4日 │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 │施细则 │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

│ │ │ │施意见》(宁政发[1999]│

│ │ │ │62号)不相符合 │

├──┼─────────┼──────────┼───────────┤

│ │ │ │主要内容与1999年1月22 │

│ │ │ │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

│ │银川市国营企业职工│ 银政发[1987]141号 │险条例》不相符合,其所│

│ 6 │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 1987年11月7日 │依据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 │法 │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

│ │ │ │施细则》(宁政发[1986]│

│ │ │ │130号)已被废止 │

├──┼─────────┼──────────┼───────────┤

│ │ │ │主要内容与1999年5月23 │

│ │ │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银川市集体企业职工│ 银政发[1988]7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7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 1988年7月7日 │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 │行办法 │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

│ │ │ │施意见》(宁政发[1999]│

│ │ │ │62号)不相符合 │

├──┼─────────┼──────────┼───────────┤

│ 8 │银川市就业培训办法│ 银政发[1988]88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 │ 1988年7月25日 │不适用 │

├──┼─────────┼──────────┼───────────┤

│ │ │ │已被2001年10月19日市政│

│ 9 │银川市劳动模范管理│ 银政发[1988]143号 │府发布的《银川市劳动模│

│ │办法 │ 1988年12月10日 │范评选奖励管理办法》(│

│ │ │ │政府令第122号)代替 │

├──┼─────────┼──────────┼───────────┤

│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银川市全民所有制承│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10 │包经营企业定期审计│ 1989年6月22日 │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

│ │办法 │ │承包经营企业定期审计暂│

│ │ │ │行办法》(宁政发[1989]│

│ │ │ │76号)已被废止 │

├──┼─────────┼──────────┼───────────┤

│ 11 │银川市城市节约用水│ 1989年7月10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管理暂行办法 │ │不适用 │

├──┼─────────┼──────────┼───────────┤

│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银川市集体所有制承│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12 │包经营企业厂长(经│ 1989年7月17日 │夏回族自治区承包经营企│

│ │理)任职终结审计试│ │业厂长任期终结审计暂行│

│ │行办法 │ │办法》(宁政发[1987] │

│ │ │ │120号)已被废止 │

├──┼─────────┼──────────┼───────────┤

│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 │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13 │银川市犬类管理办法│ 1989年8月26日 │夏回族自治区犬类管理办│

│ │ │ │法》(宁政发[1988]46号│

│ │ │ │)已被废止 │

├──┼─────────┼──────────┼───────────┤

│ │ │ │主要内容与1994年6月8日│

│ │银川市人才流动争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14 │仲裁暂行办法 │ 1989年8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流动│

│ │ │ │争议仲裁办法》(宁政发│

│ │ │ │[1994]63号)不相符合 │

├──┼─────────┼──────────┼───────────┤

│ │银川市城市地下水资│ │已被2001年10月17日市人│

│ 15 │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 1989年8月31日 │民政府发布的《银川市水│

│ │办法 │ │资源管理办法》(银政发│

│ │ │ │[2001]165号)代替 │

├──┼─────────┼──────────┼───────────┤

│ │ │ │已被1999年12月3日自治 │

│ │银川市清真食品生产│ │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16 │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 1989年12月11日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 │ │ │的《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

│ │ │ │办法》代替 │

├──┼─────────┼──────────┼───────────┤

│ │ │ │主要内容与2000年11月17│

│ │ │ │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 17 │银川市计划生育管理│ 1990年9月4日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 │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 │ │ │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不相│

│ │ │ │符合 │

├──┼─────────┼──────────┼───────────┤

│ │ │ │主要内容与《宁夏回族自│

│ │ │ │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银川市外来人口计划│ 1990年9月4日 │不相符合,其所依据的《│

│ 18 │生育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

│ │ │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宁│

│ │ │ │政发[1990]58号)已被废│

│ │ │ │止 │

├──┼─────────┼──────────┼───────────┤

│ │ │ │已被2001年3月29日自治 │

│ │银川市市政工程设施│ 1990年8月20日 │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19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

│ │ │ │准的《银川市市政设施管│

│ │ │ │理条例》代替 │

├──┼─────────┼──────────┼───────────┤

│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 │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20 │关于公司及各类企业│ 1990年9月29日 │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

│ │审批权限的规定 │ 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清理和整顿公司、中心的│

│ │ │ │规定》(宁政发[1985] │

│ │ │ │145号)已被废止 │

├──┼─────────┼──────────┼───────────┤

│ 21 │银川市理发行业管理│ 1991年1月2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暂行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不适用 │

├──┼─────────┼──────────┼───────────┤

│ │银川市个体工商业户│ 银政发[1990]59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22 │统一使用限额发票管│ 1990年5月23日 │不适用 │

│ │理规定 │ │ │

├──┼─────────┼──────────┼───────────┤

│ 23 │《银川市计划生育管│ 1991年7月30日 │《银川市计划生育办法》│

│ │理办法》修改决定 │ 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已建议废止 │

├──┼─────────┼──────────┼───────────┤

│ │ │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 │

│ │银川市工商企业减免│ 1991年11月23日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

│ 24 │税目标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符│

│ │ │ │合 │

├──┼─────────┼──────────┼───────────┤

│ │ │ │主要内容与2002年3月18 │

│ │ │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银川市农村宅基地有│ 1992年8月17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

│ 25 │偿使用试行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示清理整顿全区涉农价格│

│ │ │ │与收费项目的通知》(宁│

│ │ │ │政发[2002]22号)不相符│

│ │ │ │合 │

├──┼─────────┼──────────┼───────────┤

│ │银川市对引荐外资技│ 1992年9月23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26 │术成功的个人奖励办│ 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不适用 │

│ │法 │ │ │

├──┼─────────┼──────────┼───────────┤

│ │银川市对宾馆、招待│ │ │

│ 27 │所、旅馆住宿人员征│ 1992年9月30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收公用设施补偿附加│ 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不适用 │

│ │费的实施办法 │ │ │

├──┼─────────┼──────────┼───────────┤

│ 28 │银川市办理城镇蓝印│ 1992年11月26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户口的暂行规定 │ 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不适用 │

├──┼─────────┼──────────┼───────────┤

│ │银川市迁入人口征收│ 1995年12月25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29 │城市建设增容费暂行│ 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不适用 │

│ │规定 │ │ │

├──┼─────────┼──────────┼───────────┤

│ │ │ │已被2002年3月28日市政 │

│ 30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 1998年1月27日 │府发布的《银川市城市绿│

│ │条例实施细则 │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 │政府令第126号)代替 │

└──┴─────────┴──────────┴───────────┘





附件二: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

│序号│ 规 章 名 称 │ 发布日期及文号 │ 说 明 │

├──┼────────┼──────────┼────────────┤

│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1 │银川市建设工程招│ 银政发[1985]42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1985年3月31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 │ │1998年11月12日市政府发布│

│ 2 │银川市建筑工程质│ 银政发[1985]84号 │的《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监│

│ │量监督规定 │ 1985年5月1日 │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

│ │ │ │108号)明令废止 │

├──┼────────┼──────────┼────────────┤

│ │银川市殡葬管理规│ 银政发[1986]36号 │1998年7月7日市政府发布的│

│ 3 │定 │ 1986年3月14日 │《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

│ │ │ │政府令第100号)明令废止 │

├──┼────────┼──────────┼────────────┤

│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4 │银川市服务行业公│ 银政发[1986]152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共卫生管理规定 │ 1986年11月10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银川市颁发服务行│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5 │业卫生许可证实施│ 银政发[1986]152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办法 │ 1986年11月10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 │ │1996年6月13日自治区第七 │

│ │银川市矿产资源管│ 银政发[1987]141号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6 │理办法 │ 1987年12月31日 │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银川│

│ │ │ │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明令│

│ │ │ │废止 │

├──┼────────┼──────────┼────────────┤

│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7 │加快银川地区绿化│ 银政发[1988]117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建设的若干规定 │ 1988年9月10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8 │于大力开展个人收│ 1989年6月8日发布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入调节税征收工作│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的通知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9 │银川市用户交换机│ 1990年1月22日发布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管理暂行规定 │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银川市城市客运出│ │1994年9月27日市政府发布 │

│ 10 │租汽车管理暂行办│ 1989年8月22日发布 │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

│ │法 │ │车管理办法》(政府令第72│

│ │ │ │号)明令废止 │

├──┼────────┼──────────┼────────────┤

│ │银川市关于违反发│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11 │票管理办法的处罚│1990年9月4日银川市人│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规定 │民政府令第1号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 │ │2002年1月18日自治区第八 │

│ │银川市城镇房屋产│1991年12月17日银川市│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2 │权管理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28号 │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银│

│ │ │ │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 │ │ │条例》明令废止 │

├──┼────────┼──────────┼────────────┤

│ │ │ │1995年9月25日市政府发布 │

│ 13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1992年3月12日银川市 │的《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管│

│ │区管理试行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理试行办法》(政府令第85│

│ │ │ │号)明令废止 │

├──┼────────┼──────────┼────────────┤

│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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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4年2月21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加强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管理,经商公安部、财政部同意,劳动部制定了《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发实施。
执行本规定,劳动部门应主动与公安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须在每年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
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制定,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及内地使用这类人员单位的管理,保护应聘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内地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家,台湾、香港、澳门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
第五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在内地就业并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负责。

第二章 就业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见附件一),并经劳动部门批准。
第八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第九条 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需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
2.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
3.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合同确认的由台、港、澳人员担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免除就业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受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就业证)。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被批准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第三章 劳动管理和劳动监察
第十三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劳动部门对就业者及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受聘雇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第十六条 劳动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一个月内主动到劳动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如需继续聘雇,必须在原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劳动部门提出延长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继续聘雇。
第十八条 对被用人单位解聘或自行终止合同的台、港、澳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部门,缴销其就业证。就业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与就业证注明的用人单位必须一致。就业证只在该辖区内批准的就业单位有效。在辖区内变更就业单位,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离开原辖区就业,须重新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内地职业介绍和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介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授权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受聘雇者应主动接受劳动监察机构对其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监察。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经许可擅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责令其中止就业,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10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用人单位,责令其中止聘雇,并按被聘雇者月平均工资的10—15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第二十条非法从事介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组织或个人,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为非法劳务中介,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拒绝劳动部门检查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劳动部门缴销其就业证,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至10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或违反本规定的台、港、澳人员,劳动部门拒发就业证;对已发就业证的,应予吊销作废。
第二十七条 本章规定的处罚,由劳动部门执行。罚款收入按国家统一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即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实行。此前未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批准,已应聘受雇在内地用人单位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在本规定实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本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和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商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02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商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商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铁岭市商业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44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保留铁岭市商业局,县处级建制。铁岭市商业局是主管全市商品流通服务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计委承担的老1日汽车更新改造的规划和管理职能。
2.原市经贸委承担的内贸管理方面的职能,具体包括: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散装水泥推广;茧丝绸协调工作;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审批职能交给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转变的职能:
不再承担组织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商品的指标分配、国家订货和产需衔接,为国防军工、重点工程建设服务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流通服务业发展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发展战略;负责起草规范商品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指导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培育、发展城乡市场,规范城乡市场及商业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项行业规章、标准,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指导流通服务业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四)研究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指导流通组织和营销方式改革,改造传统商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流通服务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营销业态的发展;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承担全市流通服务业市场预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流通服务业智力引进、人力资源开发;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制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监控全市商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肉、糖、菜等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商品的市场调节储备。
(七)负责饮食业、住宿业、服务业、生猪屠宰加工业、冷藏加工业、拍卖业、典当业、租赁业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酒类营销管理。
(八)负责成品油流通、散装水泥推广、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和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及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的管理和服务;组织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九)贯彻执行流通服务领域投资政策和准入程序;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服务市场、业态等重大投资项目;负责外商投资流通服务领域项目的协调工作;指导和管理流通服务业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劳务输出等工作;承担流通服务业大型展会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业局设置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局工作制度;负责综合调研工作;承担局务会议等重要综合会议的组织管理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负责文电核稿、电子政务、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来信来访、建议提案、政务和机要值班、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编制、人事和劳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工作;负责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工作。
(三)规划与法规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流通服务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全市流通服务业发展趋势,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协调流通服务业课题调研;指导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工作;组织规范性文件起草、上报、协调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拟定行业标准;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各项制度;开展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负责系统内执法检查和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纪检、监察、审计、行风建设等工作。
(四)市场运行科
负责监测全市商品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解决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产销衔接,推进消费品市场开发;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完善农村商业设施,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负责“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组织实施肉、糖、菜等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商品的市场流通、调节储备;负责货物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拍卖、典当、租赁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加工业、冷藏加工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系统内卖场管理、安全防范和综合治理工作。
(五)商务联络科
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对外开放、交流工作;负责流通服务业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会展业发展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培育发展我市会展业、广告业市场,承担流通服务业大型展会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外商投资流通服务领域项目的协调;指导、管理劳务输出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茧丝绸行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服务业促进科
负责餐饮服务业市场开发,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拟定餐住服务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餐住服务业市场情况的综合分析、信息发布,提供咨询服务,监控市场运行;负责全市餐饮、住宿、美容美发等行业的发展和管理;组织拟定餐住服务业技术分等定级、服务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生产资料流通科
负责贯彻执行生产资料市场有关政策,组织开发全市生产资料市场;负责监控全市生产资料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全市生产资料市场运行的综合统计、信息分析、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贯彻执行全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批发市场发展和建设;规范汽车、建材等重要生产资料流通与市场开发;按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回收和老旧汽车更新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再生资源管理工作和废旧物资流通市场管理、废旧金属运输管理工作。
(八)现代流通发展科
研究流通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拟定流通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对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协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市内期货市场的发展;贯彻执行无固定地点销售业态发展的有关规定;拟定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内贸代理制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推进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现代化;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现代流通业态的重大投资项目;研究制定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商业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商业局机关编制34名(行政编制25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6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4名;系统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纪检书记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8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