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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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2002年3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4月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竞赛活动,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及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综合性或者单项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下列体育竞赛适用本办法:

(一)有报名费、门票或者广告等收入的;

(二)利用自有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

(三)接受捐赠或赞助的。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体育竞赛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举办体育竞赛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

第六条 举办全市性(含跨区、市)的体育竞赛,由市体育行政部门登记。

举办本区(市)的体育竞赛由区(市)体育行政部门登记。

第七条 举办国际和全国性、全省性的体育竞赛,除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申报登记外,举办人还应当向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三)有与竞赛项目和竞赛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有竞赛规程和组织实施方案;

(五)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举办人申报体育竞赛,应当于竞赛举行30日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举办人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三)竞赛场所使用意向书;

(四)竞赛器材和设施的情况证明;

(五)裁判员的基本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六)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七)体育竞赛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报告;

(八)体育竞赛的安全和医疗保障措施及急救方案;

(九)举办体育竞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经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举办射击、射箭、航空、热气球、武术、拳击、散打、赛车、蹦极、马拉松以及其他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的体育竞赛项目还应当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准予登记的,发给体育竞赛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办体育竞赛需办理治安、消防等手续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体育竞赛经登记后不得随意变动。举办人因故确需变更竞赛的举办主体及竞赛的名称、时间、地点或者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于竞赛举行1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举办人因故需取消竞赛的,除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外,还应当依法清理有关的债权债务,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活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体育竞赛举办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体育竞赛督察员制度。

督察员由市、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派出,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在本辖区内举办的各项体育竞赛中的赛风、赛纪和裁判员执行规则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保证公平竞赛。

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赌博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接受赞助和收取报名费。

第十八条 举办一般性体育竞赛,其门票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举办重大、特殊体育竞赛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报物价部门核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体育竞赛,收取费用的,除执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十九条 举办募捐性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将经费收支预算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募捐性体育竞赛的收入,除按照已备案的竞赛经费收支预算支付必要的成本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人。

举办社会福利募捐性体育竞赛,应当经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体育竞赛的举办人在体育竞赛举办前,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门票印制手续,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 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竞赛情况总结、竞赛秩序册、竞赛成绩册和竞赛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 体育竞赛的举办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体育竞赛机构具体组织体育竞赛,但双方应当订立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三条 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应当自觉接受体育行政部门及其督察人员的监督检查。体育督察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进行广告宣传,接受赞助或收取报名费的;

(三)不按照已登记的体育竞赛规程和实施方案组织体育竞赛的;

(四)擅自变更体育竞赛登记事项的;

(五)将募捐性体育竞赛收入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五条 举办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体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体育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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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引进(争取)资金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引进(争取)资金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引进(争取)资金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泸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引进(争取)资金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进(争取)资金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持 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是引进(争取)国内、国外资金投入或用于我市基础设施、技术改造等市 属地方性重点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凡是引进(争取)资金投入下列项目,属于奖励的范围。
  (一)农业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
  (二)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
  (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五)能源建设和节能。
  (六)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
  (七)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八)旅游资源开发。
  (九)风险性高新技术开发。
  第四条 奖励资金来源。
  引进(争取)资金用于纯公益性项目的,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准公益性项目,其中政 府按奖励额的50%一次性给予奖励,其余由受益单位在项目所产生的效益中奖励;用于经营 性项目的,其中政府按奖励额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其余由受益单位在项目所产生的效益 中奖励。
  第五条 奖励的标准。
  (一)引进(争取)无偿使用资金的奖励:
  引进(争取)无偿使用资金,按引资额的比例,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30—50‰奖励; 引资额在1000万—5000万元的,按10—30‰奖励;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5—10‰ 奖励。
  (二)引进(争取)有偿使用资金的奖励按使用期限奖励:
  引进(争取)资金使用1—5年限期的按引资额的1—15‰奖励;使用期限5年以上的,按引资 额的15—3‰奖励。
  第六条 奖励报批程序。
  (一)由受益单位按要求填报《引进(争取)奖金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送各归口部门审核。 
  (二)按一事一议一报的原则,部门审核后转报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产业结构调整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项目引进(争 取)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发文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教字[2005]8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育科研立项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现将《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十堰市教育局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课题管理 办法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9月19日印发

共印50份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十教字[2005]4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我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组建,负责全市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制定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市级课题立项,组织课题结题的评审鉴定,开展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建立十堰市教育科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各类课题和提供学术咨询。

第七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实施、管理立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推广科研成果等。规划办公室设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八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规划执行期间,每年组织一次滚动课题的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市级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第十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从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申请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2.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4.市级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承担并完成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

5.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为一名,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名。

第十二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截止日期一般为每年的四月三十日前。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可向市规划办公室索取或从十堰教育信息网下载)。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市直学校(单位)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到市规划办公室。县市区学校(单位)的申请书送交到县市区教科所或相应主管机构,由其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到市规划办公室。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请书。

第十四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在受理申报的同时,收取课题评审费。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评审组成员,进行会议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规划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课题评审。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规划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进行初评,再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

学科评审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4.规划办公室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课题立项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十八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阅读申请书,分析“论证”的科学性、准确性。

2.能提出合理的见解。

3.认真履行评审程序,遵守评审规则。

第六章 课 题 管 理

第十九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规划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分别委托县、市、区教科所(或其他管理机构)和市属相关学校科研处负责所属范围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

所有列入规划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市规划办公室对我市规划立项课题和对在我市备案的外来委托课题的执行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第十九条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教科所(或相关主管机构)和市属学校科研处,在课题年度报告基础上,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规划办公室提交所管课题进展、变更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

市规划办公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重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县、市、区教科所或主管机构和市属相关单位科研处审核,报市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规划办公室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新课题。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重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等活动的管理。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事前须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县、市、区教科所或市属各相关单位科研处审核,报市规划办公室审批。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和举行评奖活动。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市规划办递交结题申请,并填写《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书》(“鉴定书”可向市规划办公室索取或从十堰教育信息网下载),接受由市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凡通过其他途径立项并在我市规划办备案的课题,若遇特殊情况,要求转入市规划办结题,可由课题负责人申请,办理立项手续后,接受市规划办公室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成果鉴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少量课题根据研究性质需进行会议鉴定的,须经市规划办公室同意。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鉴定专家由市规划办公室确定。

3.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专家。

4.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会议鉴定书。

第二十七条 通过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两套、研究工作报告等一并报送市规划办公室,经验收合格,由规划办公室发给《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原则上只对课题研究组承担有主要研究任务的成员颁发。其余参与人员(如子课题组参与人员)由基层单位发给人手一份结题鉴定书复印件。

第八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市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市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第三十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两年举行一次评优评先活动。办法另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