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两国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一条第一款的实施问题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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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两国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一条第一款的实施问题的换文

中国政府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两国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一条第一款的实施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10月31日 生效日期1975年10月31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
刘存信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证实,关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一条第一款的实施问题,已达成如下协议:

 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所经营的协议航班的往返航线如下:
  法兰克福和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领土内的另一个地点-雅典-德黑兰-卡拉奇-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的另外两个中间经停点-北京或上海-东京。关于行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地点和规定航线上以远点之间载运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权利问题,将由缔约双方以后协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所经营的协议航班的往返航线如下:
  北京和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另一个地点-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的五个中间经停点-法兰克福或科隆/波恩-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的美洲两个地点。关于行使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领土内的地点和规定航线上以远点之间载运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权利问题,将由缔约双方以后协商。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协议航班时,可以在任一或所有飞行中自行不经停任何中间经停点和以远点。然而遇此情况,应尽早通知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欲在规定航线上作加班飞行,应向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飞行。在通常情况下,此项申请应在有关飞机起飞七十二小时以前提出。

 五、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可就上述规定的修改进行讨论,按此协议的修改,经外交换文确认后生效。
  我谨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建议,本照会及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以上协议的复照,即构成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此项协议与上述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同日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罗尔夫·弗里德曼·保尔斯
                          (签字)
                     一九七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罗尔夫·弗里德曼·保尔斯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确认收到阁下一九七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已达成上述协议,并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复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此项协议与上述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同日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总局局长
                          刘 存 信
                           (签字)
                      一九七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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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利用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购置设备实行政府采购招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利用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购置设备实行政府采购招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琼教计〔2002〕21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经费管理,切实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关于对利用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购置设备实行政府采购招标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对利用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
购置设备实行政府采购招标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是根据省委《关于加快推进信息智能岛建设的意见》(琼发〔2001〕1号文),为加快我省中小学教育信息技术发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由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收取的专项教育收费项目。为了规范管理,加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教育部门主管的中小学校,实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的项目主要有:校园网络、计算机、多媒体设备、网络软件平台和服务行为。

  第三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购买设备,必须按照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琼计价管〔2001〕1339号文)要求,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委托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确认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事务,强制实行政府采购招标制度,集中在省级招标,坚决杜绝未经集中招标采购的信息技术教育设备流入学校。

  第四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地区信息技术教育规划,编制信息技术统一采购计划,将计划报送省教育采购主管部门;加强对各中小学上缴的信息技术教育费的管理和监督,拨付项目采购资金;督促采购合同的执行等采购活动,检查验收采购设备和工程项目。

   第五条 在省教育厅的指导下,省教育厅电化教育馆履行省教育采购主管部门职能,要积极协调财政、物价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实施省级政府采购招标;汇总信息技术教育设备采购计划;负责管理、监督、检查信息技术教育设备项目统一采购活动;审核统一采购项目。

   第六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实行“校收、县管、校用”的原则,由学校收取及时汇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内,统一管理,经招标采购学校验收后,货款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支付。

  第七条 为了保证学校教学任务按时完成,学校可留用信息技术费总额10%的经费用于购买设备维修配件和维持日常运行开支。

  第八条 经省教育采购主管部门同意,对部分信息技术设备或其他相关货物暂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可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的原则和要求,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统一组织,集中采购。

  第九条 按采购招标的程序,认真组织采购计划的编写工作。采购计划主要由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在确保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所需的计算机等重点设备的前提下,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组织编写。学校要根据学生人数、收费标准和参考价格拟定采购设备数量,采购数量一般按照两个学年收费金额确定,避免因扩大采购量而拖长货款支付时间。编写的计划应写明采购项目名称、技术性能、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参考价格。学校采购计划统一由市县教育(教科)局电教站审核并汇总上报,厅直属中学直接上报。秋季学期的采购计划于当年4月底前、春季学期的采购计划于前年12月底前报送省教育采购主管部门核准后,委托省级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条 凡持有省教育厅《海南省学校校园网建设设计、施工资格推荐单位》证书的单位都可以参加信息技术教育设备招标活动。投标中标的供应商须在签订供货合同后的20天内供货给学校,经验收合格,在30天内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支付货款。属于分期付款的项目,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分期付款。在一次采购合同中,分期付款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学年。

  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之前已采购的设备和建成项目,所欠的货款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省教育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信息技术费中分期支付。

   第十二条 严格履行《合同法》,维护采购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采购质量技术标准低劣的货物,用户有权拒绝,并向财政、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对采购中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十三条 企事业部门办的中小学和社会资金投入购置设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
([86]工商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确定了个人合伙的法
律地位。但目前个人合伙都存在于各种不同的经济形式之中,其中很大一部分存在
于“合作经营组织”之中。据调查,在全国现有的26万多户(从业人员约330
万人)“合作经营组织”中,实际上属个人合伙组织的约占80-90%,另有一
部分属个体工商户,还有个别单位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此,有必要按照《民法通
则》的规定,对现有“合作经营组织”进行分析,予以区别对待,重新进行登记。
经征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同意,现就“合作经营组织”重新登
记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登记应掌握的标准
(一)两人以上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
动;投入的财产属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
有;发生亏损应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为个人合伙。
(二)共同出资,财产公有,提留公共积累,股金从公共积累中逐年偿还,偿
还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实行按劳分配、民主管理,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
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个人或家庭经营,生产资料为个人或家庭所有,请帮手带学待不超过七
人的,为个体工商户;请帮学带学徒超过国家规定的,暂定为个体工商户。
二、核发营业执照
按照上述标准,对每个“合作经营组织”进行审查。符合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
条件的,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确实符合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件的,发给工商企
业营业执照。
对新申请的个人合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按个体
工商户管理。
三、时间安排
对现有“合作经营组织”的重新登记发照工作,要求从《民法通则》正式施行
之日(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开始,用一年时间搞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