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199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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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1991年9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1991年9月4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任免的报告,决定:
一、免去薛寿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职务。
二、免去胡厚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和副秘书长职务。
三、免去黎祖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职务。
四、增补宗光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和副秘书长。
五、增补罗立文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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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77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一日



阳泉市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效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特别是因家庭贫困而导致辍学的问题,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山西省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义务教育保学金实施的宗旨: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提高全市人民的整体素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扶助家庭贫困的学生,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全社会的关爱送给这些学生及其家庭,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二条 保学金实施的原则

(一)坚持思想教育、法制制约和物质资助相结合的保学控辍原则。

(二)坚持政府筹资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措保学金的原则。

(三)坚持个人申请、社会公示和公正审批相结合确定贫困学生的原则。

(四)坚持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财政部门监督、学校管理、学生享用的原则。

第三条 保学金的资金来源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从2003年起市政府每年按照应保人数和市应承担比例,核定专项经费,列入预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及《国务院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中规定的责任,也要安排相应配置资金。市、县保学金比例原则上确定为30%和40%(省安排30%)。

(二)社会各界捐助和资助的经费。

(三)其它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 保学金发放对象,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书费、杂费的贫困学生。

第五条 保学金的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16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260元。

第六条 特困生的申请资格:农村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年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城镇居民收入在市、县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其以下的。

第七条 保学金评定

保学金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评定一次。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由贫困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厂矿企业)有关本人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材料;经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学生代表评议学生在校期间(至少一个学期)及上一学年度的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条件的上报学校,经学校核实并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后,上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学期中如遇天灾人祸,可随时申报审批)。

各基层单位必须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绝不允许虚报贫困生人数,凡虚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条 市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核的贫困学生人数将省、市补助的保学金按预算级次下达给县(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保学金拨付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一次性支付给学校,不直接发给学生本人,学校免收享受保学金特困生的相应费用。

第九条 保学金的管理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保学金的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要确保保学金及时拨付,按时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户,实行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条 保学金的监督

(一)实行公示制度。各中小学确定的特困生,一经认定,立即公示。保学金的收支情况每学年末公布一次,接受上级部门、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实行检查制度。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学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保学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挤占、挪用保学金的,要严肃查处。

(三)实行报告制度。各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在每学期末要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财政部门上报本县(区)保学金发放情况,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

第十一条 已实行对口帮助及其他多渠道支助贫困学生的制度应继续执行,同时倡导、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和个人,积极捐助保学金,各级政府将按有关规定对捐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机电部质量信息网管理办法(试行)

机电部


机电部质量信息网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3月12日,机电部

为了更好地收集和掌握机械电子行业的质量信息, 对机电行业质量工作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充分发挥质量信息的作用, 特制订机械电子工业部质量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管理办法。

第—章 质量信息网的组成
第—条 信息网是在部信息统计司指导下, 由部质量安全司和有关行业司及机械、电子工业质量信息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公司),各机械、 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所)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质量信息系统。
第二条 信息网由部质量安全司负责组织、管理和领导。
第三条 信息网的组成结构:
(一)在部质量安全司领导下分别建立机械、电子工业质量信息中心。机械工业质量信息中心设在机械科学研究院可靠性中心, 电子工业质量信息中心设在第五研究所北京数据分中心。
(二)分别按省(市、区)机械、 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和相应的机械、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所)以及有关企、 事业单位组成各质量网点和渠道(详见附图)。

第二章 质量信息网的职责
第四条 信息网主要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储存、处理、 分析和研究,为机电行业产品质量状况的评价和质量工作的规划、 决策提供基础资料和数据,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信息和服务。
第五条 质量安全司的主要职责:
(一)对信息网的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并负责组织协调。
(二)组织质量信息中心对机械电子行业的质量信息进行汇总、综合、分析和研究。
(三)编辑和印发质量简报或通报。
第六条 机械、电子工业质量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分别对机械、 电子工业的质量工作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和研究,按季写出分析、评价报告。
(二)分别建立和管理机械,电子工业质量信息数据库。
(三)对外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承担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行业司的主要职责:
(一)按季度对本行业的质量工作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和评价,并提出建议。
(二)督促、检查本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信息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由本地区机械、电子工业企、事业单位参加的质量信息网,并对其进行管理。
(二)对本地区机械、 电子工业的质量工作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和研究,季写出分析、评价报告。
(三)编辑和印发本地区质量简报和通报。
(四)按时上报部制定的各类质量统计报表。
第九条 各机械、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所)的主要职责:
通过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认证、 评优等工作中的产品质量检测和工厂条件检查掌握有关企业的质量工作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 按季对归口专业的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分析、评价报告。
第十条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本单位产品质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的分析、研究, 按规定写出分析报告。
(二)按时上报部制定的各类质量报表。

第三章 质量信息内容
第十—条 质量信息种类:
(一)机械电子部下达的各种质量统计报表。
(二)产品质量的分析报告:如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产品可靠性考核和失效分析报告、产品质量综合评价和水平分析报告等。
(三)对所承担的质量管理、监督、 认证以及用户服务等工作的总结或情况反映。
第十二条 对各单位每季提出的质量工作情况和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报告期产品质量概况包括: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产品抽查、 检测及评比情况;出口产品质量情况;重大质量事故情况;用户意见, 特别是重点工程和外商的信息反馈。对上述几方面, 要用可比的数据和情况说明质量的升降、持平趋势,并进行主要原因分析。
(二)主要工作和体会:报告期各有关单位所做的质量管理等主要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何主要经验和教训。
(三)下一步的打算:稳定提高产品质量的打算、意见和办法。

第四章 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为做好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公司),各机械、 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所)要有专人负责质量信息工作,做好信息的登记、造册、传递、处理、分析、汇总等工作。
第十四条 在质量信息工作中要注意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严格遵守国家统计法及部有关的法规和制度。
第十五条 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公司), 机械、电子工业质量信息中心,各机械、 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所)要严格执行部质量信息报告制度。
(一)按月、季(年)度上报各类产品质量统计报表。
(二)按季度向部质量安全司上报质量工作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分析、评价报告。
(三)每年底均要对质量信息工作进行总结, 并于下一年度元月十五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部质量安全司。
第十六条 质量安全司将按年度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公司),机械、 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所)及机械、电子工业质量信息中心的质量信息工作。
第十七条 机械、 电子工业质量信息中心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部质量安全司批准后颁布执行。
质量信息网组成结构和信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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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行业司┝<━━━━━━>┥质量安全司┝<━━━━━━>┥电子行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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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质量信息中心│< ┙ │ ┕━> 电子工业质量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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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检│ │计划单列││省市(含 ││省市(含 ││计划单列││ 电子检测 │
│测中心│ │机械企业││计划单列││计划单列││电子企业││ │
┕┯━━┙ │ 集团 ││市)机械 ││市)电子 ││ 集团 ││ 中心 │
│ ┕━━━━┙│厅局) ││厅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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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企││省市机械││地市机械│ │地市电子││省市电子││电子企│
│事业单││检测站所││企业主管│ │企业主管││检测站所││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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