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荆门市企业信用规则》和《荆门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发[2002]3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企业信用规则》和《荆门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企业信用规则》和《荆门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荆门市企业信用规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在全市企业中形成诚实守信的风尚,营造良好的企业信用环境,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用环境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工商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企业信用建设与经济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持企业信用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道德规范体系;坚持企业信用建设与企业创新、增强竞争力相结合,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坚持企业信用建设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相结合,建立失信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第三条 企业应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做到有贷有还,按期还本付息,坚决杜绝抽逃资金、贷款到期不还、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合同法》规定,切实履行合同条款,防止合同履行中的断章取义或拒不履行合同条款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规定,增强纳税意识,按期申报纳税,认真履行纳税义务,足额缴纳应缴税款,杜绝偷税、欠税及其它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工业企业应坚持质量第一、 用户至上的方针,积极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强化质量检验和计量标准化工作,坚决控制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商业企业要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残损变质、质次价高商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严禁短斤少两,维护商业信用,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法》,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台帐,商品实行明码实价,坚决杜绝随意作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价格暴力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八条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对用户的服务承诺,确保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到位。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登记注册管理规定,遵守市场准入规则。
第九条 企业用工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按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缴纳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欠或扣发劳动者报酬,缓缴或拒缴社会保障资金。
第十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统计法》,确保企业财务、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真实性:根据企业经营实绩,真实地向社会公开企业经营成果,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杜绝财务、统计报表中的违法行为。
(二)准确性:企业的财务、统计报表要准确地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三)及时性:财务、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按照报表制度规定,及时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报或迟报。
第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按照公平、公开、平等竞争的要求,严守商业道德,不得损人利已,恶意攻击竞争对手,或以不道德行为破坏竞争环境。
第十二条 企业的信用等级考评每年一次,由市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按照《荆门市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办法》,结合各企业的信用履行情况,负责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由市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在宣传媒体上进行登报公布。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的考评结果,对信用等级优的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奖励。企业可享受贷款、评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税收上按其纳税信用分类管理、区别对待。企业法人代表除给予精神鼓励外,另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应督促信用差的企业限期整改,督促其自觉履约守信。对恶意逃废债务,失约失信的,在媒体上曝光;对失信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信用差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给予黄牌警告。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的建设由市经贸委具体负责,并接受市信用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指导,研究制定企业信用建设的相关政策,抓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相互沟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的问题,推进企业信用建设。
第十七条 本规则中的企业是指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和改制的民营企业。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荆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荆门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五届十次全会精神,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用环境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一、评定原则
(一)公开原则: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将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的内容、指标、量化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等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公众网向社会进行公开。
(二)公平原则:参加评审的企业,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改制后的民营企业,实行统一标准,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三)公正原则:企业信用等级评估,依据评估内容、指标进行分类考评,不因企业某一项指标不达标,就取消企业的参评资格,按综合评价得分,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
二、评定内容标准
(一)金融信用:企业银行贷款,要按贷款协议认真履行义务,按期还本付息;不得隐匿、抽逃、转移资产,终止与债权银行信用往来,故意躲避收贷收息;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实施出售;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的,要切实履行担保义务;企业在进行改制时,不得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已发生的不合规企业改制行为得到纠正。
(二)合同信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合同法》规定,切实履行合同条款,合同执行中,不得断章取义或拒绝履行合同条款;不得以签定合同为名,进行敲诈或以他人不知情资产为诱饵行骗,借他人合法证件干违法勾当;经营活动中的应付款,要按购销合同规定,及时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付,故意拖欠他人账款。
(三)纳税信用:按国家税法规定,如实申报收支情况,建立复式账薄、收支凭证粘贴薄和商品(产品)进销存登记薄,不得擅自销毁账薄和另设账薄,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不得借故偷税、骗税、抗税、逃税,无故欠税和隐匿企业真实经营情况;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
(四)质量信用:工业企业要认真贯彻《产品质量法》,坚持质量第一、 用户至上的方针,积极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强化质量检验和计量标准化工作,要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坚决控制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商贸企业要杜绝销售假冒伪劣、残损变质的商品,不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维护企业信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自觉接受工商、质监、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价格信用:按照《价格法》要求,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生产成本的价格台帐,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统一指导价,不得随意作价,串联哄抬物价,利用虚假信息和引诱手段进行价格欺诈,杜绝垄断压价的不法行为,接受物价部门的价格指导,使用正规的商品价码标签和出具商品售后有效凭据。
(六)服务信用:经营活动中,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举止端庄、文明服务,健全和完善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坚持做到信用承诺和服务及时到位,不准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借故拖延和拒绝提供服务;要接受消费者投诉中心和消费者协会的监督,配合做好服务协调工作。
(七)劳动保障信用: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定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缴纳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不得无视道德法律,不履行劳动合同,以各种理由或借口,拖欠或扣发劳动者报酬,缓缴或拒缴社会保障资金;不得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限制人身自由,不得驱赶、辱骂、殴打劳动者。
(八)财务统计信用: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根据企业经营实绩,真实地向社会公开企业经营成果,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杜绝财务报表中的“水份”和“参杂使假”行为。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定,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拒报、迟报统计报表。
(九)道德信用: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要求,严守商业道德。 不得欺行霸市 ,强买强卖,损人利已;不得恶意攻击竞争对手,或以不文明的手段参与竞争,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秩序;不得以虚假广告进行欺骗消费者的促销活动。要遵章守纪、文明经营、诚实守信、团结互助,创造优美、和谐、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评价指标和等级划分标准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由9个指标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金融信用(25分) 、纳税信用(15分)、合同信用(8分)、质量信用(10分) 、价格信用(8分)、服务信用(10分)、劳动保障信用(8分)、财务统计信用(8分)、道德信用(8分)。
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综合得分情况,企业信用等级划为A、B、C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A级,70-89分为B级,69分以下为C级。
四、考评方法及步骤
(一)填报:由企业对照本评定内容、标准和有关规定,填写《企业信用情况统计表》(见附表),并附企业相关事实材料,报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初评: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市经贸委、市人民银行、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内容、标准,在听汇报、看资料、调查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自评情况,对参评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评审:市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初评意见,进行汇总,并对评委会成员单位上报的企业信用等级测评意见和结果,组织现场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报市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认定结果,即为企业信用等级。
(四)评审工作要求: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由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结束后,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件:荆门市企业信用情况统计表附件
荆门市企业信用情况统计表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9日
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一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及《广元市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的软件开发、咨询规划设计总投资额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以及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垫资建设,政府租赁使用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指有关信息化的课题规划、策划、咨询等软课题项目、信息设备采购、应用软件开发以及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续建或改建的项目,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作为全市信息化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技术评审、建设管理和验收评价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立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预算评审、集中采购和绩效评价工作;市监察局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工作;市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 市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决策管理主要流程为:项目申报、项目初审、技术评审、资金评审、项目审批、立项、招投标、集中采购、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审计、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广元市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
(二)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三)属于公共财产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四)具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具体的项目预算;
(五)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申报财政性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信息化项目审核管理有关规定每年3月份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统一申报当年信息化建设项目,通过相关部门初审并报市政府审批;
(二)明确申请资金来源,一般包括上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补助(拨款)、本级财政性资金等;
(三)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和组织实施计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对单位申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我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我市确定的信息化重大项目进行初审,上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九条 对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信息化方面专家(一般三人以上)及相关部门采取会议评审或现场审核等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条 对通过技术评审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进行资金评审。
第十一条 对通过技术评审和资金评审的信息化项目,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对市政府审批同意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政策立项,市财政局将批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相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各信息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安全、资源共享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对信息化项目的实施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化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市审计局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申请进行决算审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发明权和其他成果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有权在其他行政机关推广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支持。使用单位不得将项目成果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八条 软件开发、咨询规划设计总投资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系统集成总投资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禁止单位将项目投资化整为零进行建设。对各项目业主单位购置内部办公用的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设备、操作系统、办公套件、安全杀毒软件等标准化软硬件产品,不属于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范围,但该类产品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将产品配置、技术参数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九条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主体应同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二十条 各县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各县区自行负责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但建设方案必须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信息化方面专家进行技术评审,通过评审后方可实施,以便做到标准统一、方案统筹,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