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发放《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一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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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发放《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一书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发放《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一书的通知


2002-04-27

教财厅函〔2002〕16号


  为做好对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工作,便于广大教育管理工作者、高等学校学生、高中学生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资助政策,2000年,我部和财政部编写发行了《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一书。2001年又再版发行。现根据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的意见及新出台的资助政策,我们又对《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一书进行了修订再版,并决定将本书再次免费发放给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要利用好本书,广泛地向广大人民群众和在校学生宣传我国高等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措施。

  督逃行政部门必须将本书免费发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层层负责,务必于6月中旬之前将本书发放到每一所普通高等学校(每校5本,包括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每一个应届高中毕业班;各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将本书的内容列入新生入学须知,各高中必须将本书的内容让每一个应届高中毕业生熟知,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解除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家长的后顾之忧。

  在适当时候,组织对本书发放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按规定将本书发放下去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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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外合营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给福建省财政厅的复函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外合营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给福建省财政厅的复函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82)闽财外字第051号文悉。关于中外合营企业的几个财务问题,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答复如下:
一、中外合营企业的中方职工工资水平,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99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即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所在地区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实得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确定。在此幅度内考虑企业总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逐步提
高。
二、合营企业中方职工年老退休劳保待遇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照国营企业劳保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合营前原企业退休职工的劳保医疗、福利待遇问题,财政部(81)财企字第408号文已经明确,属“原企业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金、退职金、医疗费等,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原企
业、并入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负责支付。”如果原企业已退休的职工在合营企业支付退休金和医疗费,这部分开支由合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中解决。
企业合营期间年老退休职工的劳保费用除协议另有规定者外,应在劳动保险费用中支付,不能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
三、经济特区举办的中外合营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雇佣职工,按规定支付给我方的社会劳动保险和补偿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除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199号文件和财政部(81)财企字第408号文的规定解决的开支以外,所余部分应纳入地方财政管理。
四、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九条“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精神,合营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三项基金的比例,由合营企业董事会确定。职工奖励及
福利基金如何使用,并由董事会决定。
五、合营企业职工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费用开支标准,可按照财政部(82)财企字第481号《关于我方派驻香港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复函》(已抄送你厅)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鉴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项费用开支标准问题比较复杂,请你厅对这一问题进一步调查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函告我们,以利于研究拟订有关办法。



1983年1月19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1年第11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3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部长 黄镇东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


经征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交通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五十九条。
二、码头、浮筒的生产性停泊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中“停泊费A项”的费率据此由0.20元/净吨(马力)/日修改为0.23元/净吨(马力)/日。
三、 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在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表5)中的数字据此作相应修改。
四、 拖轮费在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它杂项作业费率表”(表7)中“拖轮”项的费率据此由0.45元/马力小时修改为0.48元/马力小时。
此外,依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规则附表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