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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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数据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现将本年度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100分 55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100分 60分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100分 60分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100分 55分
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150分 90分
房地产经纪概论 150分 90分
房地产经纪实务 150分 90分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150分 90分

  二、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分别向各地发送考试成绩数据和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三、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和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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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适应现代化城市的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提高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水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本市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各自负责。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依据。
城市绿化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等。
第九条 在城市进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安排绿化用地。新区开发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30%;旧区改建,除人口密集区的个别建设项目不低于10%外,其余应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5%。
前款规定的绿化用地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和所处区位另行制定。
工程建设的绿化用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所减少的绿地面积,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统一进行易地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时收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绿化经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建设和维护。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旧区改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造价的1-2%,新区开发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造价的2-3%,安排用于本单位配套的绿化建设,并纳入工程总概算。
市政工程的绿化建设投资按照绿化规划实际预算列支,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地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所在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以上风景林地、跨地区干道绿化带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单位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内的临时设施,清理现场。由绿化施工单位清理现场的,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铺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在设计时和施工前,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居住区项目,需要绿化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该单位负责。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负有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多渠道发展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确保生产绿地的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2-3%,并加强宏观管理和技术业务的指导,逐步提高城市绿化用苗自给率。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居民种植树木花草,提倡发展垂直绿化。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共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管理;城
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维护者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林业、公路、铁路、堤防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的树木,归种植和管理维护的单位所有;
(四)在单位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由单位组织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五)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房屋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该产权所有人所有;
(六)组织公民义务种植的树木,其所有权需要确认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单位或者个人对树木所有权有争议的,可申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规定期限归还;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造成树木花草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砍伐城市树木。确需砍伐的,须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一)砍伐树木干径在20厘米以下,并且一处一次数量在10株以下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砍伐树木干径在20厘米以上,或者一处一次数量在10株以上的,以及城市道路、公共绿化的树木,由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须按照砍伐1株补植5株的标准预先交付相应的保证金,并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补植;补植符合要求的,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加强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迁移和损伤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提出可靠的迁移方案,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乱搭乱盖和乱倒乱扔废弃物;
(二)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三)在草坪和花坛内堆放物料;
(四)刻划树木、攀摘花木;
(五)损坏拦杆、站石、水管等绿化设施;
(六)在城市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栏);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的经费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积极参加植树绿化、园林建设、管理维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有功的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由没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三)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未按期完成绿化工程或者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交付使用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拆除、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过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
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11月9日武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5月12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政办发〔2002〕7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六月十日




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江苏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有关部门;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淮安市地震局要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人员死亡2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在我市发生6.0级以上(含6.0级)的地震,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措施:

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将震情、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关抄送市有关部门。

(二)市政府的应急措施: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给予援助。

3、淮安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以下职责抗震救灾:

(1)人员抢险与工程抢险

淮安军分区:指挥协调部队、民兵支援地方抗震救灾、抢救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市武警支队:指挥所属部队投入抗震抢险工作。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立临时救治点,抢救并组织运送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状况。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等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港口和有关设施,统一调配各类交通工具,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灾民的疏散。

其他部门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用。

(4)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尽快组织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确保救灾和灾区用电供应。

(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计划、粮食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

经贸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8)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区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动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9)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武警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支队:增加兵力,加强对灾区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1)消防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迅速灭火,防止火灾的发生、扩大和蔓延。

(12)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电力、经贸、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系统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监测

地震部门: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与省地震部门及邻区地震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获得地震数据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震情动态和震情会商意见。

(14)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5)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拔款的准备。

民政府部门: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6)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审慎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件须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核。

(17)接受外援

民政部门:接受、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8)涉外事务

外办、外经贸、海关、旅游、外宣等部门: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我市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处于灾区的外国民间机构及其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我市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我市的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三、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办公室的职责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灾区地震应急的全面工作。市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军分区负责同志

市计委负责同志

市经贸委负责同志

市民政局负责同志

市建设局负责同志

市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外贸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外办、市人防办、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武警支队、市科协、市电力公司、市电信局、淮安海关、新淮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淮安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安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市区域内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按照《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4、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汇报本市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

5、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重大事项。

(三)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市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的联络员。

办公室设在淮安市地震局并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条件保障组。

(四)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临震应急反应

省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如我市在预报区范围内,即进入临震应急期,市政府采取以下临震应急措施: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五、其他事项

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或修订本部门、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对没有发生破坏而强烈有感的地震事件,除不需要布置抢险救灾外,应等同于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本预案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实施。1996年制定的《淮阴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淮政发[1996]112号)同时废止。

附:淮安市地震应急工作运行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