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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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政办发〔2004〕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编办、市公安局、市发计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长沙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九日



长沙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市教育局 市编办 市公安局 市发计委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物价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长沙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是指随同进城务工就业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合法居住,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应按流入地政府规定,依法送与其在流入地共同居住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

第四条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与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利。鼓励支持民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

第五条 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流入地政府应尽的法律责任。流入地政府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

(三)发展计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四)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要按新增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的生源人数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五)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按编制标准规定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

(七)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

(八)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第六条 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流入地学位不足的,要通过新建或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满足教育需求。在家长和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引导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民办学校就学,但各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在流入地就学,其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要有稳定的务工单位和稳定的住所,并由其父母和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从业证明、在流入地的暂住证、房屋证或租房备案登记资料及学生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上不得跨区就读,由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学籍单列管理。

第八条 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一)规范办理入学手续,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建立学籍,并实行学籍单列管理。

(二)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三)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积极探索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分层教学和“因材施教”等教育教学管理方法,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第九条 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

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含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

(一)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流入地政府指定的接收学校就读与当地学生实行同一收费标准。流入地政府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借读费”和与就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不在流入地政府指定的学校就读,按当地学生择校一视同仁。

(三)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四)对违规收费的学校,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

(一)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

(二)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学生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一)各地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二)教育行政部门撤消不合格学校时,应当将该学校的学生就近妥善安置在其他学校就读,保证其学业不受影响。

(三)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四)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学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实际情况确定接收学校,基本保证足额学位。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政府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女子入学的学校、办理程序和咨询举报电话。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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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12〕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水运工程标准管理,使标准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利益以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目前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实际情况,在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07〕51号)的基础上,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了《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07〕5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11月27日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水运工程标准化工作,规范水运工程标准管理,进一步提高标准编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水运工程标准是水运工程通则、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指南等的统称。水运工程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不适用于水运工程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是指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编号并批准发布,对港口、航道、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船闸、升船机)和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全过程所规定的技术、管理、服务、安全、环保和造价等方面统一的技术要求。
   水运工程地方标准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立项、制(修)订和发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全过程所规定的技术、管理、服务、安全、环保和造价等方面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 水运工程标准的管理工作包括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政策、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组织标准制(修)订、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
   第五条 经实践验证安全、可靠、先进、成熟和经济适用并有利于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订水运工程行业标准:
   (一)水运工程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试验、检测、检验、验收、监理、监测、监控、评估、维护、信息和管理等;
   (二)水运工程通用的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
   (三)水运工程通用的术语、符号和制图方法等;
   (四)水运工程中其他需要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等。
   第六条 水运工程中采用的且在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未包括的专用技术要求,可制订专项标准;对暂时不具备条件形成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方法,可制订技术指南。
   第七条 水运工程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各有关单位在水运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中应严格执行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并积极采用水运工程推荐性标准。下列水运工程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水运工程通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
   (二)水运工程通用的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水运工程通用的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
   (四)水运工程需要强制执行的其他标准。
  第八条 水运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考虑了提高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等政策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水运工程标准的管理工作应以政府为主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的管理工作,并拥有所发布标准的管理权、解释权、著作权。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单位、社团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和发行。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是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标委会)协助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做好水运工程标准的咨询研究和宣贯培训工作,并受委托承办标准项目立项预审、标准复审、标准翻译和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并拥有所发布标准的管理权、解释权和著作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水运工程标准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立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水运工程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作为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交通运输科技发展年度计划,统一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鼓励科研、院校、建设、维护等单位共同参与水运工程地方标准化工作。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相关水运工程标准化协会组织,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管理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鼓励地方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后一个月内须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水运工程中使用。
水运工程地方标准作为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的补充,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以及水运建设项目需要等进行编制,其技术要求应符合或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中采用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或其中部分条文,其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或高于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且建设单位应将采用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具体内容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标准体系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标准体系是水运工程标准的结构和组成,包括《水运工程标准体系表》及《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库》。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标准体系表》是水运工程标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应根据水运工程发展和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编制和修订。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库》是水运工程标准立项和编制标准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现行标准、在编标准和拟编标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根据《水运工程标准体系表》和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水运工程标准中的缺项,适时组织修订《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标准体系表》及《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库》由交通运输部发布。《水运工程标准体系表》应保持相对稳定,《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库》应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标准项目立项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的立项工作一般包括立项申请、立项预审、立项评审和编制标准年度计划等阶段。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申请立项的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原则上从标准项目库中选取,对未纳入标准项目库但当前工作急需的标准项目,可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由有关单位提出立项申请。
   第二十五条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告一式4份(格式及内容见附件1)。项目立项后,立项申请报告将作为编写工作大纲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标准项目的立项申报单位和拟参加标准编写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及良好的资信;
   (三)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维护、科研等技术工作;
   (四)具有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和管理经验。
   主编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尚应具有水运工程设计、咨询或监理甲级及其以上资质,施工一级及其以上资质,或与上述资质相当的资质,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并设有专门职能部门负责标准编制的日常管理。主编单位和参加单位也可以是具备相关能力和条件的管理单位或协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标准项目的主要编写人员应为长期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具有丰富专业理论知识和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写组正、副组长应具有正高级或取得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长期从事与规范内容相关专业,有过标准编制经历,熟悉标准编写规定,了解国际标准动态,责任心强,并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二十八条 标准项目中需要开展的专题研究、配套软件开发和测试验证项目,在标准立项时应同时列出。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研究人员的条件,按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中主编单位、编写组组长及标准编写人员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标准立项预审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预审的重点为标准的可行性、主要技术内容与基本框架、主要参加单位及人员资格等,并提出预审意见。
   第三十条 标准的立项评审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标准主管部门在立项预审的基础上进行。参加立项评审会议的专家原则上从“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人选依据年度立项申请项目的数量、专业类别、项目重要性和复杂性确定。
   第三十一条 参加预审和立项评审的专家应对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专题研究、项目经费和主编单位等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并经专家签名后存档。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标准主管部门根据立项评审意见和当年预算情况提出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立项项目建议并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对前期费项目预算的批复,与项目主编单位签订“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合同”(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年度计划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对前期费项目预算的批复和“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合同”进行编制。

第五章 标准编制
   第三十四条 标准编制包括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局部修订。标准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适应水运工程和技术发展的要求,体现安全可靠、耐久适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科技创新成果;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标准的发展动态,积极采用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先进标准;
   (四)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相协调,避免矛盾或重复;
   (五)充分发扬民主,对有争论的技术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作出结论;
   (六)标准中涉及的关键技术或拟纳入标准的新技术成果,应进行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采用新的设计理论和方法时,应组织试设计;专题研究、软件开发和测试验证的成果应经专家审定后方可纳入标准;
   (七)修订的标准应保持标准的延续性,标准的章节结构和名称原则上不做变动;对于主要技术规定的修改,应当有充分的依据或论证,在标准实施阶段未进行过局部修订的标准原则上不作全面修订;
   (八)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炼,标准编写的格式和用语应符合现行《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按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总校稿和报批稿五个阶段(各阶段成果资料的格式和要求见附件3)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准主编单位根据标准年度计划和标准项目合同的要求,落实参编单位和编写组成员。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一般由标准立项的申请单位承担;标准项目编写人员的专业构成应满足标准编写要求,并均应是标准条文的执笔人;标准的修订,原则上由原主编单位或参编单位承担主编工作。
   (二)标准主编单位根据标准合同要求,在前期调研和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拟定工作大纲送审稿(格式及内容见附件4),并在标准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一式4份。
   (三)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工作大纲送审稿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包括对大纲的综合评价意见、审定后标准的章节安排、修改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各章节主要编写人员应参加审查会议。
   (四)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工作大纲审查会会议纪要,对工作大纲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工作大纲报批稿,并在工作大纲审查会后15天内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送文件应包括报送公文和工作大纲报批稿各4份,工作大纲报批稿电子版1份(光盘)。
   (五)工作大纲的内容包括标准制订或修订的目的和意义,编写原则,章节安排及主要制订或修订的内容,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内容,调研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工作进度计划,编写组组成及分工,提交的成果,经费使用计划以及编写组成员的资历情况等。
   (六)标准工作大纲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标准的编制工作。批准的标准大纲是水运工程标准编写工作的依据和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工作大纲内容有较大的变动或编写组成员发生变化时,主编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七)批准的标准工作大纲中要求进行国外调研的,应由主编单位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国外调研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调研目的、调研内容、调研日程安排、人员组成、经费使用等基本情况。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将根据标准编制工作的安排以及申请报告的内容进行研究,提出有关意见并告知标准主编单位。国外调研完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形成调研报告并及时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准大纲批复后,标准主编单位应及时召开第一次编写工作会议,组织编写组成员学习标准管理办法和标准编写规定,按照工作大纲的要求,明确进度、落实分工。对修订的标准,应使编写人员了解原标准的编写思路和修订的要点。
   (二)编写组按照工作大纲安排,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研工作结束后提出调研报告,并将原始调查记录和有关资料纳入背景材料中。
   (三)编写组对标准中存在分歧的主要技术问题,应当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召开专题研讨会,研讨会应形成结论性意见并写入会议纪要。会议情况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必要时,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派员到会。
   (四)编写组在完成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包括条文和条文说明,经编写组全体成员讨论、定稿后,由主编单位报交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一式4份。
   (五)标准的征求意见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发文至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的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个,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有关单位和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
   (六)编写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反馈意见处理一览表。对反馈意见中有争议的主要技术问题,可视情况进行补充调研或测试验证,必要时应召开专门征求意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八条 标准的专题研究、软件开发和测试验证工作分为工作大纲和成果审定两个阶段。
   (一)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按标准编写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要求执行。专题研究、软件开发和测试验证工作大纲的内容应包括:背景和必要性、主要调研内容、实施方案或技术路线、预期的研究成果、进度计划、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概况、经费使用计划和参加人员资历等。其中预期的研究成果应提出对标准相关条文的补充或修改意见,拟定的标准条文和条文说明等。
   (二)成果审定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1、主编单位在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完成后应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并形成咨询意见,咨询意见应纳入送审报告。
   2、主编单位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送审报告及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成果送审稿各一式4份。
   3、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成果送审稿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明确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结论能否纳入标准或是否适用。
   4、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成果报告,在标准送审时一并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送审稿阶段的工作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编写组应根据反馈意见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条文中拟列为强制性条文的应用黑体字加以区别。
   (二)送审稿送审前,主编单位应召开送审稿预审查会议并形成预审查意见。参加预审查的专家应为从事相关专业、具有丰富工程建设经验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其中主编单位以外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送审稿阶段提交的成果一般包括送审报告、标准送审稿、专题研究报告、测试验证报告、征求意见处理一览表、试设计报告、调研报告、背景资料、成果效益分析报告(格式及内容见附件5)等。
   (四)送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任务来源、完成的主要工作、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成熟程度、与国外相关标准的水平对比、对标准的简要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以及对送审稿的预审查意见等。
   (五)标准的送审文件由主编单位以公文形式报送,报送时应同时提交各类成果的纸质文件4份,电子文件1份(光盘)。
   (六)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专家一般不少于11人。主编单位应当在审查会议召开7天前将有关送审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专家。
   (七)送审稿审查会议应对送审稿的正文、附录和条文说明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是否一致,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是否准确反映水运工程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无可靠依据,是否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以及是否符合标准编写规定等。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包括对标准送审稿的总体评价、对主要技术内容的审查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四十条 总校稿阶段的工作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主编单位根据标准送审稿审查会会议纪要的要求,对送审稿进行全面修改完善,形成总校稿。
   (二)标准的总校应根据送审稿审查会会议纪要和标准编写规定对总校稿进行全面校正。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组织主编单位和主要编写人员进行。
   (三)除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有明确规定外,总校工作一般在送审稿审查会后3个月内完成。
   第四十一条 报批稿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准报批稿应在总校工作后1个月内完成,并由主编单位以公文的形式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一式4份,电子版1份。
   (二)报批稿中定为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应以黑体字加以区别,并应在制订或修订说明中明确其条文编号。
   (三)标准附加说明的内容、格式和顺序应符合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
   (四)对于总校中做出的超出审查会会议纪要要求的修改内容,应在报批公文中予以说明。

第六章 标准的发布
   第四十二条 水运工程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四十三条 制(修)订的标准以正式出版物形式出版。
   第四十四条 标准的出版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标准的复审
   第四十五条 水运工程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修订、局部修订或废止。
   第四十六条 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为5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准,应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法律法规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
   (二)所引用标准或相关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并批准发布;
   (三)实施过程中有重要反馈意见需要进行复审等。
   第四十七条 标准的复审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委会根据现行标准的实施时间和实施情况,编制年度标准复审计划,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同意后,发送有关标准主编单位开展标准复审工作。
   (二)标准项目的复审工作一般由标准的主编单位承担,重要标准项目的复审,由标委会协助组织。
   (三)标准项目的复审可采用函审或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参加审查的单位和专家数量应有一定的覆盖面。
   (四)在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标准主编单位及管理组应组织标准主要编写人员、熟悉标准的专家和提出重要意见单位的代表对征询的意见进行分析、整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标准项目复审后,主编单位应按复审要求填写《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复审意见表》(格式与内容见附件6),并提出“继续有效”、“全面修订”、“局部修订”或“废止”的复审建议。
   (六)年度标准复审工作完成后,标委会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标准复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标准复审主要工作、复审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标准项目复审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第四十八条 标准的复审结论应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确认,对确认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和废止的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发文公告。
   第四十九条 对复审确认为需做修订、局部修订的标准,应及时在项目库中反映。

第八章 标准局部修订
   第五十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行行业标准,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
   (一)标准复审结论为需做局部修订或补充规定的;
   (二)标准中需要补充新技术成果或需要淘汰落后技术的;
   (三)标准中少量条文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社会或环境效益的;
   (四)标准中少量条文有明显缺陷、错误,或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相抵触的。
   第五十一条 标准复审确认为需做局部修订的标准可不再通过立项评审,直接列入下一年度或今后的标准年度计划。其他需做局部修订的标准,可由标准的原主编单位或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其立项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五十二条 标准局部修订的编制程序可简化为送审稿、报批稿二个阶段。当局部修订内容较多、涉及面较广时,可增加征求意见稿阶段。
   第五十三条 标准局部修订的送审稿阶段提交的成果可简化为送审报告、标准局部修订送审稿和必要的背景资料等。
   第五十四条 标准局部修订的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将以文件的形式发布,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必要时也可发行单行本。
   
第九章 标准翻译出版
   第五十五条 水运工程标准的翻译出版,应按照国际技术交流和开拓境外业务实际需要,由标委会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标准翻译项目的立项申请、预审和专家评审均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要求进行。其中标准翻译立项预审和专家评审的重点应为立项的必要性、翻译单位及主要人员的能力条件、翻译审核单位或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条件。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方可列入标准年度计划。
   第五十七条 标准翻译和审核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被认可的外语水平;
   (二)有独立的笔译能力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由专业译著或国外工作经验;
   (三)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等。
   其中,担任翻译和审核组长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翻译技术职称,并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良好的中外文字表达能力。
   第五十八条 标准翻译应当按翻译工作大纲、标准翻译、翻译稿审核、翻译文本审定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五十九条 标准翻译工作大纲(或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工作内容、翻译和审核组组成及分工、进度计划、提交的成果、质量要求、经费使用计划、主要翻译和审核人员的资历情况等。翻译工作大纲(或任务书)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复后,方可开展翻译工作。
   第六十条 标准翻译应按批复的工作大纲要求完成标准的翻译和校对工作。标准的翻译文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译文应完整。标准的前引部分、正文部分、补充部分均应全文翻译,不得误译、缺译、漏译、跳译。
   (二)标准译文应忠实原文,力求准确,术语和符号应当统一,确保外文译本内容与中文版本一致。
   (三)强制性条文译文必须采用黑体字。
   (四)对我国特有、直译较难的词、句的翻译,可加译注。
   (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的有关要求。
   第六十一条 翻译稿审核实行主审负责制,当安排多人审核时,应明确一名主审。翻译稿审核工作宜采用函审与召开小型审核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审核时应对照标准原文对翻译稿的译文完整性,内容的准确性,语法修辞的正确性,用语的恰当性,术语和符号的统一性,数值、公式、图表、计量单位的正确性,译注的贴切性和译文格式,以及标点符号是否符合惯例等进行全面审核。对于需做修改的内容及审核修改意见应标志明显,以示区别。
   第六十二条 翻译文本审定和报批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翻译组根据审核组的审核意见,对翻译稿修改完善后,形成翻译文本。
   (二)标准翻译文本经翻译小组组长签字后,连同其他报批文件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
   (三)标准翻译文本的报批文件应包括翻译文本、翻译工作报告、翻译稿审核意见各一式2份,以及电子文本1份。
   (四)翻译文本的审定工作由标委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定后,应当提出审定报告。
   (五)翻译文本审定后,由翻译单位以公文的形式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送翻译文本报批文件。报批文件应包括报送公文、翻译工作报告、翻译文本、审核和审定意见等一式2份,以及电子文件1份(光盘)。
   第六十三条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翻译文本由交通运输部审批和发布。在发布公告中应明确以中文版为准。
   第六十四条 国外标准的翻译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外译中标准指南的选项,应当遵循最新、最权威、最适用的标准优先立项的原则。
   (二)外译中的立项、翻译、校对、审核和审定可参照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翻译较难的关键词句的译文,可以附注原文。
   
第十章 标准经费
   第六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的经费主要用于标准立项审查、标准制订或修订、培训教材编写、标准复审、标准翻译等,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根据标准管理工作计划、标准制订或修订项目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经批准后使用。
   第六十六条 标准制订或修订项目的编制经费,采用财政补助和编写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 财政补助经费的数额,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根据标准编制定额和有关规定,结合标准项目的类别、适用范围、技术复杂程度和编制工作量等情况进行核定,并在标准项目合同中明确。
   第六十七条 标准制订或修订项目的编制补助经费,采用一次核定、按合同进度拨付的办法,分合同签订生效、工作大纲批复和标准报批三个阶段,按年度拨付给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
   第六十八条 标准编制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和批复的工作大纲要求,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财政部《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标准的主编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标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本年度标准经费申请计划及说明。
   
   第十一章 标准项目合同管理
   第七十条 标准项目主编单位必须按合同和批准的工作大纲要求组织标准的编制工作。如出现特殊情况需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时,主编单位应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同意并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项目合同及标准编制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协调解决标准编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十二条 标准的主编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7 )。
   第七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暂停执行合同:
   (一)项目组织和执行不力;
   (二)人员配备不符合批准的工作大纲规定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拖延项目编制进度达六个月以上;
   (四)不可抗拒因素。
   第七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告”、遇重大问题没有报告导致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的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可暂停执行合同。
   第七十五条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暂停执行合同后,主编单位仍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项目不能完成的,除终止执行合同外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还将追缴部分或全部已支付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水运工程标准项目的资格或根据相关法律按合同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标准项目编制工作各阶段形成的文件、成果和资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传递、整理和保存。
   (一)编写组各次工作会议的通知和会议纪要,应及时抄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
   (二)标准编制的大纲审查会、专题研究成果审查会、征求意见会、送审稿审查会、总校会和相关的技术交流会等重要活动,除按规定形成会议纪要外,尚应以简报形式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
   (三)标准编制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应由主编单位进行收集和整理,除应以标准编制成果资料的要求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送外,还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在本单位建立一套完整档案。
   (四)标准专题研究项目的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他形式的科学数据,应由主编单位按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五)标准及其专题研究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六)标准专题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或合同事先明确约定归交通运输部所有外,授予项目主编单位所有或按合同约定划分权属,并根据《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在特定条件下,交通运输部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十二章 标准日常管理
   第七十七条 水运工程标准的日常管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标准的日常管理包括标准宣贯、标准解释、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国外相关标准跟踪、标准技术交流和标准工作座谈会等。其中,标准工作座谈会一般5年召开一次。
   第七十八条 水运工程标准发布实施前均应成立标准管理组,标准管理组由3~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标准编写组成员3~4名,主编单位标准工作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应有成员1名。标准管理组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为不超过55岁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熟悉并掌握标准的技术内容;
   (三)熟悉水运工程标准编写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工程经验。
   第七十九条 水运工程标准发布实施后,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将根据标准的具体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培训教材由主编单位进行编写,并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宣贯培训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宣贯培训工作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送培训工作总结报告。
   第八十条 标准管理组应协助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做好以下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协助进行标准的解释工作。
   (二)参加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三)调查了解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协助建立完善的标准使用意见反馈机制。
   (四)对标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
   (五)参与标准的复审和再修订的立项工作。
   (六)参加有关标准的技术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每两年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标准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实施情况综述、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标准培训和宣贯情况、国内外相关技术和标准的发展情况、其他与标准有关的情况等。
   第八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水运重大工程事故时,如涉及水运工程标准,应有相关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包括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八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运工程建设中违反水运工程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水运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第八十三条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将标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反馈至标准管理部门,以形成标准制修订、实施、监督、更新的科学运行机制。
   第八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水运工程标准的检查监督力度,对违反水运工程标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信、资格等相应处罚,处罚结果应纳入信用评价考核体系。

第十三章 考核与鼓励措施
   第八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八十六条 水运工程标准制(修)订成果应作为科技人才评选的重要依据,其工作业绩应记入技术人员个人档案,相关成果作为评定职称、技术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七条 水运工程标准制(修)订工作是对参与单位无形资产的贡献。各单位应参照生产一线骨干的收入标准,对从事标准化工作人员给予激励和保障。
   第八十八条 水运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有关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的培训,培训课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八十九条 对于涉及水运工程标准的科研项目,应将其科研成果是否达到标准制(修)订的要求作为鉴定验收的重要考评指标。
   第九十条 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奖励评选时,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对科研成果的采标率应作为重要的评选指标。
   第九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设立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该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不分等级,每次授予单位不超出3个,个人不超出5名,在没有合适单位和人员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九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获奖者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十三条 申报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应为在水运工程标准编制和有关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在培养标准工作后备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单位。
   第九十四条 申报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应为在水运工程标准工作中长期发挥重要作用,注重跟踪世界先进技术和积极推进技术进步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十五条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申报工作截至时间为评选活动年的8月14日,个人申报材料应有单位的推荐意见(申报表见附件8)。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第九十六条 水运工程标准、标准专题研究和软件开发成果作为科技成果可以由标准主编单位向有关部门申报奖励,并应将获奖情况及时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九十六条的内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07〕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水运工程标准立项申请报告》格式及内容

(采用A4规格印刷,封面颜色采用白色,不得用塑料夹或塑料膜等包夹)
   
   
     水运工程标准立项申请报告
   (字体二号黑体,居中,段落行距2倍)
   
   
   
    项目类别: (类)
(字体三号黑体,居中,内容为:标准制订、标准修订、标准局部修订)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字体小三号宋体加粗,左边距6cm,段落行距2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
   (字体三号黑体,居中)
   
   
   一、项目名称(字体小三号宋体,段落行距1.5倍。本页下同)
   
   二、项目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项目背景
   主要反映存在问题及开展工作的基础。
   (二)必要性
   项目实施对促进水运工程发展的意义和作用。
   (三)可行性
   项目主编单位的技术和设备条件,有关基础资料积累情况等。
   三、工作内容及实施方案
   (一)主要工作内容
   明确标准制订、修订或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标准修订项目应重点阐述修订条款和新增内容;标准制订项目应明确章节安排及各章节主要内容;专题研究项目应明确研究成果对标准相应条文的修改内容;标准翻译应明确翻译的内容。
   (二)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主要工作思路及设想。标准编制过程质量控制计划措施。
   四、项目预期目标及经济、社会效益
   五、主编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编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形式,表中字体小四号宋体)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地址     邮政编码    
   标准管理职能部门    
与项目有关的主要业绩    
   
   (二)参加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形式、表中字体小四号宋体)
序号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地址 邮政编码 与项目有关的主要
业绩






   
   六、拟定的编写组组长及主要成员基本情况
    (表格形式,表中字体小四号宋体)
序号 姓名 单位
名称 编写组
分工 年龄 职务/职称 专业 联系电话 与项目有关技术工作简历






   七、进度计划
   包括项目总进度目标和阶段目标情况,标准制、修订项目阶段目标按工作大纲、征求意见、送审稿、总校和报批稿等5个阶段安排工作进度;专题研究项目阶段目标按工作大纲和审定等2个阶段安排工作进度;标准翻译项目阶段目标按工作大纲、标准翻译、翻译稿审核、翻译文本审定和翻译文本报批等5个阶段安排工作进度。
   
   八、项目经费预算明细表(表格形式,表中字体小四号宋体)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主要内容 小计 备注
1    人工补助费   *人×*年×*万元/人.年=       
2 调研差旅费   简要说明国内外调研的内容、人次 、地点等      
3 资料费   资料的收集、整理、打印和装订等        
4 专题研究费
(含软件开发补助费)   按专题简要分列主要研究内容、研究费用和审查费用    
5 测试验证费   简要分列主要测试验证内容、测试验证费用和审查费用        
6 大纲审查会议费   包括人数和会议天数等        
7 工作会议费   包括会议次数,每次会议人数和会议天数等        
8 征求意见会议费   包括人数和会议天数等        
9 送审稿审查会议费   包括人数和会议天数等        
10 总校会议费   包括人数和会议天数等        
11 宣贯培训补助费   标准宣贯培训教材编写、审查等费用        
12 标准日常管理费   标准发布实施情况调查和跟踪、复审等费用        
   合 计        
注:①表中人工补助费按编写人员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分别计算,标准为1500元/月;
   ②表中调研差旅费、专题研究费、软件开发补助费、测试验证费和宣贯培训补助费按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③标准翻译项目只填序1、3、6、7、9、10项内容。
   
   九、项目申报单位意见
   申报单位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盖章):
附件2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合同》格式及内容
(采用A4规格印刷,封面颜色采用白色,不得用塑料夹或塑料膜等包夹)
   
   
    合同编号:
   (字体小三号宋体加粗,右边距6cm,段落行距2倍)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合同
   (字体二号黑体,居中,段落行距2倍)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主编单位:
    
    起止期限:二○ 年 月至二○ 年 月
     (字体小三号宋体加粗,左边距6㎝,段落间距2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
    (字体三号黑体,居中)
   (字体小三号宋体,段落行距1.5倍,本附录下同)
   为了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顺利完成
    项目,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委托单位批准的工作大纲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委托单位委托主编单位承担
    项目,项目经费 万元。分合同签订生效、工作大纲批复和标准发布三个阶段,按年度拨付经费。
   第三条 委托单位的义务
   1、根据主编单位的经费申请,按项目进度及时向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完成请款手续。
   2、在收到主编单位书面申请对项目进行大纲审查、送审稿审查、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主编单位送审材料的符合性和审查安排做出答复。
   3、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主编单位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 主编单位的义务
   1、履行立项申请报告中的承诺,保证成果质量。
   2、根据合同要求,按批复的工作大纲开展工作,并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年 日 日以前向委托单位提交大纲送审稿及送审文件; 年 日 日以前向委托单位提交成果送审稿及送审文件;每年12月5日前,向委托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告”,直至项目结束。
   3、向委托单位报送目标调整计划和人员变动情况。
   4、根据进度和合同规定向委托单位提交经费申请。
   5、积极配合委托单位和有关主管单位对项目进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
   6、按批复的经费使用范围进行项目开支。
   7、标准发布实施后督促标准管理组完成相关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参加项目复审工作。
   第五条 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委托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1、项目组织和执行不力。
   2、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
   3、拖延项目编制进度达六个月以上。
   4.不可抗拒因素。
   合同中止后,主编单位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项目不能完成的,委托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主编单位责任造成项目终止的,委托单位视情况追缴部分或全部拨付经费。
   2、由委托单位原因造成项目拖延的,合同阶段性成果提交时间顺延。
   3、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项目拖延或终止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其他约定
   
   
   
   第八条 本项目所含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所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以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之间的补充协议为准。
   第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标准第一次复审完成后失效。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委托单位和主编单位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4份,委托单位和主编单位各执一份,送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各一份备案。
   
   委托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编单位: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签字):
   帐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附件3 水运工程标准成果资料格式
   
   水运工程标准成果资料格式及要求
序号    成果名称    格式和要求
   成果资料右上角注明“合同编号: ”(小三号宋体),资料均采用A4规格印刷,封面外不得用塑料夹或塑料膜等包夹。
   1    工作大纲   送审稿封面颜色为白色,报批稿封面颜色为淡蓝色
   2 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报告    封面颜色为淡蓝色
   3    征求意见稿    封面颜色为白色
   4    送审稿    封面颜色为淡蓝色
   5    总校稿    封面颜色为白色
   6    报批稿    封面颜色为白色
   
   
   
附件4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工作大纲》格式及内容
   
    合同编号:
   (字体小三号宋体加粗,右边距6cm,段落行距2倍)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工作大纲
     (送审稿或报批稿)
   (字体二号黑体,居中,段落行距2倍)
   
   
    项目名称
   (字体三号黑体,居中,段落行距2倍)
   
   
   
   
   
   
   
   主编单位(盖章)
                  报告编写时间
   (字体小三号宋体加粗,居中,段落行距2倍)
   (字体小三号宋体,其中标题为黑体,段落行距1.5倍)
   一、目的和意义
   主要从标准制订或修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方面进行阐述。
   二、编写原则
   主要包括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现行标准相协调,符合标准编写规定等,并结合本项目的特点提出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要求。对修订的标准,应有充分的依据,并应保持标准的延续性。
   三、章节安排及主要内容
   章节安排是指拟制订或修订标准的章、节结构和顺序,主要内容是指拟定制订或修订标准中各章、节的主要技术内容,其中标准的适用范围应形成条文。对修订的标准,应列出修订的重点及内容。
   四、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
   简要说明各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的主要内容。各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的详细内容应以工作大纲形式列入附件,工作大纲内容包括:背景和必要性、实施方案或技术路线、预期的研究成果、进度计划、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概况、经费使用计划、参加人员资历等。其中预期的研究成果应提出对标准相关条文的补充或修改意见,拟定的标准条文和条文说明等。
   五、调研的内容、方式和范围
   简要说明调研思路。具体调研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以调研工作大纲列入附件,调研工作大纲内容包括:调研内容、调研方式、调研范围、进度计划、参加人员、经费使用计划、成果资料等。
   六、进度计划安排
   根据合同规定按标准编制的五个阶段进行计划安排,明确完成标准编写工作大纲送审、标准征求意见、标准送审稿和标准报批稿的具体时间;标准翻译项目明确工作大纲、标准翻译、翻译稿审核、翻译文本审定和翻译文本报批稿的具体时间。
   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编写组组成及成员分工
   1.主编单位:一般标准由一个单位承担,综合性强、专业覆盖面广的标准可根据标准计划增加1~2个单位;参加单位:根据标准计划编写,一般不少于3个单位。
   2.编写组组成:
   组 长:×××(单位)
   副组长:×××(单位)
   成 员:×××(单位)
    ×××(单位)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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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成立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外语专业等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成立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外语专业等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高函〔2002〕16号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发挥各科类专家学者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和指导作用,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我部决定成立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外语专业等4个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我部领导下,对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人选是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术地位比较高、教学工作经验比较丰富、作风正派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经学校和有关单位申报,在比较广泛地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的。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我部聘任,任期从2002年起至2006年止。此次成立的是外语专业、艺术类专业、图书馆学、文科计算机基础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见附件)。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其余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为了促进信息沟通,教学指导委员会设联络员。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就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行理论与实践研究,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指导高等学校的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师资队伍等教学基本建设,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深化;

  3、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制订专业教学的质量标准,协助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专业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4、沟通信息,交流教学改革经验,推广研究成果,为高等学校的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工作;

  5、完成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五、请各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对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委员所在学校和单位应在工作量计算、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外语等4个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一、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 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 戴炜栋  上海外国语大学



副主任委员:何其莘  北京外国语大学            谭晶华  上海外国语大学



      吴国华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钱敏汝(女)  北京外国语大学



      曹德明  上海外国语大学            国少华(女)  北京外国语大学



      陆经生  上海外国语大学            刘曙雄  北京大学



秘书长:  蔡伟良(兼)  上海外国语大学



▲英语组:



  组长: 何其莘  北京外国语大学



  副组长:陈建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邹申(女)  上海外国语大学



      王守仁  南京大学               陈苏东(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委员:戴炜栋  上海外国语大学             申丹(女)  北京大学



     孙宏   中国人民大学              刘世生  清华大学



     王蔷(女)  北京师范大学            钟美荪(女)  北京外国语大学



     严启刚  南开大学                张绍杰  东北师范大学



     朱永生  复旦大学                张春柏  华东师范大学



     虞建华  上海外国语大学             宋渭澄  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



     李绍山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华泉坤  安徽大学



     杨信彰  厦门大学                王守元  山东大学



     李庆生  武汉大学                蒋洪新  湖南师范大学



     黄国文  中山大学                秦秀白  华南理工大学



     李力   西南师范大学              石坚   四川大学



     李建平(女)  四川外语学院           杜瑞清  西安外国语学院



     李建利  西北大学                冯建文  兰州大学



▲日语组



  组长:谭晶华  上海外国语大学



  副组长:修刚  天津外国语学院             汪玉林  北京外国语大学



  委员:李强   北京大学                潘寿君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蔡全胜  大连外国语学院             宿久高  吉林大学



     徐冰   东北师范大学              许宗华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纪太平  厦门大学                杨诎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俄语组



  组长:吴国华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副组长:李英男(女)  北京外国语大学         孙玉华  大连外国语学院



  委员:任光宣  北京大学                张永祥  北京师范大学



     史铁强  北京外国语大学             刘利民  首都师范大学



     林全胜  吉林大学                邓军(女)  黑龙江大学



     李勤   上海外国语大学             封敏(女)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余一中  南京大学                丛亚平(女)  山东大学



     刘永红  华中师范大学              朱达秋(女  )四川外语学院



     王仰正  西安外国语学院



▲德语组



  组长:钱敏汝(女)  北京外国语大学



  副组长:卫茂平  上海外国语大学            魏育青  复旦大学



  委员:李昌珂  北京大学                韩瑞祥  北京外国语大学



     黄克琴(女)  同济大学             朱小安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孔德明(女)南京大学               朱危   武汉大学



     刘越莲(女)  西安外国语学院



▲法语组



  组长:曹德明  上海外国语大学



  副组长:徐真华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许钧   南京大学



  委员:秦海鹰(女)  北京大学             唐杏英(女)  北京外国语大学



     王海燕(女)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         安少康  武汉大学



     李克勇  四川外语学院              户思社  西安外国语学院



▲阿拉伯语组



  组长:国少华(女)  北京外国语大学



  副组长:陆培勇  上海外国语大学



  委员:谢秩荣  北京大学                杨言洪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蔡伟良  上海外国语大学



▲西班牙语组



  组长:陆经生  上海外国语大学



  副组长:刘建  北京外国语大学



  委员:丁文林  北京大学                王鸽平(女)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刘长申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陈凯先  南京大学



▲非通用语组



  组长:刘曙雄  北京大学



  副组长:岑容林  北京外国语大学



  委员:梁敏和  北京大学                丁超   北京外国语大学



     陈元猛  北京广播学院              唐建民  上海外国语大学



     戈富平  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           张光军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林明华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联络员:贾巍  高等教育出版社             陈薇(女)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次昭   中央音乐学院



副主任委员:戴嘉枋  中国音乐学院             孙为民  中央美术学院



      周星   北京师范大学             荣广润  上海戏剧学院



      熊源伟  深圳大学               黄格胜  广西艺术学院



委员:丁宁   北京大学                  徐庆平  中国人民大学



   郑曙   清华大学                  孙志钧  首都师范大学



   殷会和  中央民族大学                徐昌俊  中央音乐学院



   谭平   中央美术学院                刘健   中国美术学院



   刘立滨  中央戏剧学院                梁燕(女)  中国戏曲学院



   邓一江  北京舞蹈学院                王志敏  北京电影学院

 

   李兴国  北京广播学院                刘晔媛(女)  北京广播学院



   付程   北京广播学院                嬴枫(女)  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



   薛义   南开大学                  董雅  天津大学



   杨文会  河北大学                  高兴  山西大学



   苏和   内蒙古师范大学               韦尔申  鲁迅美术学院



   傅黎明  吉林大学                  张连贵  东北师范大学



   冯伯阳  吉林艺术学院                卢禹舜  哈尔滨师范大学



   朱小明  华东师范大学                顾惠忠  上海交通大学



   徐孟东  上海音乐学院                吴国欣  同济大学



   万书元  东南大学                  蒲亨强  南京师范大学



   冯健亲  南京艺术学院                廖军   苏州大学



   林家阳  江南大学                  吴培文  厦门大学



   胡振德  福建师范大学                张家信  山东艺术学院



   郑传寅  武汉大学                  魏谦   华中师范大学



   徐勇民  湖北美术学院                朱咏北  湖南师范大学



   唐永葆  星海音乐学院                陈群杰  云南大学



   陈勇   云南艺术学院                张春新  重庆大学



   戴雄   西南师范大学                黄宗贤  四川大学



   罗力   四川美术学院                李浩   西北大学



   白陆平  西安音乐学院                项亮   兰州大学



   康书增  新疆师范大学                贾濯非  西安交通大学



秘书:徐昌俊(兼)



联络员:张丽娜(女)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馆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吴慰慈  北京大学



副主任委员:王知津  南开大学               崔慕岳  郑州大学



      陈传夫  武汉大学               李超平(女)  浙江大学



      王余光  北京大学



委员:刘兹恒  北京大学                  杨文祥  河北大学



   裴成发  山西大学                  徐跃权  东北师范大学



   冷伏海  黑龙江大学                 范并思  华东师范大学



   郑建明  南京大学                  吴昌合  安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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