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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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郑州市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业经2003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超
2003年7月11日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范设施是指以防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和预防灾害事故为目的的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设施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防范设施及报警指挥系统网络的建设、使用管理。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公安机关在市公安机关规定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防范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及运输工具,必须建设、安装安全防范设施:
(一)机场、火车站、主要街道和广场;(二)枪支弹药库;
(三)国家机关的要害部位和存放、处理绝密资料、档案、图纸的部位;
(四)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场所;
(五)黄金、珠宝的生产、存放、经营场所;(六)有价证券、票据的印刷、储存场所;
(七)金融机构的金库、营业场所和现金、有价证券的运输工具;
(八)展出、陈列、储存、修复重要文物的场所和收藏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物品的场所;
(九)国家的战略储备库、国防尖端产品的研制场所和其他重要物资仓库、货场;
(十)市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安全防范重点场所和要害部位。
第六条人群集中的出入通道、长途客运站、大型文体活动场所、载人电梯间、大型商场、宾馆和存放贵重仪器、重要物资、现金、有价证券的部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安装安全防范设施。
第七条安全防范设施应当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安全保密、实用有效。
建设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八条对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单位应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生产登记申请,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发给生产登记批准书。但按国家规定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除外。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防范技术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不得生产、销售。
第九条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条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方可承揽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从事安全防范设施施工的单位实行资格等级制度。
安全防范设施施工单位的资格等级,按国家、省、市有关资格等级规范评定。
第十二条建设安全防范设施,应根据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确定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无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由建设单位提出防护措施,报市或县(市)公安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防范设施的防护级别或防护措施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安全防范设施一、二级工程完成初步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初步设计进行方案论证,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应有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机构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有关安全防范规范进行正式设计,编制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设计文件报有关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建设、安装安全防范设施,由建设单位根据保密、安全的原则,自主选择施工单位。但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建设、安装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安全防范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交开工报告。施工单位应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安全防范设施建成后需要进行系统调试的,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由建设单位记录试运行情况,编写试运行报告。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安全防范设施的施工和试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意见。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并按照整改意见进行完善。
第二十一条安全防范设施建成或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按照国家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行业标准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安全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设计完成或施工竣工后,应将技术资料、书面材料、使用说明书等移交建设单位存档。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防范设施正常使用,建立健全使用、维修、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经常组织检查安全防范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参与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建设、安装安全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承揽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应当进行生产登记而未生产登记的安全防范技术产品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防范技术产品,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防范设施失密、泄密的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外商独资企业在本市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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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实施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实施办法


  《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兵生

                          
2009年7月2日


  第一条 根据《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绿色转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绿色转型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绿色转型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标准引导、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体现绿色转型要求。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保护生态用地规划,确保一定比例的生态用地。城市公园、绿化带、片林、草坪、庭院、墙面、屋顶、桥体等绿化和美化建设应当列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 市林业部门编制林业总体规划时,应当以汾河为主体进行编制,形成东山、西山、北山绿化和农田林网,公路、铁路林网等组成的生态圈;以汾河绿色景观为主轴,构成城市西南部的生态区域和北部的生态屏障。

  第八条 市园林部门编制城市园林总体规划、组织建设综合性公园时,应当保障城市生物多样性,并配置相应服务设施。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在受理列入政府绿色转型计划或者其他投资项目时,应当按照绿色转型标准和绿色转型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项;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市建管部门编制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当突出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及主体多元化、能源多结构,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绿色转型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度组织对绿色转型评价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技术水平进行评价,确保该指标体系不断完善,促进绿色转型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绿色转型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质监部门建立绿色转型标准体系,组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按照绿色转型标准体系要求做好绿色转型工作。

  第十四条 市农业、科技、经济、国有资产、建管、商务等部门,应当围绕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培育绿色消费方式,制定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以及园区和企业的绿色转型标准。

  第十五条 市财政、规划、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围绕绿色转型规划要求,制定县区、乡镇、村庄、社区和学校等绿色转型标准。

  第十六条 市建管、园林、环保、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当围绕生态市建设,制定大气质量、水体质量、废弃物、噪声、园林绿化、城市建设管理等绿色转型标准。

  第十七条 市人事、信访、建管、财政、卫生、旅游、文物、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等部门,应当围绕建立政府绿色管理等要求,制定绿色机关、绿色信访、绿色采购、绿色办公、绿色医院、绿色旅游、绿色文化、绿色服务等绿色转型标准。

  第十八条 绿色转型标准的制定应当经专家委员会审定,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经省质监部门批准后发布。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发布的绿色转型标准,开展绿色创建活动,做好绿色转型标准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每3至5年对生态环境可支撑的人口、经济规模和容纳污染物的承载力进行一次定性定量分析,确定生态环境承载力和承载水平,并形成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

  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作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绿色转型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每日对本市重点区域的空气质量信息向社会公布一次;每月对饮用水源水质、汾河流域水质的状况评价、环境污染状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一次;每季度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确定以下主体功能区:

  (一)对国土开发密度低、环境承载水平高的区域,确定为优化开发区;

  (二)对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大,资源环境有一定承载能力,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好的区域,确定为重点开发区;

  (三)对生态环境脆弱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不好的区域,确定为限制开发区;

  (四)对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核心区域,确定为禁止开发区。

  第二十三条 在不同主体功能区内从事开发建设和调整产业结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优化开发区,坚持环境优先,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发展高新技术,加快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改善环境质量;

  (二)在重点开发区,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利用生态环境承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在限制开发区,坚持保护为主,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四)在禁止开发区,坚持强制性保护,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域定位的开发活动。

  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政府应当增加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促进不同区域的合理开发和均衡发展。

  第二十四条 西山创意产业、文化旅游区;汾东高新产业、现代服务业区;城东民营现代物流区;北部不锈钢生态工业区;古交新型煤化工及以工补农示范区;清徐汾河高效观光农业区;阳曲新型工业承接区以及娄烦生态旅游经济区等八大功能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各主体功能区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市经济、国有资产、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对不符合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承载力要求的污染企业,依法实施淘汰或者异地搬迁改造。

  第二十六条 市水务、林业、环保等部门应当组织对重要水资源涵养区、水土保护重点预防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与修复;对城市周边流入汾河的支流应当达到相应水功能标准。

  第二十七条 市建管部门应当根据地域、气候、资源等情况,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在污水处理厂周边和污水干线两侧范围内,采用污水源热泵规划建设;在深层高温地下水范围内,采用梯级利用水源热泵规划建设;其他地区符合热泵技术条件的,采用土壤源、水源热泵规划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建管部门应当推广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采取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应用;道路及庭院照明综合利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及太阳能集热系统技术。

  第二十九条 市林业部门组织实施林业发展规划时,在宜林地均应当种植林木,并在下列区域建立不同的防护林带:

  (一)在重点建设规划区内的山体、河流、水源保护区地带建立重点防护林带;

  (二)在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不锈钢园区以及大型工业企业周围建立工业卫生防护林带;

  (三)在环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路两侧,铁路及其支线两侧建立道路防护林带;

  (四)在清徐县、小店区、晋源区等区域范围内,建立农田防护林带。

  第三十条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对古交、万柏林、东山、西山等矿区内的采空塌陷区进行综合治理,恢复植被,控制水土流失。

  第三十一条 因生产经营、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水质等自然资源,损害生态功能或者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生产经营、开发者,应当进行生态恢复或者等价补偿。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营业性炉灶、茶(浴)炉、土小锅炉以及产热量在规定标准以下的锅炉禁止燃用原煤,推广使用太阳能、天然气、煤气、液化气、型煤等清洁能源。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不锈钢园区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本部门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结合绿色转型要求,制定并发布循环经济投资指导目录。

  第三十五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放的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并会同物价部门形成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收费机制。

  第三十六条 市经济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定期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名录,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超过规定标准的,强制淘汰。

  第三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排放的可循环利用的废弃物,应当制定循环利用方案,经环保部门批准后实施;不具备循环利用条件以及排放不可循环利用的废弃物,经环保部门认可,可选择具备处理条件的企业进行处理,或者交纳相应的处置费用,由公共环保企业统一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清洁生产和绿色转型的要求,每季度公布一次污染企业名单。被公布的污染企业应当进行整改,污染严重的企业还应当公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将绿色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并建立绿色教育基地,普及绿色知识,培养绿色行为规范;调整市属中等职业和高职院校专业结构,开设绿色经济和管理试点专业,为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培养人才;在大学建立绿色研究机构,服务绿色转型工作。

  第四十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示范和引领社会公众树立绿色转型理念。

  第四十一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传播绿色文化。

  第四十二条 市人事部门应当将绿色转型工作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四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经济等部门建立环境绩效考核体系,每年对污染物排放及能耗、物耗等指标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强制性绿色转型标准。

  第四十五条 市环保、经济、建管等部门应当定期提供大气治理、污水处理、废水利用、垃圾无害化处理等节能、减排、降耗的重点项目名录,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企业实施的节能、减排、降耗、绿色产品认证、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建设项目和科技开发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生态文明奖。

  绿色转型工作机构会同财政、环保、人事、政府法制等部门,每年度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绿色转型工作进行考核,完成考核目标的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促进绿色转型专项奖励资金,对在促进绿色转型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排放的可循环利用的废弃物未进行循环利用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排放的不可循环利用的废弃物,未经批准擅自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污染严重的企业未公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民用炉灶、营业性炉灶、茶(浴)炉、土小锅炉以及产热量在规定标准以下的锅炉燃用原煤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强制性绿色转型标准的,由市质监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罚。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太原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太原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的绿色转型工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绿色转型工作机构备案。

  第五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部分应当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5日起施行。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三大环节            

陈长明

当前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目标是:“秩序好,事故少,人民群众满意”。要达到“事故少”这一目标,就必须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地去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所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就成为现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个永久的课题。长期以来,对于怎样才能有效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从专家学者、各级领导,到普通民众、交通警察,各有看法,各有见解,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近二十年,从二十年的工作经历来看,笔者认为,要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必须抓住以下三个大的环节:
环节之一:全力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连着千万家,安全畅通靠大家”,这是一句非常浅显、非常实在的交通安全警示语,它用简朴的语言道出了交通安全从何而来的深刻的内涵。交通安全从何而来?就是从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的提高和交通安全意识的增强而来。那么,如何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呢?笔者认为,公安部正在大力倡导和全力推行的“五进”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载体,紧紧抓住“五进”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多层面、多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让这个氛围来感染人、教育人。同时。我们还要结合“五进”活动,有侧重性、针对性地抓好日常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抓住学校,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中小学生在校人数众多,而且参预交通活动频繁。我们要抓住中小学生求知欲望强烈,接受新知识、新观念快,可塑性强的特点,用大量的事故案例来诠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传授交通安全常识。让中小学生在校园、在家庭、在社会活动中能自觉规范自己的交通行为,并以此影响其家人、邻居和亲朋,达到以点连线、以线连片,以片连面的宣传效果。
二是抓住机关,在公务员队伍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公务员相对而言综合素质较高,一般都比较注重个人在社会上的形象,针对这一点特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如在一些机关内部布置宣传图板,用直观的形式向他们传送交通,安全的有关信息,或者争取一些机关领导的支持,利用机关会议的会头会尾十分钟,通报交通安全形势,讲解交通法律知识,利用公务员接触面广、号召力强的优势来推动我们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是抓住农民,在农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人中众多,从历年交通事故的有关统计中看,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结构的比例上,农民占到了近八成,所以,农民应该是我们宣传教育的重点。通过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开展丰富多彩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如派出宣传队巡回演出、放映,并在其间开展有奖竞答。编印有交通事故案例内容的宣传小册子,免费发放。在村庄里拉横幅或者张帖多彩标语等等,让农民从娱乐中学习交通法律知识,了解交通安全常识,潜移默化地规范农民的交通行为。
四是抓住驾驶人,采用多种形式对其开展宣传教育。驾驶人是交通参与者中的特殊群体,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从他们学习驾驶时就必须严格把关。机动车是交通活动中的相对强者,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法制观念、交通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机动车在参与交通过程中的安全。对机动车驾驶人,特别是客运机动车的驾驶人,要从其职业道德、职业风险和交通法律上来开展宣传教育,采用集中会议、个别谈话、公开暴光、奖惩结合等形式,加强对他们的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
环节之二:狠抓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隐患的整改
道路交通的基础是道路,其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完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条件之一。在预防交通事故的工作中,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上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对这些隐患的有效整改是绝对不可忽视的。目前,在全国的公路网中,干线公路,特别是高等级的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完好,安全设施齐备,交通安全畅通。然而,在一些等级较低的干线公路或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乡道路上,道路基础较差,交通安全设施不全,存在着很多的安全隐患。
一是宽路窄桥或者直路斜桥。不少的县乡道路,甚至是省级公路,路型差、路况差,等级低下,路型差,路况差。道路改建、扩建后,原有桥梁没有同步改建或扩建,存在着宽路窄路或者直路斜桥的现象,这一现象在苏北农村和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其它地区最为常见,不熟悉路况的外来车辆,常常因此发生撞桥冲河的翻车、坠车事故。
二是平、纵曲线相交存在视距盲区。一些道路的急弯路段和陡坡相连,一些道路是在两条道路交汇处既有陡坡又有急弯,还有个别路段的交叉路口还好位于两条道路两处纵曲线的谷底位置,如江苏省333省道高邮市境内的人字河大桥路段,该路段东西走向,大桥东为纵坡大于7%长度为150米的陡坡,坡底路南与该市的县道相交,而该县道的起点就是一处大于12%的长度仅为50米并与另一座桥梁相连的超级陡坡。此处虽采取多种措施,仍然事故多发。
三是沿河高路基路段缺少必要的、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不少的地区,一些道路都是沿河而建,从路面到水平的落差有大有小,其落差较大的路段达到5米以上,如江苏省237省道、332省道、333省道等,落差较小的也有2米左右,有些沿河而建的道路,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有些道路公路部门在修建或改建时,设置了一些安全防护设施,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设施有的已经老化或损坏,有的在道路养护中迁走,有的则是随着路面不断增高而失去了应有的防护作用。
四是县乡道路普遍缺少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一些集镇村庄路段、急弯陡坡路段和交叉路口路段以及一些路面状况或交通环境特殊的路段缺少相应的警告标志或指示标志;县乡道路虽然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实现了黑色化或白色化,但交通标线却没有及时设置,路面通行权利不明确,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分道,在行驶中占道、抢道的现象屡见不鲜,极易引发碰撞、刮擦交通事故。上述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的隐患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分清轻重缓急,共同提出整改方案,尽早着手整改,积极预防可能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
环节之三:强化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
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交通事故,特别是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有效途径,路面动态管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交通的重点之一,多年以来,从公安部交管局,到各个省总队、再到支队、大队,几乎每年都部署开展夏季或冬季“行车秩序整顿”、“干线路面交通秩序整顿”等等专项工作,其目的就是通过各项整顿工作,规范路面行车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要强化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笔者认为,不但要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动态交通秩序整顿,还要注意抓住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整合警力资源,最大程度地充实一线。目前,全国各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警力都很缺少,如何利用现有的警力资源,实行节约化管理,这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都应该重视的问题,在江苏省,特别是苏北地区,一些交巡警大队只有几十名警察,要管理千余公里的道路,每年还要处理千余起的交通事故。部分农村中队只有2—3名警力,要上路、要处警、要处理事故,要管理车辆,还要抓好内务,一线民警几乎都在超负荷工作。警力得不到保证,路面动态交通管理就难以实现,只有整合警力资源,实行多警种联合管理或紧密型协作管理,才能有效地开展路面动态交通的管理,从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勤务机制。勤务管理机制是决定路面动态交通管理效率和效益的基础,在江苏省,各地都按照省总队的要求,结合本的实际,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勤务机制和勤务制度,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打下了较好的基础。然而,随着交通安全形势的发展,个别地区原有的勤务机制已不能适应动态交通管理的需要。这就需要有关领导改变观念,调整思路,积极应对新形势、新需要,在公路上实行新的勤务机制,如路段交通安全承包责任制、相连辖区中队联勤责任制、夜间干线公路管控责任制、辖区道路支线路段巡控责任制、农村驻所(派出所)、村交巡警工作责任制等等,用责任制的形式补充、完善现行的勤务管理机制和制度,逼警上路、上路管事、积极预防交通事故。
三是加大科技投入,用科技强化路面交通动态的管理和控制。目前,全国各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市(城)区的道路上都投入了较多的科技装备,如动态监控系统、电子警察等,对城市道路的动态交通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绝大多数的地区,干线公路上科技装备较少,农村公路几乎是空白,而通车里程长、行车速度快、交通秩序乱的往往是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在这些公路上,警力少,管理的覆盖面小,很多路段处于失控失管状态,如果在这些路段上选择重点地点设置一些诸如动态监控系统的科技装备,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实行严管重罚。执勤民警应该要有“严管出秩序、重罚降事故”的管理观念,在路面管理中加大对动态交通中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对那些有硬行车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强闯信号”、“带病行驶”、“疲劳驾驶”和“非客运车辆载客”、“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等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给予严格查处,严格处罚。通过严管重罚,震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
在预防交通事故的工作中,还有一些环节也不应忽视,如车辆生产、销售的环节。驾驶人培训的环节,车辆上牌检验的环节等等。相对而言,上述三大环节在预防交通事故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抓住了这三大环节,也就抓住了预防交通事故的牛鼻子。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