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22:04   浏览:9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淘汰高能耗 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2007年9月14日 财企[2007]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的要求,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当按规定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和设施(以下简称落后设备)。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现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处置淘汰的落后设备及收到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
  企业是淘汰落后设备的直接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拆除、爆破、先封存后改造等方式对落后设备进行处置,不得将其整体出售或者无偿转让给其他企业继续进行生产。
  企业如收到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支持和鼓励淘汰落后设备的有关款项,应按《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二、关于关闭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财务处理
  (一)淘汰落后设备导致企业关闭的,关闭企业的投资者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关闭企业依法组织实施清算。
  (二)清算组应当核实各项资产,组织实施淘汰落后设备的处置方案,组织其他资产的变现,追偿各项债权,处理企业未了结业务等,确保清算财产的安全。
  (三)清算组应当妥善安置职工。对在册职工,如果转由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就业安置,应当按规定变更其劳动合同,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如果予以遣散,应当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应当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付所需的社会保险费。
  (四)关闭企业的资产处置损失,作为清算损益处理。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无担保的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财产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如有剩余,按出资比例或者企业章程约定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
  (五)关闭企业清算终了,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提交给投资者,作为投资者核销股权投资的依据。持有关闭企业股权的国有企业核销股权投资的损失,按照内部授权审批制度审批后,可以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关闭及清算所属企业的情况,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三、关于企业报废落后设备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后仍继续经营的,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制度的规定,办理淘汰落后设备的固定资产报废手续。落后设备的处置净损益,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落后设备属于提前报废的,不再补提折旧。
  (二)企业以落后设备向债权人设定了担保的,应当与债权人协商解除原担保合同,或者以其他资产提供等额担保。对确实不具备其他可用于担保资产的企业,其股东单位按照内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后,可以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三)企业报废落后设备导致生产经营规模缩减,需要裁减职工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应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列作当期费用处理。
  四、关于企业封存落后设备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被责令停产后,通过研发或者运用新工艺、新技术,可以将落后设备的能源消耗及污染排放降低至国家标准内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可以封存相应的落后设备。
  (二)企业封存的落后设备,不得用于生产或者转让。在封存期间,落后设备发生的维护等费用据实列支,不得挂账。
  (三)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对落后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以重新投入生产使用。更新改造相关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处理。
  五、其他
  (一)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是实施国家统一政策的要求,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体现。相关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在对企业进行业绩考核、财务评价时,应当予以剔除计算。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形成资产损失的纳税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紧密结合实际,明确本单位2010年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二月九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进一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一、以打击非法违法、治理违规违章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着力加强安全监管

(一)明确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重点对象,并实施集中打击。对近年来造成重特大事故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归纳分类,明确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重点对象。工矿商贸领域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矿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违规违章现象。交通运输领域要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无照营运、违法载客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和酒后驾驶等违规违章现象。

(二)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继续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厂以及其他各类生产经营网点。防范在产业结构调整中,一些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异地转移,继续非法生产。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积极推进小煤矿整合、重组和关闭,确保实现“十一五”末全国小煤矿控制在1万处以下的规划目标。强化对整合技改煤矿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取缔非法运输和经营单位的营运、营业资格。

(三)健全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职责,健全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提高执法效率。

(四)在执法行动中加强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执法,实施跟踪执法、跟踪监管,增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那些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以儆效尤;要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通过媒体曝光一批非法违法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反面典型。

(五)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选择适当时机和重要时段,在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和专项督查检查。

二、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深化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着力落实预防为主

(六)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工作,推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快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尽快形成比较健全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体系。把不符合标准规范的生产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以及企业行为、人的行为等,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内容;把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纳入安全监管监察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等结合起来,引导促进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安全行为标准化。

(七)深入推进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煤矿安全整治。紧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贯彻瓦斯治理方针,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矿井鉴定工作,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加强监测监控,落实先抽后采技术措施,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双百工程”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

(八)继续下大功夫治理非煤矿山。结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再整合关闭一批安全隐患严重的小型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用好国家尾矿库隐患治理专项资金,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2010年全国危、险、病尾矿库要再减少1000处以上。

(九)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结合制定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推动各地加快治理化工企业安全防护距离不够、化工装置自动化水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等严重隐患。

(十)深入治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对烟花爆竹企业的“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改变工房用途)问题,加大治理力度,加快提升改造,深化违规使用氯酸钾治理工作。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和集约化。

(十一)抓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继续开展作业场所有毒物质及粉尘专项治理,研究制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十二)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继续排查治理危险路段,治理超载超限等行为。落实客运企业安全责任,加强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将道路运输动态监管试点扩大到20个省(区、市),监控范围由长途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扩展到全部客运车辆和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

(十三)继续推动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整治。冶金、机械等工商贸企业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铁路、民航、电力、民爆物品等行业(领域)都要针对存在的严重隐患和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把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推向深入。加强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监控,建立分级、分类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以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为着眼点,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着力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氛围

(十四)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推动安全宣传工作日常化,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更加广泛深入人心。

(十五)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教活动。在相关行业和领域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区县、平安农机、平安渔业、特种设备安全进校园、安全生产科技周、应急预案演练周、安康杯、安全示范岗等主题鲜明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安全发展理念、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常识进厂矿、进工地、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

(十六)积极推动安全社区、安全文化和安全诚信建设。总结有关地区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和城乡安全社区建设试点经验,扩大影响力和覆盖面。发挥示范企业和社区的作用,积极探索安全文化和安全诚信建设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十七)进一步强化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安全培训体系,强化企业培训的基础作用。强力推进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继续实施煤矿万名班组长等安全培训工程;加强基层政府分管负责人、安全监管等部门负责人的安全培训。

(十八)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全面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等班组安全管理先进经验,会同全国总工会等单位,评选表彰一批作风优良、技能过硬、管理严格、生产安全、团队和谐的全国安全管理先进班组和优秀班组长。

(十九)培养安全专业技术人才。推动采取对口单招、校企联合等方式,进一步扩大矿业、化工等院校主体专业招生规模。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推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完善职业资格制度,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储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以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为核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着力推动安全责任落实

(二十)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推进《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修订。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订工作。继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推动地方安全生产立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十一)进一步明晰安全监管机构职责。继续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健全完善地方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二十二)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继续实行并完善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加强指标实施和工作绩效考核,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和通报奖惩,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责任的落实。普遍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

(二十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对企业负责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四)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做好事故调度统计工作。加快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结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行为。

(二十五)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通过积极争取,把安全生产继续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布局,明确奋斗目标、主要指标和政策措施,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进展。

(二十六)加强安全生产政策研究。围绕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等,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政策的研究。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五、以强化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应急管理、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为手段,切实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十七)继续落实“十一五”安全科技规划。对列入《“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的60项重点科研攻关、100项先进适用技术推广、8项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6类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平台,要继续推进,力求实效。

(二十八)强力推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结合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和行政许可,加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煤矿在推广瓦斯抽采利用、防突、监测监控技术的同时,抓紧推广井下救生舱等避险设施和人员定位等技术;在非煤矿山强制推行矿井机械通风、采石场中深孔爆破和机械铲装、尾矿库在线监控和干式堆排等安全技术措施和工艺;在化工企业推行联锁自控技术和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控;在烟花爆竹行业推行机械化生产和新型安全火药原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政策,及时发布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名录。

(二十九)加快安全技术中心、实验基地及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专业中心、非煤矿山安全科研实验基地建设,启动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职业安全健康等科研实验基地项目前期工作。运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在煤矿瓦斯灾害综合防治、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非煤矿山典型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建成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

(三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做好中介机构的资质评定及动态测评工作,注重把握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效率和水平。及时清理那些不负责任、服务水平与资质不符的中介机构,进一步规范中介行为。

(三十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力争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国家重点扶持项目,启动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基地项目建设,加快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矿山医疗救护基地项目的立项进程,推进国家陆地搜寻与救护平顶山基地项目建设。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在依托现有大型企业救援队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

(三十二)加快“金安”工程建设。做好一期工程验收和二期工程启动工作;抓紧制定实施安全监管监察保障能力建设规划,加大对安全执法技术装备的投入,实现科学化、信息化、精细化安全监管。

(三十三)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继续推进实施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的落实,加大国债资金对安全技改的支持力度,落实地方和企业的配套资金。

六、以创建为民、务实、清廉的安监机构和开展“争当安全发展忠诚卫士”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切实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全系统各级领导和广大监管监察人员的履职能力

(三十四)开展“争当安全发展忠诚卫士”主题实践活动。激励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以先进模范为榜样,勤奋敬业、真抓实干,以实际行动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树立和强化服务意识,寓服务于监管之中,为企业安全生产和地方安全发展排忧解难,提供优质监管服务。

(三十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干部管理机制,坚持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把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更好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十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和即将召开的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现行体制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监察执法工作,增强许可、审批、执法、事故查处、培训发证、中介监管等工作的权力制约。

(三十七)深入开展创建“五型机关”活动。在机关和事业单位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实效型、服务型、和谐型、廉洁型“五型机关”活动。要围绕中心任务,将创建活动主题化、载体化、项目化,不断创新丰富活动内容,切实增强活动实效。

七、统筹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三十八)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利用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矿山救护国际比赛以及各种年会、展览会等平台,扩大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科研机构等的合作交流,积极引进借鉴国外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

(三十九)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及其他有关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行业指导、咨询服务和参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方面的作用。

(四十)加强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做好直属事业单位的资源整合工作,充分发挥其功能效益。继续做好信息工作、后勤服务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7〕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意见》(淄政发〔2006〕82号)和《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鲁政办发〔2006〕116号)、《淄博市节能降耗考核办法》(淄政办发〔2006〕81号)精神,市政府设立节能降耗奖。
  第二条 市节能降耗奖共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每个奖项名额3-5个。
  (二)优秀奖: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单位(30个)、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企业(30个)、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30个)。
  第三条 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每年评选1次;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 符合特别奖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市节能降耗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人事局负责市节能降耗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经贸、建设、人事、财政、统计、水利、国土资源、科技、质监、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专业人员和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节能降耗奖评选范围:
  (一)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和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单位从我市市直部门、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评选。
  (二)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和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企业从我市用能企业中评选。(三)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和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从在我市推广实施的节能节水技术、产品、工程项目中评选。
  第八条 市节能降耗奖评选条件:
  (一)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或节水100万吨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且年度节能降耗考核得分在950分以上。
  (二)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措施完善,当年节能技术改造投入1000万元以上;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或节水200万吨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且年度节能降耗考核得分在950分以上。
  (三)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节水技术水平居全国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市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节水技术或项目年实现节水量200万吨以上。
  (四)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单位: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做出较大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或节水50万吨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且年度节能降耗考核得分在850分以上。
  (五)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市领先;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措施完善,当年节能技术改造投入500万元以上;当年实现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或节水100万吨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且年度节能降耗考核得分850分以上。
  (六)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节水技术水平居全市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市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节水技术或项目年实现节水100万吨以上。
  第九条 市节能降耗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市属以上单位、企业。
  第十条 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向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单位提出申报,并提报市节能降耗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将推荐材料报市经贸委。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后,会同市人事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市节能降耗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向获奖单位、企业、成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向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颁发奖金。
  第十四条 市节能降耗奖奖金数额如下:
  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奖金30万元燉个;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奖金30万元燉个;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奖金30万元燉项。
  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奖金3万元燉项。
  第十五条 市节能降耗奖奖金从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奖资格;已获奖的,撤销其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奖。
  第十七条 对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推荐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制订并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奖励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能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