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举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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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举报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举报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4〕16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生产事故安全隐患举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北海市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举报办法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有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加大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承担安全评估、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虚报的行为。
(四)工会组织不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违法生产、经营,特别是私自进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矿山生产、经营的行为。
(六)其它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七)工业、商业以及其他企业的事故隐患。
(八)各种交通事故隐患。
(九)学校、医院、商贸市场、影剧院、宾馆、饭店、网吧、旅游等公共娱乐场所事故隐患。
(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器材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十一)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别是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事故隐患。
(十二)住宅及建筑工程事故隐患。
(十三)消防及火灾事故隐患。
(十四)其它各种事故隐患。
二、举报方法
举报方式可以是当面举报——即举报者直接到各级政府办公室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以文字材料形式举报或者电话举报。举报者以文字材料形式举报时,举报文字材料应包括事实经过、时间、地点、证明人等,同时署真实姓名及联系办法;以电话形式举报时也必须报告事实经过、时间、地点、证明人等,同时报告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和联系办法。
接到举报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为举报者保密。对泄露举报者姓名及其身份者,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地址和电话。
三、举报处理
(一)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认真进行登记编号,及时核查处理。
(二)对被举报的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确认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查单位进行处罚;跨辖区的或者区直、市直单位由市安监局负责核查处理。
四、举报奖励
对举报的事实经查实后,由负责处罚的安监部门按以下标准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举报一般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奖励100元至10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较重违法行为奖励1000元至3000元,举报特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奖励3000元至5000元。
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不会很快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发生事故但不会导致人员伤亡、或者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容易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将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造成10至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特大事故隐患——极易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可能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一般违法行为——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实后,由该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重大违法行为——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实后,依法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建议有关部门收回有关证照、拘留、处罚有关责任人员。
特大违法行为——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实后,依法处以取缔、关闭、吊销有关证照或者由司法机关处以刑事处罚。
奖金来源由各级财政负责安排解决。
五、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
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落实人员做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记录、整理分类和建档工作,形成市、县(区)举报网络。
六、建立健全举报处理统计上报制度
统计报告期为季报,县、区安监局于每季度末月26日将上季举报处理情况报市安监局汇总,市安监局于每季度末月28日将举报处理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
七、奖励评审程序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一期,每季度末月进行举报奖励评审工作,季末发放奖金。各县、区的奖励评审预案于每季度末月26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九、本办法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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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诊疗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诊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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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医发〔2004〕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秋冬季节的来临,患呼吸道传染病的病人逐渐增多。为做好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病人的诊疗工作,有效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现就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诊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病人的诊疗工作,认真总结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对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要早准备,早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防治呼吸道传染病工作的需要,指定传染病医院或者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含有条件的中医院)负责收治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要组织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科、医院感染、临床检验和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呼吸道传染病疑难病例的诊疗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要求医务人员熟悉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掌握传染病防治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传染病诊疗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报告”,同时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按照《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卫医发〔2004〕292号)的要求,尽快建立感染性疾病科,并选派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医务人员到感染性疾病科工作。要充分发挥感染性疾病科在感染性疾病诊疗中的作用,特别是做好呼吸道疾病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
四、医师在接诊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过程中,除询问病史、症状和进行相关检查外,还要注意询问与疾病有关的流行病学资料,防止呼吸道传染病的漏诊、误诊。对需要隔离治疗的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要立即进行隔离治疗。当接诊的医疗机构不具备收治条件时,应按规定将病人转送至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呼吸道传染病病人,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邀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呼吸道传染病专家组进行会诊,明确诊断,并予以相应治疗。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防止疫情的播散,医疗机构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对死因不明的呼吸道传染病或疑似呼吸道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解剖查验和报告工作。
五、各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做好呼吸道传染病病人的报告、诊疗工作。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发〔201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民政部、财政部决定,自2010年1月起为全国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重要意义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给予孤儿等特殊困难儿童特别的关怀。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孤儿各项权益得到了相应保障。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面向孤儿群体的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孤儿保障水平偏低,难以满足其成长需求,儿童福利机构护理人员短缺且专业化程度低,孤儿在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的就业等方面还有很多困难。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是使孤儿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政府改善民生、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体系的重点工作内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
  根据《意见》,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三、科学制定标准,全面落实保障资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预算,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2010年安排25亿元专项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180元、270元、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以后年度按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和地方资金,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四)监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县(市)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地区,应独立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的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民政部、财政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