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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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预[2005]74号

各委、办、局,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市本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项目三种类型。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由预算资金安排的、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以及大型修缮、购置、会议等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由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建立预算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三级预算项目库,共同对项目进行公共性评判,确保财政性资金向满足公共需要方面转移。
  (二)协同理财的原则。预算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分别从项目管理、专业规划、资金配置的角度实现公共资源全社会最优配置。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试行三年预算滚动管理,预算资金由年度使用向三年滚动使用过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项目预算支出试行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年度预算结余可结转滚动使用。
  (五)稳妥推进的原则。在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中逐步扩大项目库覆盖范围,分三年建立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架构。

第二章 预算项目库

  第六条 预算项目库是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预算项目库分为部门预算项目库、专业预算项目库、政府预算项目库等三级预算项目库。
  预算主管部门建立部门预算项目库,即时受理各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经筛选分专业排序后组成。
  专业主管部门建立专业预算项目库,定期受理预算主管部门经筛选排序后报送的项目,并对项目组织专项评审(对部分项目可有选择性地组织专家评审),按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后组成。
  市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预算项目库,根据专业主管部门专项评审、择优排序后报送的项目,按财力可能统筹平衡、择优排序后组成。
  第八条 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九条 三级预算项目库中的项目,分别是预算主管部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专业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编制支出预算草案的依据。
  第十条 部门预算项目库实行全年开放式管理,专业预算项目库实行定期开放式管理,政府预算项目库实行定向式管理。
  第十一条 除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见的特殊项目外,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预算主管部门不能编入项目支出预算,专业主管部门不能列入项目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不列入支出预算草案。

第三章 项 目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方针,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及专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四)项目单位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第十三条 项目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分为结转项目、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结转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项目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设备、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上述三种项目之外,预算单位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新增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预算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工作需求和行业规划,按部门内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进行项目初审,统筹平衡,按轻重缓急分专业排序,形成项目支出预算,报分管市领导审核后,送专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评审,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三)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专业规划,按全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牵头进行项目评审和排序,形成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报分管市领导审核后,送市财政部门,并抄送有关预算主管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可能,依照专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安排计划,参考预算主管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拟定包括项目支出在内的市级部门预算草案,报市领导审批。

第四章 项 目 审 核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支出安排原则
  (一)结转项目、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优先排序;
  (二)其他项目根据市级财力情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备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单位是否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五)项目是否符合专业规划和相关政策;
  (六)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和实施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各部门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对各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根据市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市财政部门将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各有关预算单位,并抄送专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准,预算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按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会计核算按照合理计提、分类管理、明细核算原则实行权责发生制,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项目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专业主管部门评审并纳入市财政部门政府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列入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的,一次认定预算总额,分年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纳入当年项目支出预算草案,实行三年预算周期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项目库中的跨年度项目执行年限不得超过三年(基本建设类项目除外),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要对预算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予以取消。
  对实行三年滚动管理的跨年度项目,简化预算编制程序。第二年起由预算主管部门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预算总额内,按分年项目支出预算额度,直接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在规定时间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后,直接纳入当年政府项目支出预算草案。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完成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分步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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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能源部


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9月30日,能源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关于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结合能源部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能源部进口审查办)为国家二级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机构,受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工作,对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能源部负责。
第三条 能源部进口审查办负责管理以下单位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及管理工作:
一、能源部所属电力直属、归口单位和共管单位的电力部分;
二、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中国地方煤矿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三、国家能源投资公司(电力部分的投资项目);
四、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签订的使用国外贷款中由国家统借统还部分);
五、归口管理的四个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的协调及监督工作。
第四条 能源部进口审查办的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和限额以下单机进口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限额以上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和限额以上单机进口的审核、转报工作;
三、负责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核、转报工作;
四、负责进口国家控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核和与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联系、协调工作;
五、组织编制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国内招标计划及实施管理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国外贷款项目、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来料加工装配项目所需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核或前期(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期间)咨询工作;
七、配合和支持生产制造部门的技贸结合、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国产化工作;
八、负责授权范围内审批的进口机电设备的备案、统计上报及分析、预测工作;
九、编制年度机电设备进口计划和年度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计划;
十、向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能源部报告年度进口审查和管理工作总结;
十一、收集有关机电产品信息,做好信息交流及咨询工作;
十二、研究、改进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管理工作,并向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能源部提出建设性意见;
十三、协助海关、工商、公安、检查和监察等部门查处部系统机电设备进口工作中的违章、违纪和违法案件。
第五条 进口审查范围:凡能源部进口审查办管理的单位需进口机电设备,包括机械、仪器、电工、电子和日用机电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备品配件在内均属进口审查范围。
上述机电设备不论是在引进项目内进口,还是单机进口,不论何种外汇来源,不论何种进口渠道或方式,均要办理进口审查手续。

第二章 审 查 原 则
第六条 支持国内工业的发展,鼓励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促进电力、煤炭工业技术进步,提高电力、煤炭工业的经济效益和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严格控制一般加工设备的进口。
第八条 国内可以生产供应,质量、性能与国外产品基本相同或接近,在技术性能方面基本能满足使用要求的机电设备,原则上不准进口。
第九条 只需进口某些关键件、配套件或关键材料,国内可以制造供应技术性能基本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机电设备,不进口整机。
第十条 对引进项目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单机,凡符合国家规定招标条件的,要先在国内招标。部进口审查办商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共同制订招标计划。国内中标的设备,不批准进口。

第三章 审 查 程 序
第十一条 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查:
一、引进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要抄送能源部进口审查办。能源部进口审查办会同项目审查部门研究采用国产设备的可能性,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报审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必须提供的文件:
1.项目建议书(或计划任务书)的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批准文件;
3.设备分交明细表。主要设备应附选型说明;
限额以上的引进项目中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应列在设备分交明细表中,报部进口审查办,审查后报送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审批;限额以下的引进项目中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由引进单位另填写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报部进口审查办,审查后报送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审批。审批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
4.备妥外汇和人民币的证明(或该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文件);
5.引进单位的报审公函。
三、能源部进口审查办收到上述文件,经检查如符合报审要求,在七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重大项目在十四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或审核转报)。
第十二条 单机进口的审查
一、报审单机必须提供的文件:
1.由使用单位填写订货卡片和卡征说明(一般单机一式五份,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一式六份);
使用单位如为基层单位时,应有上级司、局级主管单位同意进口的公函或在卡片上的使用单位公章旁盖章认可。
2.对大型复杂设备应另附申请进口说明(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详细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国内同类设备的制造情况和性能对比);
3.使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委托归口统订单位办理时,在报审时应有使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盖章的设备清单(设备名称、主要参数、数量、金额、使用单位)。
二、能源部进口审查办收到上述文件,经检查符合送审要求后,在三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重大设备或有特殊情况,在七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或审核转报);

三、物资部管理的机电仪外汇安排进口的一般单机,经能源部进口审查办审核后送物资部审批;
四、国家科委管理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经能源部进口审查办初审后送国家科委审查,再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
五、维修用零部件、元器件不受审批限额限制,由能源部进口审查办审批;
六、能源部进口审查办管理的单位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友好团体(人士)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无偿赠送和贸易往来赠送的机电产品,由主管司、局出具申报函,并附赠送函原件或有关合同、协议,按单机进口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七、由经贸部组织办理进口手续的易货贸易、小额边境贸易、直接对台贸易、国际无偿援助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整机,经能源部进口审查办审核后送经贸部审批;
八、进口集成电路,填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一式四份,经能源部进口审查办审核后送机电部审批。
第十三条 列入国家规定的“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和设备项目需进口机电设备,先由引进单位办理“统一归口”手续(到归口单位初审),再按引进项目和单机进口审查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一年(自批准日起到对外签约日止),批准进口一般机电设备订货卡片有效期为半年(自批准日起到对外签约日止)。批准进口的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订货卡片有效期为半年(自批准日起到取得进口许可证日止)。

第四章 进 口 审 查 管 理
第十五条 能源部进口审查办每月五日前将上月审批统计报表连同原始资料报国务院进口审查办。
第十六条 限额下引进项目的审批通知书和批准设备进口清单,在批准日起三日内抄报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备案。
第十七条 加强能源部进口审查办所属单位进口计划管理和进口审批指标管理。
各单位于当年12月底以前将本年度机电设备进口情况和效益进行总结;提出下一年度的引进项目和单机进口计划,报部进口审查办,经审核、汇总后报国务院进口审查办,批准后实施。
对未能列入年度进口计划的引进项目和单机,各单位可在六月底前提出下半年的进口计划,经部进口审查办审核、汇总后上报,批准后实施。
凡未列入进口计划,没有进口审批控制指标,不办理引进项目或单机进口的审查。
第十八条 加强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的后续管理。凡经部进口审查办审查的引进项目和单机进口(不论限额上或限额下),各引进单位或使用单位在办理进口审查手续后,向部进口审查办报告设备进口的进行情况。
引进单位在引进项目投入使用六个月后,总结引进的经验和投入使用的效益,向部进口审查办提出报告。
第十九条 密切配合部有关司局研究在电力、煤炭行业中引导进口投资的方向,制定专业引进规划。

第五章 复 查
第二十条 批准进口的限额以下机电设备,经对外谈判,其用汇额达到限额以上时,应报国务院进口审查办批准,再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谈判中,如需修改已批准进口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变更型号(仅限汽车、计算机、录放相机)、使用单位或实际用汇额超过原批准用汇额5%(不含汇率变化),均需送部进口审查办复核,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再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进口机电设备的批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办妥有关手续,可在有效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延期半年。

第六章 违 章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属违章:
一、进口机电设备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手续或已办审批手续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而对外签订合同;
二、擅自修改批准的进口机电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变更型号(仅限汽车、计算机、录放相机)、使用单位及用汇额,未经原批准进口的审查机构办理复审手续,自行对外签订合同;
三、将机电设备采取化整为零、分签合同、分口岸、分户等方式逃避审查;
四、倒卖进口批件,将批准进口自用的机电设备擅自转让或倒卖。
第二十四条 凡违章进口,部进口审查办不补办批准手续,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修改、解释权属能源部进口审查办。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1年9月30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的罪犯重新犯罪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的罪犯重新犯罪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1963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3月15日〔63〕刑报字第71号报告已收阅。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的罪犯,在劳改中重新犯罪,不够判处无期徒刑,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提出的应对其所犯新罪判处若干年徒刑,并与前罪残刑合并执行,但不超过二十年的意见。属于这种两次犯罪的犯人的实际服刑期限,是可以超过二十年的。这里需要附带指出:这个问题属于犯人重新犯罪的处理问题,你们理解为犯人加刑问题,是不确切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