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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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八日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7号),湖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湖州市物价局、湖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调控部门,并主管价格和区域合作交流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全市能源发展和改革工作;
2.负责全市开发区、园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工作;
3.研究制订全市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与交流的有关政策与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市接轨上海的工作;
5.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
6.负责全市重大项目稽查工作。
(三)划出的职能
制定并实施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市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协调解决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和指导全市信息产业及通信、有线、无线等行业,协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资源共享工作。推进全市软件产业发展;组织软件企业资质认定及年审工作,监督软件产品的评测和登记;对全市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的资质认证进行初审。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熏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二)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措施;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综合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经济运行进行预测、预警;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
(三)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组织综合性改革试点;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研究制订并指导和组织实施投融资、计划、价格等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度创新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政策;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组织综合性经济政策的起草、审核和协调工作。
(四)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市财政性建设资金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引导其他投资资金的投向;负责安排限额以内及市直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或行政许可)和上报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与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牵头建立空间布局规划、资源许可利用、行业准入标准等。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内、国外资金(不含外商直接投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的申报及政策协调工作。
(五)负责全市基本建设综合管理;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工程咨询业的管理;负责全市铁路建设工作;组织和管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计划,许可和上报外商投资、外债和境外投资项目;承担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安排和上报重大外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
(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贯彻实施上级价格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监审和价格总水平运行趋势的预测、预警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综合平衡;具体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紧急预案。
(八)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审核、制定、调整价格管理权限内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上报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调整省权限部门委托管理的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验审制度。
(九)组织实施全市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各类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活动;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指导市场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十)负责全市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的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及收费项目成本的调查分析;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组织全市涉案标的物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认证、咨询和仲裁,以及拍卖公物的底价认证和财物拍卖等价格事务工作。
(十一)综合管理全市第三产业。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研究指导全市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负责制定全市成品油市场及加油站发展规划,审批有关建设项目;负责重要经济资源的调控和储备管理;负责全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及政策建议;负责安排审批(或行政许可)及申报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基地和林业、水利等生态建设项目;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参与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全市主要产业门类的调控目标、发展战略及政策建议,指导和促进工业及高技术产业发展,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负责安排交通、能源、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负责全市开发区、园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组织编制全市产业空间布局和发展规划;制订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
(十四)负责全市人口、教育、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及国防建设与全市国民经济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建议;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总体规划及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市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或行政许可)工作。
(十六)负责协调全市区域合作与交流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合作交流工作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实施推进我市接轨上海、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山海协作和参与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合作交流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协调本市与市外政府间的合作交流事项,负责市外政府驻湖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区域经济合作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交流。
(十七)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承担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编制上报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融资、资金平衡工作,参与编制财政收支计划。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法规处)
协助委领导处理、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建立健全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负责文秘、督查、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保卫、电子政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宣传等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委领导抓好委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负责委机关纪检、监察等日常事务工作。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负责重要政策、文件和报告的起草;负责对外信息发布;跟踪分析经济运行、体制改革中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对有关重大经济政策的实施进行评估;组织委内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参与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组织本系统的调查研究、重大课题研究工作;负责法规工作,并对县区同系统的法规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法制监督、起诉应诉和普法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处(财政金融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预测,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监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变化趋势,提出价格形势分析报告;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价格等有关政策建议;组织申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并监督管理企业发债资金使用情况;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工作;协调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总规划师室)
研究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生产力布局规划;负责各类规划的立项、衔接、评估和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和县(区)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负责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鸦研究提出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四)综合体制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负责研究宏观经济调节中体制改革问题,提出行政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财政、税收、价格改革、金融市场培育发展、投融资体制、收入分配、就业政策、劳动保障等体制改革对策建议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拟订计划、投融资、流通、电力、交通等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对外开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中体制政策问题;研究城乡和社会体制的改革;研究开发区、园区体制的改革。负责编撰《湖州年鉴》。
(五)固定资产投资综合处(国外资金利用处、市重大项目前期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中长期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提出全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投资前期工作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投资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测;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市财政性固定资产的规模和投向,编制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计划;负责重大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负责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政法、交通等项目的审批和核准上报;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指导性计划;审批(或行政许可)、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或行政许可)限额以内基本建设(除重点工程)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和核准制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咨询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计划,承担全口径外资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的核准和上报。负责国家限额以下外商、国内投资、国外贷款基建项目进口免税确认申报工作;参与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对外商转让的管理;组织国际经济交流活动。承担市重大项目前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基本建设管理处(能源处、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基本建设,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和改革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审查工程定额和费用,审定颁发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价格、收费标准和建设指标参数;组织指导电力、天然气、成品油、煤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批、审核(或行政许可)火电、水电、核电等能源、电网建设项目;负责热电规划及热电联产项目的申报、审核。
监督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研究提出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政策建议;对国家、省、市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重大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建设项目的其他有关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和稽察建议,并对被稽察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市天然气利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重点建设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编制市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参与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指导和协调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考核和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负责重点工程的工程监理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铁路建设有关工作。
(八)农村经济发展处
衔接平衡农村经济相关产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审批(或行政许可)、申报农业、水利、林业、气象等建设项目;安排政府性投资的农业基地建设、林业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建设等重大项目;参与农业发展基金、农业创新资金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指导和协调农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全市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九)产业发展处(高技术产业处、信息产业规划处、市开发区(园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工业各行业的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提出各相关产业总量平衡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衔接平衡行业规划和政策,拟定相关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规划重大工业项目布局,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或行政许可)、申报工作;参与企业创新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等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组织对提高国民经济素质起促进和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安排高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参与组织协调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制定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并对规划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引导、扶持信息产业的发展,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通信业的技术创新工作,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组织对全市信息化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核及申报工作。
承担市开发区(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经贸流通处(市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对全市第三产业发展的组织、规划、协调、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国家储备设施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我市成品油(含燃料油)、化肥、农药等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和计划管理,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研究指导市场流通设施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审批(或行政许可)和申报市场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制定全市成品油市场发展规划,审批(或行政许可)和申报成品油仓储设施及加油站(点)建设项目;审批(或行政许可)和申报现代物流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指导性年度计划;负责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实施。承担市物流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社会发展处
研究社会发展战略,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批(或行政许可)和申报社会发展事业建设项目,争取社会发展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社会发展水平的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报全市高校招生计划,制定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指导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调整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十二)区域合作处(市对口帮扶四川省贫困地区暨对口支援三峡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接轨上海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服务“上海世博”工作办公室)
研究拟订我市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山海协作工程”及其他区域合作工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域合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和信息综合,服务市场主体开展区域合作和交流;负责全市合作交流系统的业务指导。
研究拟订我市接轨上海,参与长三角合作交流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对接轨上海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调研;负责与长三角各城市间的协调沟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性的重大接轨上海活动,指导、督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开展接轨上海工作;负责我市参与、服务上海世博会的工作联系。
(十三)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处
贯彻实施上级价格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负责全市商品和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拟定和调整审批权限内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价格,以及随价格收取的费用标准;指导市场价格的监测、价格总水平运行趋势的预测、预警工作;提出有关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组织市本级并指导各县、区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制度及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实施商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制度;指导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指导有关商品和经营性服务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协调商品和服务价格争议。
(十四)收费监督管理处
贯彻实施上级价格部门下达的收费改革和收费标准调整方案;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公益性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上级价格部门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调整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定期验审制度;指导有关收费的成本、费用调查;参与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协调全市收费争议。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42名(含物价专项编制14名、工勤人员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科级领导职数2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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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府办发〔2008〕82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黔西南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黔西南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能源的源头管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黔西南州经济贸易局是本州的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审查工作;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权限负责其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审查工作。发改、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以下简称节能篇)、节能评估机构的节能评估报告和节能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项目批复文件或请示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评估和审查结果的批复或请示内容。凡新增年综合用能3000吨标准煤(含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要独立编制节能篇,节能篇须经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出具节能评估报告,节能主管部门按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其组织专题节能审查。节能评估机构的节能评估结论和节能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是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凡新增年综合用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篇,由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进行节能审查。节能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是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没有编制节能篇、已编制节能篇但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或经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项目,依法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机关一律不准审批、核准、备案和向省、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推荐上报。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自审查批准之日起超过三年(或与项目本体一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其节能评估应当重新进行,并报原审查部门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六条 节能主管部门对节能评估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进行审查,必须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或请示意见。
第七条 节能主管部门有权对超过本州同行业单位产品平均能耗的项目或超过国家、省单位产品能耗定额的项目,提出质疑和否定。

第八条 节能篇编制应当包括以下有关内容:

(一)项目选择能源品种的合理性比较分析;

(二)项目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工艺)能耗等;

(三)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五)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六)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
(七)炉窑、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
(八)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
(九)工业锅炉的热电联产等其他单列节能工程;
(十)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能措施,泵类、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十一)工业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指标,节约用水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十二)建筑能耗指标:含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燃料的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总量,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统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

(十三)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十四)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清洁生产等措施;

(十五)项目能源供应保障情况。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评估机构按照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技术标准规范以及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节能技术、工艺、设备、公用工程等进行节能综合评估。

第十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部分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是否选用国家和省已公布淘汰的用能设备以及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禁止)的工艺;

(二)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三)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产品能耗定额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

(五)单项节能工程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民用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标准等。

第十一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服务,客观、公正地提供项目能耗的有关数据和评估报告,不得弄虚作假、扩大评估范围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节能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设计发生重大变动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报节能主管部门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三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验收和投运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验收部门应将节能情况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纳入验收程序。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项目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和负责节能评估、节能审查、节能监察、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设计施工的单位与个人应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六条 节能评估机构或节能评估人员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由节能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黔西南州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人民法庭庭训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人民法庭庭训的通知

法〔2009〕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承担着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和重点。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向社会公开征集人民法庭庭训的基础上,确定统一规范的人民法庭庭训。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征集人民法庭庭训的活动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法院干警的高度关注,数千人参与了人民法庭庭训征集和评议活动。日前,在充分采纳各方面意见、广泛凝聚集体智慧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将“公正、廉洁、为民”确定为人民法庭庭训,现予以公布。

 “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人民法庭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线,广大人民法庭干警必须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严格公正、精益求精地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廉洁”是人民法官的立身之本。没有队伍的清正廉洁,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反腐倡廉是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广大人民法庭干警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良知,严格遵守“五个严禁”等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关系所扰,不为权势所迫,堂堂正正办案,干干净净做人,以清正廉洁取信于民。

 “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人民法庭身处最基层,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直接、最密切、最广泛。广大人民法庭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为民意识,坚持走群众路线,把人民群众当亲人,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想方设法为群众解难,以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爱民的实际行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做受人民群众信赖和拥护的“平民法官”。

 “公正、廉洁、为民”充分体现了“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民法庭工作的根本要求,是人民法庭优良传统的传承与发扬,是全体人民法庭干警的价值取向和行动指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

 一、要在人民法庭醒目处悬挂、张贴人民法庭庭训,引导和激励人民法庭干警,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落实。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人民法庭庭训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开展学习宣传人民法庭庭训活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讨论交流学习心得体会等多种方式,使广大人民法庭干警准确理解和把握人民法庭庭训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进一步增强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全国人民法庭和广大人民法庭干警要谨记“公正、廉洁、为民”庭训,紧密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把人民法庭庭训要求贯彻到工作实践中,落实在具体行动上,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人民,努力推进新时期人民法庭建设与发展。

二○○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