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部分代储资格申报企业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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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部分代储资格申报企业材料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补充部分代储资格申报企业材料的通知

司便函发展[2007]228号


有关省(区、市)粮食局:

你省(区、市)部分2007年下半年(第六批)代储资格申请企业仅因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数量不达标而未通过专家审核,请你们通知相关企业补报人员证书复印件,复印件要注明申报企业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补报材料经你局汇总后统一以函的形式报送我司,我司将分两批审核上述企业的补充材料,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将上网公示并授予资格。

第一批补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08年2月20日;第二批补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08年5月20日。

附件:仅因人员证书未获得资格企业名单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仅因人员证书未获得资格企业名单

序号 名称 备注
北京
1 北京怀柔国家粮食储备库
2 北京市南郊粮食收储库
天津
3 天津普济道国家粮食储备库
河北
4 南和县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5 衡水和平国储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6 三河市直属粮库
7 河北吴桥国家粮食储备库
8 阜城县省级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
9 牙克石第二粮库
10 内蒙古拉布大林国家粮食储备库
辽宁
11 鞍山市第六粮库
12 普兰店市粮食收储库
吉林
13 吉林通化国家粮食储备库
14 吉林市中心粮库
15 吉林龙井国家粮食储备库
黑龙江
16 黑龙江北安通北国家粮食储备库
17 萝北县团结粮库
18 齐齐哈尔市第二粮库
19 虎林市东方红粮库
20 黑龙江伊春南岔国家粮食储备库
21 黑龙江双鸭山国家粮食储备库
22 肇州县二井粮库
23 讷河市拉哈粮库
24 齐齐哈尔市第一粮库
25 黑龙江大庆银浪国家粮食储备库
上海
26 上海奉贤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27 上海松江新桥粮油公司
上海
28 上海粮油仓储有限公司
江苏
29 新沂高流粮库
30 新沂市徐塘粮油管理所
31 鎮江市粮食中转库
32 江苏兴化钓鱼国家粮食储备库
33 江苏昆山国家粮食储备库
34 泰兴市粮食储备库
35 泗洪县城东国家粮食储备库
36 江苏盱眙天鹅湖国家粮食储备库
37 兴化市唐子粮库
38 南京市江宁区粮油总公司直属库
39 张家港市粮食购销总公司
40 海安县海安粮库
41 兴化市安丰粮库
42 连云港群鑫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
43 桐乡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44 龙游县粮食收储公司
45 嘉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安徽
46 祁门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福建
47 宁化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江西
48 南昌中转粮库
49 广丰县粮食局直属粮库
50 江西修水国家粮食储备库
51 南昌市第三粮食仓库
52 江西金佳谷物股份有限公司南良粮食储备库
53 江西都昌国家粮食储备库
54 江西鹰潭粮食储备库
55 江西万载国家粮食储备库
山东
56 山东定陶国家粮食储备库
57 山东烟台国家粮食储备库
58 陵县粮食畅通物流有限公司
59 山东淄博北郊国家粮食储备库
60 山东淄博东郊国家粮食储备库
61 山东省巨野粮食储备库
62 山东茌平国家粮食储备库
63 山东东明国家粮食储备库
64 山东巨野国家粮食储备库
65 山东省日照粮食储备库
66 山东东阿国家粮食储备库
河南
67 开封城北国家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68 河南国家粮食储备库
69 平顶山城郊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70 淇县粮食局第二粮库
湖北
71 监利县粮食局西门渊粮库
72 湖北麻城黄金桥国家粮食储备库
湖南
73 湖南省汉寿县粮食储备库
74 湘潭县裕湘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广东
75 中山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
76 海南省粮食局秀英粮食转运站
海南
77 海南丰源油脂有限公司
四川
78 四川省川粮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
79 贵阳市甘荫塘粮食仓库
陕西
80 渭南华山粮食储备库
青海
81 青海省大通粮食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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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卫医政(1997)60号


 各区、县卫生局,医学院校,企事业局,驻沪部队卫生处:

  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的精神,我局制订了《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

  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内部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内部医疗机构的建设.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医疗机构系指本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为本单位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保健站(所、室)和医务室。

  第三条设置内部医疗机构应与本单位职工医疗任务相适应;其人员配备及设备设施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四条内部医疗机构的服务对象限定为设置单位的内部职工,内部医疗机构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医疗机构的设置备案、执业登记和执业管理。

  第六条设置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该内部医疗机构的文件;

  (二)设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三)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七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备案回执中注明或告知具体要求。

  第八条内部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应当向原设置备案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条内部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厅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三)设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执业的审核意见;

  (四)设置单位法定代表入授予内邰医厅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委托书

  (五)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册,附学历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内部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平面图;

  (七)各类规章制度(目录);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执业登记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天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执业登记申请人。

  第十一条内部医疗机构经核准的医疗执业项目未经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内部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由设置单位在校验间隔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校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校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天内完成校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

  (一)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的上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违反政府有关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的其它规定。

  内部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第十三条暂缓校验的内部医疗机构,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下,在暂缓校验期内进行整改。暂缓校验期满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该内部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同时书面告知设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内部医疗机构终止医疗执业活动的,应在报告设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后,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内部医疗机构因改建、修建需暂时歇业的,应在报告设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后,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歇业手续,并交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歇业后需恢复执业的,设置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内部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内部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设置备案和执业登记手续,并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内部医疗机构违反《办法》或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按《办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日起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7〕7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部门预算的省直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部门预算由部门本级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组成,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

第四条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依法理财的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进行。
(二)公共财政的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应依据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按照“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分清轻重缓急,量入为出,统筹安排项目支出。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公共事业的投入。
(三)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预算编制实行全口径预算,预算内外资金、其他资金、政府性基金、社保基金及彩票资金等各项收支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四)公开透明的原则。部门预算应按照预算供给政策公开、编制方法合理、编审程序规范、定额体系健全、支出内容细化的要求编制,实现预算资金分配的公开、透明。
(五)科学合理的原则。部门预算编制应合理划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建立健全预算定额标准体系和预算项目库。基本支出预算按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评审论证和滚动管理,按轻重缓急排序编制。

第五条省财政厅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在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省财政厅统一管理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负责审核编制省直各部门、单位预算草案,批复省级部门预算,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省财政厅省直预算编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部门预算布置、审核、汇总、批复等预算编制管理工作。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审核所属单位预算收支建议计划,汇总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收支建议计划,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及时下达所属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接受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省直各部门、单位统筹布置、审核、汇总、编制、上报本部门、单位预算。

第二章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第六条省财政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30日内,提交省级部门预算草案和相关资料;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30日内部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第七条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三上三下”的编制程序。具体程序为:
“一上”:部门上报预算基础信息和项目清理结果。各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发的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初始数据,更新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并将审核、汇总的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报送省财政厅;清理本预算年度已批复的项目支出,并将清理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一下”:省财政厅下达预算编报限额。省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和预算供给政策编制各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结合初步测算的省级财力,核定部门预算编报限额,下达各部门。同时,对部门报来的项目清理结果进行审核,确认部门实行滚动管理的持续项目和延续项目,作为各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基础。
“二上”:部门上报预算建议草案。各部门对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核对并及时反馈意见。编制本部门组织收入预算。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编报限额和滚动转入下年预算的持续项目和延续项目,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按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部门预算草案文本格式,编制部门综合财政收支预算建议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二下”:省财政厅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省财政厅对部门上报的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结合省级财力等因素平衡后,确定部门预算控制数,下达各部门。
“三上”:部门反馈预算安排意见。各部门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省财政厅初步确定的预算草案,认真核实收支项目,补充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修改部门预算草案文本,按时向省财政厅反馈意见。
“三下”:省财政厅正式批复部门预算。省财政厅对各部门反馈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形成省级部门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草案后,省财政厅应当自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省级各部门预算,省直各部门应当自省财政厅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八条省财政厅和省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时间安排,按时完成预算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按照法定时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送省级部门预算草案。

第三章部门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部门收入是预算单位从不同来源取得收入的总称,是各部门切实履行其职能的财政保证。具体包括一般预算拨款收入、单位依法组织或委托征收的非税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部门的各类收入要按照不同来源分别编制预算,汇总后形成部门收入预算。
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收入政策规定,全面考虑影响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变化因素,参照往年收入完成情况,据实编制各种收入(不包括一般预算拨款收入)预算。收入预算要按照收入种类核定到项目。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实事求是,严禁虚报瞒报。

第十条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预算和定额公用支出预算。省级部门预算支出采用零基预算、标准定额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办法核定:
(一)人员支出预算由省财政厅按国家、省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核定到人。各部门、单位对省财政厅编制的人员支出预算必须认真核实确认。
(二)定额公用支出预算分别按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办公条件、资产状况等基础信息,按照标准定额分类分项核定。各部门、单位对省财政厅编制的定额公用支出预算必须认真核实确认。
(三)项目支出预算实行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究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的评审论证制度,要遵循绩效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民主、透明的论证和决策机制。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建立部门、单位项目库,省财政厅要建立省财政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开放、滚动式管理。各部门、各单位项目按规定程序论证审核后,纳入部门项目库,省财政厅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省财政项目库。
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省直部门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和年度财力状况,从省财政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安排省级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省直各部门、单位对拟在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都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部门预算草案文本的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文本对部门基本概况、一般预算收支总体情况、政府性基金(含社会保险基金和彩票资金)收支总体情况分别列示。省直各部门、单位要重点说明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情况。
第四章部门预算调整

第十三条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切实细化预算编制。对于年初预算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落实到具体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的,必须在预算执行中及时提出细化方案,报省财政厅批准。对没有按规定时间细化的项目,按法定程序重新安排。

第十四条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省直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项目、数额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省直各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的申请。部门或单位确需增加安排支出的项目,可在本年度预算内,经法定程序批准后通过调整支出结构予以解决,或者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申报。
对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03〕67号)中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部门预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直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部门预算编制的审查监督。省财政厅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确保部门预算编制的政策、程序、办法、标准公开透明。省财政厅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全面、完整、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部门预算草案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对省直各部门、单位预算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重点监督省直各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和完整性。省直各部门负责监督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省直各部门、单位对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公开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要求编制部门预算的省直部门和单位,将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直部门和单位,将依照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