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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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30日,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各总部、军兵种有关部(局),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
自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4〕21号文件以来,各地对成品油市场进行了全面整顿,并取得初步成效。为巩固整顿成果和加强市场管理,使成品油市场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我们制订了《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是建立市场运行机制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宏观调控、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规范有序的成品油流通体制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物资和特殊商品。为巩固成品油市场整顿成果,规范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第三条 凡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及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资格及认定
第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2、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3、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
4、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供应和销售渠道。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2、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当地地市级以上政府的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环保、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
3、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4、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5、加油站和零售网点逐步实行代销制。
第五条 从事成品油进口代理业务的外贸企业,必须已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成品油经营权。同时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营成品油进出口业务的能力,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出口创汇大,经济效益好;
(二)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同世界上主要的石油公司有较稳定的贸易关系。
第六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得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
第七条 申请新成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地方批发企业,经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有关审批手续,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中央部门直属企业和总部在京跨地区经营的批发企业,须经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工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有关审批手续,再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凡新建或改建、扩建加油站及零售网点,经地市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等各种有关审批手续,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申请成立面向社会经营成品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经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办理“三证”(军办企业设立批准书、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书、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合格证书)后,按第七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九条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交通部、铁路、外贸、民航、农垦六大直供用户实行直供的成品油,只能自用,不准对外销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本地区内实行直供的成品油,不准在兵团系统外销售。
第十条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销售公司各大区公司的经营企业,要根据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核定的经销量进行销售。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业务。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的石化企业所生产的成品油,除合同已有规定外,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在国内销售。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政策进口自用的成品油,严禁在国内销售。
第十四条 来料加工的成品油及保税区内的成品油,未按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五条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不得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不得从无批发权的单位购进或代销油品;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证经营单位销售或委托销售油品。
第十六条 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应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计量、质量、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
第十七条 严厉打击油品走私活动,禁止经营走私油品。
第十八条 外贸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不得从事成品油进口和代理业务。
第十九条 除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门从事经营港口船舶燃料供应的专业性公司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从事港口国际航行船舶免税燃油供应业务。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生产经营系统的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军队番号、代号或与军队有关的名称和标志经营成品油。
第二十一条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制订应急灭火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制订的资源配置计划和价格政策;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挂牌销售;营业证照不得租借、转让。
第二十三条 批发单位的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年经营量(按上一年经销总量计算)的10%。
第二十四条 违反安全、物价、环保、税收、计量、质量、海关、工商行政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职能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比照走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停业整顿处罚,直到整改达标后方可经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九、十、十五条规定的,没收其违章销售量的全部进销差价的全部所得。没收款按规定上缴地方财政。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罚没其全部走私油品或已售出走私油品所得的全额货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由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审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设立;
(三)参与资源配置;
(四)统一规划成品油市场布局;
(五)调查研究成品油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协调解决成品油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联系、指导成品油流通协会工作;
(七)建立联合检查制度。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技术(计量)、税务、物价、环保、消防等部门对经营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八)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有关职能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十)各级技术监督、税务、物价、环保、消防、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城建和土地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和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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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2010年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任务分解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2010年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任务分解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我市重点流域(海河和黄河中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国家、省确定的治理任务,从根本上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现将新乡市2008—2010年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任务分解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新乡市2008—2010年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任务分解计划

  一、新乡市重点流域各考核断面水质目标划分
  2008年海河流域各县(市)、区支流控制断面COD≤100mg/L、NH3-N≤12mg/L。2010年海河流域各县(市)、区支流控制断面COD≤65mg/L、NH3-N≤8mg/L。
  2008年黄河流域黄庄河各县(市)、区支流控制断面COD≤100mg/L、NH3-N≤10mg/L,天然文岩渠各县(市)、区支流控制断面COD≤40mg/L、NH3-N≤2mg/L。
  2010年黄河流域黄庄河各县(市)、区支流控制断面COD≤65mg/L、NH3-N≤8mg/L,天然文岩渠各县(市)、区支流控制断面COD≤30mg/L、NH3-N≤1.5mg/L。
  二、按时完成重点流域工业污染防治项目建设
  所有列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工业企业治理项目必须在2010年底前通过环保验收,完善设计方案、调试方案、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申请表。
  三、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一)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把项目审批关,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审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和生产线,一经发现,立即关闭。
  (三)调整经济发展模式,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2010年化工、造纸等行业的所有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省环保局的统一安排,依法按流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流域内的所有重点污染源实现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
  以上各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四、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所有新建污水处理厂按期通过环保验收;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配套脱氮设施按照任务完成时限按期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75%以上,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全部污水处理厂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按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加快完善城市污水管网,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负荷率,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
  五、深入开展流域综合整治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实施方案和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所有县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划定一级、二级保护区边界,并设置明确的界限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二)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
  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对全市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实施污染治理,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搞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编制并上报《新乡市农村污染防治规划(2008—2020年)》。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严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成年度削减任务
  严格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7〕187号),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年度削减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要切实承担起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协调督导的职责。县(市)、区长是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落实计划,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狠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具体落实计划,并确保计划的实施。
  (三)密切协作
  各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互相沟通,密切配合,强力推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大熊猫是我国重点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被视为活的化石,具有很高的科学价值,受到全世界人民的珍视和爱护。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采取各种非法手段,猎杀大熊猫,倒卖大熊猫皮,并勾结境外犯罪分子进行走私,危害十分严重,国内外影响很坏,必须依法严惩。
一、对猎杀大熊猫并出卖大熊猫皮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从重判处。
二、走私大熊猫皮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从重判处。
三、大熊猫是十分珍贵稀少的野生动物。倒卖、走私一张大熊猫皮,即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指使他人猎杀大熊猫和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以教唆犯从重判处。



198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