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办理信访事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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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办理信访事项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5]57号

印发《办理信访事项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办理信访事项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理信访事项规定

为规范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信访工作,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本部门的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以方便群众信访,接受社会监督。

(二)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各级政府设置的信访部门,或者直接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诉求。符合受理范围的,有关部门应当受理。

(三)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2.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向有关机关提出。

3.对属于本级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政府决定。

4.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下级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四)政府工作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1.直接收到信访事项的,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2.收到由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同时抄送给转送、交办该信访事项的信访部门。

3.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五)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由首接信访的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受理;受理有争议的,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部门。

(六)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政府工作部门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政府工作部门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政府或者指定的政府工作部门受理。

(七)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二、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信访事项由受理的政府工作部门办理;属政府受理的,可由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承办。

(二)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三)办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

(四)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包括开展信访调查、提出办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和督促执行等。

1.开展信访调查。办理部门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组织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2.提出办理意见。办理部门以信访调查认定的事实为基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办理决定。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3.书面答复信访人。办理部门作出信访事项办理决定后,必须以书面的方式答复信访人。

属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交办的,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交办部门报告办结情况。

4.督促执行。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信访办理决定应当执行,属办理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办理部门落实;涉及其他单位的事项,由办理部门督促、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执行。

(五)办理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指定联系人与信访人沟通,为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处理进展等相关事项提供便利。

(六)信访复查与复核

1.信访人对办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2.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3.信访人申请信访复查或者复核,如果办理机关是非垂直领导的政府工作部门,复查或者复核机关可以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办理机关的本级政府;如果办理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复查或者复核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果办理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是上一级人民政府。

4.对信访人向市政府请求信访复查、复核的申请,在省信访复查、复核具体操作办法出台之前,暂由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受理,指定相关部门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由市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后,信访局报分管信访工作的市领导审批,答复信访人。

省信访复查、复核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后,按省的规定处理。

三、信访事项的督办

(一)各级信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督促检查,认真履行督办职能,促进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提高办结率,有效减少越级访和重复访,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

(二)信访部门发现信访事项办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三)督办的形式可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催办、情况通报、派人调查、要求办理部门说明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等。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向政府领导反馈督办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办理部门收到信访部门发出的督办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未采纳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信访部门对多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或多次督办仍处理不力的单位,可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在一定范围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六)信访部门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建议。

四、办理信访事项的纪律

(一)各级信访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中,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二)各级信访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三)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各级信访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办理信访事项,违者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追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5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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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3】139号



 
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适应土地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部部署了12个县级和14个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准确的数据是科学编制规划的基础。为保证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厅(局)地籍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规划修编工作的认识,积极配合,严格把关,保证规划修编采用的基础数据、图件等资料的准确性。


二、规划基期为2001年或2002年,规划基数必须采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或者经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地籍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经部审查确认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


三、开展更新调查的县级、市(地)级试点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更新调查时,应对行政辖区的各类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更新调查数据与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进行对比,重点对建设用地和耕地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查找并分析数据差异的具体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四、请各厅(局)地籍管理部门加强对规划基数的审核工作,并向部提交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采用的基数、核查情况、数据分析、具体意见等。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卫生部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卫生部
2002年12月27日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卫生事业单位特点的内部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搞活内部收入分配,充分调动广大卫生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卫生事业单位的活力,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内部分配要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鼓励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内部分配要与职工目标管理、工作业绩、质量和效益考核紧密挂钩,要向业绩优、贡献大、效率高的优秀人才倾斜。同时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建立约束机制,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

(三)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及发展需要,结合经费自给率和财政补贴情况,对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不同项目、不同生产要素进行分类管理,实行不同的分配办法。

(四)政府宏观调控的原则。在分配制度改革中,要注意加强政府对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做到职工收入增长与单位经济效益提高相适应。

三、内部分配机制改革办法

  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与用人制度改革的需要,在国家有关工资政策的指导下,逐步建立起符合卫生工作特点的内部分配机制。

(一)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及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工资政策,结合经费自给率和财政补贴情况,对不同类型的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

1.对于人员工资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卫生保健等卫生事业单位,可在执行国家工资政策的基础上,将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单位收入中按国家规定可用于分配的部分合并,根据完成工作数量和质量的不同,重新进行分配,适当拉开不同岗位间的分配标准,加大自主分配力度。

2.对于人员工资不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医疗等卫生事业单位,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可以将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单位创收中可用于分配的部分合并重新分配,也可以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国家规定的职工现行工资仍须在档案中保留和接续,作为按照国家政策处理有关工资问题的依据。

3.对于经费完全自给的卫生事业单位,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逐步取消福利性分配,努力实现全部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

(二)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分配形式

  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形式是建立符合卫生工作特点的内部分配机制的主要模式。

1.按岗定酬工资。按岗定酬工资是体现每一岗位责任大小、风险程度和技术高低等岗位价值的报酬形式。各单位要在科学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明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合理制订各类岗位的纵向分配阶梯和同类岗位的横向分配等差标准。按照事业单位聘任制的要求,根据所聘任的岗位对应其岗位工资,对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人员,要按其现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做到按岗定酬、岗薪一致、岗变薪变。

2.岗位绩效工资。在按岗定酬工资的基础上,将工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确定为岗位工资,一部分与工作业绩和效益挂钩。按照岗位职责,提出工作要求,明确任务指标,考核工作业绩,根据考核指标的结果,确定绩效工资部分。绩效工资应与综合指标挂钩,避免单纯与经济效益挂钩。

3.项目课题工资。卫生科研单位可以实行按项目分配,根据在项目中承担的责任、工作量、工作业绩确定分配标准;对科技创新成果收益,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

(三)建立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的分配办法

  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就是要逐步拉开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优秀人才与普通人才的收入差距,这是加大工资分配激励作用,实现留住人才和人尽其才,建立符合卫生工作特点的分配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一个重要途径。

1.关键岗位工资。对单位工作和发展起重要作用,责任大、要求高的关键岗位,在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基础上,应给予确定较高的岗位工资标准。

2.协议工资。对于引进的对本单位发展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学科带头人和拔尖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协议工资制。参照有关政策规定和人才市场价格,平等协商受聘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制定协议工资的实施细则。

3.年薪制。对于卫生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可以试行年薪制。实行年薪制要按照责任权利和利益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实事求是、兼顾历史,合理确定年薪指标。年薪兑现以严格考核、审计为基础。实行年薪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行。

4.岗位或人才津贴制。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对重要岗位和优秀人才或某项重要工作自主、灵活和机动地设置津贴制度。岗位或人才津贴可根据工作需要,相应设立年功、科研、带教、社区和农村基层工作等津贴。津贴与岗位业绩和月、年度考核挂钩,津贴的种类和额度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总体分配水平设立和确定。

5.兼职兼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经济利益和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本单位批准并签订协议后,可以兼任其他工作,取得相应的合理报酬。对利用单位无形资产、设备、资料和职务科技成果等从事兼职工作的,应从兼职收入中向单位缴纳一定比例费用。同时,对职工在兼职期间所涉及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问题以及单位双方各自的其他要求,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和办法

  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中,要对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及提供的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平等对待,保证相同要素提供者间的公平竞争,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制约,同时,保证各要素按其贡献大小和稀缺程度平等参与分配。

(五)加强工资总额管理

  在改革工资总额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工资总额管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应根据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制定年度分配方案。上级工资管理部门应打破传统的以国家计划为手段和人员管理为核心的工资总量静态分配模式,动态考核单位各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指标,逐步建立"单位分配"能高能低、重实绩、重贡献与整体效益相适应的工资总量动态调控机制。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体现行业、单位特点的科学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每年通过对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在工资总量的增长不超过单位整体效益增长的前提下,实现对单位工资总量的柔性调控。

  对建立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的分配办法,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的单位,所需工资额度应给予追加和在核定工资总额时给予增加。

四、组织领导

  做好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是深化卫生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指导卫生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分配制度改革。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充分发挥各地党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开展深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沟通与协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事、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并注意向上级政府部门及时汇报改革的有关情况,争取更多的支持。

(三)发挥宏观指导作用,解决矛盾与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分配制度改革的工作动态,注意总结经验,对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保证改革的平稳实施。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除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卫生事业单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