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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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细则(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细则(暂行)的通知

楚政办发〔2003〕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细则》(暂行)已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一日



楚雄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细则(暂行)

  为加强州级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保证住房货币化分配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楚雄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和《楚雄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支付细则。

  第一章  实施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实施住房补贴的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经费由州财政全额或差额拨付并驻楚雄市区域范围内的州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州级机关事业单位”)。
  适用本细则的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州房改办审核后报州财政局。州财政局批准的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可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以及收入不按规定交州财政局代管的,不得列入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第二条 实施住房补贴的对象
  州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含编制内合同制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职工。
  2、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并获得全部产权但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三条 以下职工不能享受住房补贴
  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且住房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或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购建住房资金的职工;实施住房补贴前已去世的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
职工将原按福利性实物分房获取的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计算
  第四条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国家机关: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3、国家机关公务员只能按行政职务(含非领导职务)进行补贴;事业单位中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能按所执行的工资待遇所属系列标准进行补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经人事部门批准认定并且已被聘用的,才能按其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补贴,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时认定的职级待遇计算住房补贴。
  第五条 住房补贴的组成
  住房补贴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以享受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1995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只享受基本住房补贴。只有享受了基本住房补贴的职工,才可以享受工龄住房补贴。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实施步骤和发放
  第六条 住房补贴的实施步骤
住房补贴实行分步支付:
  第一步:2003年支付州级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离退休职工;
  第二步:从2003年起,三年内视财力情况发放其他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
  第七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发放方式。
  第八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
州级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按州财政局批准并拨付的住房补贴总额,组织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
  第九条 200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工龄满五年后尚可申请住房补贴。

  第四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第十条 州级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由财政部门会同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统筹解决,具体筹集办法为:1、单位售房收入等住房基金结余转化;2、州级各单位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拨回使用的预算外资金安排一半用于发放住房补贴,财政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3、其余不足部分由财政负责筹集。
实行住房补贴后,财政不再安排住房建设资金,也不再向单位拨付建(购)房资金。

  第五章 住房补贴计发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单身职工(包括实行住房补贴以前离婚,尚未再建立婚姻关系的职工)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住房补贴按应享受面积标准全额计算。
  第十二条 享受单项待遇的人员,政策明确涉及住房出售、分配的,可按规定相应执行住房补贴政策。对按职务调整离退休生活费(包括:交通费、医疗费)的而不享受其他待遇的人员,仍按与原职务相对应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来确定是否发放住房补贴及补贴额,而不按调整离退休生活费的职务来确定是否发放补贴及补贴额。提前退休的职工只能按退休时所认定的职级(职务、职称)计算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职称的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
  1、对已离退休的专业人员评定了任职资格并兑现了相应工资待遇的人员,可按所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计算住房补贴。
  2、低职高聘的人员只能按人事部门认定的任职资格计算住房补贴,高职低聘的人员,只能按实际聘任的职称计算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对离退休时比照职务(职称)享受工资待遇而没有被人事部门认定资格的人员,只能按原职务(职称)计算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婚姻组合中住房补贴的计算
  1、职工因婚姻等原因组合家庭(含初次结婚、再婚和复婚),一方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含单身职工购房和家庭户购房),一方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一方按所购住房建筑面积确定是否达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一方,可按相对应职务(称)全额计算住房补贴,如已计发过住房补贴的,应扣除原已发放的住房补贴重新计算。
  2、职工双方婚前已各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含单身职工购房和家庭户购房),应将两套合并计算,未达到标准的仍可计算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离婚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
  离异职工若离异前已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离异后若双方均未再次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的,则双方都以离异前共同购买的住房,判定未达标面积享受住房补贴。
  再次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的离异职工,无论其住房面积达标已否,均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实施住房补贴后,受补贴职工发生离婚的,若未再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房政策分配的住房,仍按原补贴额计算住房补贴,不得因住房面积减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补贴额,原未接受住房补贴的,不得因离婚后住房情况的变化而重新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及配偶的住房补贴的计算
  2000年以前(含2000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本细则第一章相关规定的,按安置地住房补贴政策计算其住房补贴。2001年以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政策计算并扣除已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后,按其差额计发住房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计算并扣除已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后,按其差额计发住房补贴,已被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按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其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的,住房补贴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易地安置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计算
属易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如没有领取过修建房补助费且没有在安置地参加房改购房的可按无房户计算住房补贴。对异地安置但工资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的,住房补贴按其工资关系所在地的规定发放。
  第十九条 购房享受面积与住房补贴面积的差额按商品房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的人员住房补贴的计算
部分职工在购房时,超标准面积部分已按商品房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的,可以按购房享受面积与住房补贴面积的差额计算住房补贴。若是按房改市场价购买的,不能计算住房补贴。
  第二十条 已婚子(女)和父(母)合买一套住房的,售房单位一方的职工应按房屋产权证的建筑面积扣除并购的面积后计算住房补贴,并户的一方应扣除所并购的面积后计算住房补贴,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发生工作调动和劳动关系变化的受补贴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
新调入的职工(含外地调入职工,下同),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和人事档案中的住房补贴发放记录,确定其住房补贴的发放。
  1、若新调入职工的住房补贴,调出单位已按一次性发放方式发放完毕,不论调出单位执行的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不得重新计发住房补贴。
  2、若新调入职工的住房补贴,调出单位是实行按月发放方式计发,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的人事档案中的住房补贴发放记录,将调出单位尚未发放的住房补贴年限,按调入单位的住房补贴标准,申请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实施住房补贴后,受补贴职工行政职务或技术职称发生变化的住房补贴的计算
  已按一次性发放方式领取了住房补贴的职工,行政职务或技术职称发生变化,不重新计算住房补贴。

  第六章 住房补贴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时,应书面报告下列情况:
  (1)住房不达标职工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
  (2)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
  (3)职工现任职务;
  (4)公房出售收入余额及已缴财政代管数额;
  (5)单位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
  第二十四条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住房补贴)档案,记录职工的住房情况及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并且记入职工个人档案。单位在录用新职工时,应通过该职工档案和向房改、财政部门了解,审核该职工住房情况以及原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办理发放住房补贴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从实行住房补贴第二年起,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个月向职工公布上一年度受补贴职工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建筑面积、详细地址和门牌号码等和上一年度受补贴的无房职工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地址、产权归属等以及上一年度受补贴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包括应补贴总额、已补贴总额、已计算住房补贴年限等。
  第二十六条 住房补贴年度预决算。州级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在年度终止时,编制年度职工住房补贴预决算报州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住房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住房补贴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保证住房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由州财政部分供给的州级差额事业单位的所需住房补贴资金由州财政补助50%,其余50%由单位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中央及省属驻楚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州建设局批准后执行,所需资金由单位负担,有关方案同时报州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已纳入财政供养的企业离退休职工比照行政单位职工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从2002年5月1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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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7月2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30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1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2010年5月2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2011年12月14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建筑、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其他商业服务、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个体工商户等20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新增加教育和铁路运输领域的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九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金融合作
  (一)积极研究降低澳门金融机构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有关资质要求,为澳门有关长期资金投资内地资本市场提供便利。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三、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二年七月二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蒋 耀 平
(签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 伯 源
(签 署)




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允许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澳门律师事务所,与1至3家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具体承诺
  适当简化对澳门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的申报材料要求。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g.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具体承诺
  1.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澳门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澳门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监理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2.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建筑师资格的澳门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澳门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3.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澳门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澳门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j.分娩及其有关服务、护理服务、理疗及辅助候疗服务(CPC93191)
  药剂服务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A.医院服务
 B.其他人类卫生服务
  医院服务(CPC9311)
  疗养院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或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③。
  2.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3.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医院的立项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B.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d.数据库服务(CPC844)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提供跨境数据库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数据库服务④。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e.技术检验和分析服务(CPC8676)
   货物检验服务(CPC7490)
具体承诺
  在广东省试点将澳门检测机构获准承担的认证服务范围放宽至食品类别。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具体承诺
  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福建省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所、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所在省、市的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r.印刷和出版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⑤,参展企业应为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企业。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t.其他(CPC8790)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C.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东莞市、珠海市试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⑥,澳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公司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提供有线电视网络的专业技术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对于同一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经营。

部门或
分部门
5.教育服务
 A.初级教育服务(CPC921)
 B.中等教育服务(CPC922)
 D.成人教育服务(CPC924)
 E.其他教育服务(CPC929)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设立独资国际学校,其招生范围可扩大至在前海、横琴工作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在内地设立经营性培训机构。

部门或
分部门
6.环境服务(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
 A.排污服务(CPC9401)
 B.固体废物处理服务(CPC9402)
 C.废气清理服务(CPC9404)
 D.降低噪音服务(CPC9405)
 E.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CPC9406)
 F.其他环境保护服务(CPC9409)
 G.卫生服务(CPC9403)
具体承诺
  同意广东省审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承担委托环境监测活动。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具体承诺
  1.允许符合条件的澳资银行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2.允许澳门金融机构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广东省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3.允许澳门银行为服务横琴新区经济发展,在横琴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40亿美元。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期货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澳门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澳门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49%。

部门或
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C.社会服务
  通过住宅机构向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11)
  残疾人日间看护服务(CPC93321)
  非通过住宅机构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23)
  残疾人康复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举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

部门或
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C.导游(CPC7472)
 其他
具体承诺
  1.允许在内地设立的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经营具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2.允许符合条件的1家内地与澳门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门以外目的地(不含台湾)的团队出境游业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A.文娱服务(除视听服务以外)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独资娱乐场所。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E.铁路运输服务
  城际旅客运输(CPC71111)
  城市与郊区间旅客运输(CPC71112)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以控股形式投资、建设、运营城际轨道交通项目。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个体工商户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范围为:
  (1)批发和零售业之批发业之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
  (2)农、林、牧、渔业之农、林、牧、渔服务业之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面粉加工、粮食收购、籽棉加工)。
  (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之商务服务业之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中的2个项目:
公司礼仪服务:开业典礼、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礼仪服务;
  个人商务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个人活动安排服务、其他个人商务服务。
  2.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取消从业人员人数、经营面积限制。



  ①《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的类别包括:(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④仅限于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⑤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会签商务部)。
  ⑥根据内地《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执行。










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莆政办〔2008〕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和《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在市县(区)档案局(馆)、图书馆),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查阅场所。

第五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指南》、《目录》、《年报》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级送交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本,或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信封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

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一式两份),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见附件4)。送交的目录索引应符合《莆田市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八条 各级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九条 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对纸质送交的,信息查阅场所单位应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附件5)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各级送交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