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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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荆州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 长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荆州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健康有序的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资源共享、安全可靠、互联互通、务求实效的原则,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

第五条 荆州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化指标体系的统一规定,准确及时的提供信息化有关统计资料,接受对信息化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第二章 信息化建设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荆州市信息产业局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协调和指导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信息资源的共享;

(四)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工程监理的资质管理工作,对在我市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和开发的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备案;

(五)指导和协调公共信息网络,履行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赋予的市场监管职责;

(六)配合各应用部门搞好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有计划、有步聚地开展信息化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

(七)会同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部门,搞好我市信息化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信息化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八条 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信息化工程项目,包括基础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审批或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属国家、省投资的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有效的文件备案。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开发、施工、服务及保障的业务单位,须持信息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相应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与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与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进行,经市保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建设信息化项目均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投标和监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监理、质量监督和验收。

第十二条 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同一项目的建设和监理必须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建设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由监理公司实行全过程监督,项目完成后,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须参与验收。各建设、投资、施工、监理单位应主动配合支持和接受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信息网络与信息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管理,按照统一技术标准,明确分工,调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积极性,合理开发和利用有价值的信息资源,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开发;

(二)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府各职能部门组织开发;

(三)保密性的信息资源,按照有关保密法规进行开发;

(四)公益性信息资源由相应服务单位开发,面向社会开放,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发信息资源。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信息资源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凡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上网发布。

第十七条 从事信息资源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对其采集、加工和提供的信息负有审核真伪、优劣和实时维护与更新的责任。禁止用错误信息危害社会,误导公众;严禁不健康的信息污染社会环境。违者追究其单位及个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信息网络运行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市信息产业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保密局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行机构,要对接入用户的资料包括网络设置、网络机构等建档。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有关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规定的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制作、传输非法信息的,故意向公共信息网络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有害数据,危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故意或过失在网络上造成国家机密泄露的,由市国家安全局、保密局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化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进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应用和运营信息网络系统,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广泛开发和应用电子信息技术的一系列活动。

(一)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电信传输网、数据通信网、智能业务网、数字综合业务网、有线电视网用于增值业务的设施以及卫星通信网等;

(二)信息网络: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传递信息的业务处理系统;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四)信息资源:指广泛存在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和部门,有益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能被广泛利用的信息;

(五)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手段,采集、储存、处理信息以达到可以利用的过程;

(六)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指应用于传统产业改造等方面的计算机应用。主要包括过程控制、机电一体化、计算机辅助与制造(CAD/CAM)、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MI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营销资源计划管理(EMRP)、制造资源计划管理(MPRII)、企业资源计划管理(ERP)、建筑智能化系统等。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的内网建设,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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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建设更加安全、繁荣、和谐与团结的世界

中国 法兰西共和国


中法联合声明 共同建设更加安全、繁荣、和谐与团结的世界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法兰西共和国总统雅克·希拉克于2006年10月25日至28日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会谈中,两国元首认为,1997年和2004年发表的中法联合声明是两国友好关系的指导原则和持久动力,两国决心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10年来,两国政治互信日益巩固,战略对话不断深入,经贸合作加速发展,文化交流更加活跃。中法文化年、青年交流等活动加深了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中法关系已经成为不同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友好合作的典范,其紧密性、示范性、战略性日益突出。两国元首对此深感满意。

  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作为负有重要国际责任的国家,中法建立长期稳定的双边关系,有利于建设一个更加安全、繁荣、和谐与团结的世界。为此,两国元首一致同意在下列领域采取行动:

  一、政治

  (一)加强双边交往,扩大战略对话

  双方决定继续加强双边各层次交往。

  1、保持两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年度会晤机制,规划和指导双边关系发展方向并就重大国际问题进行沟通与协调。中方将认真研究法方关于建立两国政府联席会议机制的建议。

  2、实现议会交流机制化,加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法国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领导人之间定期互访,并就议会外交、法规体系和议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等问题举办研讨会。同时,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法国议会以及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与法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交流与合作。

  3、采取务实、有效的方式,使2006年至2007年举办的青年交流活动长期化,并不断丰富创新。

  4、通过2005年10月在武汉举行的中法地方政府合作高层论坛的后续工作,促进地方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论坛的第二次会议将于2007年在波尔多举行。

  5、中法战略对话频繁且卓有成效,有力促进了双方在重大战略问题上的沟通,推动了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的发展。双方同意,在已经就军控、防扩散和非洲等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果的协调的基础上,战略对话的议题可包括对非援助和发展等其他全球性问题。

  法方重申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加剧台海紧张和导致“台湾独立”的任何举动,希望通过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中方对法方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表示赞赏,并重申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二)促进多边主义,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双方重申,在地区和全球范围,特别是在联合国系统内坚持多边主义体系。双方认为,为增强联合国权威,提高联合国效率,对其进行改革仍是当务之急。双方重申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欢迎成立人权理事会,呼吁切实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希望根据双方一致赞同的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在武装冲突中加强对平民的保护。

  中法两国重申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并愿为此在国际组织,包括在联合国安理会中进行合作。

  双方欢迎2006年9月19日联合国大会开幕期间,由5个创始国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联合国秘书长正式启动的“国际药品采购机制”。这一机制已获得国际社会大部分成员的原则支持,2006年2月在巴黎举行的相关会议获得成功即证明了这一点。中方认为这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并愿与包括法方在内的有关各方加强磋商。

  双方赞同加强联合国的作用,以改善国际环境管理。

  在经济方面,双方同意加强与有关多边经济磋商机制的联系。

  在文化方面,双方认为,批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是国际社会在承认世界文化多元性和丰富性的道路上迈出的决定性一步。

  双方表示将保持经常性磋商,共同致力于解决国际危机,并重申,应努力建立可持续发展、和平与稳定、经济增长的国际秩序。

  双方高兴地看到,为解决地区危机,中法在安理会进行了密切合作。

  从进一步加强在这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出发,双方:

  1、对共同参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表示满意,希望黎巴嫩冲突找到持久的解决办法;

  2、呼吁遵守安理会第1696号决议,同意共同努力,继续推动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并就此保持经常性密切接触;

  3、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宣布2006年10月9日进行了核试验表示严重关切,认为这一举动有悖于朝鲜半岛无核化目标,有悖于国际社会加强国际防扩散体制的努力。双方支持安理会第1718号决议,敦促朝鲜恪守朝鲜半岛无核化承诺,希望有关各方坚持通过对话协商和平解决问题,争取尽早重开六方会谈,引导形势向好的方向发展。双方同意继续密切协调,为早日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维护半岛和东北亚的和平稳定而共同努力。

  (三)为双方外交和领事机构的发展提供便利

  根据双边关系的发展需要,双方决定尽快实现中国在留尼汪和法国在沈阳设立领事机构,以进一步发展双边领事关系。

  双方同意为两国在对方首都建设新的使馆馆舍相互提供必要的便利。

  双方满意地注意到,作为法国公共机构的法国海外教育署将按照中方有关法律的规定,尽快完成北京法国国际学校的审批和注册手续,以使该校迁入新址,满足法国在华侨民不断增加的需求。

  二、中欧关系

  (一)进一步推动中欧伙伴关系

  双方愿意继续致力于加强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高兴地看到,2006年9月9日举行的中欧第九次领导人会晤取得成功,并宣布启动商签中欧伙伴合作协定的谈判。

  双方认为,欧盟应该根据欧盟与中国伙伴关系的发展得出正确结论,尤其是取消在目前形势下已不合时宜的对华军售禁令,尽快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双方认为,中欧应充分发挥现有经贸合作机制的作用,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通过平等对话和协商,妥善解决双边经贸关系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在人权领域的建设性对话

  中法两国强调,促进和保护人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人权的普遍性,认为各国有义务在考虑到本国特殊性的前提下,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法方欢迎中国为早日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行积极准备。双方重申将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

  法方对中国政府表示将履行申奥承诺,为外国新闻机构的工作提供便利表示欢迎。

  双方欢迎中欧人权对话机制的建设性作用。为此,双方表示愿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以便加强合作和谅解。

  三、司法

  双方同意,在律师、法官和公证人培训交流取得成果的良好基础上,将法律合作纳入双方合作的有关各领域。两国还将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鉴于中方已经批准中法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法方承诺加速履行相关程序,以使协议尽快生效。双方同意启动双边引渡条约的谈判。

  四、安全

  根据两国警务合作协议,双方重申愿在打击非法移民、打击经济和金融领域的犯罪、打击毒品走私和有组织犯罪、打击恐怖主义以及执法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

  五、经济合作

  (一)开展长期的经济合作

  双方决定在战略对话的框架内,促进建立两国企业间真正的工业和技术伙伴关系,这一伙伴关系将超越传统的客户关系,其长远目标是,为了两国的经济和国民利益,建立持久的互利合作关系。

  (二)建立更紧密的工业和金融伙伴关系

  中法在2004年建立了密切的伙伴关系;2005年,两国又在战略对话框架下设立了由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和法国对外贸易部长级代表共同主持的相应分组,积极推进了双方在以下三个领域的合作:

  1、核能方面:双方将加强工业合作,包括在双方同意的领域开展合资、合营等形式的合作;

  2、航空和航天方面:2005年12月,温家宝总理访问法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作文件为两国建立紧密和堪称典范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开辟了道路;

  3、铁路方面:双方就扩大长期合作关系进行了磋商。

  在这些成果的基础上,两国元首决定将战略性的交流扩大到以下七个领域:

  能源:核能、石油和电力;

  航空与航天:飞机、直升机和卫星;

  铁路;

  通信;

  金融服务:银行和保险;

  农业和食品加工;

  环境保护。

  此外,两国元首对两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之间增加交往表示满意。双方承诺继续支持两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流。

  双方将继续开展对话和建设性合作,进一步发展双边贸易和投资。

  六、人文

  2003年至2005年举办的中法文化年是两国关系史上的里程碑。双方对扩大文化交流的倡议感到高兴。

  (一)继续中法文化年的势头

  为继续中法文化年的势头,双方将分别在对方国家定期举办“中国艺术节”和“法中文化交流之春”活动。

  双方鼓励各自的文化中心与驻在国当地伙伴合作,向公众提供优质、普及性的文化项目,并将为对方文化中心在驻在国举办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

  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并继续积极探讨蓬皮杜国家艺术文化中心在中国上海设立分馆的可能性。

  (二)加强高等教育和科技合作

  双方同意优先进行大学合作与高等院校的留学生交流,以加强高水平科研合作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如中法博士生学院项目的合作。

  双方认为,“中国-欧盟学生交流奖学金项目”对促进双方青年学生的交流与相互了解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支持在本国学习和教授对方语言,中方确定法语为中国高考选择科目。

  双方还愿意扩大在生命科学、空间技术、应用数学、信息科技和环保等领域的科技合作。双方将加速落实2004年10月签署的关于新生疾病的政府间协议,使用法国技术在武汉建立具有高安全性能的实验室。双方将通过在上海和香港建立的巴斯德研究所进行科技合作。

  (三)2008年奥运会和2010年世博会合作

  双方同意,中法两国将利用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向世界展示其共同的文化创造与科技创新能力。因此,双方决定推动在上述领域的合作项目,并着重加强筹办工作的交流。本着同一精神,法国感谢中方将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的承诺,在北京奥运会期间给予法语应有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签字)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

雅克·希拉克(签字)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项目清理审核结果的决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项目清理审核结果的决定

第 36 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项目清理审核结果的决定》已经2013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3年11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系列决定,娄底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的部署,组织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项目进行了清理和审核。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27项行政许可项目,调整95项行政许可项目(其中72项同类事项合并为2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23项),新增26项行政许可项目(省政府下放)。清理后,仍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共155项。取消14项年检年审项目,保留15项年检年审项目。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项目及时落实到位。要强化后续监管,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得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对上级已取消的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项目,我市相关的初审、审核等项目对应取消;对清理后仍保留的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项目,要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实行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并进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7项)
2.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95项)
3.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6项)
4.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55项)
5.取消的年审年检项目目录(14项)
6.保留的年审年检项目目录(15项)

相关附件请点击下载查看:/UploadFiles/ZWZC/2013/11/20131108105823210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