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加药饲料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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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加药饲料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加药饲料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内容合并,修改为两条:
第十四条 未取得批准文号擅自生产加药饲料,或者违反停药期的规定使用加药饲料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19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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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探析

刘亚利


  物权法定原则属于国家意志在物权的创设问题上对当事人个人意志的一种强制。是由物权法中明确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的这种强制性容易使人们误认为物权法定原则与民法私法自治的原则相冲突。其实不然。民法中体现的私法自治,是指民法作为规范民事活动领域中当事人行为的法律规范,原则上只是提供当事人行为的适当模式,并不强制当事人实施这些行为,只有在当事人逾越法律设置的禁止界限,如违反公序良俗时,民法才通过让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予以矫正。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自由地创设民事权利义务,享有取得权力和行使权利的自由、选择利益争端的解决方式的自由等。民法的这种自治特质通过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领域得到了最为典型的体现,所以在合同法领域可以看到诸多的“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在物权法领域,物权法很少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然而,不能因此认为物权法定原则是私法自治的对立。相反,从某种意义上看,物权法定原则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私法自治在民法其他领域的发展。
  一、物权法虽然限制当事人在物权的种类之外设定物权,但仍然肯定每一个当事人都可以而且应当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物权法定原则具体主要表现在:
  物权法肯定了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独立地取得和享有各类物权的权利能力。
  (1)物权法赋予当事人在法定物权的范围内决定是否设定物权关系、设定何种物权关系、是否变动物权以及以何种条件变动物权等自由。
  (2)物权法确认了每个物权人的权利可以自由地行使并应当受到尊重,他人不得侵犯物权人的物权,不得干涉物权人行使权利。正因如此,物权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处分物权,如与他人订立合同转让物权,也可以在自己的物权受到侵害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物权。从这一点上看,物权法符合私法的特征,仍然贯彻着私法自治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对物权种类予以限制的目的旨在保护物权人的权利受到尊重,并进而保护交易安全。合同法主要规范交易,而交易的进行往往以对物的支配权为前提,如果不以强行法确定物权的类型及其内容,第三人无从知道物权人享有的是何种类型的权利以及权利的内容如何,也就无法做到尊重他人的物权。因为物权获得他人尊重的前提是物权人之外的他人知晓物权的存在以及内容。与此同时,如果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混乱,势必严重增加交易成本,物权难以辨认,此时第三人由于无法确定通过交易获得的物权是否可靠,从而处于被动地位,终将导致交易很难正常进行。因此,如果不采用物权法定原则,防止一物上任意创设不相容的整个物权,交易中就必须由单个的合同从外部加以控制,这使得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极大的挑战。
  综上,由于物权法和合同法有着不同的属性,私法自治在财产支配领域与财产交换领域便有不同的表现。正如合同法必须限制合同关系的缔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一样,物权法必须通过物权法定原则限制物权种类和内容的自由创设,但这不仅无损物权法的司法性质,而且有助于实现民法的私法自治品格。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亚利
老年人性犯罪凸显犯罪防治盲点

尹振国


  世界卫生组织和中国卫生部规定,60岁以上的人为老年人。我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2003年,我国有老龄人口数为1.3亿,约占人口总数的11%,我国已经迈入了老龄化社会的门槛。长期以来,社会把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来看待,却忽视了这一群体中的个体侵害社会的一面,尤其是农村老年人性犯罪问题更是一个犯罪预防的盲点。

一、老年人性犯罪的特点
  2007年、2008年1-11月,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共审理老年人犯罪案件18件(被告人全部是男性老年人),其中强奸案件5件,居老年人犯罪类型的首位,占总数的27.8%;强奸罪的受害者有5人,1人是幼女,3人是患有精神病的农村妇女。在审理的26件强奸案中,老年人强奸案件占5件,与青少年(16-25岁)强奸案件数持平,占总数的19.2%。

  在性犯罪案件总体数量绝对下降的情况下,老年人性犯罪的数量却呈上升的趋势,这必须引起社会的关注。根据案件分析,老年人性犯罪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老年人性犯罪的犯罪人的性别绝大多数是男性;二是,老年人性犯罪的数量增多,几乎和青少年性犯罪的数量相等;三是,老年人性犯罪的类型主要是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介绍、容留卖淫,其中强奸占绝大多数;四是被告人身份绝大多数是农民,文化程度低下,绝大多数是小学文化程度或文盲;五是,老年人性犯罪的地点绝大多数集中在农村地区,受侵害的对象绝大多数是农村儿童和农村妇女,尤其是十岁以下幼女和患精神病的妇女;由于受侵害对象的防卫能力有限,犯罪屡屡得逞;六是,犯罪手段的非暴力性。犯罪人往往先对受害者进行金钱或食物的引诱,然后对受害者实施性侵犯。七是,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性。由于受侵害对象多数是幼女和患有精神病的妇女,一旦受害,其身心必然受到严重摧残,康复极其困难。再者,老年人性犯罪还会给当地的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导致社会对老年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二、老年人性犯罪的原因

  老年人性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老年人的生理原因,“老而无性”的社会观念使得社会漠视老年人的性的需求。但是据有关医学专家证实,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体能的增强,绝大多数70多数的老年人有性需求,个别80多岁也有性需求。我国丧偶未娶的老年人占绝大多数,终身未娶得老年人也有一定的比例,特别是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老年人缔结或者重新缔结婚姻的人很少。老年人在正常的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可能走向嫖娼强奸等违法犯罪的邪路。再者,由于一般老年人年老体弱,所以它们性侵害的对象也主要集中在没有防卫能力或者防卫能力差的幼女和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
  二是老年人的心理原因,老年人从事业有成到退休在家,会产生失落感;农村空巢家庭的存在,农村与人交流的机会少,“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生活单调空虚,容易产生孤独感;年老体弱多病,老年人易产生破罐破摔的消沉落寞感。这些心理因素容易导致老年人以自我为中心,偏激,固执,自卑。再加上大多数老年人文化程度较低,没有受到或者受到良好的教育,道德意识淡漠,自控能力较差,基本上不了解法律知识,倚老卖老,以为违法犯罪容易受到原谅,这样,老年人就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是家庭的原因,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大多数的中青年人都进城去打工,老年人和儿童则留在了农村,“空巢家庭”在我国农村社会广泛存在,农村老年人大多得不到儿女很好的照顾,在加上我国农村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老年人特别是农村地区老年人的经济和生活状况也比较差。
  四是社会的原因,社会一直重视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和改造,却忽视对老年人的教育;特别是我国农村地区,由于城镇化的迅速推进,基层组织对社会的控制力越来越弱,农村社会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治理,社会上也没有专门针对老年人的娱乐活动和场所,老年人的生活乏味,单调空虚;加之社会风气不良,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专门针对老年人的卖淫活动。针对老年人喜欢在公园、郊区散步的特点,公园、天桥等公共场所竟成为卖淫嫖娼的交易地点;对于老年人卖淫嫖娼等性违法,有关部门一罚了之,客观上也助长了老年人性违法犯罪。
  五是监护人的原因,农村留守儿童妇女的增多,加上监护人无精力照顾她们,特别是农村的精神病患者长期得不到治疗而被放任自流,这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六是受害人的原因。由于幼女和精神病患者的辨认能力和反抗能力较差,最容易成为老年人性犯罪的受害人。

三、老年人性犯罪的防治

  为了有效减少老年人性犯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年人的生活待遇,确保“老有所养”;子女要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和监护的一位责任,子女要关心父母,要尊重父母的婚姻自由;社会要养成尊老爱幼的良好风气,社区和村委会要加强对老年人的管理,定期组织老年人进行文体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修建养老院或敬老院。
  二是,加强对老年人的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使老年人知法懂法;对老年人性违法犯罪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同时,老年人要加强自身修养,做到“老有所学,老有所用”。
  三是,儿童和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要有防范意识,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减少受害。

(作者简介:尹振国,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