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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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1〕30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承受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非货币性资产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五)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方式和银行提供按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应缴纳的契税暂按现行税率4%减半征收,即按2%的税率执行;购买高档住宅、店面等其它用房以及单位购买商品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税率为4%。
高档住宅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房,一般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住宅项目类别进行确定,在项目审批中没有明确的由契税征收机关按单位面积造价(或售价)确定,凡单位面积造价(或售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或售价)一倍以上的确定为高档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以奖励或抵债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权属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本市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以房屋权属和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的,由投资入股作价的中介机构核定或股东认可的投资入股价格核定;
(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五)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权属转移的,按合同载明成交价格或实质转移时当地市场价格确定。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各类公有制单位的现有存量房以及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市房改部门批准,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的,国家规定标准面积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仍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征或免征契税;
(四)土地、房屋被市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第九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条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单据、协议、确认书、他项权书和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以分期付款或银行提供按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并支付第一期购房款的当天或办理他项权证书的当天。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天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30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逾期不缴者,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申报减免,并如实填写契税减免申报表,在30日内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契税征收主管机关批准后作出是否同意减、免税的规定。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审批减免。
第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对批准减免的,契税征收主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契税减免批准文书。
第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契税征收机关为市城市契税征收管理分局,市土地、房产管理等部门为契税协征单位。要加强对契税的征收管理,建立土地房产交易、办证与契税征收、稽查网络,实行科学管理,规范征税。
第十五条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市城市契税征收管理分局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先税后证、以证控税”的原则,对于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批准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造成纳税人未缴或漏缴契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土地、房屋权证进行定期查验时,应联合市契税征收管理分局对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逃避纳税和不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完税和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契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向市契税征收管理分局提供开发经营的房地产位置、土地面积、建设商品房面积、出售商品房数量、面积、买卖合同和票据等资料。
第十八条 加大对契税的稽查力度,定期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与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核查。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及时为市城市契税征收管理分局提供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的有关权证附件、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对有意欠、偷、抗缴契税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应配合市城市契税征收管理分局做好清查和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纳税人因偷税、抗税或欠缴税款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授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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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刘光明


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时,一般都没有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而是确立一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政府机关拥有的与其行政权力运行相关的信息,原则上都是应当公开的,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我国虽然没有明确地规定这一原则,但实际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暗含着这一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方面规定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基本内容、重点内容以及依申请公开。另一方面也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能公开外,其他政府信息都可以公开。这两个方面已经体现“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我国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时效性针对性防止行政机关把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予公开或者公开随意性。所列举的主动公开的范围,大都是群众关心的问题,明确主动公开的内容也有利于有降低公开成本。[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专门对公开范围做出了规定,第九条概括地规定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符合的基本要求;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条款。第十三条是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条款。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条款中,第十条列举了县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政府信息;第十一条进一步列举了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二条列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根据条例第二章所列举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我们大体可以将政府信息概括为四类信息:一是有关行政机关职权法定的相关信息,如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法定运行程序等;二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如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行政机关执法解释性规范)、执法文书等;三是行政机关组成人员的相关信息,如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职务、性别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四是私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的信息,如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所掌握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相关人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不能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除非权利主体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也不得公开。同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七条、第八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也不得发布。


二、“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中,常常遇到不同的行政机关同时掌握同一项政府信息,如果不明确该项具体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则可能会产生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甚至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如果笼统规定行政机关均有义务公开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则又会导致多家行政机关重复公开同一项政府信息的局面,增加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负担,造成了不必要行政资源浪费,有必要对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权限加以明确。因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该款规定可以概括“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政府信息,在公布前还要经过上级部门核实后统一对外发布,这种情况主要是突发公共安全时间信息、国家重要基础数据的发布。行政机关在发布这类信息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执行。因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为了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2]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也应当符合这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这些要求也就是在依法行政这个总原则下的行政权力运行的具体原则,也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但是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又具有自身特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该条是关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的规定。[3]该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要求行政主体在其所掌握的政府信息时不偏私、不歧视,按照法定的正义标准,排除一切不合法、不合理因素的干扰,禁止以双重、多重标准来区别对待具有相同情况的相对人。同时,在遵守法律规定时限,积极履行职责的前提下,采取尽可能便利的方式,为公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如条例中规定除非因公共利益确有需要或者当事人同意,否则不得公开损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中的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相关的行政机关改正;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投诉、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条例还规定在公民经济困难时可以减免相关费用以及为获取政府信息有困难的公民提供必要帮助,…等等。这些规定不但体现依法行政六项基本要求(或者称之为原则)而且还突出地体现“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作者介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2005.01.06 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赣市府发[20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明确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
1、职业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面对实现江西在中部崛起的新形势,要实施“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的战略,加快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各县(市、区)、各部门务必从现代化建设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确立职业教育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采取切实措施,加快职业教育的发展步伐。
2、到2007年,我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是:
——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发挥驻市普通高校优势,积极参与当地职教师资培训,支持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和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的发展。整合市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资源组建赣州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规模达到2万人;以赣州高级技工学校为基础,申办赣州技师学院,在校生规模达到1万人。继续扩大中等职校毕业生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校生达8万人,其中民办职业教育机构在校生规模达到2万人以上。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达4:6。实施“1810”工程,即:每县(市、区)重点建设1所在校生规模2000人以上的示范性中等职校或职教中心,重点建设18个骨干专业和10个职业技术实验实习培训基地。
——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实施农民知识化工程和城市公民职业化工程,每年培训农村新增和剩余劳动力40万人次,培训城镇公民8万人次;未升学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90%以上接受职业培训。
二、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
3、改革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
各级政府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二次以上研究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保障、人事、编制、财政、物价、农业、科技、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积极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提高办学效益。
4、改革职业教育办学体制。认真落实《职业教育法》规定的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部门和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各县(市、区)政府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努力把它办成当地实用技术人才培养的基地、就业和再就业的培训基地、劳务输出的基地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的基地。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企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继续办好现有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行业和企业要与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积极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行业和企业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依托职业学校开发新工艺、新技术。
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放开培训市场,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经批准的民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允许民办职业学校向公办学校聘用教师,被聘用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不变。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优先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予以扶持。简化民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凡具备一定的开办经费、有符合办学规模需要的教学、生活场所和师资、设备条件的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申请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并可在规定期限内获批准。经县(市、区)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允许投资者先试办,条件具备后再按规定分级审批。公办职业学校、国有企业所属职业学校及政府新建的职业学校经批准可以引入民办机制,探索“公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办学形式,采取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发展职业教育。
5、扩大职业教育机构办学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要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允许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实行春秋两季招生,并积极推行历届初中毕业生和普通高中生凭证注册入学制度。允许公办职业学校编制总额包干,可以根据专业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教师。
6、实施农民知识化工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农民知识化工程的意见》,各县(市、区)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继续推进“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工作。农村职业学校要加强与企业、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单位的合作,发挥专业优势,实行学校、公司、农户相结合,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积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大力开展进城务工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把农村职业学校办成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扶贫开发服务的基地。加强农村中学职业教育渗透,开设一至两门实用技术课,继续开展“绿色证书”培训制度,对未能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其在二、三产业就业能力,并为农村培养一大批科技示范户和致富带头人。
7、实施城市公民职业化工程,加强城市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街道、各社区组织开展岗位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创业培训等就业和再就业训练。通过实施城市公民职业化工程,提高城市公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创业能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转岗就业的能力。
三、加大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以最优惠的政策支持和扶持职业教育的发展
8、加大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要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每年不低于20%,主要用于职业学校更新实验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市财政每年单列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单列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农村成人教育经费按年人均0.2元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各级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应有一部分用于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建设。
各类企业要按《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要切实解决我市职业教育机构办学的实际问题,凡县(市、区)职校校园面积、校舍面积、实验实习基地未达到省示范校标准的,要列入建设计划,并在规划年限内达标。
9、积极运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发展。金融机构在严格遵守国家信贷政策和有关法规的基础上,应对职业学校基本建设、购置教学设备和发展校办产业给予大力的信贷支持,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采取财政贴息贷款方式支持学校贷款。启动优质职业学校利用信贷扩充工程。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有偿服务,增强职业学校自我发展能力。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职业教育的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工商、税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给予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减免税费政策。各类职业学校新建和扩建校园、校舍享受义务教育学校土地征用和有关报建规费减免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上要从速办理。
加强职业教育收费管理,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审批(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一核算,并接受教育、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乱摊派。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四、加大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力度,提高教育质量
10、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11、以实施职业技能训练为重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职业学校要重点强化职业技能教学,理论教学与实验实习时间原则上按照一比一的要求配置;学校的建筑设施,要基本按照一间教室配一间实验实习操作室的要求建设。要加强对学生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基本文化知识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
12、以就业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模式。职业学校要适应我市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大力实施制造业和现代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训计划。要开发和编写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和教材。要选择一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要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需要,采取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逐步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受教育者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建立职业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信息网络,及时沟通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使学校按市场需求定向培养,实行“订单培养”,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
1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大力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专业对口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学习进修,提高教师掌握使用高新技术和新工艺的能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学水平,培养一批高水平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有计划地提高教师学历层次,鼓励教师在职学习。加强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工作,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鼓励企事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特殊技能人员到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担任专、兼职教师,逐步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到2007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80%以上的专任教师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的比例达到50%以上,60%以上的实习指导教师具有技师职业资格。
14、深化公办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编制总额包干,定编不定人,全面推行聘用(聘任)制度,坚持按需设岗,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完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职业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专业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条例的规定,再评聘第二个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五、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联系
15、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未受过职业教育的公民接受职业教育。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相关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加强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人员就业的行为。
16、完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高等职业学院,省级以上重点职校及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和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发挥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17、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拓宽就业渠道。大力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意识。发挥市职业教育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各职业学校就业办的主渠道作用,搞好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帮助并鼓励毕(结)业生到我市的工业园区就业,鼓励职业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创业。工商、税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支持毕(结)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金融机构要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提供贷款。
六、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18、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帮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调动和保护社会各个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人民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要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健全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机构,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19、加强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建立督导评估机制。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管理,规范职业教育秩序,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信息发布、督导检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对职业教育的评估。市级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每年都要对各县(市、区)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20、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各条战线创业、立业的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价值观。要不断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的待遇。要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赛活动,树立典型,表彰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

二OO五年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