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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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为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加强汇总(合并)申报认定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汇缴机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完成后,为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见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被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进行所得税税种登记时,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或税务机关批准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审批文件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不需分别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加强审核和备案事项管理
  分支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等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于两个月内审核完毕,并为分支机构出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见附件2)。
  汇缴机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除正常报送的资料外,还应同时附送其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否则其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加强协调配合
  汇缴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后30日内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汇缴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开展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
以上,从2006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98/n575817/n5220464.files/n5220432.DOC
2、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98/n575817/n5220464.files/n5220435.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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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综〔2011〕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推进闽北质量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南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平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平市政府质量奖(下称南平市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或组织,推动我市企业参与国家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的评审。南平市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三条 南平市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不收费和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南平市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个,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南平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平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市质评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成员由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研究提出,上报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南平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六条 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挂靠在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南平市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质评办由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市质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订)南平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
(二)制订南平市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制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实施南平市质量奖的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提出获奖候选名单。
(六)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质评办下设材料审查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审查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监督检查组由相关局监察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南平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协会、市商标协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和企业有关专家中产生,并应获得福建省质量奖评审员或南平市质量奖评审员资格。如本地评审专家不足,可聘请外地专家担任。
第八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申报范围:在南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组织。申报企业或组织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
为确保公平和公正原则,鼓励更多企业追求卓越绩效,企业或组织二次以上(含二次)参评获奖的,不占用名额。
第十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济效益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原则上是我市的纳税大户、出口大户。
(四)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各项节能减排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五)依法纳税,三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南平市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二条 南平市质量奖评审标准注重企业或组织的社会责任、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符合南平市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填写《南平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所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联合报送市质评办。市质评办材料审查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第十五条 市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经济指标,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市质评办组织对所有材料符合性审查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集体审议,确定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参加审议人员由市质评办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审查组成员、监督检查组组长组成。
第十七条 市质评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和要求,对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一般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对评审组现场评审指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整改,向市质评办提交改进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组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抽查,向市质评办提交监督抽查意见。
第二十条 市质评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改进报告、监督抽查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获奖候选名单,并将相关的全部材料一并报送市质评委。
第二十一条 市质评委组织市质评委成员对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全部材料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需五分之四以上市质评委委员参加会议,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质评办核实后,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市质评委按第二十一条再次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南平市质量奖的最终获奖名单并颁奖。
第二十四条 授予获奖企业或组织南平市质量奖奖牌、证书并奖励20万元,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企业或组织二次以上(含二次)参评获奖的,不再颁发奖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同意帮助我市其他企业或组织改进质量管理,分享和交流其实施卓越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带动和促进广大企业或组织提高经营管理质量水平。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展示南平市质量奖标志,并注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六条 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南平市质量奖标志。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南平市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南平市质量奖证书和奖牌。伪造或冒用南平市质量奖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南平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南平市质量奖的,经市质评委同意后由市质评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南平市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获得南平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评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南平市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三)发生其他违反南平市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
被撤销南平市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展示南平市质量奖标志。
第二十九条 参与南平市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在质量奖评选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南平市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和办公等相关经费,从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评审、办公经费、奖杯、标志征集等费用由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按实拨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南平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
,各人民团体:
《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整顿财政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意义十分重大。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
强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研究,注意分析解决遇到的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执收执罚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有利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有利于整顿财政分配秩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1998
年,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副省级市、省会城市市一级的法院、检察院、公安(以下简称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率先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少地(市)、县(市、区)也开始执行这项规定,有的地方还向其他执收执罚部门延伸。这项工作总的情况是
好的,正在深入开展。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少数地区和部门在思想认识上还有差距,工作还不够落实;有些地区公检法和工商部门的财政经费保障问题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今年初,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为贯彻这两个会议精神
,切实做好1999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阶段性目标
今年,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署和要求,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化认识,巩固成果,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狠抓落实,把这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在继续抓好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副省级市、省会城市市一级的同时,重点抓好地(市)、县(市、区)一级的落实工作。
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副省级市、省会城市市一级的其他执收执罚部门都要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重点抓好交通、城建、教育、海关、卫生、环保、农业、民政、劳动、土地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计划生育、出入境检验检疫等13个部门的落实工作。
1999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罚没款项及标准,均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执行,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要求降低标准的已经降低,没有违反规定越权新增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
(二)收费、罚款一律凭《收费许可证》或《罚没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或罚款,统一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三)全面实行罚缴分离,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都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处罚决定与收缴彻底分离,受罚者持罚款通知单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
款。
(四)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有具有执收执罚权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可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所有具有执收执罚权的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
,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开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并定期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五)单位财务收支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所设银行账户符合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定撤销的账户已全部撤销。
(六)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将执收执罚部门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与其支出脱钩,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用于满足相关业务的必要支出。
二、主要工作
实现今年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检法和工商部门,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副省级市、省会城市市一级的其他执收执罚部门,要对自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查,摸清情况,找出问题,坚决纠正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二)对执收执罚部门的银行账户进行彻底清理,严格按照国家对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设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加强资金收支管理,切实解决银行账户过多过滥、预算外资金收入应缴不缴、坐支挪用、私设“小金库”等问题。这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有关金融部门要主动给予配合,及时核实被查单位的账户收支情况。
(三)对票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对非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一律予以取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全面实行罚缴分离,积极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管理办法。
(四)各地区、各部门,尤其是公检法、工商部门和其他13个重点执收执罚部门,都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本部门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五)针对“收支两条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中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地(市)、县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执收执罚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以及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等具体
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使“收支两条线”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保证措施
(一)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自觉性。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意义。公检法、工商和其他执收执罚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都是国
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决不允许坐收坐支,要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二)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严格有效的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切实保证阶段性目标的实现。为加强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由监察部、财政
部牵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参加的“收支两条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监察部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三)搞好组织协调,密切部门之间的配合。财政部门要担负起主管部门的责任,与公检法、工商和其他执收执罚部门密切配合,针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和提出解决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执收执罚部门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的监管。各执收执罚
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抓好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四)切实落实经费保障的措施。财政部门既要加强对执收执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管工作,又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
〕30号)的精神,安排好公检法和工商部门各项经费预算,及时审核拨付。各执收执罚部门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办事,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工作标准,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等部门1998年制定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和《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同样适用于其他执收执罚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这
两个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强审计监督,注意发现问题。对没有达到标准的,要督促其改进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纠正处理,确保“收支两条线”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199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