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10:50   浏览:97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政发〔2006〕5号


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上报省房改办审核批准,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荆州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8〕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将过去的住房实物分配改为以货币形式发放住房补贴,并逐步纳入职工个人工资,促进城镇居民成为住房市场的消费主体,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第三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属地管理,分级分类实施;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对企业采取分类指导、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

第四条 本市城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在荆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住房补贴制度。

第五条 住房补贴对象

  (一)无房职工:本办法实施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租)公有住房的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单位未给予补贴的。

  (二)未达标职工:本办法实施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及其配偶(含离退休人员)虽已购(租)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面积标准的。

  (三)新职工:本办法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

第六条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市城区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由城区普通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补贴年限等因素确定。经测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额为0.74元,以后年份根据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城区房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住房补贴职级面积标准(指建筑面积,下同):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和职工86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及正式受聘的具有相当职称的高级知识分子106平方米、副市(厅)级以上的干部及具有相当职称的高级知识分子130平方米。

第八条 住房补贴的计算住房补贴由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月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0.74元×(职级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对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1995年)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未达标职工,在核定其住房补贴额的同时,对其在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计算办法:工龄补贴=3元/年·平方米×1995年前实际工龄×(职级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一)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2005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0.74元×2005年前实际工作月份+工龄补贴额3元/年·平方米×1995年前实际工龄)×职级面积标准2006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按月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0.74元×职级面积标准

  (二)未达标户职工的住房补贴

  2005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0.74元×2005年前实际工作月份+工龄补贴额3元/年·平方米×1995年前实际工龄)×未达标住房面积

  2006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按月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0.74元×未达标住房面积,未达标住房面积=职级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三)新职工的住房补贴

  按月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0.74元×职级面积标准

第九条 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累计发放年限不超过20年。

  (一)对无房职工和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发放。在本办法实施以前的工龄、面积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一次性发放;本办法实施以后剩余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


  (二)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在其参加工作的20年内按月发放;

  (三)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的住房补贴,按各自的职级面积标准测算,由所在单位分别发放。

  第十条 建立城市住房基金。将直管公房和财政负担单位公房出售的净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的住房补贴,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差额供给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和自筹资金中解决。

第十二条 建立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核拨制度。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职工家庭购、建、维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交纳住房租金。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好本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的、意义、原则和基本政策,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和支持这项改革。

第十五条 市房改办要与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侵占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及相应配套文件,经市房改办审核,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荆州市城区企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房改办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劳动教养人员适用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处罚程序的思考
——辛普森案的启示

江苏省句东劳教所 李颖

背景资料:1994年6月12日夜,美国洛杉矶发生的一起凶杀案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美国著名黑人三栖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害其前妻白人妇女尼科尔和她的白人男友高德曼。吸引世人眼球的不仅因为辛普森是全美家喻户晓的明星,更在于在检控方向法院出具了488件物证、提交了58位目击证人,被认为铁证如山,相信辛普森罪责难逃之后,陪审团却做出了“辛普森无罪判决”。
一位担任辛普森辩护律师之一的法学教授道出了其中原因:“辛普森被判无罪,全因警方愚蠢所致,世界上没有一个法官会认为辛普森是无辜的,检控方的证据也足以让陪审团判其有罪,问题是陪审团既不认为辛普森是无辜的,也不能定其有罪。因为警方为了对控方更有利而伪造了证物。在辛普森的袜子上滴上了被害人的血。”血液滴在袜子上和倒在袜子上是不同的。这使陪审团相信,如果一个证据是伪造的,其他证据又有多大程度是可信的呢?(美国法律规定,如果证据违法宪法权力,即为无效)并且认为,如果连国家机器都作假了,那就太可怕了。正因为这份证据,陪审团作出了“无罪”结论。按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检控方不能再起诉辛普森。(摘录)
显然,美国法律尤为注重司法的程序性,强调并致力于追求程序正义,当司法程序出现瑕疵或程序违法,实质正义的目标便会受到贬损或归于无效,即以牺牲实质正义为代价去维护程序正义。辛普森案便是典型的真实写照,此次审判也成了当时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其中反对论者借此大肆批判美国的司法制度,认为过于强调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也有认为美国司法制度太过追求形式,忽视客观事实……类此评论,不胜枚举。
这次审判是否过于形式、能否牺牲实质正义去追求程序正义……众说纷坛。对此进行评论并非笔者用意,而是强调由此引发的若干思考,如程序价值与目标的定位、公民权利至上、司法程序(侦查诉讼)中公民权的特别保护或特别关注。
笔者联想到对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劳教人员)适用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以下简称劳教期)的处罚程序,不妨也从程序价值的角度去审视这一法律运作:
延长劳动教养期限,指劳动教养机关(含管理机关)依据授权对其管理的劳动教养人员违反《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58条规定且情节恶劣的十种行为给予的行政性惩罚措施。
思考一: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2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对延长劳教期作出规定的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的《试行办法》至多归属行政法规范畴(也有认为是部委规章),依据法律规定,行政法规无权设定延长劳教期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因此,延长劳教期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严格地讲——于法无据。
《试行办法》对延长劳教期的适用情形作了列举式规定,共有10条,其中第10条是兜底性条款。事实上,基层劳教所在管理实践中并未严格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适用延长劳教期的处罚,通常是将劳教人员“多次逃避安全检查,情节恶劣;经常顶撞管教民警,影响极坏”等违反劳教所内部规定的违纪行为当作适用延长劳教期的处罚标准或适用理由。显然,适用依据不规范或适用理由不充分形成了处罚程序上的瑕疵。
思考二: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法律程序是否完备,法律手续是否齐备?
劳教所对劳教人员适用延长劳教期的处罚,一般程序是由劳教人员所在中队或大队填写呈批表,逐级上报至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劳教所或劳教局审批。这里有审批权限的划分问题,延长劳教期一定期限(如3个月)以上,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的省劳教局审批,这个期限以下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劳教所批准。有关期限,不同省份还有不同标准,这不得不令人产生对延长劳教期的审批权限、执行监督等一系列法律程序问题的思考。
法律程序方面:(1)行政处罚主体适格(延长劳教期的处罚权或审批权能否委托行使);(2)监督程序的运作;(3)法律救济的有效及时。
法律手续方面:(1)法律文书的规范;(2)证据的有效性。
一、 法律程序
1、行政处罚主体适格,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具备行使该行政职权的资格。劳教所享有劳动教养决定的执行权,但是否享有对劳教人员延长教养期限(如3个月以下)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或审批权——没有!《试行办法》第59条规定给予了明确答复。但执法实务中,劳教机关却又可以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使延长教养期限的处罚权或审批权(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1号《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37条)。于是,劳教机关便名正言顺地享有了审批(延长劳教期)与执行(延长劳教期)两大权力。审执不分意味着(什么?)——劳教(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扩张或膨胀——必然地导致执法不公甚至执法腐败,尤其是在缺乏有力监督的“人治土壤”中。同时,一个极其重要的前提性问题还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即延长劳教期的处罚权或审批权能否委托行使。由此,关于劳教所延长劳教期的行政处罚主体适格问题便摆到了我们面前。
2、监督程序的运作
(1) 监督的被动性
延长劳教期处罚的监督程序的启动是被动式的,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个案处理中出现较大争议或较大影响,由当事人(劳教人员及其家属)提请,监督才会介入。监督的被动性削弱了监督职能,降低了监督效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效果。相反,如果变被动为主动,监督程序提前介入,与调查处理同步进行,一方面促进了调处程序的公开,另一方面,变结果监督为过程监督,既保证了监督职能的行使,又提高了监督质量,增强了监督效果,且促进了执法公正,可谓一举数得。
(2) 监督的实质性
监督程序启动后,调处工作一般是以调阅案件卷宗材料、找当事人(劳教人员)谈话了解情况等为主要内容的形式审查,对案件的具体细节、情节,证据来源,证据有效性,证据证明力大小以及取证程序的合法性等问题没有给予关注或关注不够,往往使个案监督流于形式。这里有认识上的偏差:一是处理劳教人员不用像审判工作那样,要求严、规格高,必须对案件做到定性准确、定量合理,同时这对案件调查人员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难度较大。其实不然,规范劳教人员案件的处理,既是公正执法的现实需要,又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更是公民合法权益(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因此,对待劳教人员案件也必须观念上重视起来,要求上规范起来,做到定性、定量的合法、合理、合度。二是只要监督工作人员调阅了材料、谈了话、做了笔录,就是监督,其实这(形式审查)只是一方面,缺少实质意义上的审查监督,是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监督质量的,这正是不少案件查不出问题却又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结果往往是以民警管理不严、教育不够、基础工作不到位等理由结束调查)。
因此,在监督过程中,融入实质审查,就成了保障程序公正,实现实质正义的必要。
3、法律救济的及时与有效
延长劳教期处罚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执法实务中,涉及劳动教养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因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而提起的复议和诉讼,因在劳动教养期间受处罚如延长劳教期而寻求法律救济的案件很少或(有的地区)根本没有。这也反映了法律救济在劳动教养执行中的缺失。法律救济在延长劳教期案件中为何会有如此尴尬境遇?这里也有认识上的因素:
(1) 救济程序烦琐,只会阻碍甚或阻滞管教工作。
法律救济程序启动,调查、取证、质证、审理、判决等一系列工作程序便随之展开,传统观念认为,无论哪一步骤的进行,都会影响劳教人员的正常改造,部分劳教人员会因此心存侥幸,有的则甚至抱着惟恐天下不乱的心理,临“死”也要折腾一番。如此,对劳教人员的安心改造及改造效果势必会有极大的冲击,进而严重影响管教工作的进行。
(2) 法律救济大煞民警威信,管教难度加大。
传统观念同样认为,管理者应具有一定的威信,被管理者必须遵规守纪,稍有不从,便是“大逆不道……”,必须“杀一儆百……”在劳教人员管理中,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如:只要劳教人员反映问题或陈述意见时言辞激烈,甚至出言不逊时,往往被扣上“对抗管教,不服管理”的帽子。因此,如若给予劳教人员法律救济,就会严重威胁民警威信,就会加大管教工作难度。
以上所举两例只是传统思维、传统观念影响下传统心理的典型反映。我们不妨换种思维思考,管理者固然应当具有威信,但威信的树立是靠传统思维所认可的那样,只要是被管理者就必须“言听计从”?就必定不能“稍有不顺”?如是说,这与专制管理、官僚管理有何区别?
事实上,这就反映了我们的工作思路、指导思想往往左右于“官本位”,不自觉地“以官自居”。在告诫劳教人员强化“身份意识”(只能服从,不能反对的意识)的同时,也在强化着自身“官本位”思维。久之,视“程序”为累赘,以“法治”为枝蔓的轻慢程序、忽视法治的“人治”思维不断得到强化,“一个电警棍抵半个教导员”等诸如此类的“劳改队”俗语足可见一斑。
法律救济的及时性,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当在当事人(劳教人员)需要(申请之后)时迅速发挥作用,以及时保障其合法权益,及时性侧重强调法律救济的时效性。
法律救济的有效性是在及时的基础上提出的,指法律救济必须在当事人权益保护上切实发挥保障效能,强调的是救济措施的现实性。
及时性与有效性是针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劳教管理中因种种原因怠于行使的实际而言的。在劳教人员管理中,准确导入法律救济,一方面,可积极地、及时地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监督民警依法行政,促其规范执法,也必将起到积极效果。过去那种视复议、诉讼为障碍并加以严格限制的做法,实质上是建立在认识到执法行为不规范甚至不合法而惧怕被揭露的逻辑基础上的。
在导入法律救济后,不排除一些劳教人员借题发挥,因干扰行政执法、破坏管教秩序等目的而滥诉缠讼。对此,我们可以设计程序规则加以规范,如:
在程序设计上,将复议设定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复议前置,使部分案件在复议阶段便可得到处理和解决,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可制定行政终局裁决制度(行政复议除外*),使部分案件通过行政裁决(途径)解决,且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与复议前置一样,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样能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当然(拟被延长劳教期处罚的)劳教人员有选择行政复议以至行政诉讼或行政终局裁决两种解决路径的自由。
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对劳教人员进行广泛深入的法律宣传,在告知其享有权利和肩负义务的同时,予以积极引导,导引其形成正确的权利义务观,从而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二、 法律手续
1、法律文书的规范
现行使用的劳动教养业务文书由司法部于1993年8月25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文书表簿统一式样的通知》作了统一规定。21种文书中没有针对延长劳教期的处罚规定专门格式,而是将其作为三种惩罚措施之一(即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统一使用“劳动教养人员奖惩呈批表”。
存在问题:
(1)《试行办法》第59条对劳教人员实施奖惩的权限作了规定,“(一):表扬、记功、物质奖励、警告、记过,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人员奖惩呈批表”标准格式文书设定了“中队意见、大队意见、劳动教养管理所批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管理局)批示”四级审批程序(步骤),而实务中却增设了“管理科意见”。根据劳动教养奖惩审批权限的规定,管理科没有延长劳教期的审批权,设定“管理科意见”显然不妥。同时,管理科与劳教所大队建制级别相同,因此,二者间便不存在“审批”工作程序。反对论者,可能考虑到管理科是“某某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如“奖惩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所以享有一定的审批权限。一方面,管理科只是成员部门,出台的规定、作出的决定也只能以劳教所名义发布;另一方面,某某领导小组只是临时性工作机构,设立目的在于方便统筹协调,提高工作效率,这种工作机构并不能以其名义发布产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2)如前文所述,《试行办法》对延长劳教期的适用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实务中并未严格依照标准适用,(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便构成了程序违法。反映在制作“劳动教养人员奖惩呈批表”等法律文书时,存在着法律语言表述不规范、奖惩依据援引不准确等诸多突出问题。
法律语言方面:无论是叙述事件缘由、经过,还是给予定性评价、阐述处理意见,大量俗语、生活用语等不规范用语仍频见于文书纸端,给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与规范性打上了折扣。
奖惩依据方面:绝大多数延长劳教期的文书材料,通篇是对某某劳教人员不服从管理、如何不遵守所规队纪等情节的具体描述,而处罚依据、执行事项等重要的程序步骤却只字未提。一般来说,行政处罚类文书除载有主要违法事由,还应当载明处罚依据、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权利救济途径及其期限。如,“……鉴于以上事实,根据《××××法》第××条、第××款,对某某(被处罚人)作出……(处罚方式),某某(被处罚人)依法享有……权利。如对本处罚不服,可于××日前(期限)向××××(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缺少以上步骤,即可视之为程序违法。
2、与证据有关的几个问题
可能因为民警习惯了执法中的“主人”地位、“主导”作用,使得在实际执法中尤其在处罚劳教人员时,缺乏甚至毫无证据意识。在这种意识的支配下,我们的工作不免要陷入“说是即是,言非即非”的“强迫逻辑”的泥沼。于是,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撑的执法便难逃沦为程序违法的厄运。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7月2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听取“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情况汇报,针对当前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重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时有发生,一些行业(领域)事故频发,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7月份以来,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很大。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我国生产经营建设领域仍然存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治理整顿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教训极其深刻。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再次警示我们,在任何情况下,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必须从零开始、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我国正处在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发展阶段,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特殊阶段。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要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安全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内涵,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又是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谋发展、搞建设、抓生产的过程中,必须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坚持以人为本,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谋求发展,要始终强调安全这一发展前提和保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强化安全隐患排查。

1.以铁路、公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领域。要适应高速铁路发展对运输安全工作的新要求,加大铁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的力度,对线路、车辆、设备、信号、供电、制度和管理等进行全方位排查,继续在京沪高铁沿线四省三市深入开展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继续加大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车辆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农用船、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等行为。

2.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领域。要强化以煤矿瓦斯防治为重点的“一通三防”措施,认真排查治理煤矿瓦斯和水患、火灾隐患;继续推进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通风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高陡边坡、尾矿库和排土场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

3.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工业领域。要深入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道路及内河运输和管道输送、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继续抓好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监控工作;继续推进烟花爆竹和礼花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专项治理。冶金行业要继续抓好煤气等重点生产环节的专项治理工作,以交叉作业、检修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为重点,深入排查和治理隐患。

4.以住房建设项目为重点的建筑领域。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整治,认真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和桥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以高层建筑、“三合一”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防范火灾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整治。

其他各行业(领域)也要立足实际,确定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并切实做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各项工作。

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一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二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三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四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将适时组织综合督查或重点抽查。

(二)加大整改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严格细致、不留死角,并将其作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实现常态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搬迁的绝不拖延,该停用的坚决停用;新装备、新工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严格检验和实验,确保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对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实施隐患排查信息化管理,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三、全面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落实。要认真落实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危险性作业许可制度、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要完善督查督办和激励机制,确保现有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针对排查出的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各类企业要根据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的变化,及时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应的产业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各地区要立足本地区实际,加快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为安全生产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有关部门要适应安全发展的新要求,加快《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准入标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制保障。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和职业危害治理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时在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细化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着力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行业指导,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要配强干部和管理人员,确保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使目标责任考核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建立完善各级安委会对本级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评机制,引导各单位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过程。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较大非法违法事故跟踪督办和通报等制度。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严谨、依法、实事求是地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着力加快进度,调查和处理情况要做到公开、透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管能力建设

(一)以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为契机,大力提升安全生产总体保障能力。各地区、各行业和各单位要围绕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抓紧规划建立完善企业安全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安全科技支撑、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应急救援、宣教培训等“六大体系”,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监管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技术装备安全保障、依法依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等“六个能力”。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针对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总体保障能力,加快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二)推进科技进步、安全达标,着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围绕安全生产科技需求加大研发力度。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强力推行新型实用科技产品,促进安全设施装备更新改造,提高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生产水平。加快安全生产科技支撑项目成果的转化,确保国发〔2010〕23号文件明确的各项安全技术装备安装应用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要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科学规范生产经营全过程,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预防、管理、监控能力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着力提升基层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各地区要制定并实施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按照己颁布的标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保障、实训考核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结合乡镇机构改革,以推广乡镇街道建立安监站(所)、实行委托执法的典型经验为突破口,继续支持鼓励各地开展乡镇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探索和创新,形成以乡镇(街道)为主体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

(四)着力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要加快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14个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并以此为引领,大力推动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技术装备建设,提高救援能力。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全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六、依法加强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督

(一)以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特别是县、乡两级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并依法依规加大惩治力度,严防死灰复燃。要以提高执法效率效果为目标,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搞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和衔接,促进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要加强制度建设,把“打非”专项行动中的有效措施、得力方法和工作要求等,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的轨道,推动“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持久、有效开展。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监察体制。要进一步明确、理顺和完善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要规范设置地方各级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机构,按照不同地区、经济规模总量和人口数量配备安全监管人员;要以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为重点,建立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要加快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切实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为依法加强安全生产行政监督提供必要的组织体制保障。

(三)大力推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创新。要认真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一些地区探索创造的诸如“隐患排查自查自报”系统、“网格化”属地监管、建立“安全生产现场执法审计表”和以细化分工、规范程序、监管闭合为主要特征的安全监管监察模式等,推动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全面和有效落实,确保执法到位。探索建立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安全性、可靠性安全检测检验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四)着力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治水平。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注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作用。要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向社会发布准确真实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媒体和群众反映的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事故瞒报谎报行为及行政不作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及时查明情况、认真加以处理。

七、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要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观念。领导干部尤其要全面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要努力建设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要积极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发展型城市、安全社区等创建活动,要注重发挥媒体的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的各类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抓好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强化对各级政府及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同时,进一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全员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班前培训,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不得搞速成班。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安全专业人才。

八、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综合预防措施。要按照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统筹安全和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建立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部署、推进、考核、奖惩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要坚持以人为本,警钟长鸣,从零开始,常抓不懈,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注重把事故后责任追究与事故前防范有机结合起来,把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扑下身子、求真务实,坚决打赢安全生产这场攻坚战,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进一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迅速将有关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全面安排部署。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请各省级安委会和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于8月31日前,将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一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