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受贿人资料库”如何?/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24:50   浏览:9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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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受贿人资料库”如何?

     杨涛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于2002年3月率先在国内建立了“行贿人资料库”,一时为全社会所关注。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四部门联手推出了名为《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义乌市下发了《义乌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招标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处理办法》,对建立“行贿人资料库”的做法进行了进一步推广,行贿人“黑名单”再次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
然而,笔者要问,既然建立了“行贿人资料库”,那么是否有必要 建立“受贿人资料库”呢?
“行贿人资料库”的建立其本意是通过限制行贿者的特殊资格而剥夺再犯能力,避免其利用这种资格继续犯罪,以达到预防贿赂犯罪的目的。如通过限制行贿人准入建筑工程的资格,就可以避免行贿人利用这种资格承包工程,继续进行行贿犯罪。而贿赂犯罪是一种“对合性”的犯罪,有行贿者一般而言也就受贿者,对行贿人限制一定的资格,当然也要对受贿人限制一定的资格,以防其继续利用这种资格犯罪。受贿人能进行贿赂犯罪的资格就是权力,利用权力来收受贿赂,因而,也就应该对受贿人取得权力的资格进行限制。
从现行的法律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来看,受贿人有受贿的行为,受到了刑罚的制裁,就不能再担任公职,也就是说他不可能再获得权力,也就没有了进行贿赂犯罪的资格。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受贿人资料库”没有必要。然而,现实中却有大量的被检察机关查处甚至被法院判刑的职务犯罪分子,不到几年就官复原职或异地为官,继续利用权力进行贪污、受贿犯罪而又被检察机关查处。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经济违法稽查分局局长展文波曾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但又官复原职并很快荣升局长宝座。浙江省临海张家渡镇原镇长、党委书记詹东军在1991年因贪污公款而被革职,并开除党籍,但在1993年3月,竟再次被选为张家渡镇镇长后又因收受多人贿赂人民币5万余元被检察机关查处。
如此之事的发生,个中原因很复杂。检察机关专门负责查处职务犯罪,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提拔,可能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原因,当然也可能是党委、政府的某些人徇私情,故意让那些被查处过的犯罪官员“带病上岗”。
因而,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建立“受贿人资料库”的设想就显得很有必要。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受贿人资料库”,一方面,给党委、政府提供信息咨询,让他们在干部提拔中避免错用那些被查处过的官员;另一方面,也给民众提供查询,让民众监督党委、政府的人事变动与干部提拔。如此一来,贪官就没有再次掌握权力进行职务犯罪的机会。当然,笔者的所说的“受贿人资料库”应当称作“贪官资料库”更为妥当,资料库中不仅包括被查处的受贿人,也应当包括那些因贪污犯罪及其他职务犯罪的被查处的官员。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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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2]16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直属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加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课题研究,推动这项工作不断发展,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开创青少年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完成党交给共青团团结教育引导青少年的任务的要求,是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使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的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促进课题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在总结近几年开展这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推动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不断繁荣和发展。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给共青团中央宣传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五日

 

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
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使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课题研究多出优秀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1.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新时期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新时期青少年和共青团工作的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制定和完善青少年政策服务,为推动共青团工作服务,为促进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

  2.研究课题立足全团,面向社会,长期开展,体现公平竞争、规范管理的要求,以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为目标。

  3.研究课题的确定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设立经费资助项目和非经费资助项目两大类。

  4.课题管理工作的最高机构为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其下设的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规划办,该办于1999年成立,设在共青团中央宣传部,具体工作由理论宣传处负责)和课题评审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该办于2002年成立,设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具体工作由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办公室负责),负责研究课题的评审、立项、管理工作。各省级团委可根据本地(系统)实际,设立相应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地区和本系统人员所承担的研究项目。

  第二条 规划与选题

  1.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的选题范围主要以研究课题(年度)指南的方式进行规划,在课题申报通知中公布。指南及选题范围的确定,由评审办首先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征集研究课题并汇总整理,报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2.选题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中的突出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研究课题要具体、明确,有一定的前瞻性,积极推动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3.课题每两年申报、评审一次。立项课题研究期限原则上均不超过两年。基础研究成果形式限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应用研究提倡以研究报告为最终成果形式。

  4.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规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由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确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评审办评审、报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第三条 申报和评审

  1.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每两年立项一次,自课题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2.课题研究实行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①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②有三年以上关于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共青团工作研究的经历;③具有与申报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④承担过省级以上的课题研究。

  3.主持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的组织、领导,必须从事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4.主持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原已承担的青少年研究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再行申报课题。

  5.课题的组织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团委或相关单位受理,课题申报通知发布后,申请人可通过其单位向其所在的省级团委或相关部门索取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并按照申请书的提示和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后报省级团委审核。各省级团委的项目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课题主持人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申请书统一报送共青团中中央评审办。

  6.评审办对申报课题进行复审、初选,选出拟立项课题提交由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将根据下列条件进行审议:

  (1)申请课题的理论、实践意义。

  (2)设计的创新性,论证的规范性,方法的恰当性。

  (3)预期科研成果的形式及数量标准的合理性。

  (4)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5)申请者的能力水平及课题组成员的构成状况。

  (6)预期科研成果的形式及数量标准。

  (7)申请者的能力水平能否胜任此课题研究。

  (8)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考虑的其它条件。

  7.评委会经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立项课题提出初步意见,报规划领导小组最后审定。随后下发书面的课题立项通知,并送达课题主持人本人。

  8.获得立项批准的课题主持人,需要与课题评审办签定正式的课题任务书,然后,方可开始该项课题的研究。

  第四条 课题资助

  1.为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给予额度不等的经费资助。

  2.项目资助经费拨到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3.资助经费限用于图书资料费、文具费、调研费(含差旅费、交通费等)、小型会议费、成果打印费、计算机机时费及出版补贴等项开支。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

  4.凡未经批准自行中断或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课题,应追回已资助的全部费用。由于研究者的原因,经批准取消的项目,酌情追回部分资助经费。

  第五条 课题的中期管理

  1.课题立项后,评审办将对课题研究的进度和质量进行中期管理,并向规划办通报项目执行情况,课题研究检查是中期管理的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1)课题主持人及参加者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

  (2)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

  (3)主持人所在部门是否给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4)资助经费是否真正用到科研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

  2.予以资助经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规划办统一组织,其它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省级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3.凡立项课题,主持人均不得擅自对其加以变更。如确实有转题必要,主持人必须向评审办写出有充分理由的申请报告,经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能实施,对私自改变课题或研究方向者,其研究成果将不予鉴定验收。

  4.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主持人或推迟结项时间,原主持人须向评审办写出书面申请,经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能继续享受有关权益。

  第六条 结项

  1.课题研究完成后,由课题主持人向评审办提出书面结项申请,并提交此课题研究的所有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基础性研究课题,其最终成果原则上为报告、论文、专著或其它正式出版物。欲以正式出版物作为最终成果而到课题研究截止时仍未出版的,可提交稿件清样,填写结项报告。

  2.评审办对所提交的科研成果依照课题立项时的申请报告进行核实,写出书面鉴定意见,再经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对成果和鉴定进行复审,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结项,并下发结项证书,并送达课题主持人本人。

  3.由于受不可抗拒的原因等非主观因素的直接影响,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课题研究者,主持人必须向评审办写出延期报告,经规划办研究同意后,方可继续该项目研究。如延期后仍未完成的应追回未完成部分的经费。如研究成果未通过验收,此项研究则告取消。

  4.为调动各地开展课题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将适时开展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优秀成果评选活动。评选办法另定。

  5.对于优秀的课题研究成果,规划办将定期以论文集的形式出版发行,以扩大研究成果的应用范围和社会影响。

  6.各省级团委和相关单位的课题管理情况及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将作为评选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组织工作奖的重要依据。

  附 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经研究后,再作补充规定。

  2.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

 


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07年5月1日执行。为进一步做好两个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办法》和《标准》,严把药品广告准入关。要运用好广告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审批的广告要及时备案,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结合贯彻《办法》和《标准》,按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和《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做好药品广告复审和公众警示工作;要加强《办法》和《标准》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基层药品广告监督人员的指导,切实提高药品广告审批监督队伍的工作水平。

  二、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对发布药品广告要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药品商品名、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

  三、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代理机构,应是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如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在境内未设办事机构的,则应由该进口药品境内总经销机构凭其生产企业委托书原件,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广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并撤消其广告所有批准文号;属于异地跨省发布的违法广告,由发布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违法广告样件移送药品广告原审批部门,由药品广告原审批部门撤销该药品所有的广告批准文号。所有被撤消广告批准文号的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撤消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要严格按照法定处罚程序,依法办理。
  对上述严重违法广告,可由省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省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核实违法事实,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要责令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对拒不改正,或屡改屡犯的,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区域内销售,并责令在原发布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五、新修订《办法》和《标准》执行后,2007年5月1日前审批的广告在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发布。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办法》和《标准》,加强对药品广告发布的监测,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会同工商机关和有关部门把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