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对捷克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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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对捷克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对捷克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1995年8月11日 国检务〔1995〕207号)

各直属商检局、宁波商检局:

  最近,国家商检局通过我驻捷克使馆经商处获悉,捷克政府已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1995年初,捷克修改了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方案,中国被列入享受普惠制的发展中国家目录。从1995年1月1日起,捷克开始对部分从中国进口的商品给予普惠制待遇。

  经向捷克海关总署了解,若中国商检部门出具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即G.S.P CERTIFI OF ORIGIN,FormA,就可享受减免征税的优惠。

普惠制税率以双方协议关税率(中捷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为基础,视商品减免100%或50%,但中国出口的纺织品不在受惠商品之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捷克签证,暂沿用前捷克斯洛伐克普惠制方案,原产地标准暂执行百分比标准,即进口或原产地不明的成份的价值不得超过受惠国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的50%;具体计算时,执行全球性原产地累计原则。证书用英文填写。

  二、请各签证局于9月10日前将本局局名、地址、签证印模(见附件)一式10份报国家商检局,以便统一办理对捷克的注册备案。

  三、按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做好对捷克的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统计工作及退证查询工作。

  请各签证避接此通知后,积极配合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外贸出口单位,开展对捷克出口产品普惠制的签证和利用工作,并做好宣传咨询服务。

  附件:注册样本(抄送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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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关于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教助中心[2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

  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05]10号),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高等学校应按照今年升级后的信息采集系统模式,于8月底前完成2005年毕业生信息报送和2004年以前年度部分毕业生的信息补报工作。为督促各省级学贷中心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促使各高校抓紧报送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经与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全国高校学生信息中心)研究,现将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工作总体情况好于往年

  从全国高校学生信息中心对报送工作的监控看,经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全国高校学生信息中心对各省级学贷中心和中央部属高校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及各省级学贷中心对本辖区内的地方高校技术人员的二级培训,大部分高校技术人员基本掌握了升级后的信息采集系统和新的报送方式。据截止9月21日统计,信息库中的数据总量已达31.7万条,其中完全符合校验要求的数据占73.5%。工作落实比较好的有四川、福建等地区,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湖南大学、中山大学、长安大学等高校。

  二、信息采集工作与教育部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在信息库现有的数据中仍有26.5%的数据不符合校验要求,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就业信息内容为空;二是贷款信息为空;三是专业名称为空;四是家庭信息为空。据统计,至少有120所高校至今没有对2004年以前年度部分毕业生的信息进行完善和修改;至少有164所高校没有报送2005年毕业生信息;尚未报送数据的高校名单均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内公布(公网网址www.chsi.com.cn,教育网网址www.chsi.cn)。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还存在问题,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1、各省级学贷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内地方高校的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进行指导、监控和督办。

  2、各高校要按照升级后的信息采集系统模式和新的报送方式,认真完善以往年度数据,报送2005年毕业生信息。工作截止时间延至2005年12月15日。

  3、各高校应认真阅读《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可登录系统的常见问题栏目下载),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报送数据的准确度。系统已开通了工作论坛,各高校可通过论坛及时反映和交流问题。

  4、到12月15日,我们将进行工作总结,对存在问题仍比较突出的地区和高校给予通报。

  联系人:全国高校学生信息中心 吕峰;电话:010-68914154-286;电子信箱:Lvfeng@chsi.com.cn。

  附件:1、各地区已报送的数据情况统计

     2、各地区尚未报送2005年数据的高校数

     3、尚未报送2005年数据的中央部属高校名单

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质量振兴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6〕98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质量振兴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质量振兴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四日
宜春市质量振兴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推动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生活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打造质量品牌,实施名牌战略,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50次常务会议精神,对各县(市、区)质量振兴工作进行考核,现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领导重视(20分)
1、将质量工作纳入本县(市、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质量振兴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明确的、可测量的质量目标,并分解落实。(5分)
2、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常组织、研究、听取质量工作汇报,有会议记录或印发会议纪要(专题文件),能够按照质量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实施。(3分)
3、建立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责任制,并将有关职责明确到部门,形成健全完善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3分)
4、加强对质量工作的指导和考核,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质量振兴工作考核办法。(3分)
5、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质量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质量振兴工作,专项资金能满足工作需要。(6分)
(二)工作开展(30分)
1、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动植物保护等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占总数的80%以上,生产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企业获证数量占总数的90%以上。(5分)
2、开展“质量兴县(市、区)”活动,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创建“服务满意窗口”,建成“无假货商品商店”2个以上。(3分)
3、本县(市、区)新增1个江西名牌,新增1个中国名牌,新增国家免检产品,新增地理标志产品,新增1个驰名商标获得企业。(每新增省级品牌1个得0.5分,新增国家级品牌商标得1分,总分不超过8分)(8分)
4、本县(市、区)拥有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通过验收。(4分)
5、本县(市、区)贯彻实施ISO9001族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占总数80%以上,50%以上企业单位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家以上企业已取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家以上企业已取得HACCP认证证书。(4分)
6、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省、市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认真开展“新一轮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普及教育”培训。(2分)
7、认真组织大型质量宣传活动(主要包括开展“质量月”活动、“3·15”活动、“质量万里行”等)。在城区有质量宣传广告牌,报纸、电视有质量宣传内容,相关信息上报及时、宣传活跃。(2分)
8、在规范市场、引导消费方面,建立专业市场,制定专业市场管理规章。(2分)
(三)工作成效(50分)
1、辖区内无被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列为整顿、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及大案要案的现象。(10分)
2、辖区内无严重无证生产现象。(8分)
3、辖区内未发生区域性、行业性、恶性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伤残的为恶性案件)。(15分)
4、辖区内未发生抵制和妨碍质量工作的违法行为,未发生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质量违法行为的地方保护事件。(7分)
5、辖区内生产企业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10分)
三、考核原则及方法
(一)考核总分为100分,采取分类计分方法打分。
1、比例指标,凡达到目标要求的计满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计零分。
2、量化指标,全部完成的计满分,未完成指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计分。
3、对无量化指标,采取分档次计分方法,即将任务完成情况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四个档次。完成任务好的,按该项分值100%计分,较好的按80%计分,一般的按60%计分,较差的40%计分。
(二)考核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上报和考核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各项考核内容都应有原始资料或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为依据。
(三)考核程序。次年年初,各县(市、区)政府对照考核内容和要求先进行自评打分,并向市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书面自评材料,由市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到各县(市、区)进行实地考核,并提出初步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办法。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依据年度考核得分评选1个先进县(市、区),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奖牌。
四、本办法由市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